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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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促进公路建设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便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公路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手段推进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便捷。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有序、科学的原则,确保公路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法推进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计划。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主持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公路建设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节点进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进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人员,有权对涉及公路建设的各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现、报告并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安全。

第十七条:对于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现,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四)资金筹集xxx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20xx年全市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形成本意见。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鉴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项目多、分散,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按照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的模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承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简称县站)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对辖区内全部县乡道路及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县站要参照市站对全市公路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式组织,制定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计划,明确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职责分工,明确质量监督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和质量目标。

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组织农村公路的质量鉴定并负责工程竣(交)工的质量检测,定期向市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县站每月将各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抄报市站,对所负责的监督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并于监督期后,报监督项目的有关监督资料(质量检测意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于市站备案。

最新-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精品

最新-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 精品

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质量监督办法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全市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形成本意见。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鉴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项目多、分散,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按照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的模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承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简称县站)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对辖区内全部县乡道路及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县站要参照市站对全市公路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式组织,制定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计划,明确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职责分工,明确质量监督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和质量目标。

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组织农村公路的质量鉴定并负责工程竣(交)工的质量检测,定期向市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县站每月将各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抄报市站,对所负责的监督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并于监督期后,报监督项目的有关监督资料(质量检测意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于市站备案。

第七条市站要对各县站质量监督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对全市农村公路质量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并结合县站的报告并定期向省站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域 内公 路 建设 项 目的 监督 管 理 ,
具 体负 责本行 政 区域 内的 国家高
审批 制 .企业 投 资公 路建设 项 目
实 行核 准制 。县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
速公路 网建 设项 目 、交通部 和省 级人 民政府 确定 的其 他重 点公路 建设项 目的监督 管理 。
设 区的市 和县级 人 民政府 交
交通 主管部 门应 当按 职责 权 限审
批 或核 准公 路建 设项 目,不得 越
规 、规 章 、强制性 技术 标 准 的执
行:
权审批 、核准项 目或擅 自简 化建
设程 序 。
( ) 督公 路建 设项 目建 设 二 监
程序 的履 行 ; ( 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 三)
( ) 四 监督公 路 工程 质量 和工 程安 全 :
维普资讯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交通 部2 0 年第 6 令发 布 ) 06 号
中 图分 类号 :T 6 26 一5.
文 献 标 识 码 :E 文 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 9 0 0 — 5 0 2 4 8 (0 60 — 0 8 0
许可 :
公路 建设 应 当按照
除应 当由交通 部 实施 的监督
管 理 职责外 ,省级 人 民政府 交通
国家 规定 的建设 程序 和有关 规定
( ) 七 根据批 准 的项 目施 工许 可 .组 织项 目实 施 : ( ) 目完 工 后 ,编制 竣工 八 项
