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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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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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7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目录前言1 总则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矿井资源/储量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3 井田开拓井田开拓方式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开拓巷道布置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硐室5 井下开采采区布置采煤方法及工艺采区巷道布置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6 井下运输一般规定井下煤炭运输井下辅助运输矿井车辆配备数量7 通风与安全通风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抽放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矿井热害防治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附件储量计算中的名词解释及相关问题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

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的通知建标〔1998 〕55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竹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8 年 6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编制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指标”) ,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煤炭工业部沈阳设计研究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人调查研究,对我国大部分露天煤矿、部分金属露天矿建设用地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XXXX煤炭工业矿井的设计工作,确保矿井的安全性、高效性和经济性。

本规范适用于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的各个阶段,包括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

1. 矿井选址与布置1.1 选址原则在选择矿井选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地质条件:选择地质条件稳定、地下水位低、煤层分布规律明确的区域。

•地表条件:避免选择有水体、易涌水、易崩塌等地表条件不利的区域。

•环境要求: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1.2 矿井布置矿井布置应考虑以下因素:•矿井进出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

•矿井巷道应布置合理,保证通风、排水和供电等基本要求。

•工作面布置应考虑矿层开采顺序、煤炭输出方式及安全要求。

2. 设备选型与布置2.1 设备选型矿井设备选型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性能应符合生产需要,保证高效、稳定的煤炭开采。

•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设备应具备维修、更换和更新的便利性,保证设备可靠性和经济性。

2.2 设备布置设备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间距离合适,方便操作和维修。

•设备布局紧凑,尽可能减少井下空间占用。

•设备布置应考虑通风、供电和排水等系统的需求。

3. 巷道设计3.1 巷道设计原则巷道设计应满足以下原则:•巷道稳定性:巷道的开挖和支护要保证稳定,避免坍塌和滑动。

•通风要求:巷道设计应满足通风系统的要求,保证空气流通。

•疏通和逃生:巷道设计应考虑疏通和逃生通道,保证人员安全。

3.2 巷道断面设计巷道断面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断面大小:巷道断面大小要满足生产要求和通风要求,同时考虑设备和人员的通行需求。

•支护方式:根据巷道围岩的稳定性情况,选择合适的支护方式,如钢筋网片、锚杆等。

•适应未来工作面推进的需求,减少二次开挖和支护。

4. 煤层开采技术4.1 综放开采综放开采是当前煤炭工业常用的开采技术,应满足以下要求:•工作面参数:工作面长度、采高、开采剩余煤厚度等参数应根据煤层地质特征合理确定。

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2)2 基本规定 (3)3 采矿工程 (4)3.1矿田境界及资源/储量 (4)3.2开拓开采 (4)3.3钻孔爆破 (4)4 边坡工程 (6)5 疏干及防排水 (7)6 地面附属工程 (8)6.1生产系统 (8)6.2供配电 (8)6.3消防 (8)7 生态工程 (10)7.1环境保护 (10)7.2水土保持 (10)7.3土地复垦 (10)7.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 (11)8 闭坑与生态重构 (12)8.1闭坑手续 (12)8.2边坡稳定 (13)8.3消防 (13)8.4环境保护 (13)起草说明 (14)1 总则1.0.1为在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的勘察、规划、咨询、设计、施工、运维和关闭等全生命周期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基本要求,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若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开展合规性判定。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露天煤矿工程项目在设计时必须以地质勘查提供煤炭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的地质资料为依据。

2.0.2根据露天煤矿矿体的勘查控制程度、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结果,对勘查工作所获得的资源/储量进行分类,说明各类型资源/储量的具体划分条件及其地质空间的分布。

2.0.3露天煤矿工程项目在设计和施工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2.0.4 露天煤矿工业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满足必需的用地面积,并应根据法定文件要求为露天煤矿改建、扩建预留发展建设用地;应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水源、电源和运输设施布置的要求;2 在尚未开发的露天煤矿开采境界内,不应设置永久性生产或生活设施;3 不应布置在受洪水和内涝水患威胁的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在城镇规划区内时 ,应符合城镇规划对用地性质的规定。

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

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

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一)防水和排水1、采掘场排水(1)采掘场排水设计应结合地下水控制和地面防水系统,综合确定采掘场排水方式。

(2)采掘场排水量应包括进入采掘场内的大气降水径流量和地下水涌水量。

露天采掘场排水应采用防、排、贮及其组合的排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有地形高差条件的露天矿应采用自流排水方式;②当有分段截流条件时,宜采用分段截流排水方式;③采掘场坑底贮水对露天矿生产影响较小的凹陷露天矿,宜采用坑底贮水排水方式;④当采用水泵排水时,可采用移动或半固定泵站排水方式,排水泵宜采用潜水泵;⑤汇水量大、坑底贮水空间有限,且当露天煤矿内有可利用的旧巷或可利用疏干巷道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井巷贮水的排水方式。

