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案件审理工作
案子审理调查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案件审理调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审理调查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将我单位近期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总结如下。
二、工作概述(一)案件审理调查工作基本情况近期,我单位共受理案件XX起,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在案件审理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了案件审理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案件审理调查工作主要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案件审理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有序开展。
2. 严格依法办案。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审理调查工作合法、合规。
3. 优化审理流程。
简化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审理调查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 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案件审理调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5.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
积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案件审理调查工作。
三、工作成效(一)案件审理调查工作质量显著提高通过加强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我单位案件审理调查工作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案件审理调查准确率、案件处理满意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效率明显提升优化审理流程,简化案件审理程序,使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XX天,同比降低XX%。
(三)案件审理调查工作社会效果良好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群众满意度达到XX%,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奠定了基础。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一)存在问题1. 部分案件审理调查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2. 部分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流程不够完善。
3. 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有待加强。
(二)改进措施1. 加强案件审理调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 完善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随着当前时代的不断进步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当前发展背景下,各种违纪案件都涌现出了不同的新特点,这些问题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非常多的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讨,利用正确的方式以及科学的办法,不断适应新时代的变化,才能够在新形势下使案件审理工作发挥出更高效的作用。
关键词:新形势;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问题;改进探讨引言随着时代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纷繁变化,使得越来越多的案件呈现出了更多的困难,这使得纪检监察工作遇到了非常大的压力。
纪检监察的案件相关处理和审理工作,实际上是查处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律程序,以及重要环节也是当前发展当中案件检查部门需要按照依法处理的案件关键。
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发展过程当中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只有认真地把握这些新的情况和时代发展的特征,结合相应单位的实际建设情况,正确的以科学的态度应用党政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知识,以严谨的态度对待行政监察,才能够在新形势下适应新发展东中的案件处理,才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1.重视案件审理工作的价值重视并且增强案件的审理工作,是依法按照纪律办事提升相关监察单位能力的重要保障。
同时增强案件的审理工作也是高效并且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党员监察干部合法权利,增强文明治理社会的重要途径。
增强对案件的审理工作,重视程度是严格办理案件程序,同时能够积极保障案件质量的基础要求。
对于党和国家的各项机关单位来说,国家性质以及党政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所在。
纪检监察部门需要按照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处理的方式来对每一项案件进行归纳和管控。
查处违纪是重要的手段,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四项职能之一,在实际案件侦办过程当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工作。
在案件调查结束之后,需要经过国家法律部门的审理,才能够提交有关会议进行决定和讨论,这也是增强我国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基础保障。
工作总结: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的实践和思考

工作总结: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的实践和思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省纪委监委围绕落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实现办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在今年初召开的省纪委全会上,提出了“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并在加强和推进纪检监察办案的指导原则、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内涵与意义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增加了“监察”板块,工作链由执纪延伸到执法,办案工作面临的任务不但更加繁重,而且在办案指导原则的确立,工作标准、模式与流程的构建等方面都面临崭新课题,省纪委监委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出了“两个中心”的理念。
“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即在执纪审查审理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对于审理工作确立的“二十四字”标准来规范执纪审查工作,重视审理部门作为处理各类案件“必经之地”的“关口”和“出口”作用,突出发挥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共同会商、回复意见等方式,传导标准,防偏纠错,指引、倒逼纪检监察工作上下游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即在执法调查审理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要按照监察法“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的规定,要求监委调查、审理工作对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刑事裁判的标准,增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两个中心”理念,统领执纪执法两项业务,涵盖执纪执法两种程序,是对立案、审查调查、审理等执纪执法环节工作的总体要求。
“两个中心”的核心要义,是通过发挥审理部门“承前启后”和审判机关的终局性作用,理顺执纪执法流程各环节的关系,明确不同办案环节、各办案部门的职责权限,突出办案全流程中的共性标准,引导办案人员强化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在执纪审查中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尺子,在执法调查中严格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用审理标准和刑事诉讼标准检验审查调查工作,推动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情况,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背景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它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监察制度,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三、改革进展与成果监察体制改革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机构设置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顺利组建,实现了对之前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反贪、反渎职能进行整合。
其次,职权划定方面,监察委员会获得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权力,并拥有调查、审查、侦查等措施。
再次,合并审查权的实施,提高了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效率和力度。
四、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人员调配问题。
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需要大量的专业干部,但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人员选拔、培训和流动机制。
第二,权力界定问题。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广泛,但是有关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在界定上还不够明确,容易造成乱抓乱打的局面。
第三,民意参与问题。
在监察工作中,应更多地倾听和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五、改进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招聘、培训和流动机制,为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优秀的专业干部。
二是明确监察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察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是加强对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倾听民意、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支持度和主动参与度。
六、结论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然而,在监察体制改革中仍面临不少挑战和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解决。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监察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工作总结:落实《监察法》新要求,把好案件审理事实证据关

