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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5〕13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5〕13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5〕13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4日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市人民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是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企业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借贷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五)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和保障重点的原则。

投资项目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领域。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审批项目、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其它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9•【字号】鄂府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府发〔2015〕12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9日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全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下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

第四条市、旗规划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

第五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遵守《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调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1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1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1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3〕33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委员: 付万惠市委常委、副市长副主任委员: 张占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高占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高跃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常任委员: 张俊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郭小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科长李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科科长李彩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副科长张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科副科长非常任委员: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吉雅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丁鹏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奇海林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董敏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宋青山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白公职律师准格尔旗煤炭局煤炭销售总站副站长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含自治区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均为单位委员。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执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定事项、一般性案件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高跃进兼任、副主任由张俊岐担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鄂府办发〔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45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3日鄂尔多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

我市作为祖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于促进区域生态恢复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3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建议方案的函》(内环函〔2017〕3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以国家、自治区推进生态保护有关决策部署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有关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的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形成既符合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又切合地方实际的划定方案,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和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二、划定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以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9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9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9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1日鄂尔多斯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全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及违法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最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和管理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地下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地下水保护和节约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地下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六条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旗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心城区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心城区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心城区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鄂府办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心城区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4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一体化规划编制进程,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中心城区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宫秉祥副市长副组长:XXX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史贵俊市规划局局长成员:杨键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能源开发局局长林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陈荣市规划局副局长、总规划师白慧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丽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总工程师许文华市统计局总统计师杨志忠东胜区副区长边子珍伊金霍洛旗副旗长宁海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美斌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周桂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张良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理委员会主任刘虎云东胜区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李瑞江鄂尔多斯铜川汽车博览园管理委员会主任鲁彪鄂尔多斯江苏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向义康巴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孟克宝鲁德成吉思汗陵旅游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陈荣兼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各有关旗区负责规划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交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产业布局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交等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绿化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交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布局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交等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规划相关数据的调取、整理、提交等工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交等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批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批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鄂府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批复鄂府发〔2022〕55号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报批2022年第一次市规委会审议事项的请示》(鄂自然资字〔2022〕234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启动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交通及市政附属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原则同意启动中心城区康巴什区域(含康巴什与伊旗连接部分区域)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工作。

三、原则同意东胜区乌审街北、兴胜路东、林荫路西D′-02-03地块控规修改方案。

该地块为商住混合用地(R2/B1B2),占地面积约5.23公顷,容积率由不大于3.0修改为不大于2.5,建筑密度由不大于30%修改为不大于20%,商业兼容比例由50%修改为10%,绿地率由不小于30%修改为不小于35%,建筑限高80米。

具体经济技术指标按照本次审定的修改方案成果执行,并将修改成果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四、原则同意东胜区准格尔路西、伊煤路北、鸿波小学东C-02-18地块控规修改方案。

该地块为居住用地兼容20%商业用地(R2/B1),占地面积约4.34公顷,容积率由不大于1.8修改为不大于2.5,建筑密度由不大于28%修改为不大于20%,商业兼容比例由20%修改为10%,绿地率由不小于25%修改为不小于35%,建筑限高80米。

具体经济技术指标按照本次审定的修改方案成果执行,并将修改成果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五、原则同意东胜区纺织街南、准格尔路西、达拉特路东F-03-02地块控规修改方案。

该地块为商住混合用地(R2/B1B2),占地面积约1.79公顷,容积率由不大于3.5修改为不大于2.8,建筑密度由不大于35%修改为不大于20%,商业兼容比例由50%修改为10%,绿地率由不小于25%修改为不小于35%,建筑限高80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20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20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208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4日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智慧城市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率,促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项目是指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通信网络、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智慧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网络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等)和旗区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建设方案的审批。

第四条《智慧鄂尔多斯总体规划》(鄂府办发〔2015〕138号)和《“智慧鄂尔多斯”建设行动计划(2016—2018)》(鄂数智发〔2016〕2号)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依据,各级智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技术审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评价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等资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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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康巴什新区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管委会领导名录】
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付万惠(蒙古族)
副主任:邬永来余永崇杨卫东
纪检书记:陈金山(蒙古族)
【概况】2006年,康巴什新区管委会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发展思路,以鄂尔多斯市“创城、迎会、办节”为契机,以“出形象、见效果、聚人气”为总体目标,并用多种融资方式,保证了资金投入。

