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通用版)
浅谈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和对策

法,然后确定改革框架和程序,再逐步落实改革的
具 体方案 。众 所周 知 ,我 国的 电力体制 改革 是政 府 主 导型 , 由此 也 引发 了各部 门 、各行业 间改革步 伐
新类型纠纷,使公司内部纠纷成为近两年法律的一
大热 点 。
不一致所带来 的诸多矛盾。 目 前, 我 国现行有效的电力法律法规数量较少, 主要是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力法》 、《 电力设施保护 条例》和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 。据资 料统计,无论是法律法规修订次数,还是部门规章
出泥 , 使企 业肌 体腐 烂 , 严 重 的会 使企 业 一蹶 不振 ,
危 害极大 。
权的 申请、保护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企业侵犯
别人 知识 产权产 生 纠纷 ,企 业知 识产 权被 侵权 ,企 业雇 员不 当行 为导 致知识 产权 风 险等 等 。 2 . 5 合 同风 险 合 同是企业 经 营行 为 中最基 本 的法律 文本 ,因
电力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 ,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
动 ,这 是对 电力 企业最 基本 的要 求 。因此 ,从企 业
成立到解散,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各种行为,如
改制 、并购 重组 、对外 投 资、契 约合 同和 产销行 为 等 ,都 存在 不 同程度 的法律 风 险。综 合而 言 ,笔者
以为 , 电力 企业 主要有 九 大法律 风 险。
数 量或 部 门规 章修 订次 数 , 电力 行业相 比交 通行 业 都 较少 。
从时间上看 ,电力行业法律法规大多是 2 0 0 0
年 以前 制定或 修 改 的, 比较 陈 旧滞后 。
2 电力企业面 临的主要法律风 险
市 场经济 就 是法制 经济 ,作 为市场 经济 主体 的
探析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探析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电力是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能源,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确保电力的供应和安全运行有重大意义,本文结合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表述,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引起社会各方面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关注、支持,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走向健康、正规发展之路,为构建和谐电力供应局面提供保障。
关键词:电力设施现状原因建议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当代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而电力设施则是支撑这一产业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它的安全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但是从目前实际来看,现阶段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管理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已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严重的影响了电力设施的有效使用。
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现阶段电力设施保护的现状近几年来,全国都普遍存在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坏事件不断上升现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安全因素不断增加等问题也逐渐增加,严重影响了城乡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正常安全用电,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建设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人为破坏电力设施先现象严重。
近几年,人为破坏造成线路跳闸事故频发,特别是电力设施被盗严重,屡禁不止。
单独或者团伙作案盗割电线的现象严重,由于电力设施点多、面积广、线路长,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及违章建房事件屡屡发生。
统计显示,2009年前三季度,某地级市电力盗窃案件就发生180多起,损失近千万元,这些都显示出电力设施缺乏有效保护造成后果的严重性。
(二)工程施工破坏电力设备状况突出。
在工程施工中,对电力线路造成破坏,挂断线路,撞倒架线塔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严重影响安全供电。
如2004年,某市电力公司电力线被改造工程的施工队伍强制施工破坏,该电力线是电力公司的主干光缆,传输着500千伏、220千伏和110千伏控制系统的主要电力供应任务,控制系统瘫痪导致变电系统失控,进而引起该地级市大面积停电。
浅析电力设施保护问题与对策

浅析电力设施保护问题与对策电力工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动脉,在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电网的安全运行,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分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认识,未雨绸缪,研究对策,积极工作,不断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水平,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标签电力设施;保护;问题;对策1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1 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流于形式。
全国各地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大都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等类似的组织。
但由于认识上的原因,长期以来,这些组织的成员单位没能有效地发挥监督、检查和协调作用,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组织机构的缺失导致电力设施法定保护区内违法施工、违章建房等行为屡禁不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不断产生,电力设施保护成了电力企业管理和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顽疾”。
1.2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到位。
电力体制改革后,原有的电力行政执法划归了政府经贸部门。
但由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是政府经贸部门的主要业务,所以很难纳入工作日程。
加之公安部门警力有限,一般的电力设施案件不能立案侦察,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随着电力设施产权的延伸,缺少了公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这些问题将会愈发凸显。
1.3 全员防护意识亟待加强。
网改前,农村电力资产都是农民自己出资或者合资形成的,电力设施如果受到盗窃和破坏,就是给农民自己造成损失,农民保护电力设施就像保护自己的财产一样。
网改后,人们认为电力资产归电力企业管理,电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都是电力部门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窃电者和破坏电力设施者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使那些胆大妄为者更加有恃无恐。
特别是一些村、组干部,在农村是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他们的思想不转变,广大农民一时更难转变。
浅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公司投运的输电线路不断增加,输电线路的日常运行维护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繁重,输电线路设备遭受破坏等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大,这就要求我们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做到巡视到位、维护规范、消缺及时,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降低安全隐患。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问题;对策一、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现状当前各地区的经济进入了快车道,城市的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地铁进入大规模的建设期,这些外部因素对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成为电力安全的主要障碍,输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①人为破坏电力设施严重。
输电线路和设备的破坏很大程度是人为的坏,特别是进入21世纪,人们的法制观念的淡薄,盗窃输电设施的事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违法破坏输电设备引起的线路跳闸现象不断发生,对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不方便,同时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②输电设备供电中断。
