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国际刑法 教学课件
国际刑法概念

国际刑法概念国际刑法是一种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处罚跨国犯罪行为。
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追求正义。
1. 概念和历史:国际刑法是一种治理跨国犯罪的法律框架,涵盖恐怖主义、战争罪行、人权侵犯等跨国性犯罪行为。
国际刑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最初的尝试包括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条约制定。
此后,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和纳粹战争罪行的暴露,国际刑法的发展进一步加速。
2. 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国际刑法的核心机构,其职责是调查和审判最严重的国际刑法犯罪。
国际刑事法庭于2002年成立,其主要管辖领域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和迫害罪等。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国际级别的司法机构,以确保对最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惩处。
3. 跨国犯罪和国际合作:国际刑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应对跨国犯罪。
例如,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毒品走私等犯罪行为不受国家边界的限制,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进行调查和追诉。
国际刑法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和交流渠道,促进国家之间的协作,以打击跨国犯罪。
4. 人权保护:国际刑法起着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
人权侵犯不仅限于国内领域,跨国犯罪行为也可能导致严重的人权侵犯。
国际刑法通过规范和追究战争罪、反人类罪、强奸和奴役等行为,以确保对加害者的追究和给予受害者救济。
这种追究和救济的机制为千百万受害者提供了声音和公正。
5. 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国际刑法包括个人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
个人刑事责任是指追究个人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国际刑事法庭主要负责此项工作。
而国家责任是指追究国家对犯罪行为、恶行或持续人权侵犯的负有的责任。
国际刑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通过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来强化国家责任,以减少跨国犯罪和人权侵犯。
6. 法律原则和规定:国际刑法建立在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之上。
如主管国家的管辖权、不容许大赦、禁止逃避现行国际法等原则。
这些原则和规定确保了国际刑法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国际刑法

反人类罪
危害人类罪
反人道罪
the Crime Against Humanity
历史 概念
例
历史形成 1920年8月10日,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
其和约”时首次提出反人类罪这一法律概念 ;
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的宪章、前南国际
刑事法庭规约、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中皆
有规定。
但《罗马规约》规定最为明确和祥尽
von Hagenbach)将军占领莱茵河上游
的布赖萨赫(Breisach)后实施的罪行 进行了审判,并最终以其违反战争规则 而判处其死刑。
历史
近现代社会对战争罪犯的审判如
两次世界大战后的战犯审判、前南斯
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
法庭等对战犯的审判等。
侵略罪
概念 历史
概念
至今没有形成被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定义。
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
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 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 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 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 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罪;(11)故意造成重 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 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包括: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例如恐怖
主义犯罪);违反习惯国际法规则、强行法
规则的犯罪(例如海盗罪、酷刑罪等)。
2、一般国际犯罪
一、与战争有关的犯罪 1.侵略罪 3.危害人类罪 4.战争罪 6.非法持有、使用和放置武器罪 8.充当外国雇佣军罪
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
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4 )故意发动攻击,明 知这种攻击将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 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 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利益相比显然是过分的;(5 ) 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非军事目标的不设防城镇、村庄、 住所或建筑物;
国际刑法学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影响
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刑法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基本原则,从当 前国际刑法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的两种模式上分析,国际刑 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主权国家,尊重国家主权已经成为 国际社会共同追求的基本理念,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 发展同样应体现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但同时也要求主 权国家履行其所签订的条约、公约中规定的义务,积极提供 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此外,国际刑法在追求以国家主权为 轴心的基础上向保障人权领域扩展,从而使国际刑法的基本 原则蕴涵了国际人权保障的内容。
二、国家刑事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产生的影响
综合国际法和国家刑事法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产生的影响可见,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包 括如下内容: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合法性原 则、普遍管辖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刑 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第二节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家主权与刑事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派生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国际刑法的直接渊源
1 公约,是指在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持或赞助下或在国际会议上
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问题经谈判而订立的专门规定事项的多边 条约。
2 习惯法是习惯运动的进程,通常是指经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
社会习惯。
3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在所有或大多数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
自然为各国所称许而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加以适用的法律原则。国 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并非国际刑法的唯一渊源,《国际法院规约》 强调“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与具有针对性的制定 法或国际公约及国际习惯法相比,一般法律原则属于尽可能得到 国内法认可并加以适用的普遍性原则。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二)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第二节 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由相互联系、 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 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一、犯罪构成的内容
➢犯罪主体 谁实施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 在什么心态下实施的 ➢犯罪客体 行为损害了什么 ➢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具体内容和结果
故意杀人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犯罪概念
犯罪是一切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 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 能造成这样、那样损害的特性。 1、质与量的辩证统一; 2、内容同一与形式多样的辨证统一; 3、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辩证统一; 4、稳定与变化的辩证统一; 5、客观存在与主观评价的辨证统一;
第三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 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 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主体自然ຫໍສະໝຸດ (年满14周岁)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犯罪客体
人的生命权
犯罪客观方面 剥夺人生命权的行为
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 主、客观统一性 ➢ 社会危害性 ➢ 法定性 (如《刑法》第232条)
第三章刑法课件.ppt

犯
罪 过
过失 疏忽大意 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 认识因素:已经预见 意志因素:轻信避免
罪
意外事件 认识因素:不应当预见(无预见义务)
主 观 方 面
犯罪目的 目的:实施犯罪所要达到的效果(影响定罪与量刑) 犯罪动机 动机:实施犯罪的原因(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刑法》第13条—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
特征: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处罚性
注意:《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如何理解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 国事犯与普通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侮辱、诽谤、虐待、侵占)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概述(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既遂、预备、未遂、中止)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
总则 犯罪排除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一罪与数罪(法定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刑罚的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驱逐) 刑罚的具体适用 (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缓刑 行刑情节:减刑、假释) 诉讼时效 (刑罚的消灭、其他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禁止刑法以外的习惯法判例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三讲,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幻灯片PPT

