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02.003牵引飞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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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牵引与滑行的规定和程序

飞机牵引与滑行的规定和程序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机务部管理手册飞机牵引与滑行的规定和程序MF/3766-41简述与适用范围本程序规定了飞机牵引和滑行的安全规则,适用于厦航机务部、厦航分支维修机构和厦航委托维修机构。

2依据文件厦航营运手册《工程手册》。

3术语和定义3.1净距:指两物体最近两点间的距离。

3.2复杂区域:指无滑行线,小于安全距离的和进出机库的区域。

3.3牵引:由牵引车实施的飞机位置的转移,包括推/拖飞机。

3.4滑行:由发动机为动力实施的飞机位置的转移。

4规定4.1人员数量要求:机上1人,指挥员1人,警戒人员的数量和位置根据飞机牵引路线、区域复杂情况、能见度、飞机停放密度等情况决定,至少1人。

4.2牵引人员的资格4.2.1牵引车司机:a)应持有国家安全交通部门颁发的B型以上的车辆驾驶执照和牵引车上岗合格证;b)应熟知牵引飞机的程序;c)应熟知牵引飞机有关的技术要求(如维护手册中转弯角度、牵引速度、翼展、高度、转弯销等);d)应熟知机场内的各标志(指示灯、各种标志线等)。

4.2.2机上人员、警戒员应持有维修人员上岗合格证。

4.2.3指挥员应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和该型飞机的机型签署。

4.3设备要求:机务部管理手册手册MF/3766-4a)牵引车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确认刹车性能良好;b)车上设置对讲机,并开机处于使用状态;c)应有机场车辆通行证;d)牵引杆应符合所牵引飞机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特别是剪切销状态良好);e)地面人员准备好一部对讲机和一部通讯耳机,确保两者处于使用状态;f)应定期检修,整新牵引设备,并保存维修记录。

