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2024年学教育法的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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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学教育法的心得体会篇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全面健康地培养高素质的国家有用人才和全面提升全民思想品德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教育发展战略。
《中华人民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与出台为确保依法治教、以德治国的方针政策得以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们教师更新教育观念依法从教指明了方向。
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义务教育法》使我重新审视自我并且让我更清醒地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回顾自己几年的教学工作和日前担任的班主任工作,在工作中我也不时存在着与《义务教育法》不相符合的教育方法和理念。
教师的“恨铁不成钢”甚至会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手段出现偏激以致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我想这样做肯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原则。
以后应该尽量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
应该多理解学生、多关注学生各方面的成长。
在《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28条29条中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这一段学习完后体会很深刻,平等对待每位学生关注他们的发展应该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应该做到的。
在实践工作中我也深刻体会到教育工作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
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教育规律。
只有认识并且运用好这些规律才能创造出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我深刻认识到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以及教育法在保障和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1. 强调教育的基本任务。
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的基本任务,即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合格公民,培养具有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使我更加明确了教育的目标和意义,意识到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要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培养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国家和人民的人才。
2. 突出教育的公益性和义务性。
教育法强调教育是公益性的,并规定教育应当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保障每个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实现义务教育普及,保障受教育者的个人尊严和隐私。
这让我深刻意识到教育是人民的权利,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不应该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排斥。
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育法强调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教育工作者的各项制度,要求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师德师风。
这使我认识到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教师的素质和才能直接影响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发展。
同时,也意识到教育部门应该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和支持力度,提高他们的待遇和福利,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教育使命。
4. 加强教育质量监管。
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质量监督评估和信息公开的制度,加强了对教育质量的监管和管理。
这使我认识到教育质量是教育发展的核心和基础,不仅仅要注重教育的数量和普及程度,更要注重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只有通过对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才能推动教育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总的来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教育法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也让我更加认识到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责任。
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我将按照教育法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法明确了教育的目的和任务。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社会
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这一点提
醒我,作为教育者,应该深入贯彻教育法的宗旨,将培养优秀人才作为自己的使命和
责任。
其次,教育法强调了素质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法明确规定,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是教
育的根本任务。
这给了我很大的启示,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要培养学生的思维
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让他们具备适应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的能力。
再次,教育法注重了教育公平。
教育法规定,国家倡导普及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深
化教育改革,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这让我明白,作为教育者,应该
注重教育公平,尊重每个学生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促进每个学生全
面发展。
最后,教育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法规定,家庭是培养下一代健康成长的
重要环境,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应该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这提醒我,作为教育者,
应该与家长建立起密切的联系,共同育人,形成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氛围。
总的来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让我更加明确了作为教育者的责任和使命,要
坚持素质教育,注重教育公平,与家庭共同育人,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
班人,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也提醒自己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为学生的成长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当我们备受启迪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
那么要如何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1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构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
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带给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好处的大事。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用心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带给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期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
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初中学校的校长办好每一所学校,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从这个好处上说,我们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
农村蕴含着超多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我探索打工子弟如何理解义务教育12年了,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消除了我这些年的一些困惑,盼了这么多年,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交学费和杂费,这对农民工子女来讲好处重大。
教育法心得体会百度文库(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深感教育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以下是我对教育法的学习心得体会。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教育法强调教育机会均等,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 公开原则:教育法要求教育信息公开透明,让社会各界了解教育政策、教育资源和教育成果。
3. 依法治教原则:教育法强调依法行政,保障教育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 教育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原则:教育法要求教育发展要与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
2. 教育经费保障:教育法明确了教育经费的来源和分配,保障教育经费的稳定增长。
3. 教师权益保障:教育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师的专业发展和职业权益。
4. 学生权益保障:教育法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益。
5. 教育质量保障:教育法要求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育评估,促进教育公平。
四、教育法的实施与监督1. 政府实施:教育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2. 学校实施:学校应当依法办学,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3.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当依法监督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教育公平。
五、教育法心得体会1. 提高法律意识:教育法的学习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
2. 依法执教: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要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3. 维护教育公平:教育法强调教育机会均等,我要努力为每个学生提供公平的教育资源,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
4. 提高教育质量:教育法要求提高教育质量,我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为提高教育质量贡献力量。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5篇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5篇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为国家、人民作一个有用的人才;为此就要选择一个奋斗的目标来努力学习和实践。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1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通过学习教育法,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更是让我找到了自己存在的不足和应该改善的地方,以及要努力的方向。
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用心去教好每一位学生,不能够把自己的情绪带进课堂里,应该克制和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当学生很吵,课堂纪律不好的时候更应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能向学生宣泄自己的不满,而应该保持头脑清醒,用平和的方法缓和学生的情绪,抓住控制课堂的主动权。
言传身教,对老师来说非常的重要,有很多东西我一时间不能够把它教给学生,但是我们可以接住自己日常的行为教导学生、引导学生,真正做到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行为感染学生,带动起学生,以求达到目濡耳染作用。
在管理班级的时候应该制定好严厉的奖惩制度,让学生有章可循,有矩可守。
对学生不能一致用软的方法,应该软硬兼施。
培养好班干部,让他们成为自己的左右手。
在教导学生的时候,方法要多样,不变的就是要耐心。
不同的学生要用不同的方法教导,对于比较内向文静的学生就应该语气平和地教导他们,先让他们找到自己不好的地方,再鼓励他们把缺点改正过来;而对于调皮捣蛋的学生,对他们就应该要严厉。
一把钥匙就只能开一把锁。
教育和学习都是无止境的,我应该不断地学习、总结和反思,在实践中不断取得进步。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2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篇1】学习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
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
明确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
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
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杜志仙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
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
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
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
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
”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
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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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杜志仙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
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
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
尤其,书中第三章: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
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
”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
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
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
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向与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向与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与管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别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是与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相符合的,它有利于防止性别歧视,实现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费上学制度给学生增加了降级负担。
对此,国家以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第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残疾人是由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国家颁发了《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为保障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我国已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除进行思想品行和行为矫治外,还进行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以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教育权以及促进他们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其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司法机关、政府、家庭和社会,都有义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五、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
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由于以往我国基础教育实行的是依户籍就地就近入学的制度,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入学受教育方面出现了困难。
因此,原国脚教委和公安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保障《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提高全民素质提供了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
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权。
虽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
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
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体法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积极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
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
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
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
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
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
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
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
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
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
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
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
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
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
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
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
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
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
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
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篇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织金八步小学李菊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
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