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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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及选煤厂消防设计探讨

煤炭工业矿井及选煤厂消防设计探讨

实践,对煤炭工业矿井及选煤厂几个主要建筑物的消防设计进 灾却非常有利。笔者在井塔消防设计中,每层均布置室内消火
行总结探讨。
栓,且充实为保证矿工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确保作业地 点具有良好的空气品质,需在地面设置向井下供风的通风机等 设备,安装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建筑物即为通风机房(站)。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表 14.1.6, 矿井通风机房为丙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二级。
范》(GB50016-2006)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定“井塔式多绳摩擦式提升应在提升机主机层和有较多电器设
(GB50045-95〈2005 年版〉)进行整合修订,出版了新的《建 备的楼层设消防给水,充实水柱应按 10m,当两股水柱同时到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并于 2015 年 5 月 1 日开 达时,每股水量应按 5L/s。井塔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8.2.1 条第 1 款 规定“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2 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 消火栓系统。通风机房作为二级丙类厂房,当其建筑占地面积 大于 300m2 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 计规范》(GB50450-2008)第 8.0.3 条规定“通风机房可不设 室内消防给水,但应设沙箱及干粉灭火器。”,该条规定明显与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符!
1)在工程设计中,煤炭工程各单项设计规范关于消防部 分的内容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 系统技术规范》相矛盾时,应执行后面的规范。
2)煤炭工程各单项消防设计具体参数应以现行《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为准,在 以上规范没有明确交代时,采用各单项设计规范数值。

gb51078-2015

gb51078-2015

gb51078-2015——节选即《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1 总则1.0.1 为规范煤炭矿井防火设计,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咨询和设计阶段的井下防火设计。

1.0.3 煤炭矿井防火设计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煤炭矿井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煤的自燃倾向性coal spontaneous combustion tend-ency煤在常温下氧化能力的内在属性。

2.1.2 自然发火期spontaneous combustion period 在一定条件下,煤从接触空气到自燃所经过的时间。

2.1.3 外因火灾external fire由明火、爆破、电流短路、摩擦等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2.1.4 内因火灾spontaneous fire由煤炭或其他易燃物质自身氧化蓄热发生燃烧而引起的火灾。

2.1.5 阻化剂retarder阻止煤炭氧化自燃的化学药剂。

2.1.6 灌浆grouting用输浆设备将泥浆送到防火或灭火地点的作业。

2.1.7 土(灰)水比ratio of clay to water防灭火浆液中固体材料自然堆积体积与水体积之比。

2.1.8 防火门fire-proof door防止井下火灾蔓延和控制风流的安全设施。

2.1.9 自然发火三带three zones of coal采煤工作面由切顶线向采空区方向形成的散热带(冷却带)、氧化带和窒息带。

2.1.10 临界氧浓度critical oxygen concentration采空区空气中使煤炭不能发生自燃的最高氧气浓度。

2.1.11 惰化防火指标inertion index for prevention 煤的防火临界氧气浓度。

2.1.12 惰化灭火指标inertion index for extingishment 彻底扑灭火源并不再复燃的临界氧气浓度。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标准更新日期:2008-12-9 16:44:04索引号:530524-007219-20081209-0041发文日期:2008-12-09名称: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标准2.1.1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3计算矿井设计资源燉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燉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燉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以下规定:1厚煤层不应小于75%;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3薄煤层不应小于85%;4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3.1.7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以下规定:4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5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2.15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3.3.12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3.3.4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

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叉点设计标准》MT/T5024的有关规定。

4.1.33立井井筒装备中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腐蚀处理措施;4.2.22井底车场巷道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4.3.22井下硐室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矿井防灭火指导规范(试行)

矿井防灭火指导规范(试行)
关于下发 矿井防灭火规范 试行 的


煤安字第 号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更好地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 部总结了我国煤矿矿井防 灭经验和教训 并本着 预防为主 和 综合治理 的原则 制定了 矿井防灭火规范 试行 下 称 规范 现发给你们 希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 在试行中进一步听取意见 以便充实完善 本 规范 适用于煤炭部直属 统配与重点煤矿的生产 基建 改扩建以及新设计矿井的火 灾防治 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 附 矿井防灭火规范 试行
造成价值一万元的物资 包括资源 损失 造成生产中断 小时以上 造成封团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 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 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 条 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 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 季 月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 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 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 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自然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 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 条 本规范的制定 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部
第 条 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 幅 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 以避免 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 条 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 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 米 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 条 自燃矿井中 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 进行 永久性封闭 因故不能按时封闭 必须采取有效地防灭火措施 报矿长 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