近年来大型施工工程如房地产开发、铁路、城市道路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对输电设备造成不同的破坏,致使供电系统无法正常运转使供电中断。
③保护输电设备过程受到外力破坏。
有些和个人无视法规,私自在输电设备附近违规、违章建房植树等,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带来阻力。
二、电力设施保护宣传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前几年,由于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建设项目较多、护线宣传力度不足、打击犯罪不力等诸多原因,输电线路塔材被盗、外力施工造成的跳闸事故时有发生,经济损失巨大。
因此,做好线路保护工作任务艰巨,形势紧迫。
近年来,通过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大了电力线路的宣传和打击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活动的力度,外力造成的线路跳闸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
保护输电线路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事实充分说明,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3.1电力设施管理被动企业在实行依法管理时难度较大,无法实行可靠到位的管理措施执行,缺乏统一部署,往往都是在问题发生之后再确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本身存在很强的被动性,没有足够的防护措施。
浅谈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和对策

浅谈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和对策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我们国家电力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正在渐渐增大。
对于电力单位来说,法律风险也只是多种风险里面的一种,所以电力单位也不用太担心面对的法律风险。
电力企业中有法律风险不足以让人担忧,而让人担忧的是在电力单位中缺少法律防范意识,致使让企业在面临法律危险的时候缺少应对策略。
这篇文章是根据电力企业的发展特征,探讨电力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存在的问题,对问题实行解决策略,目的是为了确保电力企业可以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预防和对策观察现在我们国家电力企业的发展状况,在防范法律风险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防范法律风险主要建立在人才培养,增强培养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去确保企业在运营的时候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只有让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够让电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去防范法律风险,给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增添了新动力。
1.防范法律风险的预设角度1.1电力设施保护在建设电力设备设施或者在建设电网和改造过程里面,存有许多的纠纷问题。
比如,在审批过程,环保部门的审批比较繁琐,需要对各种污染进行审核。
在建设和改造电网的时候,必然会存在电磁污染,可是因为现在没有明确电磁污染的标准,所以环保部门没有办法对污染程度进行界定,因此延长了电网建设。
在进行土地征收,建设电网与建筑用丝和商业用地不同,在计算补偿和征地面积的方面比较复杂,会影响征地所造成损失。
电力设施一般状况下不会大面积存于新建筑里面,但旧社区中杆线同架比较严重,线房冲突过于明显,让整体改建程度比较困难,而且在原屋改造的时候,因为建筑是私人房屋,居民把房屋实行了改造,在建造面积上加宽,致使赔偿金额多,影响了工程预算。
1.2经济管理活动电力企业应该实行一些对外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保障就是健全合同签订。
根据现在电力单位经济状况来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依旧存在很多问题,折让电力公司担负了额外的经济。
这样的现象主要是因为经济互动的负责人没有参照有关法律,没有及时使用法律的维权手段,这样会为电力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也影响了电力单位的发展。
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

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摘要:电力设施是电力生产顺利进行的承载体,是加快经济建设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
有效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对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我国对于电力法律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但是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处于相对落后的情况,因此更加重视完善地方电力设施保护立法。
本文就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展开探讨。
关键词: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防范对策引言电力设施是电力系统实现安全运行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电力系统实现发电、输电、供应电的前提条件。
一旦电力设施的任何一个部分遭到损坏,势必会对电力系统整体的运行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如引发电力供应或者使用发生中断情况。
如此一来,将会对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严重阻碍,也将会对人们日常的用电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而通过加强供电企业电力设施法律保护力度,基本上能够规避上述问题的发生。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切实可行的电力设施保护法律规定能够预防电力设施运行风险问题,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必须予以重点制定。
1电力设施保护现状和问题一是由于部分电力企业自身没有重视对电力设施的保护,防范意识还不强,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没有预防措施而只是等事故发生后再想办法解决。
二是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屡禁不止。
由于电力在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特殊地位,盗窃电力设施造成的损失不仅局限于单条线路,更重要的是引发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问题,可能引起更大面积的停电或网络崩溃,给社会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计算。
三是野蛮施工和违章作业造成安全隐患。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施工或其他行为构成用电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缺乏监督手段和强制整改力度。
随着各类工业园区大规模地开发建设,因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疏漏或随意蛮干,造成外力破坏输配电线路电力设施的事故不断发生。
2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路和措施2.1强化行政法律保护力度,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需要把握住以下几点:一是致力于争取当地政府领导的重视,对于当地电力设施损害行为较为严重的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

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发布时间:2021-10-13T05:17:50.007Z 来源:《当代电力文化》2021年18期作者:李红琳[导读]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李红琳山东省电力公司桓台县供电公司,山东淄博 265400摘要: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开创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局面。
习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掌握运用法律保护我们供电企业的权利,就必须带头学法,有效用法,运用法治思维判断是非曲直,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各类涉法问题。
关键词:供电企业;电力设施;法律保护近年来,由于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施工建设活动日益频繁,线下施工、建房、植树等活动使电力线路时常受到安全威胁,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地区这些问题尤为突出,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时有发生,给供电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电力线路主要集中在遭到外力破坏和线路上交叉及搭挂破坏,外力破坏主要有:施工车辆挖断电缆、机动车辆撞到电杆或挂到导线,起重机线下违章作业、农用机械误碰、车辆超高、超宽与带电体安全距离不够,线下施工建房、放火烧荒、盗窃电力器材等。