4.4人员分工和职责:a)人员分为机上人员、指挥员和警戒员;b)人员分工和整个牵引工作过程由指挥员负责;c)指挥员头戴耳机、手持对讲机与机上人员和牵引车司机保持密切联系,指挥员负责牵引安全,在牵引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周围是否有障碍物,牵引杆连接是否正常;随时调动警戒人员,指挥牵引车司机开动牵引车或停车,指挥机上人员松刹车或使用刹车;d)机上人员应熟知机上设备的使用方法,在正常牵引过程中按照指挥员的口令松刹车和使用刹车。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9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实施日期】2016.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9号)《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目录A分部总则第25.1条适用范围第25.2条[备用]第25.3条ETOPS型号设计批准的专用条款B分部飞行总则第25.21条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第25.23条载重分布限制第25.25条重量限制第25.27条重心限制第25.29条空重和相应的重心第25.31条可卸配重第25.33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性能第25.101条总则第25.103条失速速度第25.105条起飞第25.107条起飞速度第25.109条加速-停止距离第25.111条起飞航迹第25.113条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第25.115条起飞飞行航迹第25.117条爬升:总则第25.119条着陆爬升:全发工作第25.121条爬升:单发停车第25.123条航路飞行航迹第25.125条着陆操纵性和机动性第25.143条总则第25.145条纵向操纵第25.147条航向和横向操纵第25.149条最小操纵速度配平第25.161条配平稳定性第25.171条总则第25.173条纵向静稳定性第25.175条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第25.177条横向和航向静稳定性第25.181条动稳定性失速第25.201条失速演示第25.203条失速特性第25.205条[删除]第25.207条失速警告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第25.231条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第25.233条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第25.235条滑行条件第25.237条风速第25.239条水面喷溅特性、操纵性和稳定性其它飞行要求第25.251条振动和抖振第25.253条高速特性第25.255条失配平特性C分部结构总则第25.301条载荷第25.303条安全系数第25.305条强度和变形第25.307条结构符合性的证明飞行载荷第25.321条总则飞行机动和突风情况第25.331条对称机动情况第25.333条飞行机动包线第25.335条设计空速第25.337条限制机动载荷系数第25.341条突风和紊流载荷第25.343条设计燃油和滑油载重第25.345条增升装置第25.349条滚转情况第25.351条偏航机动情况补充情况第25.361条发动机扭矩第25.363条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支架的侧向载荷第25.365条增压舱载荷第25.367条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第25.371条陀螺载荷第25.373条速度控制装置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第25.391条操纵面载荷:总则第25.393条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第25.395条操纵系统第25.397条操纵系统载荷第25.399条双操纵系统第25.405条次操纵系统第25.407条配平调整片的影响第25.409条调整片第25.415条地面突风情况第25.427条非对称载荷第25.445条辅助气动力面第25.457条襟翼第25.459条特殊装置地面载荷第25.471条总则第25.473条着陆载荷情况和假定第25.477条起落架布置第25.479条水平着陆情况第25.481条尾沉着陆情况第25.483条单起落架着陆情况第25.485条侧向载荷情况第25.487条回跳着陆情况第25.489条地面操纵情况第25.491条滑行、起飞和着陆滑跑第25.493条滑行刹车情况第25.495条转弯第25.497条尾轮侧偏第25.499条前轮侧偏与操纵第25.503条回转第25.507条倒行刹车第25.509条牵引载荷第25.511条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第25.519条顶升和系留装置水载荷第25.521条总则第25.523条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第25.525条载荷的假定第25.527条船体和主浮筒载荷系数第25.529条船体和主浮筒着水情况第25.531条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第25.533条船体和主浮筒底部压力第25.535条辅助浮筒载荷第25.537条水翼载荷应急着陆情况第25.561条总则第25.562条应急着陆动力要求第25.563条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疲劳评定第25.571条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闪电防护第25.581条闪电防护D分部设计与构造总则第25.601条总则第25.603条材料第25.605条制造方法第25.607条紧固件第25.609条结构保护第25.611条可达性措施第25.613条材料的强度性能和材料的设计值第25.615条[删除]第25.619条特殊系数第25.621条铸件系数第25.623条支承系数第25.625条接头系数第25.629条气动弹性稳定性要求第25.631条鸟撞损伤操纵面第25.651条强度符合性的证明第25.655条安装第25.657条铰链操纵系统第25.671条总则第25.672条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第25.673条[删除]第25.675条止动器第25.677条配平系统第25.679条操纵系统突风锁第25.681条限制载荷静力试验第25.683条操作试验第25.685条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第25.689条钢索系统第25.693条关节接头第25.697条升力和阻力装置及其操纵器件第25.699条升力和阻力装置指示器第25.701条襟翼与缝翼的交连第25.703条起飞警告系统起落架第25.721条总则第25.723条减震试验第25.725条[删除]第25.727条[删除]第25.729条收放机构第25.731条机轮第25.733条轮胎第25.735条刹车第25.737条滑橇浮筒和船体第25.751条主浮筒浮力第25.753条主浮筒设计第25.755条船体载人和装货设施第25.771条驾驶舱第25.772条驾驶舱舱门第25.773条驾驶舱视界第25.775条风挡和窗户第25.777条驾驶舱操纵器件第25.779条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第25.781条驾驶舱操纵手柄形状第25.783条机身舱门第25.785条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第25.787条储存舱第25.789条客舱和机组舱以及厨房中物件的固定第25.791条旅客通告标示和标牌第25.793条地板表面第25.795条保安事项应急设施第25.801条水上迫降第25.803条应急撒离第25.805条[删除]第25.807条应急出口第25.809条应急出口布置第25.810条应急撤离辅助设施与撤离路线第25.811条应急出口的标记第25.812条应急照明第25.813条应急出口通路第25.815条过道宽度第25.817条最大并排座椅数第25.819条下层服务舱(包括厨房)第25.820条厕所门通风和加温第25.831条通风第25.832条座舱臭氧浓度第25.833条燃烧加温系统增压第25.841条增压座舱第25.843条增压座舱的试验防火第25.851条灭火器第25.853条座舱内部设施第25.854条厕所防火第25.855条货舱和行李舱第25.856条隔热/隔音材料第25.857条货舱等级第25.858条货舱或行李舱烟雾或火警探测系统第25.859条燃烧加温器的防火第25.863条可燃液体的防火第25.865条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它飞行结构的防火第25.867条其它部件的防火第25.869条系统防火其它第25.871条定飞机水平的设施第25.875条螺旋桨附近区域的加强第25.899条电搭接和防静电保护E分部动力装置总则第25.901条安装第25.903条发动机第25.904条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第25.905条螺旋桨第25.907条螺旋桨振动第25.925条螺旋桨间距第25.929条螺旋桨除冰第25.933条反推力系统第25.934条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装置系统试验第25.937条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第25.939条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第25.941条进气系统、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的匹配性第25.943条负加速度第25.945条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统燃油系统第25.951条总则第25.952条燃油系统分析和试验第25.953条燃油系统的独立性第25.954条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第25