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案例1分析: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对短信,电话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 者其它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 日以上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某班正在举行元旦晚会,突然闯进来几个社会 小青年,有的手中还持有刀,匕首等管制刀具, 他们声称是来观看晚会的,老师及时与当地派出 所取得联系,几分钟后,派出所拘留了这几个社 会小青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逐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
4、学生小李因为家庭困难在学校园里盗窃了 一部手机,该手机购入价格为1200元,小李将 其500元卖出,公安机关发现此案后将电脑追 回,鉴定价格为800元。小李的行为应该如何 处理。
3、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与家人从益阳到长沙办 完公事后,前往长沙烈士公园游玩。当他们乘坐 的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 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 身体挡在门口, 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 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 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 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
起刑数额1千。 价格是指鉴定价格,不是购买价格。 如果是多次盗窃(三次以上)或累计数额 达到处罚的标准,也适用刑法。 不够处罚的话就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行 政处罚,罚款或拘留(15天以下)。
1、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 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 2006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 某开始交往。2006年3月,单某以感情不和 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 所致,遂通过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 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 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 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 为给予了罚款处罚。
治安管理案例

8、公共集会
某市一公园准备在中秋节举办大型赏月游园会, 预定门票很快售完,公园见市场前景看好,便在公 园能容纳的客流量之外又加售了大量门票。中秋之 夜,大量游客拥进公园,再加上公园的引导、管理 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园内的隧道、桥梁多处拥堵, 有些游客已被挤伤,而公园门外还聚集着大量游客 要入园赏月。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根据 《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对此事件如何处理?
(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陈某、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怎样 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 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 百元以下罚款。”
10、卖淫嫖娼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 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 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杨二人结识后, 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教唆杨卖淫“挣钱”。 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 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放风,杨某与该男子 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 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 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 给了杨某20元钱,崔、杨两人到房间正准 备奸宿时,被查获。
6、私拉电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典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典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些经典案例。
你说假如有个人,喝多了酒在大街上撒酒疯,还骂人砸东西,这是不是太不像话了?就有这么个例子,老王那天晚上和朋友喝嗨了,回到家附近就开始闹腾,周围邻居都被吵得不行。
警察来了,他还不收敛,还冲着警察大喊大叫。
嘿,你说他这不是自找麻烦嘛?最后,老王就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处理了。
这就叫不作死就不会死啊!
再给你们说一个,有俩小年轻,在商场里因为一点小事就打起来了,打得那叫一个凶啊!周围人劝都劝不住。
那场面,跟斗鸡似的!他们这样扰乱公共秩序,能不被管吗?结果当然是被警察带走接受处罚啦。
这不就是典型的控制不住自己脾气,给自己找麻烦嘛。
还有啊,有些人为了好玩,在网上乱散布谣言。
比如说有人造谣说某个地方要发生大地震,弄得人心惶惶。
这可不得了啊!这不仅会引起大家的恐慌,还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呢。
这种行为,能不被处罚吗?