工作总结:落实《监察法》新要求,把好案件审理事实证据关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强调,必须转变思维方式,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市纪委监委要求,案件审理工作要担负起责任,把好“关口”,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该退就退、该补就补、该排非就排非,把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消除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确保移送检察机关的是“成品”。
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坚守案件审理基本职责,敢于对不符合案件质量要求的问题和行为说“不”,力求案件达到刑事审判的标准在监委内部完成。
近期市监委办理的3起案件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已按规定移送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质量给予高度评价。
坚守政治审理,正确把握讲政治与讲证据的关系把政治站位和政治纪律作为根本和关键,把案件证据作为基础和底线,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又“高”又“实”。
一方面,牢牢把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核心要义,凸显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的本质特征。
强化案件审理是严肃的政治工作,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坚决履行“两个维护”政治责任,以“四个意识”为标准、以政治纪律为尺子去衡量,突出审核重点,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案件审理工作中,不囿于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身和表象、不单纯就案说案和就事论事、不简单机械把握和适用条规,善于从政治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结合被审查调查人的动机、行为、获利等因素,准确甄别并严肃处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
201X年,全市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涉及76人,同比增长85.4%;今年以来,查处49人,同比增长123%。
纪监机构体制改革状况调研报告

纪监机构体制改革状况调研报告[报告标题]纪监机构体制改革状况调研报告[报告摘要]本报告对纪监机构体制改革的状况进行了调研和分析。
调研内容包括改革背景、改革目标、改革进展以及改革影响等方面。
通过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专家访谈,得出了一系列结论与建议。
[目录]1. 引言1.1 调研目的和意义1.2 调研方法2. 改革背景2.1 过去纪监机构存在的问题2.2 政策导向和改革动因3. 改革目标3.1 提升纪监机构的效能3.2 加强纪检监察体系建设4. 改革进展4.1 机构改革方案制定与实施4.2 机构改革的推进和成果5. 改革影响5.1 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影响5.2 对社会治理的影响6. 结论7. 建议[主要内容]1. 引言在引言部分,对调研目的和意义进行了简要介绍,并说明了调研所采用的方法。
2. 改革背景本章节阐述了过去纪监机构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政策导向和改革动因。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指出了纪监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 改革目标本章节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包括提升纪监机构的效能和加强纪检监察体系建设。
通过对改革目标的详细描述,给出了改革的方向和指导意见。
4. 改革进展本章节介绍了机构改革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以及改革的推进和成果。
通过分析改革进展的情况,评估了改革的成效和问题。
5. 改革影响本章节分析了改革对纪检监察工作和社会治理的影响。
通过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指出了改革对纪监机构运行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6. 结论在结论部分,对整个调研报告进行总结,并得出几个主要结论。
7. 建议在建议部分,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建议,供相关机构和决策者参考。
[报告结论]本调研报告通过对纪监机构体制改革的调研和分析,得出了一系列结论与建议。
主要结论包括纪监机构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改革影响的正面和负面方面以及改革进展的情况。
同时,针对调研结果,提出了几个具体的建议,以期为纪监机构体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纪检工作实务:做好纪检监察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工作

纪检工作实务:做好纪检监察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工作我国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管辖原则,特别明确了监察案件指定管辖问题。
那么,在案件实务中,对下级监察机关按指定管辖办理的案件,如何进行案件审理和做好党纪政务处分问题呢?一、监察机关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2018年4月16日,中纪委和国家监察委联合下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辖问题进行明确。
该《管辖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管辖,是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权限和分工。
该《管辖规定》第五章专门就管辖分工和协调进行了明确,特别是明确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案件指定给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该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指定管辖规定的具体化。
指定管辖事项的明确是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做出补充,使监察事项能够实事求是、高效地得到办理。
所谓“指定管辖”,是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的管辖机关。
对于原本属于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指定给所属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比如,市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市级所属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管辖。
规定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
进行指定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定时上级监察机关予以通盘考虑。
比如,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比较饱满,而下级监察机关的人员和能力又足以承担移交给其办理的监察事项,为尽快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二、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实务中,对于指定下级机关管辖的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审理工作应该由那一级的审理机构来负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总结(共6篇),工作总结