.955条燃油流量第25.957条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第25.959条不可用燃油量第25.961条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第25.963条燃油箱:总则第25.965条燃油箱试验第25.967条燃油箱安装第25.969条燃油箱的膨胀空间第25.971条燃油箱沉淀槽第25.973条油箱加油口接头第25.975条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第25.977条燃油箱出油口第25.979条压力加油系统第25.981条燃油箱点燃防护燃油系统部件第25.991条燃油泵第25.993条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第25.994条燃油系统部件的防护第25.995条燃油阀第25.997条燃油滤网或燃油滤第25.999条燃油系统放液嘴第25.1001条应急放油系统滑油系统第25.1011条总则第25.1013条滑油箱第25.1015条滑油箱试验第25.1017条滑油导管和接头第25.1019条滑油滤网或滑油滤第25.1021条滑油系统放油嘴第25.1023条滑油散热器第25.1025条滑油阀第25.1027条螺旋桨顺桨系统冷却第25.1041条总则第25.1043条冷却试验第25.1045条冷却试验程序进气系统第25.1091条进气第25.1093条进气系统的防冰第25.1101条汽化器空气预热器的设计第25.1103条进气系统管道和空气导管系统第25.1105条进气系统的空气滤第25.1107条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排气系统第25.1121条总则第25.1123条排气管第25.1125条排气热交换器第25.1127条排气驱动的涡轮增压器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第25.1141条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第25.1142条辅助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第25.1143条发动机的操纵器件第25.1145条点火开关第25.1147条混合比操纵器件第25.1149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第25.1153条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第25.1155条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第25.1157条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第25.1159条增压器操纵器件第25.1161条应急放油系统的操纵器件第25.1163条动力装置附件第25.1165条发动机点火系统第25.1167条附件传动箱动力装置的防火第25.1181条指定火区的范围第25.1182条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和包含可燃液体导管的发动机吊舱连接结构第25.1183条输送可燃液体的组件第25.1185条可燃液体第25.1187条火区的排液和通风第25.1189条切断措施第25.1191条防火墙第25.1192条发动机附件部分的隔板第25.1193条发动机罩和短舱蒙皮第25.1195条灭火系统第25.1197条灭火剂第25.1199条灭火瓶第25.1201条灭火系统材料第25.1203条火警探测系统第25.1207条符合性F分部设备总则第25.1301条功能和安装第25.1303条飞行和导航仪表第25.1305条动力装置仪表第25.1307条其它设备第25.1309条设备、系统及安装第25.1310条电源容量和分配第25.1316条系统闪电防护第25.1317条高强辐射场(HIRF)防护仪表:安装第25.1321条布局和可见度第25.1322条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第25.1323条空速指示系统第25.1325条静压系统第25.1326条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第25.1327条磁航向指示器第25.1329条飞行导引系统第25.1331条使用能源的仪表第25.1333条仪表系统第25.1335条[删除]第25.1337条动力装置仪表电气系统和设备第25.1351条总则第25.1353条电气设备及安装第25.1355条配电系统第25.1357条电路保护装置第25.1359条[删除]第25.1360条预防伤害第25.1362条应急状态供电第25.1363条电气系统试验第25.1365条电气设备、马达和变压器灯第25.1381条仪表灯第25.1383条着陆灯第25.1385条航行灯系统的安装第25.1387条航行灯系统二面角第25.1389条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第25.1391条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第25.1393条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第25.1395条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第25.1397条航行灯颜色规格第25.1399条停泊灯第25.1401条防撞灯系统第25.1403条机翼探冰灯安全设备第25.1411条总则第25.1413条[删除]第25.1415条水上迫降设备第25.1416条[删除]第25.1419条防冰第25.1421条扩音器第25.1423条机内广播系统其它设备第25.1431条电子设备第25.1433条真空系统第25.1435条液压系统第25.1438条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第25.1439条防护性呼吸设备第25.1441条氧气设备和供氧第25.1443条最小补氧流量第25.1445条氧气分配系统设置的规定第25.1447条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第25.1449条判断供氧的措施第25.1450条化学氧气发生器第25.1451条[删除]第25.1453条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第25.1455条易冻液体的排放第25.1457条驾驶舱录音机第25.1459条飞行记录器第25.1461条含高能转子的设备G分部使用限制和资料第25.1501条总则使用限制第25.1503条空速限制:总则第25.1505条最大使用限制速度第25.1507条机动速度第25.1511条襟翼展态速度第25.1513条最小操纵速度第25.1515条有关起落架的速度第25.1516条其它速度限制第25.1517条颠簸气流速度,VA第25.1519条重量、重心和载重分布第25.1521条动力装置限制第25.1522条辅助动力装置限制第25.1523条最小飞行机组第25.1525条运行类型第25.1527条周围大气温度和使用高度第25.1529条持续适航文件第25.1531条机动飞行载荷系数第25.1533条附加使用限制第25.1535条ETOPS批准标记和标牌第25.1541条总则第25.1543条仪表标记:总则第25.1545条空速限制信息第25.1547条磁航向指示器第25.1549条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第25.1551条滑油油量指示器第25.1553条燃油油量表第25.1555条操纵器件标记第25.1557条其它标记和标牌第25.1561条安全设备第25.1563条空速标牌飞机飞行手册第25.1581条总则第25.1583条使用限制第25.1585条使用程序第25.1587条性能资料H分部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第25.1701条定义第25.1703条功能和安装:EWIS第25.1705条系统和功能:EWIS第25.1707条系统分离:EWIS第25.1709条系统安全:EWIS第25.1711条部件识别:EWIS第25.1713条防火:EWIS第25.1715条电气接地和防静电保护:EWIS第25.1717条电路保护装置:EWIS第25.1719条可达性规定:EWIS第25.1721条EWIS的保护第25.1723条可燃液体防火:EWIS第25.1725条动力装置:EWIS第25.1727条可燃液体切断措施:EWIS第25.1729条持续适航文件:EWIS第25.1731条动力装置和APU火警探测系统:EWIS第25.1733条火警探测系统,总则:EWISI分部附则第25.2001条施行日期附录A附录B附录C第I部分大气结冰条件第II部分用于表明对B分部的符合性的机身冰积聚条件附录D附录E第I部分装有助推动力的飞机重量增量第II部分装有助推动力的运输类飞机性能附录F第I部分表明符合25.853条或25.855条的试验准则和程序第II部分座椅垫的可燃性第Ⅲ部分确定货舱衬垫抗火焰烧穿性的试验方法第IV部分测定热辐射下客舱材料热释放速率的试验方法第V部分测定舱内材料发烟特性的试验方法第VI部分测定隔热/隔音材料的可燃性和火焰传播特性的试验方法第VII部分测定隔热/隔音材料的抗烧穿性的试验方法附录G 连续突风设计准则附录H 持续适航文件H25.1 总则H25.2 格式H25.3 内容H25.4 适航限制部分H25.5 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的持续适航文件附录I 起飞推力自动控制系统(ATTCS)的安装I25.1 总则I25.2 定义I25.3 性能和系统可靠性要求I25.4 推力调定I25.5 动力装置操纵器件I25.6 动力装置仪表附录J 应急撤离演示附录K 延程运行(ETOPS)K25.1 设计要求K25.2 双发飞机K25.3 多于两发的飞机附录L HIRF环境和HIRF设备测试水平附录M 燃油箱系统降低可燃性的措施M25.1 燃油箱可燃性暴露的要求M25.2 表明符合性M25.3 可靠性指示和维修可达M25.4 适航限制和程序M25.5 可靠性报告附录N 燃油箱可燃性暴露和可靠性分析N25.1 概述N25.2 定义N25.3 燃油箱可燃性暴露分析N25.4 变量和数据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A分部总则第25.1条适用范围(a)本规定是用于颁发和更改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