这些例子都告诉我们,《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不是摆设啊!它就是用来约束那些不守规矩的人的。
我们每个人都得遵守法律,不然就得承担后果。
想想看,如果你生活的地方乱哄哄的,没有秩序,你能安心吗?所以啊,大家都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别去触那霉头,咱平平安安、稳稳当当的生活不好吗?这就是我的观点,没毛病吧!。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张某在某酒吧喝酒后,因为与他人发生口角,情绪失控开始打架。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张某控制住,并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承认自己是因为酒后失控才发生了打架事件。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酒后滋事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过审理,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李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罚款李某在某商场内大声喧哗,引起了周围顾客的不满和围观。
商场保安立即对其进行劝阻,但李某不听劝告,继续大声吵闹。
商场保安遂报警并将李某控制住,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
经审查,李某承认自己是在商场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罚款。
最终,李某被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三: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王某在街头被警方盘查时,被发现携带了一把长度超过规定的管制刀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审理,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的事情,以免受到法律的处罚。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警方也应该依法进行处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1. 抢劫案:某人利用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治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抢劫犯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2. 盗窃案:某人擅自进入他人住所,盗窃财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犯将面临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故意伤害案: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犯将面临刑事处罚,并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4. 寻衅滋事案:某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制造纠纷,引发了一系列激烈的冲突,扰乱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者将面临治安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5. 赌博案:某人在公共场所或秘密场所进行赌博活动,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赌博者将面临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
6. 妨害公务案:某人阻碍、干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扰乱了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妨害公务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7. 违反禁止令案:某人违反政府或公安机关发布的治安禁止令,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扰乱了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禁止令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8. 传播淫秽物品案:某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严重污染社会风气,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9.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某人组织、参与聚众闹事,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10.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某人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制造恐慌氛围,扰乱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以上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形式的违法行为如何扰乱社会治安,严重威胁社会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案例一:盗窃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对盗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在某市某小区,李某因为未能顺利找到就业,面临经济困难,为了生活所迫,屡次盗窃他人私人财物。
不料,在一次盗窃时被小区物业发现并报警。
警方迅速介入,将李某抓获,并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等手段,确认了他的盗窃事实。
根据事实和证据,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所盗物品的价值和犯罪情节来决定的。
据了解,李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在五百元左右,并且他是因为面临经济困难才进行盗窃行为,具有强烈的非法占有目的,但又没有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社会危害性较低。
基于以上情况,警方对李某进行了相应的惩罚,依法判处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以及对不同案例的因案制宜的原则。
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施行有力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一方面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聚众滋事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聚众滋事是指三人以上的人共同进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他人进行殴打、侮辱、威胁等违法行为。
这类行为在社会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近期,某市某大街上突发了一起聚众滋事事件。
在该事件中,大约十名年轻人聚集在一起,手持棍棒、砖块等工具,在公共场所肆意打砸,辱骂过往行人,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地警方迅速调查此事,并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确认了该团伙的违法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滋事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经过审查,警方发现该团伙成员中有两人是主要犯罪分子,其余为跟从者。
主要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其他违法活动获取暴力工具,其行为涉及到人身伤害和公共财物的破坏。
法律案例分析--恶意投诉举报,索要赔偿,涉嫌敲诈勒索!

法律案例分析--恶意投诉举报,索要赔偿,涉嫌敲诈勒索!【案例简介】杨某到某超市称其24元购买的水饺系过期食品,要求超市赔偿其500元损失,如果超市不同意,将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超市负责人为了息事宁人,赔偿杨某500元。
后超市负责人发现从未购进同批次水饺,怀疑杨某是恶意索赔,遂报警。
