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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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林木种质资源,科学建立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4号)和《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命名并公布的因科研、生产或保护的需要,利用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离体保存等方式建设的主要林木或特种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其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

第四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立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推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议名单。

第六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由拟建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命名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保存对象:(一)重要树种具有遗传代表性的原地保存天然群体,包括:1、具有较高林业生产利用价值树种的遗传多样性丰富的种群;2、具有特殊遗传保护价值的敏感性群体,如濒危树种、易丢失的特殊小群体资源、特有群体等。

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技术研究

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技术研究

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技术研究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变得非常重要。

林木种质资源包括了森林植物的遗传多样性,对于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以及人类生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森林破坏和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林木种质资源正面临严重的威胁。

因此,集中精力进行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和保存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一、种质资源收集技术1. 野外调查野外调查是收集种质资源的首要步骤。

通过系统的田野考察,可以获取到基础信息,包括植物的分布范围、个体数量、生长环境等。

野外调查需要有专业人员指导,同时使用现代科技手段,比如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提高调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2. 标本采集针对研究对象的不同,标本采集可以分为根、茎、叶片、花芽、花朵及果实等部分。

采集标本时,需选取健壮的个体,捕捉到其特征,并做好记录标签。

此外,保护标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是标本采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3. 种子收集种子是林木种质资源保存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种子的保存质量,需在种子成熟度达到一定阶段时采集,同时避免种子被病虫害侵入。

采集种子时需要对不同物种进行分类,采用适当的方法储存和保存,以确保其萌发力和保存时间。

二、种质资源保存技术1. 进行预处理对种质资源进行预处理是确保保存质量的关键步骤。

一般包括种子清洗、消毒和干燥等。

种子清洗可以去除附着在种子表面的杂质,消毒能够杀灭种子表面的病菌和病毒,而干燥则能保证种子的耐久性和保存质量。

2. 选择合适的保存方法种质资源的保存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根据不同资源的特点和保存需求选择适合的方式。

常见的保存方法包括冷冻保存、冷藏保存、乾燥保存和喷雾冷藏保存等。

选择保存方法时需要考虑维持种质资源的完整性和长期保存的可行性,同时也要关注保存成本和资源利用的便捷性。

3. 建立保存基因库为了实现大规模的种质资源保存,建立保存基因库是必不可少的。

基因库作为种质资源的集中保存中心,需要具备完善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保障资源保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技巧

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技巧

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技巧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与保存是保护和利用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任务。

通过有效的技巧和方法,可以收集到丰富的种质资源,并确保其保存长久,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基础。

本文将就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和保存技巧进行探讨。

一、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技巧在进行林木种质资源的收集时,需要遵循一些技巧以确保所收集到的资源具有高质量和广泛的代表性。

1. 选择适当的地点选择适当的地点是种质资源收集的首要步骤。

应选择环境条件适宜、代表性强的地区。

例如,对于高海拔地区的树木,可以选择海拔较高的山地进行收集,以保证所得样本具有较高的适应性。

2. 多样性与代表性收集的种质资源应尽可能包含多样性和代表性。

正常情况下,针对每个物种,应收集不少于30个个体的样本。

同时应选择不同地理位置的种群进行收集,以充分体现物种的遗传差异。

3. 收集样本的标本信息在收集样本的同时,还要准确记录相关的标本信息,如物种名称、地理位置、海拔、样本编号等。

这些信息是研究和利用种质资源时的重要依据,也方便进行后期的数据库建设和信息管理。

4. 收集样本的处理和保存收集的样本在野外获取后应及时处理和保存。

对于小样本,如叶片、花粉等,可以直接用干燥剂进行保存;对于较大的样本,如枝条、种子等,可以进行简单的冷冻保存或酒精浸泡保存。

确保样本的干燥程度和保存环境的稳定性,以防止样本发生腐烂和变质。

二、林木种质资源保存技巧种质资源的保存是确保其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的关键步骤。

通过一些技巧和方法,可以确保种质资源的保存质量和保存寿命。

1. 建立种质资源库建立种质资源库是保存种质资源的必要手段。

种质资源库应设立在环境条件稳定、温度适宜的地方,以保证保存的样本不受环境的影响。

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记录样本信息和保存情况,方便进行管理和查询。

2. 保存环境的调控种质资源保存的环境条件需要进行精确调控。

一般情况下,应控制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光照等因素,以确保保存样本的稳定性和活力。