飞机牵引基础规范

飞机牵引基础规范

二、牵引操作及手势
(一)人员分工及站位:
☞ 机上操作员:作为此项工作第一负责人,在飞机牵引
工作中,负责组织、分工和向各岗位人员发出指令。
☞地面指挥员:负责地面与牵引车司机、监护员和机上与
操作员的联络。
☞地面监护员 :负责地面监护,向指挥员报告不正常情
况及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在停机坪、维修坪航空器停放区 的牵引飞机至少一名地面监护人员;路线和区域复杂(如 停放密度大)或能见度低等情况下可按需增加。
1人
接受过该机型的牵引知 识培训,具有一般 勤务资格或以上授 权 接受过该机型的牵引知 识培训,具有一般 勤务资格或以上授 权
1人
负责地面监护,向指挥员报告不正常 情况及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在停 机坪、维修坪航空器停放区的牵 引飞机至少一名地面监护人员; 路线和区域复杂(如停放密度大) 或能见度低等情况下可按需增加。
在牵引飞机进出机位时,地面监 护员应站立在机尾或大翼外侧区 域步行跟随飞机进行监护。
监护人员在跟随过程中,应携带至少两个轮 挡,以备在特殊情况下应急使用。
(五)手势
1.推拖飞机前拖车与飞机连接
伸出左臂,手心 向右,右手伸出 三个手指(拇指、 食指和中指)对 着左手心,由右 向左运动数次。
2.停止拖行飞机
伸出左臂,手心向 下,伸出右臂手心 向左左臂,手心向右,右 手握拳于左手右侧,然后 向右运动数次。
4.飞机可以拖行
伸出一只手,指向拖行方 向,示意拖车司机可以拖 行飞机 。
飞机牵引基础操作规范
维修工程部航线维修中心 2012年4月26日
目录
一、程序规范要求
二、牵引操作及手势
一、程序规范要求
(一)飞机牵引作业标准
(二)人员资质要求