(3)井巷排水方式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

(4)采掘场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计算正常降雨量应为10a或以上的多年雨季月平均降雨量;②采掘场的径流量应采用长历时暴雨量;③排水沟的径流量应采用短历时暴雨量。

(5)采掘场排水计算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大型露天煤矿不应小于50a,中型露天煤矿不应小于20a。

(6)采掘场排水设备应根据排水分期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排水泵工作时间应按每天20h计算;②暴雨排水量较小的露天矿,设在同一水平上的暴雨排水泵和正常降雨排水泵,宜选择同型号的水泵;③当暴雨排水量为正常降雨排水量的3倍及以上时,暴雨排水泵和正常降雨排水泵可选用不同型号的水泵;④正常降雨排水泵应设备用泵和检修泵,其数量应为工作水泵数量的50%;⑤暴雨排水泵可不设备用。

(7)采掘场排水泵站水池容积不宜小于正常降雨排水泵0.5h的排水量。

(8)排水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满足工作压力的要求;②正常降雨排水管径宜按经济流速1.5m/s~2.2m/s确定,暴雨排水管径应按流速不大于3.5m/s确定;③排水管数量不应少于2条,每一条应能满足正常降雨排水要求,全部排水管应能满足暴雨排水要求。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露天煤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高露天煤矿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露天煤矿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小型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应精干主业并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1.0.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高产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工程关系。

1.0.5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田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可能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装备、地下水控制方法及市场需求、资金筹措、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露天煤矿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1.0.6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1.0.7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8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开采境界2.1.1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剥离物特性、煤质、技术装备、资源回收率、生产成本、产品售价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褐煤、非焦煤、焦煤的经济剥采比分别不宜大于6m3/t、10m3/t、15m3/t;2 开采经济价值较低的低热值煤,应按其产品售价计算经济剥采比;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其综合价值计算经济剥采比。

2.1.2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比确定。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露天煤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高露天煤矿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露天煤矿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小型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应精干主业并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1.0.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高产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工程关系。

1.0.5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田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可能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装备、地下水控制方法及市场需求、资金筹措、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露天煤矿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1.0.6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1.0.7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8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开采境界2.1.1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剥离物特性、煤质、技术装备、资源回收率、生产成本、产品售价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褐煤、非焦煤、焦煤的经济剥采比分别不宜大于6m3/t、10m3/t、15m3/t;2 开采经济价值较低的低热值煤,应按其产品售价计算经济剥采比;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其综合价值计算经济剥采比。

2.1.2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比确定。

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

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

一、煤炭工业露天矿疏干排水设计(一)防水和排水1、采掘场排水(1)采掘场排水设计应结合地下水控制和地面防水系统,综合确定采掘场排水方式。

(2)采掘场排水量应包括进入采掘场内的大气降水径流量和地下水涌水量。

露天采掘场排水应采用防、排、贮及其组合的排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有地形高差条件的露天矿应采用自流排水方式;②当有分段截流条件时,宜采用分段截流排水方式;③采掘场坑底贮水对露天矿生产影响较小的凹陷露天矿,宜采用坑底贮水排水方式;④当采用水泵排水时,可采用移动或半固定泵站排水方式,排水泵宜采用潜水泵;⑤汇水量大、坑底贮水空间有限,且当露天煤矿内有可利用的旧巷或可利用疏干巷道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井巷贮水的排水方式。

(3)井巷排水方式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

(4)采掘场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计算正常降雨量应为10a或以上的多年雨季月平均降雨量;②采掘场的径流量应采用长历时暴雨量;③排水沟的径流量应采用短历时暴雨量。

(5)采掘场排水计算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大型露天煤矿不应小于50a,中型露天煤矿不应小于20a。

(6)采掘场排水设备应根据排水分期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排水泵工作时间应按每天20h计算;②暴雨排水量较小的露天矿,设在同一水平上的暴雨排水泵和正常降雨排水泵,宜选择同型号的水泵;③当暴雨排水量为正常降雨排水量的3倍及以上时,暴雨排水泵和正常降雨排水泵可选用不同型号的水泵;④正常降雨排水泵应设备用泵和检修泵,其数量应为工作水泵数量的50%;⑤暴雨排水泵可不设备用。

