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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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

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

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

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的程序和条件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的程序和条件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的程序和条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9.11.19•【文号】国电法[1999]640号•【施行日期】1999.11.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的程序和条件规定》的通知(1999年11月19日国电法〔1999〕640号)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程序和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的程序和条件规定》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的程序和条件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电力企业的经济利益,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及时处理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受理公司本部及直属公司下列有关法律事务:(1)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2)协助处理诉讼和仲裁;(3)为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4)处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下列有关法律事务,如需国家电力公司或需以国家电力公司名义予以协助、协调或处理的,应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网省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1)在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因涉及到国家有关部门需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技术标准作进一步解释、明确或说明的;(2)涉及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向电力企业行政性“三乱”收费,损害电力企业整体经济利益的;(3)其他需国家电力公司予以协助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对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受理、审理或提审的有关电力诉讼案件,如需予以协助的,可直接向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

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如双方协商不成,须经国家电力公司协调后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六条普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民事纠纷案件、行政纠纷案件等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电力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1)

电力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1)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与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法律纠纷案件责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生产经营或日常管理中涉及的各类合同纠纷、电力盗窃、电费热费拖欠、电力设施破坏、触电伤亡、电力运行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等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在处理公司各类民商事纠纷、劳动纠纷等法律纠纷时应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符合公司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在发生上述法律纠纷时,由案件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即案件责任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及公司相应监管部门报告,该单位(部门)领导及该监管部门及时将纠纷情况书面报至公司武装保卫部,并在公司武装保卫部协调下,与律师共同前往现场搜集、固定证据。

第五条案件责任人及律师在调查、搜集、固定涉案证据时,公司各单位(部门)须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阻拦。

第六条在公司法律纠纷调处和庭审过程中,案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代理人参加诉讼。

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案件责任人与律师的协调工作。

案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应全程、亲自参与案件处理,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七条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将法律纠纷工作初步责任认定意见上报公司领导,由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相关责任人包括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

第八条案件相关责任人因经营管理过错;案件上报不及时、隐瞒不报或超越职权不当办理;不能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证据、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证据毁损、灭失;在诉讼与非诉讼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因恶意串通、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失职对案件处理造成不利后果,造成公司及下属单位经济损失或者名誉受损等其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应结合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经济损失数额及其行为对公司声誉、经营运行等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程度确定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责任幅度,作出书面形式处罚,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及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内部待岗等。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相关机构在营商、劳资、债权债务等方面发生利益纠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法律纠纷案件。

(二)为加强中央企业案件的管理,改善企业法律服务水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纠纷处理阶段(一)案件立案1、由发生纠纷的各方,有关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提起,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后立案;2、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在案件立案前,需采取合理措施消除纠纷,在案件受理期间减少纠纷的后果;(二)纠纷紧急处理1.为了迅速恢复企业正常运营,防范纠纷带来的损失,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如立即停止危及有关合同双方权益实施的活动、拆除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设施、拆封企业财物等;2.紧急处理措施的范围,时限以及实施方式,应当由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按照其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三)案件庭审1、诉讼双方应当及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及答辩材料,完整、明确述说案件事实;2、庭审阶段,诉讼双方当事人理应及时更正涉案事实,可以进行和解,如果仍有疑问,请求法院就案件判决;3、庭审期间,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履行法律义务,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熟悉案件的有关程序要求;(四)案件判决1、一旦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应该按照法庭判决标准及时有效履行;2、一审判决如果被上诉,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上诉申请;3、二审判决若需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活动期间内依照判决文书要求进行复议;(五)执行阶段2、裁判结果执行期间,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履行责任,同时防止判决金额乃至履行义务的可能失败;3、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纠纷存在的,可以向法院或者责任当事人请求采取必要行动,实现有关判决。

供电公司涉电纠纷处置工作管理办法

供电公司涉电纠纷处置工作管理办法

涉电纠纷处置工作管理办法为规范企业管理,防范和化解企业各类风险,提高供电公司应对涉电纠纷事件的能力,正确、有效、快速处置各类涉电纠纷,最大限度的减少涉电纠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化解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解决扰乱供用电安全,影响建设和谐电力的问题,保持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完善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

以有效化解涉电纠纷,维护供电企业形象,合理维护电力客户切身利益为根本,着力化解涉电纠纷的突出矛盾和苗头隐患,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纠纷,为公司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二、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做好涉电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要做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工作小组职责:负责受理登记各渠道产生的涉电纠纷,必要时提交公司办公室法制专责备案;小组成员分别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的涉电纠纷调处工作的具体分工指派,确保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纠纷调处;负责对涉电纠纷的调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负责向涉电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纠纷处置情况。

三、处置办法(一)处理原则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现场调查、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2.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处理”的原则进行调解,坚持以调解为基础,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3.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客户通过正常渠道依法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受理登记1.对涉电纠纷的情况应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涉电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进行纠纷处置的工作安排。