飞机牵引与滑行的规定和程序

飞机牵引与滑行的规定和程序

1简述与适用范围本程序规定了飞机牵引和滑行的安全规则,适用于厦航机务部、厦航分支维修机构和厦航委托维修机构。

2依据文件厦航营运手册《工程手册》。

3术语和定义3.1净距:指两物体最近两点间的距离。

3.2复杂区域:指无滑行线,小于安全距离的和进出机库的区域。

3.3牵引:由牵引车实施的飞机位置的转移,包括推/拖飞机。

3.4滑行:由发动机为动力实施的飞机位置的转移。

4规定4.1人员数量要求:机上1人,指挥员1人,警戒人员的数量和位置根据飞机牵引路线、区域复杂情况、能见度、飞机停放密度等情况决定,至少1人。

4.2牵引人员的资格4.2.1牵引车司机:a)应持有国家安全交通部门颁发的B型以上的车辆驾驶执照和牵引车上岗合格证;b)应熟知牵引飞机的程序;c)应熟知牵引飞机有关的技术要求(如维护手册中转弯角度、牵引速度、翼展、高度、转弯销等);d)应熟知机场内的各标志(指示灯、各种标志线等)。

4.2.2机上人员、警戒员应持有维修人员上岗合格证。

4.2.3指挥员应持有维修人员执照和该型飞机的机型签署。

4.3设备要求:a)牵引车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确认刹车性能良好;b)车上设置对讲机,并开机处于使用状态;c)应有机场车辆通行证;d)牵引杆应符合所牵引飞机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特别是剪切销状态良好);e)地面人员准备好一部对讲机和一部通讯耳机,确保两者处于使用状态;f)应定期检修,整新牵引设备,并保存维修记录。

4.4人员分工和职责:a)人员分为机上人员、指挥员和警戒员;b)人员分工和整个牵引工作过程由指挥员负责;c)指挥员头戴耳机、手持对讲机与机上人员和牵引车司机保持密切联系,指挥员负责牵引安全,在牵引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周围是否有障碍物,牵引杆连接是否正常;随时调动警戒人员,指挥牵引车司机开动牵引车或停车,指挥机上人员松刹车或使用刹车;d)机上人员应熟知机上设备的使用方法,在正常牵引过程中按照指挥员的口令松刹车和使用刹车。

飞机牵引培训A320【大东航放行考试】

飞机牵引培训A320【大东航放行考试】
飞机。 • 在整流罩开着时移动飞机, 可能会损坏整流罩和吊舱结构。
A320飞机牵引规定
• (1) 牵引 • 注: 我们推荐使用带有缓冲系统的拖把。 • 注: 对于涉及牵引杆和牵引车的要求, 参见SIL 09-003. • (a) 可使用前起落架牵引杆接头牵引或推动飞机: • - 在最大重量, • - 以发动机在零和慢车之间。 • (b) 你能够使用MLG 连接件来牵引飞机: • - 发动机停止时, • - 当它陷入泥沼时。 • (c) 如尺寸H 超过 300 mm(11.8110 in.)不要牵引飞机。如你做,
民用航空器的牵引
---熟知所牵引航空器有关的技术要求(如维修手册中规定的航空 器转弯角度、牵引速度、翼展、高度、转弯销等);
---熟练掌握车内通信联络设备的使用; ---熟知机场内的各种标志(指示灯、标志线) 2.指挥员、机上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具有维修人员上岗资格。
民用航空器的牵引
对牵引设备的要求如下: ---牵引车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刹车性能良好; ---车上应配置处于使用状态的对讲机和其他联络设备; ---应有机场车辆通行证; ---牵引车和牵引杆应符合所牵引航空器的要求; ---应定期检修、保养牵引设备,并保存维修记录;
人都必须就座并扣紧安全带。 • 如果座椅安全带没有扣紧, 则当飞机突然停止时可能使人
受伤。
A320飞机牵引规定
1. 工作目的 • 本程序用于在维护构性中牵引飞机或从门区域分离飞机(在无转
弯或多重停止/起动情况下推回然后向前牵引)。 • 注: 不允许操作牵引, 例如牵引一架载有旅客, 燃油和货物的飞机,
从候机楼门或停放区到较远位置。 • 注: 对于客舱和/或货舱地板已拆除的飞机, 建议平稳低速地牵引。
A320飞机牵引规定

飞机牵引极限标线

飞机牵引极限标线

飞机牵引极限标线
飞机牵引极限标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飞机滑行牵引操作时,裙翼和机翼外振应尽量接近极限数值,以达到节能、安全的目的。

飞机牵引极限标线是飞机安全飞行中必不可少的标准,飞机的牵引是受空气流、滑行状态等因素影响的,勿越过极限标线,可以确保飞机安全。

牵引时,由于噪音、翼外振应、节油等因素的影响,飞机的起飞能力也会不同。

牵引极限标线的确定必须根据飞机不同时间、不同初始重量下的性能来确定,以确保飞机性能的可靠性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性。

此外,飞行速度和发动机尾道停止等标准也是适用于牵引极限标线的。

空中政策要求机翼附近的空气流非常重要,故空中政策要求机翼外振应不能超过指定的限度值。

飞行安全性是飞机牵引极限标线设定的首要考虑因素,飞行机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滑行时必须遵守牵引极限标线,因为低于极限数值就会导致发动机损坏,从而危及安全。