(7)采掘场排水泵站水池容积不宜小于正常降雨排水泵0.5h的排水量。

(8)排水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满足工作压力的要求;②正常降雨排水管径宜按经济流速1.5m/s~2.2m/s确定,暴雨排水管径应按流速不大于3.5m/s确定;③排水管数量不应少于2条,每一条应能满足正常降雨排水要求,全部排水管应能满足暴雨排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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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露天煤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高露天煤矿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和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特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露天煤矿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小型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项目构成,应精干主业并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1.0.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高产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工程关系。

1.0.5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田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可能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装备、地下水控制方法及市场需求、资金筹措、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露天煤矿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

1.0.6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

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1.0.7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8 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开采境界2.1.1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剥离物特性、煤质、技术装备、资源回收率、生产成本、产品售价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褐煤、非焦煤、焦煤的经济剥采比分别不宜大于6m3/t、10m3/t、15m3/t;2 开采经济价值较低的低热值煤,应按其产品售价计算经济剥采比;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其综合价值计算经济剥采比。

2.1.2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比确定。

对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复杂的露天煤矿应以平均剥采比进行校核。

2.1.3露天煤矿工程设计,根据矿山具体条件,可考虑露天和矿井结合开采的可行性。

2.1.4露天采掘场境界与相邻矿井开采境界之间,应设置境界煤柱。

2.1.5采掘场占地面积,宜按开采最终地面境界以外50m确定。

当采掘场周围有输电线路、通信线路、道路、疏干降水孔及管网、防排水沟等设施时,可按需要增加相应的宽度。

2.2 资源/储量2.2.1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详查或霉天矿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露天矿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设计应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煤质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经济意义作出评价。

2.2.2露天煤矿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详查或露天矿田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和“探明的”资源/储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DZ/TO215划分露天煤矿资源/储量类型,分别计算露天煤矿地质资源/储量、露天煤矿工业资源/储量、露天煤矿可采储量和可采原煤量或毛煤量。

划分露天煤矿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露天煤矿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2.2.3煤层的选采原则,应根据煤层厚度、倾角,台阶划分,工作线推进方向,技术装备、开采方法和用户对煤质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可计算煤层顶、底板分采和煤与夹研层分采时的损失,不计煤层顶、底板处岩石混入。

2.2.4设计开采地段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应达到下列比例: 1 露天矿田详查阶段控制的资源量,一般占总资源量的20%--30%;2 露天矿田勘探阶段,首采区资源量,应达到下列比例:1)大型露天煤矿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量,占首采区资源量的80%一90%;2)中型露天煤矿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量,占首采区资源量的70%一80%。

2.2.5露天煤矿的剥离量,应包括开采境界剥离土岩和煤层组大于最低选采厚度的层间夹矸层。

对小于最低选采厚度的独立分煤层,没有使用价值的风化煤和劣质煤以及开采损失的煤量等,均应计入剥离量。

2.3 设计生产能力2.3.1露天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煤炭市场需求、外部建设条件、降段延深速度、工作线推进速度、工作面数量、运输能力、设计服务年限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选确定。

露天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应以原煤或毛煤产量计算。

2.3.2露天煤矿移交时的生产能力,应通过市场预测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移交时的生产能力不宜低于设计生产能力的下列比例:1 大型露天煤矿:30%-40%;2 中型露天煤矿:40%-50%。

2.3.3露天煤矿移交时,必须有足够的备采煤量。

2.3.4露天煤矿从移交生产至达到设计产量时,宜安排生产过渡期。

生产过渡期限,可根据设备投入、煤炭市场需求和产量增长幅度等条件确定。

过渡年限宜为1-3a。

2.3.5露天煤矿设计年工作天数宜按330d计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特殊气候地区需季节性工作或有特殊要求的露天煤矿,其设计年工作天数,在充分论证后确定;2 设备的年工作时间,应以日历时间减去法定假日、气候影响、设备检修、工艺系统停运、设备故障等停产时间确定。

2.3.6露天煤矿的设计服务年限,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确定,并宜符合表2.3.6的规定。

表2.3.6 露天煤矿设计服务年限注:计算设计服务年限时.应考虑储量备用系数,一般采用1.1-1.2。

2.4 开拓运输方式和开采程序2.4.1露天煤矿开拓运输方式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开采工艺、开采程序、煤层赋存条件、地形条件和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经多方案比选确定。

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可按不同开采地段、开采深度和煤岩物料性质,选择不同的开拓运输方式。

2.4.2对剥离量大、煤岩流向分散或分区开采的露天煤矿,宜采用多出入沟开拓运输方式。

2.4.3首采区位置应按下列原则,经综合比选后确定:1 首采区应选在煤层埋藏较浅,基建工程量少、初期生产剥采比较小的地段;2 勘探程度高,煤质好;3 外排条件好,运输距离较小;4 有利于地面工业场地布置;5 有利于采区衔接过渡,便于矿山工程发展。