林木种质资源实施方案

林木种质资源实施方案

林木种质资源实施方案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森林植物的遗传物质,包括各种树木的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

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对于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林木种质资源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我们需要对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这包括对各种树木的遗传多样性、生长环境、生长特点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调研,以便更好地了解和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

同时,也需要对不同树种的种质资源进行评估,确定其遗传背景、适应性和潜在的利用价值。

其次,针对不同树种的特点和需求,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利用策略。

对于一些濒临灭绝或遗传多样性较低的树种,需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包括建立自然保护区、禁止非法采伐和贩运等。

而对于一些常见的树种,我们则需要制定合理的利用方案,包括种子收集、种苗繁育、人工栽培等,以保证其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另外,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也是林木种质资源实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林木种质资源的遗传改良、繁殖技术的提升等方面的研究,可以提高树木的生长速度、抗逆性和木材品质,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和市场的需求。

此外,加强对林木种质资源的管理和监测也是至关重要的。

建立健全的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定期对各类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林木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最后,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也是林木种质资源实施方案的重要环节。

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认识和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林木种质资源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各级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贡献自己的力量。

林木种质资源库评定工作规范(试行)

林木种质资源库评定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1: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木种质资源,促进全省林木种质资源库(圃)评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保障品种选育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木种质资源库(圃)评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GB/T 14072-93)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林木种质资源库(圃)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具体形态包括植株、营养器官、种实、花粉、组织、细胞、DNA及功能基因等。

第六条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因科研和生产需要,利用原地保护、异地保存、离体贮藏等方式保存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具有丰富的遗传多样性,且管理规范的野生或人工收集的群体。

第七条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有以下保护对象:(一)重要树种具有遗传代表性的原地保存天然群体,包括:1、具有较高林业生产利用价值树种的遗传多样性丰富的种群;2、具有特殊遗传保护价值的敏感性群体,如濒危树种、易丢失的特殊小群体资源、特有群体等。

(二)集中收集保存的重要树种育种材料,包括:1、为一个或几个重要树种的遗传育种而集中种植保存的育种材料,包括优树无性系、优树家系等;2、设施离体保存的具有较高遗传价值的重要树种的器官、组织、细胞、DNA及功能基因等。

(三)地方名优品种的代表性群体。

第八条林木种质资源库分为三级:(一)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并公布的,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而给予特殊保护的主要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方案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方案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方案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方案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所有可用于林木选育和种植的物种、品种及其相关遗传资源。

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对于发展我国林业事业、增加经济效益、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为了科学合理地保护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我们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保护利用方案。

保护方案首先,我们需要对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分类鉴定和收集。

针对不同的物种和品种,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保护档次分为国家、区域和局部三个层次。

在保护方案的设计中,要注重固定异型材、叶、果实的脆弱性状,保持高产、优质、抗逆性等经济性状,同时考虑到行性、株型、有害生物、病虫害等性状。

其次,对于重点保护的物种和品种,要细化管理措施,加强种质资源的监测和保护,将其纳入国家动态监视保护资料库,建立完整的动态监视保护管理制度。

在保护过程中,要加强培训和普及,提高种质资源保护意识,减少种质资源的破坏和浪费现象。

利用方案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对优异种质的筛选和育种。

通过对种质资源的研究,挖掘潜在的優良基因资源,发掘新的育种材料,打造新的优质树种,不断提高木材、果子等经济价值。

此外,应该加强与现代生物技术的结合,推广遗传改良和分子育种技术,为林业生产提供更优质的材料。

另一方面,在利用过程中要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信息管理和发布。

针对不同的用途和种植环境,选择合适的树种和品种。

同时,要加强研究和推广林木种质资源的适应性和应用价值,创新推广方式,为林业生产提供更加优质和高效的服务。

综上所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方案需要涵盖多个方面,从收集、保护、管理、推广等各方面展开工作,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和机制。

只有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才能不断推动中国林业事业的发展,为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林木育种中的种质资源收集与利用