电网企业加强法律案件管理浅析

电网企业加强法律案件管理浅析

电网企业加强法律案件管理浅析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供电企业需要进一步增强法律和维权意识,以“三全五依”法治企业建设为契机,强化涉法风险隐患防控,做好法律案件案情分析、制订处理策略、收集证据、内外部的沟通和协调、组织和参与论证、参加庭审等,以加强对案件处理的管控,提升法律案件处理质量。

标签:国网企业;法律风险;案件管理在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印象中,电网企业经济效益好,因此,凡是发生涉电人身或财产损害案件纠纷,电网企业几乎都会付出不小代价。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供电企业也需要进一步增强法律和维权意识,以“三全五依”法治企业建设为契机,强化涉法风险隐患防控,依法维护公司合理权益。

笔者结合法律事务工作实际,重点针对电网企业法律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浅析。

一、加强法律案件管理工作的紧迫性从近年涉电案件(事件)情况来看,每年都不可避免发生一些案件纠纷。

在县公司层面,受制于农村地区电力安全知识宣传不够、电力设施保护力度不大、设备运维和隐患整治不到位等原因,线下钓鱼、线下建房、私拉乱接等引起人身触电事件,以及低压线路“引发”火灾、表计接线错误等引起的财产纠纷时有发生。

从涉电案件(事件)造成损失来看,既有有形的损失,更有无形的损失。

一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案件纠纷,对社会、对企业都会造成触目惊心的损失。

对于第三者而言,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特别是第三者人身触电事故,对死(伤)者家庭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对企业而言,即使公司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律顾问和保险理赔制度,能够减免经济上的损失,但因纠纷当事人前期缠闹、闹访,以及后期诉讼应对工作,都会浪费不少人力物力,甚至容易引发社会舆情风险和不稳定事件,对公司在地方党委政府和群众中的社会形象,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

从涉电案件(事件)纠纷处置工作来看,公司法律案件管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由于法律事务专业性较强,主要依赖外聘的法律顾问进行处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进行案情联络、后续处理等后台性工作,参与程度不高,对案件处理难以把控。

xx电网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Q/CSG219002-2017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3)第三章管理内容 (4)第四章监督检查 (9)第五章附则 (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案件管理,有效维护和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案件管理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协作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定义(一)隐患:潜藏在各业务领域中,可能会影响公司利益的不稳定因素。

(二)纠纷:已经发生争议,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事件。

(三)法律案件:是指以公司或所属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各种争议,包括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民商事仲裁、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

(四)法律案件的类别:根据法律案件的管辖法院层级、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性等因素分为两类,分别为重大法律案件和一般法律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案件:(1)一审由高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2)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的;(3)涉外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4)涉及5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或者系列案件的;(5)其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般法律案件,是指除重大法律案件以外的法律案件。

(五)涉案金额:是指法律案件当事人在法定程序中主张的金额或财产价值。

(六)负有责任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生效裁判文书中,认为公司或所属单位因管理上的原因和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案件。

(七)经济损失:是指因发生法律案件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生效裁判确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经调解而同意支付的赔偿或补偿费用、行政机关处罚的罚款、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的到期债权以及处理法律案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作为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则;(二)各部门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原则;(三)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主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处理案件,包括案件论证、制定案件处理方案、调查取证、参与案件代理或辩护、处理相关事务等;(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工作及管理案件律师聘用工作;(三)对案件进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上报;(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所在业务部门、各单位(简称发案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案件发生后,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报告;(二)了解对方当事人情况,收集、整理、保全证据,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四)积极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五)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收到法律文书时,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二)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应邀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提供专业意见;(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报告第八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机构应及时填写《案件登记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第九条公司及各单位在收到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裁定书、判决书、处罚决定书、律师函等,收件部门应当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以免造成诉讼权利丧失。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

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关于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行为,完善电力争议纠纷调解制度,及时解决电力争议纠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公平合理;(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五条当事人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电力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四)争议纠纷事项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管辖。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且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调解申请,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受理。

电力监管机构主动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即为受理。

第八条调解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一)被申请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二)已经就争议纠纷事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电力监管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纠纷,应当根据争议纠纷复杂程度和争议纠纷标的大小,指定一名或者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条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利用调解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熟悉电力、法律、经济等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

调解员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调解员与电力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员回避。

供电企业案件处置方案

供电企业案件处置方案前言供电企业是国家能源供应的核心力量之一,负责电力供应、配电以及电网建设等重要工作。

然而,在企业运营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件,例如电费欠缴、电表违规操作、电力窃电等,这些案件的出现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形象。

因此,供电企业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处置方案,来确保案件的有效处理,维护企业利益及形象。

案件分类供电企业的案件类型繁多,在实际处置中,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置方案。

根据供电企业案件的性质和分类,可以将它们分为以下几类:1.电费欠缴案件:指客户在用电后未及时支付电费的情况。

处理方案是,首先采取劝解的方法,建议客户尽快缴纳费用,并告知后续处罚措施。

如果劝解无效,可以停止供电服务,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2.电表违规操作案件:指客户在使用电表时,因为恶意或不慎的原因造成电表损坏或失控的情况。

