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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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摘要:电力是国家重要能源和基础产业,关系国计民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电力能源的依赖和需求也越来越高。然而,近年来,因电力设施保护思想认识不到位、群防群治工作措施不力等因素,频繁发生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树木碰线、违章建房施工机械碰线、运输机械撞杆(塔)、电力设施被盗等因电力设施受损而导致的电力事故事件和案件,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所以,电力设施的健康状况不仅决定着供用电的秩序,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

电力是国家重要能源和基础产业,关系国计民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电力能源的依赖和需求也越来越高。然而,近年来,因电力设施保护思想认识不到位、群防群治工作措施不力等因素,频繁发生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树木碰线、违章建房施工机械碰线、运输机械撞杆(塔)、电力设施被盗等因电力设施受损而导致的电力事故事件和案件,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所以,电力设施的健康状况不仅决定着供用电的秩序,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

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电力设备多与保护人员少矛盾突出。“十一五”以来,随着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电力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滨海电网“十一五”期间电力建设规模约100亿元,相当于新建了一个滨海电网。“十二五”期间,电力投资规模将更加庞大,密织如网的输电线路,星罗棋布的杆塔设施,电力设施不断增加,而运行维护及电力设施保护人员没有增加反而呈下降趋势。

二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存在缺位现象。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供电部门行政执法权限交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经信部门由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技术力量等原因,虽然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但各级政府、公安、企业职责不清,甚至认为仍是供电部门的内部事务,没有建立正常的工作机制,长效开展活动,实际操作中对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打击不够,收效甚微。

三是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淡薄,电力设施保护区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方面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砍青扫障需协调多个部门批准,协调难度大,甚至多个部门协调批准后,有些群众将之当成“摇钱树”,漫天要价,阻挠砍伐。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不顾电力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章建房、机械野蛮施工等危及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部分法律适用之间有冲突。如《电力法》与《森林法》、《公路法》、《物权法》等法律之间冲突比较明显,特别是《物权法》频布实施后,由于大多数架空电力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没有取得地上、地下地役权,对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和防止电缆线路开挖,增加了很大难度。

2.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对策

2.1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成立以政府主导、经信委主办,公安、安监、林业、国土、建设、规划、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参与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常设机构,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供电公司职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充实人员和力量,充分发挥各有权机关的行政权力和供电部门的技术优势,供电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保持信息畅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行政联合执法力度,长效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2依法划定保护区,履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随着城镇、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在保护区内开发建设、农村百姓在自留地建造房屋、大型机械在线路下违章施工作业的情况日益增多。形成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百姓在自留地随意建造房屋,二是乡镇政府在土地规划、承包时未充分考虑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供电部门应积极主动提请县经信委,协调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国土等职能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规划、种植、建设和土地审批时须征求县经信委意见,并办理《电力设施安全审批表》手续。

2.3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在当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经信委、公安局、工商局和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应加强紧密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非法收购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了敲山镇虎的作用,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2.4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同时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指导明确工作内容,签订工作责任协议,建立信息畅通机制,通过发挥群众护线组织作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适时进行缺陷隐患排查,及时协助外力破坏整治。

2.5供电部门要内强管理,积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一是供电部门应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安监、生产、营销等部门和供电所为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完善措施,逐层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状,明确工作职责,实现齐抓共管,夯实企业内部工作基础。

二是要加大电力设施宣传力度,探索宣传新形式。

三是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牢固构筑电力设施保护第一道安全防线,供电部门应注重人性化的提醒,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在杆塔、变台、鱼塘等醒目位置安装悬挂“有电危险”、“禁止垂钓”、“禁止建筑”等安全警示标志。

四是落实人防、技防、物防“三防”措施。

参考文献: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8年1月7日施行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3月18日施行

[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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