林木育种中的种质资源收集与利用

林木育种中的种质资源收集与利用林木育种是提高林木产量、适应性和抗逆性,以及改善木材质量和器官性状的重要手段。

种质资源是林木育种的物质基础,其收集与利用对于林木遗传改良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探讨林木育种中种质资源的收集与利用。

1. 种质资源的定义与分类种质资源是指在自然界和人工栽培条件下,具有遗传多样性的植物资源。

根据来源,种质资源可以分为野生种质资源和栽培种质资源。

野生种质资源主要来源于自然界的野生植物,具有丰富的遗传变异和适应性。

栽培种质资源则来源于人工栽培的植物,具有特定的性状和产量。

2. 种质资源的收集种质资源的收集是育种工作的基础,其目的是获取具有遗传多样性的材料,为后续的遗传改良提供素材。

种质资源的收集方法主要包括野外调查、采集和保存。

野外调查是收集种质资源的第一步,通过对自然分布区和栽培区域的调查,了解植物的分布、生态习性和遗传多样性。

采集是对具有较好性状的个体进行种子或繁殖材料的收集。

保存则是将收集到的种质资源进行长期保存,以备后续利用。

3. 种质资源的利用种质资源的利用是指将收集到的种质资源用于遗传改良,提高林木的产量、适应性和抗逆性。

种质资源的利用主要包括鉴定、评价和创制。

鉴定是对收集到的种质资源进行性状和遗传多样性的分析。

评价是对具有较好性状的个体进行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的研究,以确定其在育种中的价值。

创制是通过杂交、突变等方法,创造具有新性状的个体,为育种提供新材料。

4. 种质资源利用的实例以杨树为例,通过对野生杨树种质资源的调查和采集,获得具有抗病、抗旱、速生等性状的个体。

将这些个体进行保存和鉴定,筛选出具有较好性状的个体进行杂交,创制出具有新性状的杨树品种。

这些新品种在林业生产中具有较高的产量、适应性和抗逆性,为我国林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5. 结语种质资源是林木育种的重要基础,其收集与利用对于提高林木产量、适应性和抗逆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野外调查、采集和保存,获得具有遗传多样性的种质资源,再通过鉴定、评价和创制,将优良性状个体应用于育种,可以创制出具有新性状的林木品种,为我国林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072-199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保存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要造林树种和珍贵、稀有、濒危树种以及主要引进树种种质资源的保存。

2 术语2.1 种质germplasm是指亲代通过有性生殖过程或体细胞直接传递给子代并决定固有特性的遗传种质基因。

2.2 林木种质资源the forest trees germplasm resources在本标准中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种及种以下分类单位具有不同遗传基础的林木个体和群体的各种繁殖材料总称。

2.3 林木种质资源库the store of forest trees germplasm resources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场所。

2.4 珍贵树种preoious species具有特殊经济、科研价值的我国珍贵树种。

2.5 稀有树种rare species我国特有的单种属或少种属的树种,分布区域狭窄或分布区域虽广但零星存在的树种。

2.6 濒危树种endangered species由于自然分布局限,遭受人为或自然破坏,数量已降到临界水平,处于绝灭危险中的树种。

2.7 原地保存conservation in situ指将种质资源在原生地进行保存。

又称就地保存。

2.8 异地保存conservation ex situ指将种质资源迁移出原生地栽培保存。

又称迁地保存。

2.9 离体保存conservation off body指种质资源的种子、花粉及根、穗条、芽等繁殖材料,离开母体进行贮藏。

3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3.1 原则3.1.1 以保护濒危树种不灭绝,并得以适当发展;种的遗传基因不丢失,并满足利用为目的。

3.1.2 根据不同林木的特性采用相应的保存方法。

林木群体以原地保存为主。

3.2 规划3.2.1 在制订林木种质资源保存规划之前,应进行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3.2.2 在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基础上,按照自然生态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种质资源的保存规划,提出保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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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管理办法产品型号:TPZY-CV2.0产品简介:种质资源管理系统又称种质资源库管理系统软件、种质资源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用于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种质及中间材料等育种资源的信息化管理。

