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令2018年第4号)2018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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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南区农村公路网规划方案(2022—2035)》的通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南区农村公路网规划方案(2022—2035)》的通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南区农村公路网规划方案(2022—203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3•【字号】津南政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南区农村公路网规划方案(2022—2035)》的通知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津南区农村公路网规划方案(2022—2035)》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3日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经济社会及交通发展现状第三章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预测第四章农村公路网规划第五章农村公路网发展规划实施安排第六章综合评价第七章政策措施建议津南区农村公路网规划方案(2022—2035)第一章概述一、工作背景及依据(一)工作背景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乡、村之间联系的纽带和重要经济活动的脉络,是对干线公路的补充和扩展,是保障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

进入“十四五”时期以来,伴随我市的经济发展、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交通需求的持续增加,人们对农村公路服务质量、通达深度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按照《天津市省级公路网规划(2012—2030年)》《天津市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路网专项规划(2018—2035)》,参照正在制定中的《天津市省级公路网规划(2020—2035年)》内容,津南区公路网络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迫切需要对农村公路规划体系作出相应调整。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农村建设发展规划要求,近年来,津南区城镇化建设步伐很快,为合理布置镇村结构,逐步完善城镇体系,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镇村体制改革,促进小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达到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有效节约资源、增加就业岗位、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共享城市生活方式、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六个效果,城镇村体系的调整,必将使农村人口产生大规模转移,由此引发城镇之间、城乡之间、乡村之间公路交通联系发生较大的变化。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问题与对策发布时间:2021-08-06T16:36:29.055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3期作者:徐俊峰[导读] 摘要:自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当前及今后时期,高质量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实现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摘要:自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当前及今后时期,高质量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实现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随着各级政府对农村发展的重视,各种改革政策、社会福利、不断向农村倾斜,为农村的发展提供助力,农村公路建设也得到了高效支持。

但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出现了一些隐患,其中的监督管理问题也让人担忧,这些问题会给农村的发展带来阻碍,给村民造成不良影响。

基于此,本文阐述了当前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形势,并针对其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改进措施,旨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1.农村公路工程概述在完成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为了增强其作业计划实施效果,需要对相关内容有着必要的了解。

具体包括:①强化质量监督意识,积极开展相应的监督工作,有利于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水平,避免影响其结构稳定性、长效发展等;②人员优化配置、施工过程科学管控等方面入手,可使农村公路工程施工作业开展更加高效、科学,也能为其投入使用后车辆的安全行驶提供科学保障。

2.当前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目标在开展农村公路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全面的考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实际情况,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更好的完成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

建设农村公路政策指导文件: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对“三农”工作、“四好农村路”建设及交通扶贫工作要求,广州市花都区政府制定《广州市花都区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确定建设农村“安全、通畅、干净、舒适四好农村路”;二是贯彻落实《花都区推进农村综合提升建设美丽乡村行动计划》、《花都区自然村村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改善农村居民出行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山东农村公路条例

山东农村公路条例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四章资金保障第五章公路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体制,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构建比例适当、衔接顺畅、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的农村公路网络,并满足乡村振兴和国防建设的要求。

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人民政府、高清治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人民政府、高清治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人民政府、高清治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辽11民终10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原野周慧君郭安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人民政府;高清治;高蕾;高福;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盘锦市大洼区交通运输局【当事人】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人民政府高清治高蕾高福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盘锦市大洼区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高清治高蕾高福【当事人-公司】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人民政府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盘锦市大洼区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冯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郭勇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陈亚民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张微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郭勇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陈亚民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张微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帆郭勇陈亚民张微【代理律所】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人民政府【被告】高清治;高蕾;高福;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盘锦市大洼区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桥梁的归属及责任承担的认定有无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18:59:31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人民政府、高清治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11民终103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姜书,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安徽省淮南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2023年安徽省淮南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

2023年安徽省淮南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我国已经建有的核电站分别有(),运行情况良好。

A.秦山核电站B.亚湾核电站C.岭澳核电站D.三峡核电站2.第35题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3.中国科考队近日在南极冰盖考察时,发现了一处适合建设大型机场的成片蓝冰冰区。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蓝冰”又称可燃冰,拥有良好的承载力、抗冲击性和稳定性B.蓝冰机场可直接满足各类大型飞机的起降要求,且飞机原有的起落装置不需要改造C.目前,各国包括中国在南极共建有8个蓝冰机场D.美国在南极大陆以及周边拥有(或共有)的机场最多,达到了13个4.巡视是()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的重要形式。

A.党B.党章C.党内监督5. 1952年,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反对贪污、反对消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

这一历史事件的发生及其进程表明()。

A.党历来高度重视党风建设B.党能够主动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C.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任重道远D.贪污、消费和官僚主义严重危害党的事业6.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理顺药品价格,实行(),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战略。

A.大病B.医疗C.医保D.医药联动7.驾驶执照属于()。

A.—般许可B.特殊许可C.独立许可D.附文件许可8.第29题作为一种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就是()。

9.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包括建立()。

10.以____、____、____、____、____,把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伟大奋斗中来。

A.识才的慧眼B.敬才的风度C.爱才的诚意D.用才的胆识E.容才的雅量F.聚才的良方二、单选题(10题)11. 公安机关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2019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条积极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鼓励实行“建养一体化”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摘要:随着国省干线建设渐趋完善,农村公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现。

农村公路连接国省干线延伸到乡村组户,是公路网络的基础部分,是直接服务于农村,造福于广大农民的基础设施,是公路经济最终得以形成的关键环节。

鉴于此,对于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突破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公路瓶颈。

关键词:农村公路;改造引言:党的十九大后,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交通惠民政策,“四好农村路”、“村村通”等一项项民心工程让农村更加秀美,农民更加幸福。

诸暨作为离省会杭州较近的城市,要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出发,把破解城乡交通问题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既要抓好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也要抓好农村公路建设,疏通城乡交通的“毛细血管”,形成连城带乡的交通网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联动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条件。

1.农村公路改造提升中存在的问题1.1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建设规划缺位目前而言,虽然很多政府或交通部门有制定了近期或远期的公路建设目标,但是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却并不能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划进行,导致整体项目无法按照规划进行实施。

因此在很多地方的农村公路建设存在规划不合理的现象,甚至刚建完一两年的公路就对一些附属设置等进行重建,造成局部工程重复建设,难以使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1.2建设资金不足、资金到位迟缓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除国家标准补助外,多数由县(市)财政、乡(镇)、村自筹。

自人工、砂石料原材料等单价的迅涨,每公里农村公路的工程造价提高许多,而上级补助标准依然未变,造成项目资金缺口较大且财政困难无力配套。

其次,县(市)财政上级补助资金大部分需待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才可下拨,下拨资金未及时,给工程建设带来较大影响,也动摇了乡(镇)、村投入公路建设的积极性。

1.3农村公路报批手续难度大(1)涉及环保生态红线方面:因交通路网建设项目特性为线型工程,而环保部门根据“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生态红线”按片进行划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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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简化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八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九条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随机抽取建设项目,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

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

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建设资金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七条由中央政府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以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组织建设。

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但中央政府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四章建设标准和设计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建设施工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六章质量安全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建设项目资金中预留或者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预留或者缴纳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

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七章工程验收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二)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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