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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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促进公路建设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便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公路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手段推进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便捷。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有序、科学的原则,确保公路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法推进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计划。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主持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公路建设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节点进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进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人员,有权对涉及公路建设的各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现、报告并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安全。

第十七条:对于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现,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

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监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立质量,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方法(试行)》、《农村公路建立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质量监视规定》以及省交通厅相关农村公路管理方法,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立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立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开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视、建立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局部投资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工程(含提档升级工程)及沿线桥梁改造工程,应执行本方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立应承受社会和舆论监视,各镇各村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立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区交通运输局或其质量监视机构举报。

第二章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建立工程应当依法进展招标,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农村公路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平安、廉政三合同制。

第 1 页共6 页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填报,建立单位审批,并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附建立合同复印件),工程经批准前方可施工。

填报单位及审批单位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建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立工程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确保交通交通平安。

具体参照《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方法》执行。

第八条各建立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工程平安生产的监视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平安操作规程,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平安。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立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立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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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内公 路 建设 项 目的 监督 管 理 ,
具 体负 责本行 政 区域 内的 国家高
审批 制 .企业 投 资公 路建设 项 目
实 行核 准制 。县 级 以上人 民政 府
速公路 网建 设项 目 、交通部 和省 级人 民政府 确定 的其 他重 点公路 建设项 目的监督 管理 。
设 区的市 和县级 人 民政府 交
交通 主管部 门应 当按 职责 权 限审
批 或核 准公 路建 设项 目,不得 越
规 、规 章 、强制性 技术 标 准 的执
行:
权审批 、核准项 目或擅 自简 化建
设程 序 。
( ) 督公 路建 设项 目建 设 二 监
程序 的履 行 ; ( 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 三)
( ) 四 监督公 路 工程 质量 和工 程安 全 :
维普资讯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交通 部2 0 年第 6 令发 布 ) 06 号
中 图分 类号 :T 6 26 一5.
文 献 标 识 码 :E 文 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 9 0 0 — 5 0 2 4 8 (0 60 — 0 8 0
许可 :
公路 建设 应 当按照
除应 当由交通 部 实施 的监督
管 理 职责外 ,省级 人 民政府 交通
国家 规定 的建设 程序 和有关 规定
( ) 七 根据批 准 的项 目施 工许 可 .组 织项 目实 施 : ( ) 目完 工 后 ,编制 竣工 八 项
主管部 门依 据职 责负责 本行 政 区
文 件 .组织 项 目招标 ;
招 标 投 标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进 度 、资金 、安 全管 理 的监督 和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督 促项 目法 人及 时 编报 七 未 经 监 理 T程 师 签 认 ,施 工 位情况 、使 用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单 位 不得 将 建 筑 材 料 、构 件 和 设 【程 财 务 决 算 ,做 好 竣 工 验 收 准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路 建 设 资 金 监 备 在 I 上 使 用 或 安 装 ,不 得 进 督管 理的 丰要 内容: _ 程 备工作 ; ( )督促 项 目法人 及时 按规 八 行下一 道 _ 序施 I r 。 ( )是 否严格 执行 建设 资 金 一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专 款 专 用 、 专 户 存 储 、 不 准 侵 定 办 理 财 产 移 交 手 续 ,规 范 资 产 管 理 督 机 构 应 当具 备 卜 质量 监 督 工 作 占 、挪用 等有 关管 理规 定; j 相 适 应 的试 验 检 测 条 件 ,根 据 国 ( )是 否严 格执 行概 预算 管 二 家 有 关 I 质量 的 法 律 、法 规 、 理 规 定 ,有 尢 将 建设 资 金 用 于 计 第七章 社会 监 督 程 第 i十 一 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规 章 和交 通 部 制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 划 外 T 稃 ; 府交 通 主管 部 门 应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规 范 、规程 以及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_ |)资金来 源是 否符合 家 准 等 ,对 I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有关 规 定 ,配 套 资 金 是 否 落 实 、 开 发 布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T 程 程 进 展 、工 程 质 量 情 况 、工 程 质量 查 和 鉴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及 时到位; 干 预 或 阻挠 质 量 临督 机 构 的质 量 ( ) 否 按合 同规 定 拨付 r 和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等 信 息 ,接 受 社 四 是 会监 督 。 鉴定 _作 1 程 进 度 款 ,有 无 高 估 冒算 ,虚 报 第 j 十 二 条 公 路建 设 施 工现 第 一 十 t 7条 公 路 建 设从 业 冒领 情 况 ,一 预备 费使 用 是 否 程 场 实 行 标 牌 管 理 :标 示 睥 应 当 单 位 应 当 对 T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负 符 合有关 规 定 ; 标 明该 项 工 程 的 作业 内 容 ,项 目 责 。丁 程 实 施 中应 当 加 强 对 职 丁 ( )是 否在 控制 额 度 内按 规 五 的教 育 与培 训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建 设 管 理 费 ,按 规 定 的 比 法 人 、勘 察 、设 计 、施 1 、监 理 定 建 立 健 伞 质 量 和 安 伞 保 证 体 例 预 留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有 兀 非 单 位 名 称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姓 名 ,接 受社会 监督 系 ,落 实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法 扩 大建 设成本 的 问题 ; 第 ■十三 条 公 路 建设 实 行 工 制 ,保 汪工 程质 量和 程 安全 。 ( ) 否按 规定 编 制项 日竣 六 是 程质 量举 报 制 度, 何单 位 和 个人 任 第 二 十六 条 公 路 建 设项 目发 财 务 决 算 ,办 理 财 产 移 交 手 生 I 质 量 事 故 ,项 目法 人应 在 续 ,形 成 的资 产 是 否 及 时登 记 入 对 公 路 建 设 中违 反 围家 法 律 、法 程 规 的行 为 , l 质 量 事 故 和 质 量 程 2 / 时 内按 项 日管 理 隶 属 关 系 向 帐管 理 ; 41 ' 交 通 主 管 部 报 告 , I程 质量 事 ( )财 会 机 构 是 否 建 健 缺 陷 都 有 权 向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七 故 同 时 报 公 路 1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伞 ,并 配 备相 适 应 的 财 会 人 员 。 交 通 主管 部 门或 质量 监 督 机构 检 举 和投诉 。 构。 各 项 原 始记 录 、统 计 台 帐 、凭 证 第 十 四条 县 级 以 上人 民政 省级 人 民政 府 交 通 主管 部 门 帐册 、会 计 核算 、财 务 报 告 、内 或 受 委 托 的公 路 T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部 控 制 制 度 等 基 础 性 作 是 否健 府 交 通 丰管 部 ¨ 呵聘 请 社 会 监 督 l 员 对 公 路 建 设 活 动 和 1 质 量 进 程 构 负 责 调 查 处 理一 般 r 质 量 事 伞 、 规 范 。 程 行 监督 。 故 ;交 通 部 会 同 省 级 人 民政 府 交 第 十 条 县级 以 卜人 民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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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第6号
【发布日期】 -06-08
【生效日期】 -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第6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
2020年4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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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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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建设项当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5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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