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

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全国煤炭行业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外因火灾防治、内因火灾防治、井下火灾检测及监控、防灭火设施及器材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9号;邮政编码:400016;传真:023一688116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0.1为规范煤炭矿井防火设计,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咨询和设计阶段的井下防火设计。

1.0.3煤炭矿井防火设计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煤炭矿井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 GB51078-2015》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清单

《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 GB51078-2015》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清单

个 个 个 个 套 m m
把 套 根 副 个 个 个 个 个
10
28 3 2 50 600 600 2 2 2 1 15 6 6 2 15
12
28 3 2 60 700 700 4 2 3 1 20 8 8 3 20
14
28 3 2 70 800 800 6 2 4 1 25 10 10 4 25
救生绳
《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 GB51078-2015》井上消防材料库清单
配置数量 序号 器材名称 规格 接口与井下洒水管 快速接头匹配 接口与井下消火阀 门立柱出口匹配 接口与井下消火消 火水龙带口径匹配 井型 单位 台 m 支 小型 1 600 7 中型 1 700 8 大型 1 800 9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5 500 4 500 2 2 5 2 200 500 5000 3 2 5 20 2 5 1 5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灭火岩粉 石棉毯 风筒布 水泥 石灰 安全带 绳梯 镀锌钢丝绳 麻袋或塑料纺 织袋 砖 砂子 圆木 木板 铁钉 斧头 平板锨 手动水泵 水桶
38
矿车
1t或பைடு நூலகம்.5t标准矿车

8
8
8
材料库清单
备注
直流+喷雾 根据井下不 同管径逐级 配备
根据井下不 同管径分别 配备
管件维修安 装
硫酸钠溶液
硫酸氢钠溶 液
采用轨道运 输的矿井配 备。综采配 1.5t,普采及 炮采配1.5t
个 kg 块 m t t 条 副 m 条 块 m³ m³ m³ kg 把 把 台 个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1 总则1.0.1 为了统一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设计原则和标准,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 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煤矿的井下消防、洒水设计。

1.0.3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和防尘供水系统。

1.0.4 井下消防、洒水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1.0.5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建设必须与矿井建设实现设计、施工、投人生产和使用三同时.1.0.6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应适应矿井的特点,并与矿井的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动力等系统的设计相互协调。

1.0.7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井下消防、洒水特指用于矿井井下灭火、防尘、冲洗巷道、设备冷却及混凝土施工等用途的给水系统及其功能。

2.1.2 喷雾压力水通过雾化喷嘴,形成颗粒直径10~200 m的密集水雾,以一定的速度和雾化角喷出,覆盖一定的区域。

常用于各种产尘场合的防尘及某些场合的防火、灭火。

水通过采掘机械截割机构的内部,直接从截齿(附近)喷出水雾称为内喷雾。

用于采掘机械截割机构的外部向扬尘区喷出水雾称为外喷雾。

采掘工作面实施爆破后立即用喷雾装置向产尘处喷雾,从而防止粉尘扩散的防尘方法称为放炮喷雾。

2.1.3 湿式凿岩用凿岩机打眼时,将压力水通过凿岩机送人孔内,以湿润、冲洗并排出产生的岩粉,从而减少粉尘飞扬的施工方法,用于在煤层上打眼的湿式煤电钻起着类似的防尘作用。

2.1.4 煤层注水向煤层中打钻孔并注人压力水,以湿润煤体,减少生产过程中煤尘的产生及飞扬。

2.1.5 水幕由安装在巷道内的一组雾化喷嘴组成、产生充满巷道横断面的密集水雾,起着风流净化作用的防尘设施。

2.1.6 给水栓由安装在供水管道上的三通和带阀门的支管组成的软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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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1 矿井防火设计应以有资质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依据。

4.1.2 矿井防火设计应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治理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或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以灌浆为主的两种及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并应装备预测预报系统。

2 未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灌浆、注氮或喷施阻化剂等防灭火系统,并应装备预测预报系统。

3 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可建立喷施阻化剂或注氮等防灭火系统。

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

第30条自燃矿井在矿井和新水平设计中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1.0.3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1.0.4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0.5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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