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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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要求

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要求
2、经比选小组评审的最低有效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基准价;
3、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20
20分
磋商小组
供应商
业绩
1、供应商有过法律顾问业绩的,每有1个业绩的,得5分,最多得20分.
2、供应商有过诉讼委托代理业绩的,每有1个业绩的,得3分,最多得15分.
说明:提供合同复印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5分
2、在“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解读”方面,供应商对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的解读方式有利于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快速学法懂法的,加3分.
3、在“法律服务质量把控”方面,供应商对法律服务所涉法律问题的有完善的研究机制和内部把关制度的,加3分.
4、在“法律服务响应速度保证”,供应商对采购所涉法律文书处理速度快,及时列席各种采购人需要法律顾问出席的重大会议及调查程序的,加3分.
3九年以上含不满十二年得6分;
4六年以上含不满九年得4分;
5三年以上含不满六年得2分.
说明:1.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按得分最高的评分项计分;2.提供团队负责人经最新年审通过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0分
技术类评委
服务方案
1、服务方案的内容包含了“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解读”、“法律服务质量把控”、“法律服务响应速度保证”、“法律服务人员保障”及“案例分析总结”五方面内容的,得10分.
5、在“法律服务人员保障”,供应商团队内部分工明确,不会因个别人员临时请假出现服务中断情形的,加3分.
6、在“案例分析总结”方面,供应商对采购人所涉案件过程记录完整、案情分析方法科学合理、案情总结报告简明扼要的,加3分.
25分
说明:
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磋商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竞争性磋商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1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对供应商进行排序,并向采购人推荐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人。

1.2 评审的主要因素是:最终报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商务响应程度进行综合评分,最低价不作为唯一成交依据。

2、评审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磋商小组3.1 磋商小组的组成: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磋商小组的职责:①确认或者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③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④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⑤编写评审报告;⑥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3.3 磋商小组的义务:①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②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③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④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⑤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评审程序:4.1 响应文件的初审:磋商小组根据《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附表一)内容逐条对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评审。

只有全部满足附表一所列各项要求的响应文件才是有效的。

4.2 响应文件的澄清:竞争性磋商可以在不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纠正。

4.3 响应文件的详细评审: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得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3 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分值由高向低排序,按分值高低依次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第二成交候选人、第三成交候选人,如最终评分相同,按谈判价格由低向高排序。

将成交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放《成交通知书》,由得分最高的第一成交候选人成交,并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

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和改进措施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中评分因素的设置,既要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又是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实质响应的基础,更是专家小组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如果关键要素设置不当,将导致评审判断不准,把真正理想的招标人拒之门外。

本文分析了当下服务类项目应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设置评分因素中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思路和措施。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提出的一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对原有五种政府采购方式的有力补充,是财政部适应新形势、新环境、新常态的有益尝试。

一、竞争性磋商方式优势突出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可分两阶段采购实施,在第一阶段,采购人与供应商先开展磋商,确定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后再报方案,对各方案审核,择优选择最佳方案后进入第二阶段,各供应商以最佳方案进行报价,然后进行综合评审。

这样可弥补采购人对项目的认识不足和避免项目的漏项,提高项目的完整性,有利于采购人优中选优,有助于项目签约后的规范实施和运行,能够使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这也是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显著特点。

正因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集中了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的优势,又有不同于其他方式的显著特点,现已成为目前各地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普遍采用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服务类项目评分因素设置状况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中,第一项就是适用于采购服务类项目,现以服务类项目为例,探讨评分因素设置的问题。

设置评分因素,最需关注的首先应该是满足于项目的关键要素,有利于项目的成交和项目所设定目标的实现,其次才是对供应商的优中选优。

(一)评分因素设置现状服务类项目评分因素的设置与项目属性和特点密不可分。

笔者对部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类项目进行了初步统计,发现该类项目常见的评分因素可以分成以下四种:报价、技术要素响应,服务要素响应,商务条件响应,其他条件等。

在“报价”中,都能够按相关规定在计算报价分时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竞争性磋商会遇到的问题汇总

竞争性磋商会遇到的问题汇总

竞争性磋商会遇到的问题汇总1、货物类能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吗?答:可以但是有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评审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还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服务采购项目,报价得分占比例多少合适?答: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答:不可以,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磋商小组认为响应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已明确且所有投标单位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可以先进入评分环节,评分完毕后才对各供应商的投标价格单独进行磋商吗?答:不可以,应当先磋商再评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法律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同意评审结果,不签字怎么办?答: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要求

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要求

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分要求在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评分要求中,通常包括了以下方面的考虑和要求:1.经验与专业能力:评估申请人的法律服务经验和专业能力,包括申请人的执业背景、团队成员的资格、经验和专业背景等方面。

