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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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3•【字号】桂政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1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桂政发〔1998〕53号)下发后,全区绝大多数地方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有力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贯彻文件过程中,态度不坚决,宣传不到位,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致使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仍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要把保护林地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球关心的热点,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植树造林、国土绿化的前提条件。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增强对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和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

切实把保护林地、造林绿化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要大力宣传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依法治林,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和保护林地的自觉性。

林业知识4

林业知识4

林业知识一、营林基础知识㈠林地概念指直接或间接用于林业的土地,无论其目前有无林木,都统称林地。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㈡林业用地概念1.有林地连续面积≥1亩、郁闭度≥0.20,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1亩、郁闭度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植株生长稳定后胸径<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1亩、覆盖度≥30%的林地。

4.未成林造林地造林后,未达到成林年限,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或保存率≥80%,飞播造林后成苗株数≥200株/亩,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播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人工经济林、速生桉、速生相思、人工竹林不设未成林地,亦即当年造林成活率≥85%时即为有林地。

5.苗圃地指固定苗圃用地。

6.无林地⑴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⑵宜林沙荒地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⑶采伐迹地采伐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3年内尚未更新的迹地。

⑷火烧迹地火烧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3年内尚未更新的迹地。

⒍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及其它用地。

㈢林种划分⒈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⒉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⒊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⒋薪炭林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023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2021)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2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1.05.30 【实施日期】202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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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的决定
(2021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安置移民生产需要依法将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开垦为耕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转用手续,并向原林木所有者支付林木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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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通知-桂政发[1997]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通知-桂政发[1997]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通知(1997年8月15日桂政发〔1997〕7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乱侵滥占林地日益严重,有的毁林种果,有的毁林种蔗,甚至毁坏原始森林、水源林和海防林,林地面积急剧减少。

据1991年至1995年的调查,每年全区减少林地151万亩。

国有林场的林地被侵占也很严重,1996年统计,全区113个国有林场的林地被侵占达180万亩。

由于林地被大量侵占,乱砍滥伐严重,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农田被冲刷,生态环境恶化,如不加以制止,势必带来不堪设想的社会性灾害。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证农业稳产高产,促进我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行为。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的领导。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基础。

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是关系到发展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大事。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把它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要正确处理好引导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与林地保护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眼前脱贫与长远富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开发利用林地与发展森林资源的关系。

要强化林地保护意识,切不可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当前利益。

要综合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有利于林地保护的行政措施,下大决心扭转林地急剧减少的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桂林办营字〔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林办营字〔2018〕10号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区林业工作会议、全区金山银山工程营林项目推进现场会精神,扎实做好2018年的营林工作,增加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改造森林景观,为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扶贫作出新贡献,我厅制定了《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日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点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营造林工作重要会议的部署,认真实施全区森林经营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按照“123456”营林工作思路,全力推进金山银山工程建设,实施好森林生态修复、森林质量提升、森林景观改造、优势产业壮大等行动的营林项目,着力加快国土绿化,着力提升森林质量,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作出新的贡献。

全年计划完成植树造林280万亩,其中按方式分:荒山荒地造林100万亩、迹地更新180万亩(含桉树萌芽更新、低改造林);按项目分:重点生态工程17万亩、造林补贴项目15万亩、其它项目和面上造林248万亩;按树种分:珍贵树种20万亩,油茶20万亩,特色经济林30 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60万亩,其它树种150万亩。

计划完成中幼林抚育600万亩,其中: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195万亩,油茶低产林抚育20万亩,其它常规抚育385万亩。

其中,争取完成生态重要区域桉树纯林改造20万亩、森林景观改造8万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桂政办发[2000]109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9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林业厅改为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由自治区供销社承担的竹林产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2.将原自治区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3.将原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1.将财务关系由原自治区林业厅管理、人事关系由地市县管理的森工企业的管理职能,交给相关地市县管理。

2.将原自治区林业厅社会保险所划归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三)取消的职能1.指导和协调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2.协调林业企业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3.编制林业中等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1997—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

1997—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

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将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状况公告如下:概述1997年,广西的环境状况总体来说基本保持在1996年水平。

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略有好转,整体水平为二级(长期可接受的标准级),北海市保持一级(理想级),与上一年相比,桂林市、百色市均由二级升为一级,柳州市由三级(污染级)提高到二级。

酸雨污染较上年略有加重。

地面水环境状况良好,长江水系广西部分河流基本保持在一类水质,珠江水系河流保持在二类水质,独流入海河流均在三类水质。

近海海域除南流江口海域水质相当于二类海水水质外,其余各海域均为一类海水水质。

全区功能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普遍较上年有所改善,等效声级略有下降。

1997年是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的一年。

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广西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并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关于实行跨地、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的通知》等三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动了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稳步推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以责任书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

环境监督管理执法力度加大,全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584家污染严重的“15小”企业采取了取缔关停措施,关停率100%;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全面展开,全区已发放污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4039个;年内全区下达并实施限期治理重点污染源逾200家,完成治理项目190项,投资7556万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步实施,污染物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深入开展,大部分城市“城考”成绩较上年度有了明显提高;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市县已达72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本年度建设项目932个,向环保部门申报的项目925个,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99.2%;当年建成投产应执行“三同时”的项目392个,实际执行“三同时”的项目374个,“三同时”执行率95.4%;各地坚持依法征收排污费,逐步扩大征收面,全年共征收排污费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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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7.03.31
【实施日期】199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7年3月31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城内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以下简称森林)的病虫害防治,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执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和除治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开展联防联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调整纯林结构,改善森林生态环境, 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县、乡(镇)森林病虫害测报网络和防治服务体系,具体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在森林病虫害频繁发生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防治专业队,实行多种形式的防治承包责任制,组织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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