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
青岛金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94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公告编号:2020-035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公告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担保情况概述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浙江汇茂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汇茂达”)拟向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申请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为保证浙江汇茂达业务发展和正常资金需求,公司拟为浙江汇茂达向上述银行申请的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11000万元,期限为两年。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签署协议之日起)。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浙江汇茂达能源有限公司单位名称:浙江汇茂达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6001—A195室法定代表人:张延鑫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原油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及原料批发;化妆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汽车零配件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石油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批发(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批发;机械设备批发;建筑材料批发;有色金属合金批发;橡胶制品批发;农副产品批发(不含门店经营);日用百货批发;办公用品批发;母婴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电子产品批发;金属制品批发;玩具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金属矿石批发;汽车装饰用品批发;包装材料及制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债券 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公司债券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根据题目要求,我将为您呈现一篇关于公司债券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以下是正文内容:公司债券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本次公告旨在向您通报公司计划进行一项重要的资本运作,涉及公司债券单笔对外担保事项,并向您明确风险提示。
请您仔细阅读本公告的全部内容,并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一、事项背景为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公司计划向相关方提供单笔对外担保,用于支持特定项目的资金需求。
该担保金额将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二、担保对象及目的拟对外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担保金额为××万元。
此担保主要用于支持××项目的资金周转,帮助项目顺利推进,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担保方式及期限公司将以信用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并同××公司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担保期限约定为××年,自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风险提示尽管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项目与公司核心业务相关,并经过合理风险控制和评估,但投资有风险,担保项目亦不例外。
请您在投资前谨慎考虑以下风险:1. 市场风险:担保项目所涉及的行业、市场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法规变化、竞争状况等,可能对项目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 违约风险:虽然公司已经对担保对象进行了尽职调查和评估,但仍然无法完全排除该担保对象未来违约的风险。
一旦担保对象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3. 法律风险:担保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动或解释,可能对担保协议的效力和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五、关联交易说明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韩某某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韩某某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下关区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范围应当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
正文韩某某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情】原告:韩某某、刘某1、刘某2、刘某3、王某某。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江苏分公司)。
2009年3月,刘继以100元的价格购得“绚丽阳光”保险卡一张。
保险代理公司业务员误以为刘继是农民,未询问其职业,便以“农夫”为其职业激活了保险卡,保单未指定受益人。
刘继为农业家庭户口,又系营运货车车主。
“绚丽阳光”系阳光人寿公司推出的自助式短期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卡,意外身故保险金为60000元,保险期限1年。
卡附带的宣传手册载明:保险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须在卡的有效期内按照投保流程进行投保,在获得保险单号后该卡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激活次日零时生效,投保职业只接受一至四类人员作为被保险人,不接受四类以上职业人员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条款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被告公司网站上设置了对包括被保险人职业在内的各种问题进行询问的流程,职业分类表将营业用货车司机列为第六大类人员,如被保险人填为该职业则不能激活保险卡,无法形成电子保单。
2009年4月20日,刘继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法定继承人为妻韩某某、女刘某1、子刘某2、父刘某3、母王某某五人。
原告提出理赔申请后,被告以刘继实际职业为营业用货车司机系拒保职业为由拒赔。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保险金60000元。
中航三鑫: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63 股票简称:中航三鑫公告编号:2020-014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一、担保情况概述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了实现战略规划,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确保各项经营指标的顺利完成,支持各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筹资活动,2020年度拟申请融资担保(含反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75亿元,主要用于承接幕墙工程项目、支持特种玻璃及深加工日常运营融资等方面。
上述担保总额度适用于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担保。
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额度内担保事项的实施由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根据具体经营情况自行安排。
授权期限自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0年3月16日,公司六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担保额度事项还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一)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三鑫科技”)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1001、1002、1101室注册资本:14,28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桂先主营业务:承包建筑各类幕墙工程等业务。
三鑫科技是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
截至2019年 12月31日,三鑫科技总资产255,049.09万元,净资产23,948.83万元,2019年营业总收入340,528.08万元,利润总额5,577.36万元。
(二)中航三鑫太阳能光电玻璃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中航三鑫太阳能光电玻璃有限公司(简称“蚌埠三鑫太阳能”)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海大道北侧老山路西侧注册资本:3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务银主营业务:超白太阳能玻璃,深加工玻璃的生产、销售等。