主管部 门依 据职 责负责 本行 政 区
文 件 .组织 项 目招标 ;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进 度 、资金 、安 全管 理 的监督 和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督 促项 目法 人及 时 编报 七 未 经 监 理 T程 师 签 认 ,施 工 位情况 、使 用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单 位 不得 将 建 筑 材 料 、构 件 和 设 【程 财 务 决 算 ,做 好 竣 工 验 收 准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路 建 设 资 金 监 备 在 I 上 使 用 或 安 装 ,不 得 进 督管 理的 丰要 内容: _ 程 备工作 ; ( )督促 项 目法人 及时 按规 八 行下一 道 _ 序施 I r 。 ( )是 否严格 执行 建设 资 金 一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专 款 专 用 、 专 户 存 储 、 不 准 侵 定 办 理 财 产 移 交 手 续 ,规 范 资 产 管 理 督 机 构 应 当具 备 卜 质量 监 督 工 作 占 、挪用 等有 关管 理规 定; j 相 适 应 的试 验 检 测 条 件 ,根 据 国 ( )是 否严 格执 行概 预算 管 二 家 有 关 I 质量 的 法 律 、法 规 、 理 规 定 ,有 尢 将 建设 资 金 用 于 计 第七章 社会 监 督 程 第 i十 一 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规 章 和交 通 部 制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 划 外 T 稃 ; 府交 通 主管 部 门 应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规 范 、规程 以及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_ |)资金来 源是 否符合 家 准 等 ,对 I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有关 规 定 ,配 套 资 金 是 否 落 实 、 开 发 布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T 程 程 进 展 、工 程 质 量 情 况 、工 程 质量 查 和 鉴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及 时到位; 干 预 或 阻挠 质 量 临督 机 构 的质 量 ( ) 否 按合 同规 定 拨付 r 和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等 信 息 ,接 受 社 四 是 会监 督 。 鉴定 _作 1 程 进 度 款 ,有 无 高 估 冒算 ,虚 报 第 j 十 二 条 公 路建 设 施 工现 第 一 十 t 7条 公 路 建 设从 业 冒领 情 况 ,一 预备 费使 用 是 否 程 场 实 行 标 牌 管 理 :标 示 睥 应 当 单 位 应 当 对 T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负 符 合有关 规 定 ; 标 明该 项 工 程 的 作业 内 容 ,项 目 责 。丁 程 实 施 中应 当 加 强 对 职 丁 ( )是 否在 控制 额 度 内按 规 五 的教 育 与培 训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建 设 管 理 费 ,按 规 定 的 比 法 人 、勘 察 、设 计 、施 1 、监 理 定 建 立 健 伞 质 量 和 安 伞 保 证 体 例 预 留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有 兀 非 单 位 名 称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姓 名 ,接 受社会 监督 系 ,落 实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法 扩 大建 设成本 的 问题 ; 第 ■十三 条 公 路 建设 实 行 工 制 ,保 汪工 程质 量和 程 安全 。 ( ) 否按 规定 编 制项 日竣 六 是 程质 量举 报 制 度, 何单 位 和 个人 任 第 二 十六 条 公 路 建 设项 目发 财 务 决 算 ,办 理 财 产 移 交 手 生 I 质 量 事 故 ,项 目法 人应 在 续 ,形 成 的资 产 是 否 及 时登 记 入 对 公 路 建 设 中违 反 围家 法 律 、法 程 规 的行 为 , l 质 量 事 故 和 质 量 程 2 / 时 内按 项 日管 理 隶 属 关 系 向 帐管 理 ; 41 ' 交 通 主 管 部 报 告 , I程 质量 事 ( )财 会 机 构 是 否 建 健 缺 陷 都 有 权 向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七 故 同 时 报 公 路 1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伞 ,并 配 备相 适 应 的 财 会 人 员 。 交 通 主管 部 门或 质量 监 督 机构 检 举 和投诉 。 构。 各 项 原 始记 录 、统 计 台 帐 、凭 证 第 十 四条 县 级 以 上人 民政 省级 人 民政 府 交 通 主管 部 门 帐册 、会 计 核算 、财 务 报 告 、内 或 受 委 托 的公 路 T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部 控 制 制 度 等 基 础 性 作 是 否健 府 交 通 丰管 部 ¨ 呵聘 请 社 会 监 督 l 员 对 公 路 建 设 活 动 和 1 质 量 进 程 构 负 责 调 查 处 理一 般 r 质 量 事 伞 、 规 范 。 程 行 监督 。 故 ;交 通 部 会 同 省 级 人 民政 府 交 第 十 条 县级 以 卜人 民政 府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期和建设费用,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公路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应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发扬“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科学高效、廉洁奉献”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优质”。

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验、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罚、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业主单位设置工程处、综合办公室、安全保卫、财务后勤处、外联处、试验检测中心。

第五条:监理工作设置监理单位,设置驻地总监理工程师一人(监理单位长)。

开工前,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未经业主单位同意不得更换。

若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更换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不得低于更换人,方能提出更换申请。

否则,将按违约进行处罚。

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管理合同内的一切技术、行政事务;监理单位设置道路、结构、路面、合同、测量、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旁站、试验、测量)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承包人必须设置项目经理部。

项目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各级管理部门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其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项目部人员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计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测量工程师、桥梁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地质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材料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本合同段进行全面的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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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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