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1•【字号】桂政办发[2005]132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下 (含二级)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同发 [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3]410号)和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 206号)精神,为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进一步增强全区各市、县发展公路交通的责任感,充分调动各市、县发展交通的积极性,加快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进度,避免项目重复建设、盲目建设,降低工程造价,促进我区公路网的合理布局与标准等级的合理定位。
通过调查研究,借鉴区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改革我区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方案:一、改革的总体思路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大规模引进多元建设资金,通过开放全区二级以下公路建设市场,把“行业办交通”转变为“社会办交通”,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发展交通的积极性。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和决策、执行、监督相辅相成的需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促进全区公路网的建设和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养护第五章运营第六章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的其他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以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并重的原则。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体制,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西公路法实施细则公路法实施细则

广西公路法实施细则公路法实施细则
广西公路法实施细则是指根据广西公路法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公路法实施细
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路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规定广西公路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包括公路部门
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人员编制等。
2.公路建设和管理:规定公路建设、维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包括公路项目审批、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3.公路收费:规定公路收费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包括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站的
设置和管理等。
4.公路交通安全:规定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
的设置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等。
5.公路运输管理:规定公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运输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的资格要求等。
6.公路服务设施:规定公路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要求,包括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维修站等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7.执法和监督:规定公路执法和监督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包括对公路违法行为的处罚
和处理,对公路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等。
广西公路法实施细则是落实广西公路法的具体操作性文件,为广西公路管理工作提供
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条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已立项建设或者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1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车辆、行人如遇《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章车辆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悬挂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和规定配挂的标志牌,悬挂、喷印其它牌、匾和标志,不得影响号牌和规定配挂标牌的辨认。
第九条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必须在车门外侧喷印单位名称、使用代号的,须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备案;个体、联户机动车辆须喷印辖区名称及个体车辆编号;货车车厢后拦板和挂车车厢后拦板外侧喷印本车统一号牌的放大号码;小型出租汽车,须在车顶外部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在我区驻点六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印。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编号统一规定为:南宁市自广西01-00001至广西01-99999号;柳州市自广西02-00001至广西02-99999号;桂林市自广西03-00001至广西03-99999号;梧州市自广西04-00001至广西04-99999号;北海市自广西05-00001至广西05-99999号;南宁地区自广西30-00001至广西30-99999号;柳州地区自广西35-00001至广西35-99999号;桂林地区自广西40-00001至广西40-99999号;梧州地区自广西45-00001至广西45-99999号;玉林地区自广西50-00001至广西50-99999号;百色地区自广西55-00001至广西55-99999号;钦州地区自广西60-00001至广西60-99999号;河池地区自广西65-00001至广西65-99999号;防城港区自广西70-00001至广西70-99999号;公安系统:非专用车自广西10-00001至广西10-99999号;非专用汽车自GA45-0001至GA45-9999号;专用摩托车自GA45-00001至GA45-99999号;机动车号牌应逐步使用反光号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6]14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11.30【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指通往农村的县道、乡道、村道,下同)的管理和养护,建立农村公路发展长效机制,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区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做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批下达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桂政发[2003]73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3]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乡村道路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我区乡村道路交通的安全状况,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把预防和减少乡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道路(包括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要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经常分析本辖区内发生事故的原因,研究预防的对策,督促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依照国家赋予的职权,严肃执法,严格治路、治车、治人(驾驶员),把执法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乡镇、村屯,每一台机动车辆,每一位驾驶员,不允许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的空白点,确保政令得以及时、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
二、逐步改善乡村道路状况由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公共道路交通的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全区现有乡村通车道路30560公里(其中等外公路14560公里,村级道路16000公里),这些道路路况差,事故隐患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需要逐步对其进行改造。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4、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5、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6、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7、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的增加。
8、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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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6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养并重、确保质量,保护环境、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等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形成布局合理的农村公路网络。
第十一条县道和乡道规划的编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办理。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命名和编号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农村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农村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农村公路街道化,影响农村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提出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公路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
现有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农村公路,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时,建设项目中的防护、排水、安全保护、交通标志标线以及便民候车亭或者港湾站等附属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