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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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国卫办函[2013]1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国卫办函[2013]1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正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委机关办公厅及内设机构印章的通知(国卫办函〔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各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0号)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印章,同时启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与信息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务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制改革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教育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司”、“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健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印章。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国卫办医函[2014]107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营造廉洁行医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展医疗机构和住院患者签署《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并认真解答其疑问。

二级以上医院(含开设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等)必须开展,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对于二级以上医院所有入院患者,由主管医师或病区主治医师负责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并代表医方在《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上签字。

为体现医院法人代表责任,可在医方签名栏印制法人代表姓名。

患方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名。

三、我委制定了《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参考文本,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据此制作本辖区内统一的《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文本,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统一设立投诉电话,由医疗机构印刷在《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上。

医疗机构要将医患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纳入病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保存等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国卫办医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行以来,医疗废物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条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

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夏秋季食源性疾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夏秋季食源性疾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夏秋季食源性疾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21•【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635号•【施行日期】2014.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夏秋季食源性疾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我委《关于做好持续性大范围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预防和控制高发季节食源性疾病暴发,现就进一步做好食源性疾病的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夏秋季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目前正值夏秋高温潮湿季节,是食源性疾病(含食物中毒)发病高峰。

入夏以来,各地已报告数十起由于家庭食品制备不当、误食有毒蘑菇或有毒植物等引起的严重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致病微生物污染食品导致的肠道疾病也明显增多。

近日云南省文山州南山县发生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造成多人死亡。

经当地疾控机构调查,确定该事件为家庭自制“吊浆粑”储存不当、椰毒假单胞菌污染导致。

针对夏秋季食源性疾病高发的情况,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防控。

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职责,全面落实责任。

特别对农村、边远地区传统家庭自制发酵食品等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要加强重点防控。

二、大力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科普宣传进一步加大科普宣传力度。

要组织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使群众了解食源性疾病的病因、危害和防控方法。

各地要举一反三、结合当地夏秋季食源性疾病流行特点制作宣传材料,运用讲座、宣传单、海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社区医生、乡村医生等基层人员,结合日常临床和公共卫生工作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卫生体系的网底作用,使科普宣传深入社区、乡村、学校、家庭,广泛覆盖基层、农村群众。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创伤救治能力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创伤救治能力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创伤救治
能力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函[2018]477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21
【实施日期】2018.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创伤救治能力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8〕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有关要求,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模式,进一步推动建立区域性创伤救治体系,提升创伤救治能力,降低创伤患者死亡率及致残率,现就提升创伤救治能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以创伤中心为核心的区域创伤救治体系建设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视创伤救治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辖区内人口数量与结构、医疗需求、医疗资源布局等情况,坚持区域协同、分级救治的原则,构建创伤救治1 / 2
体系,按照服务流程开展工作(见附件1)。

在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结合医疗资源布局,依托创伤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建立创伤中心,联合急救中心建立城市创伤救治网络。

在县域内,依托创伤救治能力较强的县级医院建立创伤中心,联合急救中心建立县域创伤救治网络。

其他医疗机构根据服务半径、创伤患者救治需要,作为创伤救治点加入创伤救治网络。

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建设,作好血站设置规划,加强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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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14•【文号】国卫办规划函[2013]302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13〕3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为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切实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卫规财发〔2013〕13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见附件1),并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咨询专家管理办法》(附件2)。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咨询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是研究分析国内外设备技术发展动态;二是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制订、实施、督导和评估,以及新型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三是研究提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调整、阶梯配置和淘汰机型的建议;四是开展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政策研究和评估;五是承担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附件:1.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咨询专家委员会第一届委员名单2.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10月14日附件1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咨询专家委员会第一届委员名单一、主任委员(2人)(按姓氏笔画排序,下同)于金明山东省肿瘤医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抗癌协会肿瘤放射治疗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戴建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华医学会副会长美国医学科学院外籍院士二、委员(20人)(一)放射影像学。

冯晓源复旦大学副校长中华医学会放射医学分会主任委员宋彬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放射科主任中华医学会放射医学分会常务委员郭启勇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兼附属盛京医院院长中华医学会放射医学分会前任主任委员程敬亮郑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放射科主任中华医学会放射医学分会常务委员滕皋军东南大学医学院院长兼附属中大医院副院长中华医学会放射医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二)放射肿瘤治疗学。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卫办农卫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办农卫发〔201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服务内容,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各项医改工作在农村的落实,我委拟在农村地区探索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试点先行,以点带面。

各地要以县(市、区,下同)为单位,在已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先行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各地要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明确职责,规范服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组织和动员;乡镇卫生院组织骨干医生划片包村,对签约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乡村医生是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签约农村居民提供服务。

(三)加强宣传,自愿签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使农村居民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前提下与乡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

可根据辖区内农村居民数量和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引导农村居民选择乡村医生签约。

(四)强化考核,滚动签约。

要建立签约乡村医生考核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补助挂钩。

原则上,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与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一年一签。

二、服务内容乡村医生在为签约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上,还应当全面掌握签约农村居民的健康状况,并据此制订健康方案,指导农村居民进行相应的预防保健。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一是基本医疗服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14•【文号】国卫办家庭函[2014]202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认真做好卫生计生委相关老龄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如下:一、领导机构组成人员(一)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培安成员:办公厅、人事司、规划司、财务司、法制司、疾控局、医政医管局、基层司、监督局、指导司、家庭司、流动人口司、宣传司、科教司、国际司负责同志(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王海东(兼)成员:办公厅、人事司、规划司、财务司、法制司、疾控局、医政医管局、基层司、监督局、指导司、家庭司、流动人口司、宣传司、科教司、国际司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二、领导机构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协调相关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老龄工作;2.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卫生计生老龄工作重大事项;3.部署、督促、检查、指导全国卫生计生老龄工作;4.领导办公室工作,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协调委机关相关单位,组织完成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相关工作任务;2.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做好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组织对各地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的调研督查;3.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老龄工作课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4.组织举办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相关会议、培训;5.组织开展卫生计生老龄工作的宣传倡导,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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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18年计划生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抽查对象
本次抽查对象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抽查内容
为全面了解计划生育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数据的有效性,同时为进一步方便基层操作,减轻基层人员负担,2018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采用与全国卫生计生监督调查制度全面对接的方式,将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中计划生育日常监督内容纳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切实做到和计划生育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

(一)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
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制度建立情况。

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充分重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此次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根据计划生育监督职责,摸清辖区内监管对象的底数,完善监管对象信息,建立监管档案,并及时上报。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开展国家随机
监督抽查工作,根据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要求(具体抽查任务见附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协查,重大案件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四)各地要通过开展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分析深层次原因,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附表:1.2018年计划生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表
2.2018年计划生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18年计划生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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