线路上交叉及搭挂破坏有:在电力线路上搭挂、跨越钢绞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利用电线杆违规安装广告牌、路灯、喇叭等。
一旦由于电力设施被违章破坏而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如果不了解相关法律要求,不能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很大可能导致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相关管理人员也会因失职渎职而存在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一、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法律依据供电企业应加强线路防护区的巡视检查,确保各类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完备、正确。
电力设施保护问题及对策

电力设施保护问题及对策摘要:本文较全面地分析了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以使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可供从事电力设施管理的部门参考。
关键字: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电力是国家重要能源与基础产业,关系国计民生,伴随着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电力作为一种经济、安全、优质、方便的能源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青睐。
电力设施具有线长、点多、面广的特点,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和违章作业、违章建房植树等现象屡见不鲜,在一些方面还呈上升的趋势。
这不仅使电网的安全运行受到威胁,还会造成电网安全事故,严重还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比如用电不当引起的火灾事故、人身触电事故等,还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比如发生大面积的停电事故。
因此,必须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提供给经济发展充足的保障和能源。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流于形式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大部分都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这些组织。
但有些因认识上的因素,长期以来,这一些组织成员单位都为进行有效地发挥出检查、协调和监督作用,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及时的了解并解决。
缺失组织机构,从而造成电力设施法定保护区里违章建筑、违法施工等现象发生,危及到电力设施安全,这种现象不断产生,电力设施保护成了地方政府和电力企业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顽疾”。
2、不到位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在进行电力体制的改革之后,之前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归属于政府经贸部门之下。
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不是政府经贸部门的主要业务,所以很难纳入工作中。
另外公安部门的警力也是十分有限的,对于一些电力设施案件并不能给与立案侦察,使得那些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行为不能被处理好,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随着电力设施延伸的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无法很好配合,这种类似的问题会越来越严重。
3、全员防护意识较为薄弱在网改之前,农村电力资产都是由农民自行出资或是合资而来的,如果电力设施遭到破坏和盗窃,就会给农民带来不小的损失,电力设施保护,对于农民来说就像是保护自己的财产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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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论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通用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通用版)【摘要】电力设施是电力系统赖以运行的载体,也是发电、输电、供电和用电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任何一个部分被损坏都将使电力供应和使用发生中断,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安定和谐。
本文从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角度,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情况不容乐观的背后所折射出来的法律缺陷,对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现行法律框架下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对策,探索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创新理念和路径,对于构建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风险的防控体系,切实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更多还原一、电力设施保护效能薄弱的原因分析(一)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现有缺陷1.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立法滞后我国现行的电力设施保护法律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外部坏境日新月异。
从时间性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二次修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颁布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限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社会体制,这些法律法规已经逐渐适应不了现代社会的瞬息万变。
2.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差现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缺乏程序性规定,对未形成犯罪的破坏电力设施行为,除了规定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赋予供电企业、人民群众的制止权。
但是,具体的争议处理办法及程序如何开展却没有进一步明确,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难以尽快得到应有的惩罚。
3.现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例: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主体存在冲突。
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物、堆放物品的行为,《电力法》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则规定“危及电力设施的行为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明确供电企业“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上述对比体现出了电力设施保护主体的分散,政府有法定职责,电力管理部门有法定职责,供电企业也有法定职责。
这种谁都有责任的立法将引起责任的分散,各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诿,到最后谁都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电力设施保护司法领域适用误区1.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可能触犯刑法领域的二重罪名:刑法118、119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及264条规定的盗窃罪。
从众多的电力设施偷盗案的判决来看,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对于打击电力设施犯罪行为,保护电力设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两罪之间存在以下三点不同:第一,侵犯客体。
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侵害对象特定为电力设备。
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侵害的对象为财物,也包括电力设施。
“偷盗的电力设施是否正在使用”是从客体方面区分两罪的关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凡破坏、偷盗以上范围所属电力设备,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
第二,主观方面。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非法占有为目的。
破坏电力设备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犯罪的动机多是为了贪图钱财。
偷盗电力设施中主观上的故意更体现在为了谋取钱财而放任高压触电的危险及对社会的危害。
第三,客观要件。