600242 中昌海运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海运公告编号:临2013-014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为阳西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本次为阳西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10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一、担保情况概述(一)全资孙公司阳西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西中昌”)拟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中昌118”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本公司拟向其提供11000万元担保,期限从《融资租赁合同》生效起5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二)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周健民、田平波、何伟昌、袁浩平、谢晶、王霖,独立董事俞铁成、方耀源、严法善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周健民召集和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的议案》和《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本公司此次预计为阳西中昌提供的担保,是配合其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中昌118”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担保金额为11000万元,担保期限从《融资租赁合同》生效起5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配合阳西中昌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中昌118”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
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担保风险属于可控范围。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8280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8280万元、上述数额占本公司201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4%,无逾期担保。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16•【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二:材料公司诉朱某、王某、刘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案例三:种业公司诉罗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案例四:建设公司诉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五:文化公司诉金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六:建设公司诉房产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案例一蒋某诉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关键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债权出资抵销【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材料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之前。
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
2022年6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
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该股东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以破产条件为标准)时不能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抵销,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第五号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告

第五号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告适用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适用本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告重要内容提示:●资助对象、方式、金额、期限、利息等●履行的审议程序●特别风险提示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1.简述本次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日期、签署地点、各方当事人名称及资助方式、金额、期限、利息、用途及担保措施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议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等。
3.简述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是否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明确披露是否不属于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4.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1.被资助对象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说明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法人信息,例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率、影响被资助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2. 被资助对象为自然人的,披露其姓名、主要就职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具有偿债能力的证明。
3. 被资助对象的资信或信用等级状况,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披露其失信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4.应当说明被资助对象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情形。
5.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2008年江苏阳光经营活动现金流有虚增嫌疑

营 活动 产生 的现金流量 净额 为 l 。 l3
.亿元 ,公司称主要原 因是 收回了 2 0 年 是纺 织行业 非常 困难 的 报 涉嫌虚假 列报 。2 0 年 年报 公布 6 1 08 08 上 期前三 名欠款 单位 的往 来及销售 年 ,然而从 年报 看江苏 阳光 依然 后 ,再 次 遭 到 质 疑 。 货款 。 交出了一份略有增长的年度答卷。 3 月6日, 证 券 日报 的 江 经 向 数 位 会 计 师 询 问后 的 反 董 秘徐伟 民表 示 ,江苏 阳光 的 苏 阳光 不分 红惹 利润虚 增猜 疑 未 馈 表 明 ,江苏 阳光 经营 活动现 金流 内销 市场 主要 以职业 装为 主 ,包 括 分配 利 润 达8 亿》 一 文 质疑 ,江苏 净额能 增加到 1 .亿元 这样高 的数 3 1 银 行 、部 队 、公安等 部 门有大量 稳 阳 光 拥 有 高 达 8 1 .4亿元 的 未 分 配 利 值 ,其原因尚待商榷 。 定 的职业 装更新 需 求 ,因此尽管 纺 润 ,却以 补充 流动资 金为 由 ,决 定
江苏 阳光 预付 账款 比去年 大 幅
收到 的现金 ”和 “ 购买 商 品 、接 受 缩 减 ,据 公 司称 预付款 项 期 末余额 及设备 款 8 0 亿元 ,主要是 报告 期 .7 1 劳 务支付 的 现金 ”两个 项 目影 响较 较 期初余 额 减少 近 1 亿元 。追 溯江 内经 董事 会审 批的 利用 天然 特种纤 大 。数据 显示 ,江 苏 阳光 “ 销售 商 苏 阳光预 付账 款 减少 的原 因 ,报表 维开 发生产 高档 精 纺面料 技 术改造 品、提供 劳务 收 到的现 金” 比去 年 中提到 : ( )本公司及 阳光 后整理 项 目预 付2 5 9 元 ,新建 纺 纱织 1 6 6万 增加 约4 亿元 ,而 “ 购买商 品、接 受 公 司预付 的 工程 款按 工程 项 目进度 布车间及道路设 施项 目预付 1 5 0 9 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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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编号:临2020-022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根据相关要求,现对上述公告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总资产2,269,169.93万元,总负债1,085,490.76万元,银行贷款总额749,584.8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852,840.25万元,净资产966,455.74 万元。
2019年1月至12月营业收入1,186,721.77万元,净利润69,142.23万元。
截止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阳光集团总资产2,280,950.44万元,总负债1,085,498.14万元,银行贷款总额751,561.0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897,025.87万元,净资产982,215.58 万元。
2020年1月至3月营业收入236,943.05万元,净利润15,759.84万元。
被担保方阳光集团目前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金帝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毛纺”)与平安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为阳光集团向平安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债权担保期限:自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8日;
担保金额:3亿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金帝毛纺以其持有的沪房地黄字(2016)第004505号房产提供抵押,目前用于出租,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该房产投入使用的时间为2000年11月,已计提折旧年限19年。
该资产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账面原值8,392.40万元,账面净值6,064.61万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未经审计账面原值8,392.40万元,账面净值5,941.41万元。
本次担保江阴金帝毛纺织有限公司与阳光集团签订了《反担保合同》,阳光集团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金帝毛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反担保。
三、董事会意见
1 / 2
被担保人阳光集团一直作为本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担保单位,且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了的担保余额约17亿。
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担当风险的能力,且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反担保,足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被担保人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原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