2.4.4露天煤矿采区宽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开采工艺、工作线推进速度、运距和排重复剥离量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4.5露天煤矿采区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开采工艺和工业场地位置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确定。

一般情况可采用如下过渡方式:1 重新拉沟过渡;2 缓帮过渡;3 扇形过渡。

3 开采工艺3.1 一般规定3.1.1 按采剥物料的物理力学性质、赋存条件和现代技术装备,露天煤矿常用的开采工艺可分为下列五类:1 间断开采工艺;2 连续开采工艺;3 半连续开采工艺;4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5 综合开采工艺。

3.1.2 露天开采工艺的选择,应结合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开采规模等因素,本着因矿制宜的原则,通过多方案比较确定,并应遵守下列原则:1 保证剥、采系统的可靠性;2 力求生产过程的简单化;3 具有先进性、适应性和经济性;4 设备选型规格尽量大型化、通用化、系列化。

3.1.3 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不应配备备用设备。

3.1.4 当采掘场有矿井采空区时,应配备专门探查和处理工作的人员及装备。

3.1.5开采易自燃的煤层,或采掘场有矿井的旧巷火区时,应设置煤层消防灭火设施,应有可靠水源并优先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排水。

3.2 间断开采工艺3.2.1 地质、地貌复杂和运输距离较短的露天煤矿,宜选用单斗挖掘机-卡车运输开采工艺。

地质、地貌简单,当地土地资源价值相对较低以及采掘场走向较长,运输距离较远的露天煤矿,宜选用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

3.2.2单斗挖掘机和装载机采掘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表土和不需爆破的软岩,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2 需要爆破的岩层,不应超过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3 采用多排孔爆破或爆破后岩块较大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4 采煤台阶高度,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根据煤层厚度、倾角及减少开采损失和夹矸混入等因素确定;5 当配备推土机辅助作业时,台阶高度不受此限制。

3.2.3采掘带宽度,应根据岩性、煤岩分采要求、采掘设备规格和采掘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单斗挖掘机一铁路运输开采工艺时,表土及不需爆破岩层的采掘带宽度,不宜大于单斗挖掘机站立水平挖掘半径的1.5倍;需要爆破的岩层和煤层的采掘带宽度,应按爆堆宽度等于单斗挖掘机站立水平挖掘半径的1.5倍或按一次采掘宽度的整数倍确定;2 当采用单斗挖掘机一卡车运输开采工艺时,采掘带宽度宜按调车方式和双面装车的要求确定。

3.2.4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应根据采掘带宽度、爆堆伸出距离、工作面道路(或线路)宽度和辅助设施占用宽度等条件,通过计算确定。

当采用铁路运输移动干线时,尚应包括线路移设步距宽度。

3.2.5单斗挖掘机的工作线长度,应根据单斗挖掘机规格、岩性、工作线推进速度及运输设备类型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 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单斗挖掘机的工作线长度宜为1000~1200m;2 当采用卡车运输时,单斗挖掘机的工作线长度不宜小于300m。

3.2.6 单斗挖掘机每立方米斗容在籍年生产能力,不宜低于表3.2.6的规定。

表3.2.6 单斗挖掘机每立方米斗容在籍年生产能力(104m3/m3.a)3.2.7在下列条件下,单斗挖掘机的生产能力应按本规第3.2.6条规定值相应降低:1 掘沟时,铁路运输降低20%~30%,卡车运愉降低10%~15%;2 煤层选采时,降低10%~20%;3 单斗挖掘机向上一台阶装车时,降低20%~30%。

3.2.8采煤与剥离设备数量应分别计算。

当采煤设备与剥离设备型号不一致时,其数量不宜少于2台。

3.2.9采用卡车运输的大型露天矿,每个采掘工作面宜配备清理煤层顶、底板及平整工作面的推土机一台;采用铁路运输时,每两个采掘工作面配一台推土机。

推土机功率根据工作条件可按表3.2.9选用。

表3.2.9 推土机功率(KW)3.3 连续开采工艺3.3.1采用连续开采工艺的大、中型露天煤矿,应进行工艺性的地质勘探和评价。

其主要容应包括:1 开采物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含水率、切割阻力、承载力、硬岩或硬夹层的结构及分布;2 当地气象资料,冬季地温及物料冻结强度试验;3 提供大型设备设计、制造所需的技术参数,结构及技术要求;4 按设备参数,修正有关开采工艺设计参数。

3.3.2当选择连续开采工艺时,对下列情况应与其他开采工艺进行技术比较确定:1 含水率较大,可能出现摇融状态的砂质粘土层;2 剥离层中含有厚度在0.5m以上,单轴抗压强度在10MPa以上的夹层;3 最低气温在-25℃以下的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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