全力推进市政基础建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配套服务功能逐步完善。

严格执行规划设计审批程序,规范工程建设管理,新区城市地上建筑项目整体推进。

组建和强化公安、交警、综合执法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开始着手实施城市管理工作。

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组建成立了通惠供热燃气公司,供热能力达到497万平方米,2006年,供热面积为13.38万平方米。

招录了80余名环卫工人,成立了新区清洁工队伍。

择优招录40余名区内外各大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充实到康巴什新区各局室。

7月31日,市委、市人民政府驻地正式迁址康巴什新区。

康巴什新区管委会,设党政办公室、发展局(招商局)、财政局、规划建设环境局(国土资源局康巴什国土资源分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7个机构。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2006年,共投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1.38亿元,其中市政基础建设投入10.46亿元;城市配套设施及城市维护管理投入9167万元。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了道路、绿化、照明、桥梁、管网、厂站、景观、广场建设等工程。

新区城市道路共计49条,总计129公里;九种地下管网累计长度达749公里。

完成了23条道路的绿化、亮化工程,绿化总面积达到230万平方米,新区城市景观初显成效。

配套设施建设投入7100万元建成了新区财税大厦和中小学各一所。

城市维护管理投入2067万元组建成立了公安局和交警大队,配备了相应的装备设施;为公用局购置了专用车辆,招录了环卫工人,加大了新区城市维护管理力度;组建供热燃气公司,保证了按时供气供热。

新区具备了向入驻单位提供正常稳定的气、热、水、电等各项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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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新区始终坚持以规划统领全局,把规划设计作为新区开发建设的“灵魂工程”,高起点编制规划,高标准、严要求执行规划,始终坚持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舒展、生态、和谐、宜居,体现地域文化、民族特点,突出城市风貌“唯一性”的规划理念,大范围选择国内外具有优秀业绩的甲级规划设计单位,邀请来自中国工程院、建设部、同济大学等资深专家评审把关,编制完善了各层次规划,形成了完整配套的规划体系。

在规划的执行过程中,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规划的设计、执行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保证了规划设计的严肃性,体现了高标准、高质量、高层次的建设风格。

【土地开发及地上建筑】2006年,新区总供应土地面积为7435亩,其中行政划拨3053亩,挂牌出让4382亩。

挂牌出让土地总收益15.7亿元。

累计划拨行政办公、工业、住宅、商业、教育科研、文化建筑、市政厂站等建设用地727公顷,总建筑面积393万平方米,开工建筑面积180万平方米,竣工100万平方米,其中商业和住宅项目开工建筑面积达到101.7万平方米,帮成住宅小区、珠江国际城等项目基本完成。

行政办公场所开工28.72万平方米,市党政大楼、管委会财税大楼建成使用,市公安大楼、武警支队大楼、国土大厦已基本建成,市财政、建委检测中心办公大楼主体完工,煤炭、药检、东乌铁路办公楼等建筑项目动工建设。

七大文化标志性建筑中,博物馆、民族剧院、图书馆、新闻中心和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开工建设,开工建筑面积20.7万平方米。

管委会投资5000万元建设的初中和小学完工,具备使用条件。

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市一中动工建设。

管委会与北京同仁医院合作创办的三等甲级国际医疗中心正在做开工前期准备。

【经济建设】
工业投资10亿元年生产5万辆华泰汽车制造项目一期工程建设稳步推进,二期工程总投资70亿元,年生产50万辆新型轿车发动机、25万辆轿车整车,2006年8月开工。

5月,华泰汽车公司与意大利VM 发动机公司签订柴油机技术转让合作协议,该项目计划2008年投产。

三期工程结束后,该项目年销售收入可达900亿元,税收138亿元,提供直接就业岗位2万个。

由北京中金集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鄂尔多斯市城投公司共同出资建设、总投资32亿元的4×30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被列入自治区“十一五”电力发展规划,项目可研评审、选址和环评已完成,正在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核准。

计划于2007年开工建设一期2×30万千瓦机组工程,2009年并网发电。

第三产业2006年,在新区注册的房地产、工商业、金融等企业已达148家,累计注册资本22亿元,新区城市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年内,新区财政收入完成1.16亿元。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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