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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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项目立项1.1 项目审批: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立项。

审批机构应根据规划、需求和资金等因素审核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2 编制规划:项目立项后,应编制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路线选择、桥梁隧道、路基路面等要素的设计。

1.3 资金筹集: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需寻求资金支持,包括政府拨款、银行贷款、社会资金等各种渠道。

1.4 立项报批: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和资金筹集后,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立项报告,经批准后正式开始项目实施。

二、设计施工2.1 设计标准: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包括道路几何设计、路基土方工程、路面铺设等各项工程要求。

2.2 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2.3 施工质量: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杜绝违章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4 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2.5 环境保护: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污染。

三、监理和验收3.1 监理单位: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需设立独立的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3.2 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抽检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3 工程验收: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完成后,需经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验收应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成,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

3.4 问题处理:如验收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3.5 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需对工程实施质量保修,保障工程质量。

四、后期管理4.1 养护管理: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完成后,需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保障公路设施的长期使用和维护。

4.2 管理责任:相关部门需建立完善的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发布)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发布)

坚 持这一 行之 有效 的做 法 ,充分 发 挥 中央和地 方两 个 积极性 。在
作 ,主动 服务 。同时 ,要 充分 调
动和 发挥 农 民群众 的积 极性 和 主
护农 民根 本 利益 。新 时期 ,农村 公 路 建设 要 继续 坚持 以人 为 本 。 顺 应 农 民 意 愿 ,维 护农 民利 益 、 减 轻农 民 负 担 。 一要 做 到 “ 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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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交通部2 0 年第3 06 号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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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策 和 行 动 主 体 作 用 .多 方 筹 资 。切 实减少 地方 配套 资金 的缺
第五 条
农 村公 路 建设 项 目
公路 法》 ,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 于各 级 人 民政府 和有关 部 门投 资 的农 村 公 路新 建和改建 工程 的建设 管理。 本办法 所称农 村 公路 .包 括
县道 、乡道和村 道 。
应 当依 据农 村 公路 建设 规 划和 分 阶段 建 设 重 点 。按 照 简 便 适 用 、
中 圈分 类 号 :T 6 2 一5. 6 文 献 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 10 - 7 6 2 0 )4 0 0 - 4 0 24 8 (0 6 0 —0 8 0
M e s r s f r M a a e e t o r l Hi h y a u e o n g m n f Ru a g wa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落实农村公路项目,保障农村交通畅通,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中央统筹、地方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质量监控,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遵循“按需规划、分类建设、有序推进、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农村交通需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保护等因素,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八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区分编制村村通、镇镇通、乡乡通等农村公路规划,力争实现全面连通。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的用途、线路、工程量等基本信息,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完成环保、水保、山洪灾害防治等工作,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经过评估和论证后,应当报请所在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审批应当依法审批,严格按照规划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组织建设过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赣府厅字〔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6日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江西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6〕1290号)和《江西省公路条例》,全面理顺普通公路管养事权,加快健全事权和责任相适应、建管养相协调的公路管理体系,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全面理顺全省普通公路管养事权为目标,深化普通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十三五”普通公路发展,提高普通公路养护效能,切实提升普通公路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形成与“五年决战同步全面小康”目标相适应的江西公路交通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至2017年9月底前,全面理顺普通公路管养事权,实现普通国省道原则上由设区市公路部门负责管养,农村公路由县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管养,普通公路穿越城区(不含乡镇)且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路段由当地政府市政道路部门负责管养,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当地县级政府明确管养部门,基本形成管养层级清晰、责权匹配、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普通公路管养体系。

三、事权理顺范围本次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理顺范围为各设区市交通局管养的普通国省道、各设区市公路局管养的农村公路、穿越城区的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连接线等普通公路管养事权的理顺。

江西省公路条例

江西省公路条例

江西省公路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江西省公路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公路线路和通行第五章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第六章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专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9•【文号】交质监发[2004]370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交通部关于发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370号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管理,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在建设质量问题上,农村公路与高速公路应同等对待。

但可结合各地情况采用适宜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并切实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以确保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

二00四年七月九日附件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村民自治组织自行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第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订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合理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应依法、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划、招投标和施工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修,及时发现并修复道路损坏的地方。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做好降雨期间的防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上的标志、标线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上应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线,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上的道路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道路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配备必要的道路照明设施,确保夜间交通安全。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部门举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违法行为,监督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以上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文,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文(2)一、总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农村公路建设水平,保障农村交通的顺畅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建设管理机构1.设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设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

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监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立质量,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方法(试行)》、《农村公路建立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质量监视规定》以及省交通厅相关农村公路管理方法,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立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立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开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视、建立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局部投资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工程(含提档升级工程)及沿线桥梁改造工程,应执行本方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立应承受社会和舆论监视,各镇各村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立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区交通运输局或其质量监视机构举报。

第二章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应当依法进展招标,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农村公路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平安、廉政三合同制。

第 1 页共6 页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填报,建立单位审批,并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附建立合同复印件),工程经批准前方可施工。

填报单位及审批单位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建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立工程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确保交通交通平安。

具体参照《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方法》执行。

第八条各建立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工程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平安操作规程,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平安。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立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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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国家及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县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保护生态环境,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稽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目标体系。

第二章建设标准和设计第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县道一般不应低于三级公路标准,乡道一般不应低于四级公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的可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原则上应达到四级公路标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具体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规定,但对于断头路以及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暂行)》执行。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安全的结构型式。

路面结构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养护的结构。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在陡岩、急弯、沿河、村庄和人群聚集地路段庆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客运的发展需要,农村客运候车亭应与农村公路同步设计和建设。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或大桥、特大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直接彩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或大桥、特大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批。

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审批,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四级以上(含四级)农村公路工程和中桥以上(含中桥)的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且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设计文件应具备路线平纵断面图、路基标准断面设计、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以及施工图预算等基本文件。

其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交爱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彩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设计、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国、省补助资金下达到各设区市后,项目经开工批准时,各设区市应预拨80%的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各设区市应再拨付剩余的20%资金。

市、县两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按上述比例和方式同步下拨。

省级以奖代补补助资金街项目完工验收后,依据验收的工程量,由省交通厅在次年度下拨。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待。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编制符合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七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应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八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三十条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或中桥以上(含中桥)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输施工许可,施工许可由各设区交通局负责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铺筑沥清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中桥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

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

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加强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各设区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项目中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其它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级进行监理。

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报告制度,各设区市交通局应在每月28日之前将本设区市截止本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省公路管理局。

第五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交、竣工验收之前应及时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

未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的项目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验收。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次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农村公路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工程结束后移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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