通过条形码或电子标签为每一份种子建立唯一标识,实现育种资源的动态出入库管理与预警提醒、远程查询检索,促进育种资源的妥善保管。

中国最早贮藏种子的方法是将晾晒干燥后的种子,装在纸袋或布袋内,放入带盖的小口缸或瓦罐里,加入适量的生石灰作为吸湿剂,置于阴凉处保存。

印度、埃及等国也采用过类似的方法。

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苏联等国相继建造了用空调设备控制温、湿度环境的贮藏室。

中国从1975年起筹建种质资源库,广西农业科学院种质资源库于1981年、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国家种质库于1984年相继建成,均已先后投入使用。

一些国家的农业科学工作者正致力于采用超低温(-196℃的液态氮)冷冻植物细胞和组织的新技术,以期达到长期贮藏种质的目的。

产品分类:贮藏环境(主要指温度和湿度)对种子的寿命影响很大。

根据库内温、湿度环境的不同,种子贮藏建筑可分为5类:①超长期贮藏库,温度-18℃,相对湿度40%左右,贮藏期为50年。

②长期贮藏库,温度-10℃以下,相对湿度30~40%,贮藏期为30年以上;③中期贮藏库,温度0~5℃,相对湿度30~40%,贮藏期为15年左右;④短期贮藏库,温度10~15℃,相对湿度50~60%,贮藏期为1~3年;⑤普通种子库,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调节库内温度,种子贮藏期为3~6个月。

超长期贮藏库、长期贮藏库、中期贮藏库和短期贮藏库都需配备制冷除湿设备。

中国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材料分两级保存。

长期保存的材料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的长期库贮存。

中期保存的材料由各地方农业科学院(所)或中国农业科学院有关研究所的中期库保存。

长期库向各中期库提供更新用种;各中期库除向长期库提供贮存种子外,还向育种者提供研究材料。

短期库可作为各省市种子公司用以保存优良种子的库房。

普通种子库为保存第二年生产用种的库房。

(2007年9月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

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培训林木种质资源专门技术人员,提高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等数据资料,应当作为制定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的依据。

第八条全国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制定;地方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收集林木种质资源。

第十条收集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原始档案并完整保存档案资料。

原始档案记载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鉴定。

进行林木种质资源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过鉴定的林木种质资源或者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登记。

林木种质资源登记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方法由国家林业局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另行编号。

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建立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需要保存具有重要价值或者珍贵的林木种质资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根据需要保存乡土树种、地方主要造林树种等林木种质资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采取原地保存或者建立异地保存库、设施保存库等方式,保存林木种质资源,保障国家和地方林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和保护地正常运转和种质资源安全。

异地保存库和设施保存库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结果及鉴定和保存情况,公布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第十七条利用从林木种质资源库获取的林木种质资源,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其他专利权的,应当事先与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并分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林业局备查。

第十八条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库的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要求承担反馈利用信息的义务。

第十九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集或者采伐批准文件外,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交《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申请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包括采集或者采伐的理由、用途、方案等;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开展林木种质资源动态监测。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说明;(二)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证明和试验方案材料;(三)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供相关的项目或者协议文本;(四)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协议文本;(五)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向境外提供的林木种质资源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提供的林木种质资源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按照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或者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林木种质资源引进之日起一年之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适量的种质材料,经其登记后移交林木种质资源库保存,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林业局备查。

第二十六条在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保存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系统功能介绍:(1)保藏管理:记录育种资源入库、库的时间和数量、设置预警提醒等相关信息;根据出入库操作,系统实时更新数据;并提供库存核对、检验检测功能,实现育种资源动态管理。

(2)种质信息管理:综合管理育种资源的表型性状、基因等相关信息和图片,可对种质基本信息和性状数据进行多条件检索,查找需要的资源。

(3)预警提醒:对储存期到期、库存量低于预设值、发芽率低于预设值、达到库存核对时间的种子进行自动提醒,防止种子生活力丧失以及库存不足。

(4)设备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删除、修改育种资源实体储藏库设备。

主要特点:1.出入库时系统自动识别、打印条码;2.化繁为简,一步实现育种资源的位置转移;3.支持育种资源批量出库、入库;4.批量导入已有的育种资源数据以及图片;5.支持性状个性化设置;6.系统功能及数据权限自定义,满足不同用户角色权限定制和数据安全需求;7.远程登录系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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