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总结(共6篇),工作总结今年来,我室在委局的正确领导下,在职能科室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推动下,创新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突出和谐审理、阳光处分,全面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案件审理工作各项任务,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今年来的主要工作状况(一)案件审核潜质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案件审理室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把审核关口,依纪依法审核处理了一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据统计,今年来,我室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件,处分人,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人。
个性是审核处理了等一些较为有影响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我室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安检年的审核把关职责,用心稳妥地处理了一些在镇区有影响的案件,有力地推动了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今年来,我室始终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案件审核的潜质和水平。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每一齐案件个性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职责追究案件,都放到全局中思考,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
二是坚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中的问题,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推荐,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办案期限、调查措施和涉案款物等状况的全面审核,注重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强化了以案件检查的审核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二)审诉复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按照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室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党内民主的高度,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和处理问题,用心审慎地办理了三件申诉案件和申诉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调研报告: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案件审理工作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纪检监察工作必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进入一个新时代。
案件审理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承担着对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对外作为对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窗口,是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新要求,如何创新案件审理工作不断增强审理工作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使案件审理工作快速适应工作需要,为纪检监察工作保驾护航。
一、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把政治意识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监察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
案件审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把维护党中央权威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是审理工作人员应该具有的基本素养。
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把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审核处理放在首要位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要“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把具体个案的审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中把握,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严格执纪的方式体现到日常审理中去,不断提高审理工作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检验,更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重视纪法衔接,让法治意识和纪律意识贯穿于案件审理过程中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三部
门的机构、职能、人员整合到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整合了反腐力量,同时也给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审理工作人员应当树立以下几个理念:一是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案件审理室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衔接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更加细致的标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审核处理案件,梳理案件细节,完善证据链条,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证据有效,衔接好案件在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流转,避免出现因为程序不合规、证据不充分等原因而造成案件质量不过关,要不断通过案件审核处理进一步找到薄弱环节和工作短板,及时找差距、补短板、固底板,确保所审案件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
二是要树立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行的理念。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下,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也是执法机关,审理工作同样肩负着审理违纪与审理违法两项职责,这就要求审理部门不仅要熟悉党纪条规还要掌握法律法规,只有树立纪律意识与法治观念并行的理念,才能在审理违纪案件和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做到灵活运用和转换适用执纪规则和法律规范,准确使用纪言纪语和法言法语,既要把握违纪违法案件的共性,也要体现两者之间的区别。
三是要秉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审理观念。
突出审理工作的政治性,实践好、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病毒”和“虫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小错酿成大错,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三、转变传统审理思路,运用多种方式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监察体制改革后,审理职能不断扩展,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就需要审理工作人员不断与时俱进,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原有的审理方式。
一是积极运用提前介入审理程序。
审理提前介入,打破原来“关门”审理的模式,有助于进一步理清思路,对案件调查下一步工作重点、定性、补证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以前除了涉嫌严重违纪需要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做出党政纪处分的案件外,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很少,但是监察委成立后,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增长,因此确定介入范围、规范介入程序、把握介入时机、明确介入重点、明晰介入职责等规范操作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并且监察委成立后,对调查阶段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直接作为犯罪证据在法院庭审中使用,因此对涉案人员犯罪证据的认定、鉴别、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提前介入案件审查时,要对涉嫌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鉴别取舍和及办案程序等严格把关,及时与审查调查人员沟通,提出建设性、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案件质量。
二是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审慎处理每一起案件。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理工作势必要承担更加重要的职责,作为处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审理部门,一定要时刻谨记公平正义的理念,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和法律规范谨慎地做出每一份处分决定。
尤其是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审理方面,更是应该结合所有证据等客观情况通盘考虑,及时与案件承办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法院刑事审判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审慎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三是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
在违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审查节奏明显加快的情况下,对案件质量的就要求绝不能有任何放松,要留足必要的审理时间,实事求是、慎之又慎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四是加强与相关处室的沟通协调。
充分发挥审理部门在案件审查处理中的统筹、平衡作用,与审查调查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
四、深入探索研究,不断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的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近年来,有些党组织习惯于把干部监督工作的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以忽略不计;相当一部分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监督执纪工作退到法律的‘红线’,认为违反纪律‘无伤大雅’。
造成部分党员干部不惜违反党的纪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片面地把全面从严治党认为就是反腐败。
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的,而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一样,从违纪苗头、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终大肆违法犯罪。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
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约束权力的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握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充分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
在精准有效运用和分类处置等方面加强对“四种形态”的分析研究,深入探索总结“四种形态”的使用条件和程序,特别是对适用第三种形态处理的党员干部进行
重大职务调整的工作进行规范,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