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杨某如实供述了其携带过期食品恶意向超市施加压力进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审判结果】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杨某敲诈勒索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点评】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敲诈勒索的处罚。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二、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的最主要的特点。
威胁或者要挟,是指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及其亲属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或者压力,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能涉及被侵害人的多方面,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如以对被侵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侵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侵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
威胁或者要挟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三、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少量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包括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财物。
治安管理法律案例分析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居民数量不断增加,邻里纠纷也随之增多。
2021年5月,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邻里纠纷案,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关注。
以下是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甲某和乙某系同一栋楼的邻居,甲某住在8楼,乙某住在9楼。
因两家孩子年龄相仿,两家时常互相照应。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之间因孩子玩耍、噪音等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
2021年4月,甲某家的孩子在家中玩耍时,不慎将乙某家的窗户玻璃打碎。
乙某认为甲某家的孩子故意损坏其财产,遂与甲某发生争吵。
此后,两家关系逐渐恶化,矛盾升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甲某家在装修时,因施工噪音影响了乙某家的休息。
乙某多次上门理论,要求甲某停止装修,但甲某认为装修时间已向物业报备,并无不当。
双方协商不成,乙某遂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双方矛盾的原因,遂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注意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噪音对乙某的影响。
同时,民警也对乙某进行劝说,让其理解甲某装修的必要性。
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甲某承诺在装修期间尽量减少噪音,乙某也表示理解。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甲某并未完全遵守承诺,噪音仍然对乙某家的休息造成了一定影响。
乙某再次报警,民警再次赶到现场进行调解。
在民警的见证下,甲某和乙某签订了一份《邻里关系协议》,约定甲某在装修期间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乙某因噪音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活、学习、休息受到严重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甲某和乙某因邻里纠纷导致矛盾升级,甲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影响了乙某的正常休息,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民警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采取降噪措施,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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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网民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数据江苏南通网民柳某日前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致某企业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一定损失,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首起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案例。
今年3月17日,南通网监部门接到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案: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该公司用于网络经营服务业务的ftp服务器遭到攻击,被人上传了文件提供网友下载,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接报后,南通警方立即组织侦破。
3月20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柳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作案用的台式兼容机一台。
据柳某交代,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其在南通彩波影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业务关系获得了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tp的两个用户账号。
随后,柳在家上网时多次登录该ftp服务器,觉得其网络空间大、上传速度快,可以“借用”来上传文件,提供给网友下载。
3月13日下午,柳某在明知会给该公司ftp的正常使用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仍登录该ftp 服务器上传了“盟军敢死队4”的游戏文件到该服务器的某文件夹,随后又将提供下载的网址上传到了“游侠补丁网”网站的论坛上。
柳某通过使用ftp服务器管理软件查看,发现共有15名左右网友进行了下载。
南通网监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行为,警方据此决定给予柳某行政拘留5天、收缴作案工具的处罚。
依《治安处罚法》一偷窥者被拘留近日,顺义警方抓获一名偷窥女保洁工人洗澡的嫌疑人。
日前,该嫌疑人已被顺义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13天,成为自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首个因偷窥而被拘留者。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
”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
民警随后将在该公司工作的男子王某抓获。
据其交待,他平时爱看黄色光碟,继而对女性产生了幻想,有了偷窥的想法,当天在去四楼女卫生间准备偷窥时,发现里面似乎有人洗澡,于是他先偷窥,后脱光冲入。
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由于王某情节十分严重,且冲入浴室,因此,警方按照寻衅滋事的相关条款,作出对其拘留13天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关于小女孩被狗追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厦门市首起宠物扰民事件以主人道歉收场因小狗追赶,导致小女孩摔跤,为此小女孩的妈妈和狗主人闹进派出所,坚持要按照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最后以狗主人赔礼道歉尴尬收场。
前天下午,顾女士带着6岁的女儿去莲花公园散步,没想到女儿被一只小狗追吓,摔青了小腿不说,事后还一直处在惊吓中。
顾女士说:“当时,女儿正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耍,狗突然冲过来,女儿逃跑时被石块绊倒在地,紧跟着小狗就要扑到孩子身上去。
