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节约能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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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桂政办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9日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为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区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2014年,单位GDP能耗下降3%;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1.5%、2%、8%,二氧化硫排放量与2013年持平;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3.43%以上。

2015年,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率要完成国家下达我区“十二五”目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0.27%、2.89%、11.42%,二氧化硫排放量与2014年持平;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完成国家下达我区“十二五”目标。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2014年全区淘汰落后炼钢产能58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907.8万吨。

(二)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上项目。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63号)要求,新建和技改扩建“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必须采用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或领先的生产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所在市必须能够实现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和能源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必须按高、深、精方向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必须做到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9•【字号】桂政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建立统一健全、职责明确、对策有效的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桂政发〔2010〕21号)要求,结合我区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和目标任务,为做好全区节能减排适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资源节约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大力实施结构调整为根本、以依法节能为保障,围绕壮大支柱产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建立健全能耗预警调控制度,提高能耗预警调控管理水平,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全面完成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调控目标。

1.总体目标。

确保完成今年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3.7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92.2万吨以内的目标。

2.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目标。

广西推进绿色低碳行动实施方案

广西推进绿色低碳行动实施方案

广西推进绿色低碳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

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区域,广西自治区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努力推进绿色低碳行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繁荣。

本实施方案旨在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推动广西地区绿色低碳建设,以应对环境挑战并促进经济发展。

二、推进绿色低碳行动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措施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与发展清洁能源(1)加强能源管理,完善能源消费审计机制;(2)增加清洁能源产能,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3)加大对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技术研发的资金支持。

2. 促进低碳交通发展(1)推动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发展,优化交通出行结构;(2)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升新能源汽车普及率;(3)优化物流运输网络,提高物流效率,减少碳排放。

3. 加强工业绿色转型升级(1)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措施,提升生产技术水平;(2)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资源回收利用;(3)加强环境监管和排污企业的治理力度。

4. 推动农林水系统绿色发展(1)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高效灌溉设施,提升农作物产量;(2)加强农业有机肥和生物农药的研发和应用,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3)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5. 促进建筑和城市低碳化(1)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推广绿色建筑;(2)优化城市规划,增加城市绿地和生态用地;(3)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三、监测与评估为了确保绿色低碳行动的有效推进,将建立一套定期监测和评估机制,全面了解绿色低碳建设的进展情况和效果。

同时,将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激励各方积极参与和贡献。

四、资源保障为了推进绿色低碳行动,需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包括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等。

自治区政府将加大对绿色低碳项目的扶持力度,并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绿色低碳行动的投入。

五、组织实施为了保证绿色低碳行动实施的顺利进行,自治区政府将设立绿色低碳行动推进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推动实施各项措施,确保绿色低碳行动目标的实现。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区节能减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区节能减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区节能减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区节能减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各监事会办事处、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国资委纪检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广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电管理制度〉等5项规则制度的通知》(桂政管发〔2013〕13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办公区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区节能减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反映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10日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区节能减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广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电管理制度〉等5项规则制度的通知》(桂政管发〔2013〕13号)等自治区有关政策和会议精神,根据广西节能减排降碳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十三五”规划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型机关建设为目标,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整体推进,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制度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培训,全面提高委机关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区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桂政发〔2007〕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5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业务主管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17号)确定的职责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节能减排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各项节能减排资金。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专项资金。

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三)历年结转或取消的项目收回的节能减排资金。

(四)按规定其他可用于节能减排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原则第四条节能减排资金的使用遵循如下原则:(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节能减排资金在对各行业、各领域统筹兼顾适当支持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技改节能、淘汰落后产能、建筑节能、二氧化硫减排、COD减排以及节能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等。

(二)整合资金,倾斜安排。

整合现有涉及节能减排的企业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城镇建设、墙改节能、科技成果转化等专项资金,将资金倾斜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使资金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考核确认,以奖代补为主。

实行财政补助资金量与节能减排量挂钩,节能减排量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考核确认,并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对部分节能减排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或前期经费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提高项目单位开展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

节能减排资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第五条节能减排资金的支持范围:(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区各项节能减排资金明确的支持范围;(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明确的支持范围;(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范围,第六条节能减排资金的支持重点:(一) 重点行业节能减排;(二) 重点企业节能减排;(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污染小企业;(四) 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五) 主要污染物减排;(六) 节能减排监测能为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电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电管理制度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电管理制度为加强全区公共机构节电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定额管理。

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电耗总量、人均电耗、单位建筑面积电耗定额。

各公共机构要在定额内用电,超过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条加强用电消耗统计工作,建立统一统计台账。

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三条节约空调用电。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空调运行期间应关闭门窗,坚持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主机。

第四条加强空调系统维护保养,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清洗。

优化空调运行模式,在不影响制冷效果的情况下,适当提高中央空调主机冷水出水温度。

第五条节约照明用电。

办公照明实行电路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

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更换使用高效照明新产品,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楼梯、走廊过道、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照明,安装技术较为成熟的声控、光控、感应等自控装置照明新产品。

办公区道路用灯每晚定时开关,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照明。

除重大节假日外,不得开启装饰灯、景观照明灯。

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

第六条节约电梯用电。

采用新型节能电梯,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

减少电梯使用,非工作时间只运行一部电梯,三层以内的短距离不搭乘电梯。

加强对电梯的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实施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提倡多人合乘一部电梯。