所以,飞行机组在飞行前应当仔细阅读飞机牵引极限标线,并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操作,以保障飞行安全和使用寿命。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3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航空器牵引工作程序

航空器牵引工作程序

30.1依据《维修管理手册》、MH/T3011、航空营运人《外站维修管理手册》30.2适用范围温州机场机务维修工程公司30.3人员岗位资格具有一般勤务授权的人员,特种车辆工作人员。

30.4需要的工具和器材牵引车,牵引杆,内话耳机。

30.5工作程序30.5.1有拖把牵引工作程序30.5.1.1航空器牵引工作由航线部具备一般勤务授权的人员承担。

30.5.1.2需牵引的航空器开始上客后,工作人员应尽快达到将要牵引的航空器停放的机位。

30.5.1.3根据工卡要求安装航空器起落架安全销,视需安装前轮转弯旁通销或脱开防扭臂、或脱开尾轮锁,并由勤务人员进行交叉互检确认工作完成情况。

30.5.1.4绕航空器一周确认航空器状态符合MH/T3011.3-2006规定的牵引条件和该机型维修手册中的要求。

30.5.1.5将牵引杆连接到航空器上(具体挂接程序见本章30.5.3)。

30.5.1.6按MH/T3011.24-2006的要求指挥牵引车靠近航空器,将牵引杆连接到牵引车上。

30.5.1.7建立与现场指挥中心、机组和牵引车司机的通话联系。

30.5.1.8在确认指挥员、监护员和机组到位后,撤出轮挡,向机组发出航空器松刹车的指令。

30.5.1.9监护人员根据飞机突出点(航空器两侧翼尖、航空器尾部)与障碍物的距离远近确认监护位置,距离最近的位置为监护位置所处位置,监护人员所处位置需在指挥员视线范围内;30.5.1.10航空器被牵引出机位前,指挥员必须确认:除牵引车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均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域外;廊桥已撤至廊桥回位点;再次巡视飞机机位地面确认无FOD存在。

30.5.1.11发出开始牵引航空器的指令,按MH/T3011.3-2006的规定和该机型维修手册的要求牵引航空器,在牵引航空器过程中,任何人员不得上下牵引车和航空器,不得登车指挥。

30.5.1.12停止牵引前,按该型航空器维修手册规定的行驶距离直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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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牵引飞机的规定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地面牵引飞机的全过程。

2 依据2.1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3011.3-2006《民用飞机的牵引》3 术语3.1 指挥员:指位于飞机驾驶舱和牵引车之间负责联络带耳机的机务人员,为飞机牵引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3.2 净距:指两物体最近两点间的距离。

3.3复杂区域:指无滑行线,小于安全距离和进出机库的区域。

3.4 飞机的牵引:指在地面使用牵引车将飞机从一个地点移到另一个地点。

3.5飞机后推:利用牵引车将飞机从停放位置移到滑行位;3.6 滑行道:从跑道到停机坪间航空器滑行的通道(不包括跑道、停机坪)。

3.7机坪滑行道:位于机坪上供航空器滑行穿过机坪的通道。

3.8机位滑行道:机坪上只作为供航空器进入机位用的滑行道。

3.9长距离牵引:飞机牵引距离超过400米以上3.10机上人员:牵引飞机时,在飞机上进行操作的机组人员或维修人员。

4 职责4.1 维修部门:至少有一名持有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务人员组成的牵引飞机工作小组,在牵引飞机前确认牵引杆良好,指挥员应头戴耳机、手持对讲机与牵引车驾驶员和飞机上人员随时保持联络,负责监护观察飞机、指挥牵引车和飞机的牵引与停止。

飞机在复杂区域和长距离牵引时,指挥员应由持有维修人员执照的整机放行人员担任,维修实施单位车间值班业务干部具体负责落实飞机牵引工作前准备、风险评估和讲评。

题目:牵引飞机的规定4.2车辆保障部门:1)牵引车驾驶员负责将各机型牵引杆拉至所需牵引飞机的位置,按照指挥员的要求并按规定路线及地面标志牵引飞机;2)牵引车与飞机连接好后,牵引车驾驶员不得离开牵引车;3)牵引车将飞机从停放位置移到滑行位后,牵引车驾驶员应将牵引车驾驶至停机位的滑行道旁待命,等飞机滑行后将牵引杆放回指定位置;4.3生产支援部:负责各类飞机牵引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5 规定5.1 驾驶牵引车的驾驶员应:a) 持有国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准许驾驶大型货车及以上车型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和该机场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及牵引车上岗证;b) 熟知牵引飞机的程序;c) 熟知所牵引飞机有关的技术要求(如维修手册中转弯角度、牵引速度、翼展、高度,转弯销等);d) 熟知机场内的各种标志(指示灯、各种标志线)。