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要求盗窃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或者多次,才能构成犯罪,而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电力设备的破坏行为,可以通过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种方式实现。
积极的作为方式主要有偷割、偷拆电力设备,毁坏电力设备的重要部件,采用爆炸、放火的方式破坏电力设备,在电力设备中掺放杂物等;消极的不作为比较少见,主要表现为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发现电力设备存在故障却放任不管,导致危险发生。
这些行为有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即危害了公共安全。
要认定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被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方法以及破坏的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不能简单的以被盗窃电力设施的本身价值来认定。
2.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标准不一现行《刑法》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中的证据采信、犯罪界定以及立案、量刑的标准等方面规定适用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对重大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可供遵循的依据和标准,电力、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也在认识上有很大差距。
例如很多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却常常由于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如破坏电力设备罪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是什么、对供电企业收集的相关证据是否予以采信、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
例如以盗窃方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电力部门主张以破坏电力设备罪重处,而有的地方司法部门却当作盗窃罪受理,因此,如果被盗设施的价值较小,达不到司法机关立案的金额标准,就可能不被重视。
二、现行法律体制下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对策(一)行政法律保护现阶段电力设施的法律保护主要采取行政执法保护,这是供电企业目前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采取的重要手段,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针对当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出问题,利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有关通告、通知、规定等,要求各类侵害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行为人限期停止侵害、消除危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二是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出台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使电力设施的各项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当发现行为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或其它行为时,即使向行为人发送隐患通知书;当行为人拒绝签收隐患通知书时,可以通过公证送达方式保留证据;四是当行为人拒不改正、停止违章作业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发送书面报告,提请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处理,报告应要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收文单位出具签收回执给供电企业存执、当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对供电企业的书面报告不予及时处理时,供电企业应当再次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送书面紧急处理报告,并阐明不及时处理的严重后果及依法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五是当架空电力线路下面植物生长超越安全距离时,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行细则》的规定,供电企业应该通知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修剪、砍伐,如果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在通知指定的合理时间内拒不修建、砍伐时,供电企业有权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作补偿。
(二)民事法律保护民事法律保护主要针对的是未形成犯罪的盗窃、破坏行为。
实践中,对于加害人侵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和解与调解的方式与加害人达成一致,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对于采取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电力设施的侵权问题,应当视个案而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加害行为,供电企业可以和解或调解方式处理:加害人的主观属于过失;加害人的主观虽属故意,但对错误行为有诚恳的认识;加害人行为违法性的严重程度尚不构成犯罪;加害人愿意立即停止、纠正侵害行为;加害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有些加害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恶劣,与供电企业的对抗性强,行为违法程度严重,造成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不适用调解或和解。
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问题,有利于化解矛盾,快速解决纷争,减少解决成本,同时,也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调一致。
因此,对于符合和解或调解条件的加害案件,供电企业尽可能采取和解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刑事法律保护破坏电力设施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案件并不仅仅是单纯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行为人以盗窃电力设备为目的,但其采取的手段、行为方式同时又破坏了电力设施。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三种情形的处理:一是盗窃电力设备,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但其盗窃电力设备价值低,盗窃数额尚未达到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此时,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
二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以当事人是否具有破坏电力设施的目的,而是以其后果定罪立案。
既使你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却产生了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那就应当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电力设施罪论处。
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如果同时具备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想象竞合,根据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应定性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三是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能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
但如果该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如盗窃罪、毁坏公私财物罪等,应按其他犯罪予以处罚。
实践中,当不法分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时,对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便已经上升到了刑事制裁的高度,应按照上述规定正确认定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
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加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大限度挽回犯罪行为给供电企业造成的损失。
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实现政企分开,优先竞争的电力市场业已形成。
在未来的电力体制改革中,不论管理体制如何变化,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和供电可靠性,将是改革成败的客观标准之一。
保护电力设施不受损害,只能也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全面性的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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