”顾女士慌忙将狗踢开。
这时,狗主人不高兴了,骂顾女士没有爱心。
顾女士发现女儿的小腿青了一小块。
想到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放任狗咬人列为新的处罚范围,顾女士拉着狗主人到嘉莲派出所讨说法。
顾女士说:“主人既没给狗办证,遛狗时又没拴上狗链,把我的孩子吓成这样,说什么也不能就这么算了。
”嘉莲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让狗主人给顾女士道了歉。
可顾女士觉得这远远不够。
据悉,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曾律师认为,小孩子被惊吓但没有造成具体后果,属于民间纠纷。
但养狗人必须注意,如果因主人没有管理,如不上锁链,纵容、指使狗咬伤他人,构成轻伤,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案情」原告:骆淑芬,女36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后街33号。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平顺,局长。
第三人:董焕芝,女,49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后街33号。
第三人:范志华,男,29岁,汉族,天津市工人俱乐部职工,住址同上。
第三人:陈宝运,女,30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址同上。
董焕芝与范志华系母子关系,范志华与陈宝运系夫妻关系。
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与原告骆淑芬系同院邻居。
双方平素关系不睦。
1990年7月15日晨8时许,骆淑芬将自家门前的雨水向院内地漏清扫,董焕芝见状便将骆淑芬扫向地漏的雨水往回扫,范志华也帮其母往回扫雨水,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此时,董焕芝的丈夫范恩财用污秽下流语言辱骂骆淑芬。
范恩财离开现场后,范志华继续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进行侮辱。
骆淑芬在此情况下,打了范志华一记耳光。
范志华、董焕芝、陈宝运便共同对骆进行撕打,范志华踢伤骆的腹部,被群众拉开后,董焕芝、陈宝运阻止骆离开现场,继续揪打骆淑芬,致其当场昏迷。
经医院诊断:骆淑芬“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
董焕芝“左手软组织挫伤、右前臂表皮挫伤”。
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的行为引起了在场围观群众的公愤。
对此,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分别以“殴打他人”为理由,给予董焕芝拘留十五日处罚;给予陈宝运拘留十日处罚;以“公然侮辱妇女”为理由给予范志华拘留十五日处罚。
董焕芝、陈宝运、范志华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天津市公安局经复议认为:董、骆两家此次纠纷,双方互有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理由,对董焕芝改裁罚款200元;对陈宝运改裁罚款100元;以“侮辱他人”为理由,对范志华改裁罚款200元。
骆淑芬对申诉裁决不服,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董焕芝故意滋事,挑起事端,且殴打原告骆淑芬致伤;第三人范志华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语言及手势,公然对原告骆淑芬进行侮辱,情节严重。
根据第三人董焕芝、范志华的违法事实,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予以罚款处罚,显失公正。
第三人陈宝运殴打他人,情节一般,给予罚款100元处罚,并无不当。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范志华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二)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董焕芝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三)维持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对第三人陈宝运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申诉裁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第三人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均不服,分别以法院判决干涉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认定事实不符为理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的行为虽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被上诉人骆淑芬的作法也有不妥之处。
上诉人董焕芝、陈宝运、范志华共同殴打被上诉人骆淑芬致伤,上诉人范志华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当众公然侮辱被上诉人骆淑芬,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确认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对上诉人范志华、董焕芝的罚款处罚显失公正,并无不当。
该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1年11月29日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评析]天津市公安局的申诉裁决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其理由是:(一)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有以下特征:1.情节恶劣:范志华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淑芬进行侮辱、谩骂,内容十分下流污秽;范志华、董焕芝对骆不仅侮辱、谩骂,还行揪打,属两种违法行为。
2.后果严重:骆淑芬被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三人揪打后,当场昏迷,致使其患“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
骆淑芬的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
3.社会影响很坏:纠纷发生过程中,有数十名群众围观,对董焕芝一家人的蛮横行径愤慨不已,董家的言行已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根据以上情节,一裁机关对董、范予以拘留处罚是正确的;二裁机关又改为罚款处罚,实属显失公正。
(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显失公正与一般的不公正不仅具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具有性质上的变化。
显失公正的处罚,畸轻畸重,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正原则,它意味着对行政职权的滥用。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虽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并非任意裁量权,也不是不受监督的权力。
行政主体应该根据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社会环境、社会影响和群众情绪等实际情况,依照公正合理原则和行为与处罚相称原则,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正确的裁决。
如果任意裁量,必须导致显失公正。
对此,人民法院依法有权予以变更。
酒后干扰轨交运营一醉酒男子在轨道交通二号线寻衅滋事,导致列车先后在世纪公园站、张江高科站延误总计达10分钟之久,现该男子已被警方依法治安处罚。
当晚23时15分许,轨道交通二号线开往中山公园站方向的下行线列车已停运。
一男子醉酒后在地铁二号线世纪公园站站台大声叫嚣,要坐车返回静安寺站。
车站工作人员耐心向他解释,但他拒不服从,反而强行跳入下行线隧道,躺在道床上。
车站工作人员将其拉上站台。
23时21分,开往张江高科站的地铁列车进站,此人强行拉开车门,闯入车厢,打骂乘客和工作人员,使列车在世纪公园站停运5分钟。
车站工作人员当即报警。
由于该男子扰乱地铁运营秩序的严重后果,轨道警方对他依法做出治安处罚决定。
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案件泰兴籍吴某宁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被江都交警查获 机动车被扣押至江都利群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