5.2 指挥员应持有飞机机型的航线维修授权或持有维修人员执照。

飞机驾驶舱人员需获牵引飞机机型的航线维修授权。

复杂区域实施牵引飞机,必须由4名以上维修人员共同完成,其中指挥员必须有3年以上所牵引飞机机型的整机放行授权,飞机驾驶舱人员必须有2年以上所牵引飞机机型的航线维修授权,监护人员必须有2年以上的维护经验。

5.3 设备要求:a) 牵引车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确认刹车性能良好;b) 牵引车和牵引杆必须符合所牵引飞机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c) 牵引杆必须符合所牵引飞机的要求,每次牵引飞机前应检查是否完好,安全销必须符题目:牵引飞机的规定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5.4人员分工5.4.1飞机上的人员应熟悉飞机上设备的使用方法,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系好安全带,在正常牵引过程中按照指挥员的口令松刹车或刹车;在紧急情况时,应及时使用刹车停住飞机;在牵引飞机的过程中必须观察飞机前方是否有障碍物并始终与指挥员保持联络。

5.4.2 牵引车驾驶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指挥员的口令起步柔和、平稳牵引、按本规范5.7条款规定的牵引速度牵引飞机;在认为对飞机安全有影响时,可自行停止牵引飞机,与指挥员联络后再行牵引;如遇牵引杆断开,应迅速驾驶牵引车远离飞机,同时用有效方式(对讲机或喇叭长鸣)报告指挥人员。

5.4.3 参加牵引飞机监护的机务人员负责观察飞机的有关部位与障碍物的距离,随时与指挥员保持联络,保证飞机安全通过障碍物;在危险情况时可直接使用有效的联络方法立即通知牵引车驾驶员停止牵引飞机。

在停机坪、维修坪飞机停放区域牵引飞机时监护人员的数量和位置根据飞机的牵引路线、区域复杂情况、能见度、飞机停放密度等情况决定。

5.4.4 指挥信号应简单、明确,指挥语言应简洁、清楚,准确。

5.4.5 牵引飞机的准备工作(指挥员确认完成或指挥员安排驾驶舱的维修人员确认完成)参加牵引飞机的维修人员必须完成下列工作,否则不准牵引飞机:a) 检查飞机两侧对应油箱的油量应平衡;b) 检查飞机刹车压力应在正常范围内;c) 检查飞机机轮压力和减震柱压缩量应正常;d) 安装起落架地面安全销,并根据要求安装前起落架转弯销(必须使用专用件)或脱开防扭臂、或脱开尾轮锁;e) 关好登机门、货舱门和各种检查门;f) 检查飞机上的设备和可能发生移动的物品应放置稳妥;g) 打开飞机驾驶舱侧窗或接通飞机内话系统;题目:牵引飞机的规定h) 检查适用该机型的牵引杆的部件正常,将牵引杆连接到飞机上;并确认牵引杆上的轮子(如果适用)完全缩进;安装拖把时两腿应站在牵引杆同侧;i) 检查飞机周围及将牵引飞机行驶路线的范围内应无影响牵引的障碍物,在牵引区域内没有无关人员;j) 在大风天气时,只有在符合维修手册规定的风速限制时,方可牵引飞机;k) 接通飞机的电源和液压源(视情决定);l) 接通航行灯和防撞灯;m) 如该型飞机维修手册中另有规定,应按该型飞机维修手册的要求执行;n) 所有机上人员已坐下。

5.4.6复杂区域实施牵引飞机的维修人员以及牵引车驾驶员必须经过牵引飞机专项培训和复训。

维修实施单位车间值班业务干部具体负责落实复杂区域牵引飞机工作前准备、风险评估和讲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牵引飞机工作人员是否符合维修规范对人员资质的规定,牵引飞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指挥棒、对讲机等)是否能正常工作,天气情况等。

若维修人员一年内未在该复杂区域执行过牵引飞机工作,或未完成每年牵引飞机项目的复训课程,则车间值班业务干部必须在牵引飞机工作现场,其主要职责是对飞机运动轨迹给出正确评估,以及监督整个牵引飞机工作进程。

5.4.7飞机在进入复杂区域时,指挥员必须指挥飞机缓慢停稳,然后对复杂区域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观察整个机库前维修机坪整体状况,灯光照明情况,确定初步的拖机路径;在视野不好的情况下(包括大风、大雨、大雪天气以及夜间),必须打开机身外部照明灯;评估联络工具的有效性,确认牵引飞机工作人员对讲机、指挥棒工作正常,并确认各站位上的维修人员包括牵引车驾驶员能够听到警报声或看见指挥棒闪亮。

5.5牵引车驾驶员必须完成下列工作:a) 检查牵引车,确保各项性能良好;b) 确保牵引车在适当的驱动模式;c) 在牵引车接近飞机时,距飞机20m处点试刹车,确认车辆制动性能良好后,方可接题目:牵引飞机的规定近飞机。

