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种苗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四)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行为;(五)负责林木种质资源及林木新品种的管理,组织、指导林木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开发和林木良种的繁育、推广工作;(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七)负责林木种苗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及技术交流;(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3•【字号】桂政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1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桂政发〔1998〕53号)下发后,全区绝大多数地方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有力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贯彻文件过程中,态度不坚决,宣传不到位,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致使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仍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要把保护林地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球关心的热点,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植树造林、国土绿化的前提条件。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增强对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和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
切实把保护林地、造林绿化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要大力宣传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依法治林,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和保护林地的自觉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严禁化整为零申报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严禁化整为零申报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桂林规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严禁化整为零申报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通知桂林规发〔2022〕2号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防止建设项目随意拆分、化整为零申报使用林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政策法规(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有关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
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务必严格贯彻落实。
二、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化整为零甄别工作结合审核审批工作实际,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存在化整为零申报长期使用林地情形,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查和甄别:(一)项目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且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整体项目出具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报告,但使用林地单位分期、分段、分地块申报使用林地的。
(二)未按照项目投资备案证明中建设内容和规模一次性申报使用林地的。
(三)项目赋予独立代码,使用林地单位没有将全部建设内容一次性整体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分期、分段、分地块申报办理部分内容,项目总体布局图内容不清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桂林办营字[2015]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发布日期】2015.01.16【实施日期】2015.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林办营字[2015]5号)各市、县林业局,厅有关处室站,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2014年9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重要举措,目的是通过高位谋划和推动,在全区上下形成关心关注林木种苗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各市县各单位特别是林业部门做好林木种苗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为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性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
种苗是林业的命根,是生态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树木生长、成材、发挥效益之根本。
种苗工作是命脉工程,是基础工程,是百年工程,是未来工程。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区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体系、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和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与先进省区相比,我区林木种苗工作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林木良种结构性、区域性短缺现象依然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非常突出。
主要表现在良种基地建设和管护资金严重不足,保障性苗圃建设严重滞后,绿化美化大苗结构性余缺,良种基地和科研院所育种优秀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各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不够健全等,严重制约了我区林木种苗事业的健康发展。
林木种苗工作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是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林业部门。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为了满足森林资源培育需求,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数量,保障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建设的苗木培育基地。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苗圃建设和管理,提高苗木培育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苗圃选址和规划。
1. 选址,苗圃应选择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水源充足、阳光充足的地方,避免选址在易涝、易旱、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2. 规划,根据苗圃规模和苗木种类确定苗圃布局,合理划分苗圃区、管理区、生产区和生活区,确保苗圃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苗木培育。
1. 种苗选择,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树种进行培育,提高苗木成活率和生长速度。
2. 苗木管理,合理施肥、浇水、修剪和防治病虫害,保证苗木的健康生长。
3. 质量监控,建立苗木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苗木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苗木质量达标。
四、设施建设。
1. 基础设施,建设苗圃所需的温室大棚、灌溉系统、育苗设备等基础设施,提高苗木培育的生产效率。
2. 环境设施,建设苗木生长所需的遮阳网、风雨棚等环境设施,保障苗木生长环境的稳定和优良。
五、管理与维护。
1. 人员配备,根据苗圃规模确定管理和生产人员的配备数量,确保苗圃的正常运转。
2.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苗圃管理制度,包括苗木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流程。
3. 维护保养,定期对苗圃设施和苗木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苗圃的正常运作和苗木的健康生长。
六、风险防控。
1. 自然灾害,加强对苗圃的防汛、防旱、防风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2. 病虫害防治,建立苗木病虫害监测和防治体系,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
七、成本控制。
1. 资金管理,合理规划苗圃建设和运营的资金需求,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控制成本。
2. 资源利用,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降低苗圃建设和运营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八、总结。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56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四章种苗生产经营第五章服务和管理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林木种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现代林木种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林业发展需要制定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机构负责林木种苗具体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与推广,提升我区林业生态工程和重点林业项目的造林苗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林场发〔2013〕44号)、《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09—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84号)、《广西林木种苗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文件和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要从事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树种繁育、育苗新技术推广示范,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育苗单位。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认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木良种补贴、自治区级林木良种繁育与推广等项目扶持,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培育。
对使用林业保障性苗圃所育苗木造林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培育绿化造林苗木经验的国有育苗单位,或长期承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民营和个体苗圃。
(二)育苗圃地面积100亩以上,圃地今后使用年限10年以上,近三年来年均培育造林苗木100万株以上;(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四)苗圃生产经营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规范;(六)已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的林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为保证发展林业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二章山林权属第六条森林、林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林木属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属该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的森林、林木属合作者共有;(二)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自留山(滩)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或者使用的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所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四)义务种植的林木,归该林地所有者所有,但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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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与推广,提升我区林业生态工程和重点林业项目的造林苗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林场发〔2013〕44号)、《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09-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84号)、《广西林木种苗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文件和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要从事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珍贵树种繁育、育苗新技术推广示范,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育苗单位。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认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木良种补贴、自治区级林木良种繁育与推广等项目扶持,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培育。
对使用
林业保障性苗圃所育苗木造林的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培育绿化造林苗木经验的国有育苗单位,或长期承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民营和个体苗圃。
(二)育苗圃地面积100亩以上,圃地今后使用年限10年以上,近三年来年均培育造林苗木100万株以上;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种苗质量检验人员;
(四)苗圃生产经营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规范;
(六)已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具有自控荫棚、自动灌溉等设施设备,并具有轻基质容器育苗、穴盘容器育苗、组织培养等育苗经验的单位优先。
第七条林业保障性苗圃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二)育苗圃地使用权证明(租赁土地的以协议书为依据)、产地检疫证明;
(三)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国有单位和民营公司还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五)近三年种苗生产经营总结。
第八条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申请;
(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组织科研、生产、管理单位的专家,对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苗圃进行实地考察和集中评审,作出评审结论。
专家评审通过后,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者,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第九条林业保障性苗圃根据全区种苗总体发展规划和各地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需求,按照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认定,认定期为五年。
第十条林业保障性苗圃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命名和授牌。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下年度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计划,确定和下达辖区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育苗任务,并负责辖区内林业保障性苗圃年度育苗的任务落实、质量监管、苗木调剂。
第十二条实行订单育苗制度。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及时与林业保障性苗圃签订育苗合同。
育苗合同应明确培育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以及苗木价格、验收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苗木价格不得高于市场相同苗木的价格。
第十三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根据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育苗任务制定年度育苗计划,采用良种良法育苗,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完成育苗任务,确保出圃苗木质量,及时上报生产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培育主要造林树种所用的种子(穗条),必须使用经过国家或自治区级审(认)定的良种。
要优先使用我区国家和自治区级林木良种基地所生产的林木良种,如确需使用省外或国外的林木良种,须将引种材料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林业保障性苗圃销售的苗木,必须经自检合格,出具质量检验证书,并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方能出圃。
第十六条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广西油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七条坚持适地适树种源、就近育苗、就近调剂的原则,在就近的林业保障性苗圃调剂造林苗木。
委托育苗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采购的苗木应当根据购苗合同组织验收。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依照《种子法》对林业保障性苗圃加强监督检查。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度要对辖区内林业保障性苗圃育苗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育苗任务的;
(三)生产销售假劣种苗的;
(四)违反财会计管理制度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六)不积极配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的种苗质量抽查、信息报送工作的;
(七)受到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普通品种冒充优良品种的,不办理或仿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如实填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