第七条节约办公设备用电。

建立办公设施设备下班后断电制度,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为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广西支持节能环保措施方案

广西支持节能环保措施方案

广西支持节能环保措施方案引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节能环保已成为全球发展的重要方向。

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省份,广西不仅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也在节能环保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本文将介绍广西支持节能环保的措施,以及在未来的发展中,广西可以采取的更多措施。

节能措施能源结构调整广西是中国重要的能源产区之一,拥有丰富的煤炭和天然气资源。

然而,煤炭的燃烧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广西应积极推动能源结构调整,逐步减少对煤炭的依赖,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如太阳能、风能和水能等。

建筑节能建筑领域是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之一,广西应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推广。

一方面,鼓励使用节能材料和设备,如高效保温材料、节能灯具和智能控制系统等。

另一方面,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工业升级广西的工业发展相对较快,但也面临着能源消耗大、污染排放高的问题。

为了推动工业可持续发展,广西应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创新,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同时,加大对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支持,引进和培育环保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交通节能交通运输是能源消耗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广西应加强对交通节能的推动。

一方面,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相应的购车优惠和充电设施建设支持。

另一方面,加强对公共交通的支持,改善交通服务质量,提高公共交通的占比,减少个人车辆使用,降低交通能耗。

环保措施水污染治理广西拥有丰富的水资源,但由于工农业活动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部分水体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广西应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率。

同时,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确保其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标准,减少对水环境的破坏。

大气污染治理广西的部分城市存在着大气污染问题,主要是由于工业生产和汽车尾气排放引起的。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广西应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动工业企业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广西八项举措推进节能减排

广西八项举措推进节能减排

准备 在 5个城 市 里对
私 人 购 买 纯 电 动 车 给
予 5万 到 6万 的补 贴 , 并适 应居 民消费 升级
制造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和电力热力 生产供应业等六 大高耗能行业 的强劲拉 动 ,六大高耗能行业 1 5月电力消费合计达 2 68 - 4. 0亿 千
广西八项举措推进节能减排
●郭 旺
日前 , 西 召 开 坚 决 完 成 “ 一 五 ” 能 减 排 目标 任 务 工 作 电视 电话 会 议 , 面 部 署 全 区今 年 广 十 节 全
节能减排 工作 。 自治区主席 马飚 在会 上要 求全 区各 级各部 门要落实责任 , 更大决心 , 下 用更大力 气, 坚决打赢“ 十一五” 节能减排攻坚战 。
( 源: 西节能网) 来 广
20 总 1 期 0. 第2 ) 1 ( 2 圄 6
瓦 时 , 比增 长 5 .%, 别 拉 动 工 业 和 全 社 会 用 电 增 长 4 . 和 2 . 百 分 点 。 同 3 7 分 09个 96个
的需要 , 实施节能产 品
惠 民工 程 ,在 家 电 、 照 明 、 车 、 电 等 产 品 汽 机
从 1 5月用 电情况来 看 , — 由于高耗能行业用 电过快增长 导致全社会 电力消费高位运行 , 预计
( 源: 西节能网) 来 广
话 , 油 大 部 分 将 依 赖 石 于国际资源。” 也正 因 为此 , 家 潘
华认 为 , 应对新能源投 资实施补 贴政 策。 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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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征收费用 , 成三峡 形 基 金 , 而 补 贴 新 能 源 进 和再生能源。 不仅仅 而 是 对 纯 电 动 汽 车 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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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节约能源办法我国高度重视能源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能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在节约能源方面主要是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xx年对该部法律进行了修订。

下文是广西节约能源办法,欢迎阅读!广西节约能源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有关节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和以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倡导和推广节能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节能知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及时报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九条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或者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国家或者相关行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制定本自治区地方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依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用能设备名录和禁止建设的耗能过高的项目名录,禁止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项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每年分别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本行业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或者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根据调查、检测、审计情况提出书面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健全能源计量、检测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六条鼓励用能单位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淘汰高耗能落后技术和设备,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开发与改造。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工业节能技术改造,特别是制糖、造纸、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冶金、有色金属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提升行业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开展安全质量监督时,加强对建设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扶持并推广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节能增效的交通运输方式以及相关设备,提高运输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鼓励城市居民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交通能源消耗。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国家鼓励使用的节能产品、设备。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车辆配备标准和报废、更新制度,优先使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车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和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广省柴节煤炉灶、型煤、太阳能烘干和温室技术等;适度发展能源作物,积极推进农作物秸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和林业次小薪材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和电能保护,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线损和配电损失,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发电运行。

发电企业应当加强设备节能改造,降低厂用电量。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节能监督管理,提倡文明节约的用能消费方式,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采用节能效率等级较高和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加强对耗能设备的维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节能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纳入政府的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公布的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指导企业、单位、个人对节能项目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新技术、新材料。

第二十七条鼓励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在热电项目中推广热能梯级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以下节能活动:(一)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二)推广、使用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和新能源交通工具;(三)生产、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五)采用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利用余热余压、洁净煤燃烧技术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六)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七)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可再生能源等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节能技术和产品;(八)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九)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参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用能管理;(十)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和支持的其他节能活动。

第二十九条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或者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资金、信贷、税收、引进利用外资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与技术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举报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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