社会危害程度
(1)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行为的手段,实施的时
间、地点及产生的后果; (3)行为人情况及主观因素。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规
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法为广义刑法,不仅指刑法典, 刑法典也不仅是指刑法典分则。
(三)犯罪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
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注:应当不等于必须处罚,也不 等于实际上一定会受到刑罚处罚。
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 罪的总标准,而犯罪构 成是划分罪与非罪、此 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2、具有盗窃的故意,并具有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实施了 盗窃行为;
4、被盗自行车价值超过500元。
特征
(一)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三)由刑法总分则加以规定。
刑法 总则
刑法 分则
具体 要件
一般 要件
二、要件
一般要件,指一切犯罪构 成所共有的事实特征,是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 备的要件,也称为基本要 件、必要要件或共同要件
例外情况
1、法定免除情节:自首和立功、 预备与中止、从犯和胁从犯等;
2、酌定免除情节:第37条“犯 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3、超过追诉时效或犯罪人死亡。
相
互
关 系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结果 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 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客体 客观
主观 主体
一般要件,指一切犯罪构 成所共有的事实特征,是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 备的要件,也称为基本要 件、必要要件或共同要件
刑法第三章4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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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
1、本质:相对自由意志——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 力和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2、内容
(1)辨认能力: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意义、性质、 后果的辨别认识能力
(2)控制能力:决定自己行为是否以行为触犯刑 法的能力
(3)二者关系:辨认能力是基础和前提;控制能
力是关键。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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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1、定义: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 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划分: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 (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不满18——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计算: (1)年龄的计算方法:周岁/公历的年、月、日/生日的第2日 (2)年龄的计算基准:行为时/结果时? (3)跨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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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学标准 行为时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法医或精神病专家可以直Βιβλιοθήκη 得出行为人不负刑事责 任的结论吗?
2、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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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功能丧失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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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 1、认定标准:
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 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3章_国际犯罪概述

(三)国际犯罪的主体
国际犯罪主体,是指依据国际刑法规定,实 施国际罪行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者。 1、国际犯罪以个人的犯罪行为为基础,国际 犯罪的刑事责任以“个人刑事责任”(individu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为基本原则。 2、在现代社会,国际犯罪也可以由团体(或 组织)实施。 3、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是一个长 期争论的话题。
二、国际犯罪构成的概念
国际犯罪构成,是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决定 行为的国际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 国际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三、国际犯罪构成的特征
(一)国际犯罪构成是成立国际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国际犯罪构成是对行为的国际危 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诸事实特征的统一
特点
国际刑法发展的滞后性以及规范的分散性、不 统一性相当突出。国内刑法由一国立法机关制 定,具有完整的规范体系。 国际刑法的间接适用模式决定了国际刑法在裁 量和执行刑罚上具有不确定性。罪刑法定原则 是国内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国际刑法中的表 现是不完整的。 国际刑法公约中的罪刑规范具有独立于国内法 的特点。
特征三
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成立国际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 观要件是认定犯罪和实行处罚的依据,具有国际 法的拘束力。 缔约国或加入国在立法时,要考虑国内刑法规范 与国际公约规定的衔接问题。 如我国1979年刑法在反革命罪一章中规定有以反 革命为目的的劫持飞机罪,其适用范围较窄。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 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修订为劫持航空器罪,删 除“以反革命为目的”的构成要素,将“飞机” 改为“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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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犯罪构成说明了某一具体行为的国 际违法性和危害性。
第三章 国际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三)国际犯罪构成是行为者构成国际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法定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总
和。 五、国际犯罪的法定要件 巴西奥尼教授认为,国际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
件:实质要件、心理要件、因果要件和危害结 果要件。 问题:指出该观点的缺陷之处? (一)国际犯罪客体要件,是国际刑法所规定 的,成立国际犯罪所必须侵犯并且已被侵犯的 合法权益。
六、国际犯罪的分类
第三章 国际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关于国际犯罪类型的划分,在国际上很不一致。这是 由于学者们据以划分国际犯罪类型的标准不同造成的。
巴西奥尼教授就曾采用三种标准对国际犯罪进行分类: A以国际犯罪的主体为标准;B以国际犯罪侵犯的国际 社会的利益为标准;C以国际犯罪的严重性为标准。 根据不同的目的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犯罪进行分类, 这是巴西奥尼教授在对国际犯罪进行分类时所表现出 来的一个特点。
第三章 国际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一、国际犯罪的概念
如同“国际刑法”一词一样,国际犯罪这一术 语也在多种意义上被使用。巴西奥尼教授在 《国际刑法典草案》总则的第四条第一款为国 际犯罪所下定义为:国际犯罪是在本法典分则 中所列出的任何犯罪,或在国际公约中确认的 犯罪行为。
国际犯罪作为国际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一个历史范畴。国际犯罪是指严重危害人类 和平或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国际刑法作为犯 罪所禁止,并依照国际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的行为。
第三章 国际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以此作为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国际犯罪、构 成何种国际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如何的标 准问题。简言之,国际犯罪构成是国际刑法规 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严重国际危害性而表明该 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
四、国际犯罪构成的特征 (一)国际犯罪构成是由国际刑法规定的——
考虑到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不同的特点,我们将国际 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国家行为或国家政策有关 的犯罪;另
(二)国际犯罪客观要件,是国际刑法所规定 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三)国际犯罪主体要件,是国际刑法所规定 的,实施国际犯罪的主体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
(四)国际犯罪主观要件,是国际刑法所规定 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 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