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江府办[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9]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江门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以政府财政资金、国有、集体自筹资金和其他公有资金或以相同性质资本、资产投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其他专业工程招标投标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发改、财政、审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投标资格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资金落实才能进行招标的规定。
招标人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必须公布根据国家定额、计价规定和信息价计算出来的招标控制价。
凡招标人没有政策或市场依据、任意降低依据国家定额标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应允许投标人就其合理性提出质询,招标人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引发争议并导致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江府〔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江府〔2015〕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7日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 —2020年)目录第一章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第一节发展现状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建设目标第三章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第一节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第二节推进商务诚信建设第三节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第四节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第四章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第一节加强诚信文化的宣传普及第二节强化诚信教育培训第三节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第五章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第一节完善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第二节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三节支持建设商业征信系统第六章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第一节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体系第二节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第三节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四节加强区域信用联动与合作第七章重点工程第一节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第二节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第三节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诚信建设工程第四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第五节诚信绿卡计划及特色行业信用建设工程第六节重点人群诚信建设工程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强政策支持第三节加强督查考核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广东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广东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广东省建筑业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企业之间的信用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企业信用良好,有的企业存在信用问题。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的信用可靠性,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以及保障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持续健康发展,广东省制定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二、评价指标和权重1.企业基本信息(10%):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建筑业综合信用评价(30%):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企业的市场声誉、业务持续性、守信概率等。
3.工程质量评价(20%):评价企业的工程质量,包括工程验收合格率、施工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4.安全生产评价(20%):评价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监管处罚情况等。
5.信用记录(10%):评价企业的信用记录,包括民事纠纷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6.信用守信激励(10%):评价企业的信用激励情况,包括获得荣誉称号、参与信用改进措施等。
三、评价程序1.信息收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评价机构等从事建筑业信用评价的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工程质量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等。
2.信息核实:评价机构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信用评估: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和权重,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估和打分,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4.外部公示:评价机构将信用评价报告进行公示,供社会各界参考和查询。
5.信用记录更新:评价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评价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评价结果和影响1.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指标和权重,企业根据得分可以分为不同等级,如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等。
2.影响:评价结果将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声誉产生影响,信用优秀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工程项目和资金支持,信用较差的企业可能失去市场和信任。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xx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以及依法纳税的行为。
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引为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登记、采集、评价、计分、公布、应用等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准确,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评价部门职责及分工(一)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落实具体工作责任人,按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
(二)各信用评价单位对参与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可采用大检查、两场联动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三)江门市本级评价部门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
各市(区)评价部门的任务分工,由各市(区)住建部门参照市本级的做法制订执行。
二、信用管理工作流程根据《办法》和《标准》规定,结合实际,细化信用管理各项工作,具体流程如下:(一)基础信息登记由建筑业企业自行登录“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记企业基本信息,按系统要求上传有关附件资料,系统自动公示3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得基本信用初始分100分。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多类资质的,应按资质类别分别登记。
(二)信用经营及良好行为加分建筑业企业对照《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A1)、(B1)、(C1)、(D1)、(E1)、(F1)》进行申报,自行录入信息系统并上传依据附件,公示3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加分依据包括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附件2)等。
企业申请信用经营及良好行为加分的,当日提交的申报内容,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三)不良行为扣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信息,由工程所在地评价单位进行采集,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A2)、(B2)、(C2)、(D2)、(E2)、(F2)》进行扣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粤建许函〔2023〕820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纾困解难,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三级资质延期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
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起,可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证书信息不一致的,请企业向发放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电子证书。
二、关于省级审批资质延续(一)延续权限和时限规定。
除本通知第一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外,由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我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一、招标人资质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工程要求招标人的资质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且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600万元。
根据江门市有关规定,投标人必须已入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资人资格预选名录》不限制投标人数量。
二、评标标准及办法根据《江门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本工程评标采用“商务+信用”的评标办法。
评标总得分=商务标得分*标重(85%)+信用评价仪权重(15%)商务得分根据招标的招标扳价确定,信用评价的开标当天江门建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准。
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如下:附件:评标定标办法1、评标办法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江建[ ]366号) 、(江建函[ ]95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粤建市[ ]7号)”的要求,本次招标采用“商务+信用”的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份数、装订、密封和标志进行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进行以下两轮评审:第一轮评审:评委对投标人的辅助标进行评审。
第二轮评审:评委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
2、开标、有效性审查及包封是否符合要求(1) 开标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人公开仪式。
(2) 开标程序校验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人员的身份(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到→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送交给评委对投标文件的份数、装订、密封和标志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宣读检查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开启辅助标书→当众宣读各投标人的工期、质量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移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辅助标书的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宣读辅助标书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开启商务标书→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代表签名确认→移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商务标书的初步评审→宣读经过商务标书的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详细评审→定标。
(3) 投标文件递交的份数及包封检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须知第12条款”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及根据“投标须知第18条款”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志进行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进行以下两轮评审。
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前言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总则第一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标准.第二条评价标准涵盖建筑业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六类企业.第三条评价标准包含六类企业标准共五套企业标准表,分别为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每套企业标准表根据评价内容分成两份子表格:1表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2表为不良行为信息表。
每份子表格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基本信用初始分、基本信用经营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通报表扬、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量化评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不封底。
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分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的为A级;总分排名前15%-30%(含)的为B级;其余100分(含)以上的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有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的为E级(黑名单)。
第六条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当天凌晨一时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七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登记.第八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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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管理,实
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进形成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保证建筑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表彰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
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填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建设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建筑业企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监督、市场行为、档案管理、造价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采集和评价。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申报,自行录入信息系统,经评价单位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评价单位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对照标准计分并自行上传信息系统后,扣除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以及各级司法、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商、税务、审计、信访、质监等部门形成的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并纳入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记录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核验,应当以各级国家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和现场核查扣分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以及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下称《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
三者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由初始分、经营分构成。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按要求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