对于法律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成功案例和法律意见的草拟等证明材料。

2.项目管理与组织能力:评估申请人的项目管理和组织能力,包括申请人在过去的类似项目中的管理和组织工作的经验,比如项目计划、任务分配、进度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3.价格因素:评估申请人的提供的价格是否合理和具有竞争力。

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并结合市场行情进行评估。

4.法律事务团队:评估申请人的法律事务团队的规模、人员配置和执业水平。

可以考虑团队成员的教育背景、资格认证、熟悉的相关领域和执业年限等因素。

5.服务质量和响应能力:评估申请人的服务质量和响应能力,包括案件处理的效率、响应客户需求的能力、在法律问题的处理过程中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等方面。

6.法律风险控制:评估申请人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是否能够及时识别并解决潜在的法律风险,以保护采购单位的利益。

7.诚信和合规情况:评估申请人的诚信和合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诉讼记录、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

8.公司背景与资金实力:评估申请人的公司背景和资金实力,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税务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

以上评分要求是根据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而确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扩展。

在评分要求中,还应该注明各项评分标准的权重和相应的评分标准,以确保评审的公正和客观性。

同时,评分要求也要与招标文件中的项目需求和指标相一致,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合规和透明。

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竞争性磋商采购中评分因素设置的不足和改进措施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中评分因素的设置,既要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又是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实质响应的基础,更是专家小组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如果关键要素设置不当,将导致评审判断不准,把真正理想的招标人拒之门外。

本文分析了当下服务类项目应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设置评分因素中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思路和措施。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提出的一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对原有五种政府采购方式的有力补充,是财政部适应新形势、新环境、新常态的有益尝试。

一、竞争性磋商方式优势突出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可分两阶段采购实施,在第一阶段,采购人与供应商先开展磋商,确定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后再报方案,对各方案审核,择优选择最佳方案后进入第二阶段,各供应商以最佳方案进行报价,然后进行综合评审。

这样可弥补采购人对项目的认识不足和避免项目的漏项,提高项目的完整性,有利于采购人优中选优,有助于项目签约后的规范实施和运行,能够使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这也是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显著特点。

正因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集中了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的优势,又有不同于其他方式的显著特点,现已成为目前各地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普遍采用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服务类项目评分因素设置状况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中,第一项就是适用于采购服务类项目,现以服务类项目为例,探讨评分因素设置的问题。

设置评分因素,最需关注的首先应该是满足于项目的关键要素,有利于项目的成交和项目所设定目标的实现,其次才是对供应商的优中选优。

(一)评分因素设置现状服务类项目评分因素的设置与项目属性和特点密不可分。

笔者对部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类项目进行了初步统计,发现该类项目常见的评分因素可以分成以下四种:报价、技术要素响应,服务要素响应,商务条件响应,其他条件等。

在“报价”中,都能够按相关规定在计算报价分时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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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二年以上(含)不满十五年得8分;
(3)九年以上(含)不满十二年得6分;
(4)六年以上(含)不满九年得4分;
(5)三年以上(含)不满六年得2分。
(说明:1.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按得分最高的评分项计分;2.提供团队负责人经最新年审通过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应商公章。)
10分
技术类评委
服务方案
1、服务方案的内容包含了“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解读”、“法律服务质量把控”、“法律服务响应速度保证”、“法律服务人员保障”及“案例分析总结”五方面内容的,得10分。
2、在“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解读”方面,供应商对法律资讯及法律法规的解读方式有利于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快速学法懂法的,加3分。
3、在“法律服务质量把控”方面,供应商对法律服务所涉法律问题的有完善的研究机制和内部把关制度的,加3分。
4、在“法律服务响应速度保证”,供应商对采购所涉法律文书处理速度快,及时列席各种采购人需要法律顾问出席的重大会议及调查程序的,加3分。
5、在“法律服务人员保障”,供应商团队内部分工明确,不会因个别人员临时请假出现服务中断情形的,加3分。
6、在“案例分析总结”方面,供应商对采购人所涉案件过程记录完整、案情分析方法科学合理、案情总结报告简明扼要的,加3分。
XXXX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评分细则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磋商小组
报价
评审
1、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或小型或微型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则给予其最后报价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说明:1、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
2、经比选小组评审的最低有效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基准价;
3、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20
20分
磋商小组
供应商
业绩
1、供应商有过法律顾问业绩的,每有1个业绩的,得5分,最多得20分。
2、供应商有过诉讼委托代理业绩的,每有1个业绩的,得3分,最多得15分。
(说明:提供合同复印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5分
说明:
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
35分
磋商小组
供应商
荣誉
获得国家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或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奖励,得10分;获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奖励,得7分;获得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奖励,得4分。
(说明:具备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获奖荣誉计分,不累加。)
10分
磋商小组
人员配备
根据本项目服务团队中的团队负责人执业年限进行评分:
(1)在十五年以上(含)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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