牵引车接近飞机时,不准熄火滑行;d) 在对接拖把前要先踩脚刹车,再松手刹车,再挂档,并且在牵引车接近拖把前进行点刹,确认刹车良好;e) 牵引车离拖把0.5米处须停稳,操纵牵引车重新起步;接近拖把前,操作牵引车以怠速接近拖把。

f) 挂牵引杆时,应先确认飞机周围无任何障碍物,并在维修人员的指挥下,以低速挡接近牵引杆且不得发生碰撞;g) 若接近飞机前发现异常情况,需确认牵引车后部无障碍物,操纵牵引车后退5米进行检查和处理。

h) 牵引车驾驶员应明确牵引路线、停机位、牵引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5.6 联络5.6.1各维修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在实施推/拖飞机工作前,指挥员需核查指挥员、监护员与牵引车驾驶员之间是否已建立有效的联络方式,特别在夜间牵引飞机时,飞机监护员需使用指挥棒与指挥员之间建立双向通信联系,指挥员的移动位置需时刻处在牵引车驾驶员的视线范围内,同时使用指挥棒发出有效通信信号,牵引车驾驶员如在推拖飞机工作中不能看见指挥员或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有权停止飞机牵引工作。

飞机牵引工作使用的对讲机必须放在机下,确保机下维修人员与牵引车驾驶员及时收到塔台指令。

5.6.2飞机后推时,指挥员应随时与机组保持联络,并根据机组给出的指令给牵引车驾驶员发送推/拖飞机信号:a)指挥人员观察飞机四周及推出路线无障碍物后,面向拖车司机按MS01.009给出松刹车手势,随后用食指先指点自己的鼻子,再指向飞机推出后飞机机头的朝向,最后翘起大拇指(表示飞机可以推出)。

b)飞机推到位后指挥人员翘起大拇指(表示飞机推到位,可以停止推机),等飞机完全停稳后通知机组刹车,可以启动发动机。

得到机组刹车已刹的指令后,面向牵引车驾驶员按MS01.009给出刹车手势,并配合司机拆除拖把与飞机的连接。

题目:牵引飞机的规定c)拖车司机得到指挥人员手势后翘起大拇指表示收到指令,按给出的指令执行。

5.6.3 维修人员与牵引车驾驶员使用对讲机或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联络;维修人员之间使用飞机内话系统或其他有效的办法进行联系。

5.6.4长距离牵引时:牵引车驾驶员应随时与塔台保持有效的联络。

5.6.5联络中断时,应停止牵引飞机,直至恢复联络为止。

5.7拖/推飞机的速度和转弯角度a) 在机坪滑行道牵引飞机的直线行驶速度不应超过10km/h;在开阔地带,无障碍情况下不应超过15km/h.b) 通过障碍、复杂区域、有坡度地带的速度不应超过1.5km/h;c) 夜间和特殊天气拖飞机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km/h;d) 转弯时的速度不得超过3km/h;e) 在牵引飞机进人停机位置的速度不得超过3 km/h;f) 推飞机的速度不得超过5km/h;g) 拖/推飞机的转弯角度,必须遵守维修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标志线)。

5.8 维修人员使用拖把前,需对拖把剪切销及锁定机构进行检查,使用中若发现拖把损坏,应禁止使用,需立即挂牌隔离,并立即通知本单位生产支援部。

将牵引杆与飞机连接好后,再指挥牵引车驾驶员将牵引车与牵引杆连接好。

5.9指挥员戴好耳机,在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撤出轮挡,并发出飞机松刹车的指令。

5.10指挥员发出开始牵引飞机的指令,如遇飞机刹车压力不够、航行灯不亮等特殊情况,应事先通知牵引车驾驶员。

5.11开始牵引飞机时,机轮没有转动前不得转弯,在飞机停止拖动前,必须确保牵引车与飞机中线成一直线,并将机轮摆正。

5.12在牵引飞机过程中,应按标志线行驶,牵引中的飞机与停放的飞机或移动中的障碍物(例如客梯车等)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a) 翼展在24m以下的飞机的净距不小于3m;题目:牵引飞机的规定b) 翼展在24m一36m的飞机的净距不小于4.5m;c) 翼展在36m以上的飞机净距不小于7.5m。

5.13牵引飞机时牵引车应缓慢起步,感觉飞机不动时,应立即与指挥员联系,查明原因,不得盲目加大油门。

牵引车刹车时动作要柔和,在牵引飞机过程中不允许猛转猛停的动作。

5.14在牵引飞机过程中,不允许人员上下牵引车和飞机,地面维护人员不允许跨越牵引杆,指挥员应与拖车、牵引杆、前起落架间至少保持3m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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