处理方案是,先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责任人,并据此判断责任。

如果责任在客户端,可以通知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更换电表;如果责任在供电企业端,应及时更换电表,并承担维修费用。

3.电力窃电案件:指客户利用各种手段以非法途径获取电力的行为。

处理方案是,首先要进行调查取证,同时与警方合作,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惩处,同时也要进行账单核查,收取相应的罚款。

处置流程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供电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置流程,下面是一个通用的处置流程:1.接到案件后,马上安排专人进行登记,并进行初步调查;2.制定处置方案,征求相关人员意见;3.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做好现场处理工作;4.根据案件性质,事先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如问询笔录、现场照片、检查报告等;5.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听证,并出具听证结论;6.根据听证结论,进行上述所述的处置措施;7.实施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做好记录。

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供电企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防止数据造假。

在电表或电费的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数据造假的情况,供电企业应注意数据的准确性,谨防作假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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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

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

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

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处理本单位的案件。

第十条各级单位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是本单位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国网法律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案件管理制度;(二)负责处理公司总(分)部的案件;(三)指导、协调省公司级单位上报的重大案件及报请公司总部协助的案件处理;(四)指定所属各级单位协调、处理相关案件;(五)负责答复省公司级单位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咨询;(六)监督、检查、考核省公司级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案件管理情况;(八)组织开展公司典型案例分析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九)按照规定聘用、管理与案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十)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十一)负责公司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十二)负责公司总部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十三)按规定向国家相关部委报送公司重大案件等情况;(十四)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案件及上级单位交办的案件;(二)指导、协调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案件及报请协助的案件处理;(三)指定下级单位协调、处理相关案件;(四)负责答复下级单位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咨询;(五)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六)统计、分析、报告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案件管理情况;(七)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析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八)按照规定聘用、管理与案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九)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十)负责本单位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十一)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单位涉案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二)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通报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协助案件管理部门处理案件;(三)指定专人全程参与案件处理;(四)根据案件处理工作需要,派员担任涉案单位案件代理人;(五)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案件处理情况;(六)落实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的法律意见;(七)组织执行生效裁决、协议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八)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和档案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接收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并按照公文管理流程办理;(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接收保管符合要求的案件档案;(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案件管理和案件处理资金保障及审查财务收支;(二)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和案件管理部门意见,执行款项收支与税费缴纳等事项;(三)负责组织案件相关财务保险索赔工作;(四)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处理案件,为案件处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案件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决定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处理的案件,涉案部门应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发起案件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方案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各级单位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递交法律文书之日为前款所述案件的案件发生之日。

第十八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受理案件、传票或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拟办和流转。

其他部门如收到上述文书,应立即通知案件管理部门,并向公文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法律文书。

各级单位收到前款所列法律文书之日为前款所述案件的案件发生之日。

第十九条各级单位应当在案件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

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基本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

第二十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第十八条所列法律文书后,向涉案部门调取案件相关资料,涉案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交。

第二十一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涉案部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单位可采用委派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聘用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等方式处理案件。

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固定期限或“一案一聘”的方式聘用。

律师事务所聘用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办理案件代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达成和解、调解等重大事项的,应由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决定。

各级单位应当在上述决定做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情况更新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

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更新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

第二十五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裁判文书、决定书等其他结案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拟办和流转。

各级单位收到前款所列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之日。

第二十六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将案件审理、结案情况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时抄送涉案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

各级单位应当在结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案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

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结案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

第二十七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的案件。

各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未经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提供材料或协助执行;确需配合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的,应经过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业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节重大案件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标的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案件;(二)标的价值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为50人以上的集体诉讼或劳动仲裁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六)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处罚,或复议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的行政案件;(七)公司总部或省公司级单位认定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各级单位发生重大案件,除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在案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公司级单位向国网法律部提交重大案件书面报告。

重大案件报告以公司文件形式报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二)法律问题分析及本单位的处理意见;(三)案件结果预测;(四)下一步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各级单位发生重大案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请求上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予以协助指导,上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调配本单位资源处理下级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

第三十一条省公司级单位应当在重大案件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网法律部提交重大案件结案书面报告。

重大案件结案报告可以通过公司文件、公务邮件等形式报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审理及结案情况;(三)案件发生的原因及相关法律分析;(四)加强经营管理的法律建议。

第三十二条国网法律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各单位不定期报告重大案件处理情况。

第三节请求协助案件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请求上级单位协助处理:(一)管辖、审理或执行不在本单位辖区内,需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予以协助、协调处理的;(二)双方当事人均为公司各级单位的;(三)因案件有关事项涉及公司所属其他单位、需给予协助配合的。

第三十四条各级单位发生请求协助案件,可在案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单位,上一级单位应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协助决定,如无法给予协助的,应作出说明。

请求公司总部协助的,应经省公司级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省公司级单位向总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级单位请求上级单位协助案件的,应在报告中载明案件基本情况、法律分析及请求协助事项。

第三十六条各级单位之间发生案件时,鼓励当事各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如协商不成,须首先提请共同的上级单位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经上级单位同意后可以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第四章案件材料归档第三十七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工作,并在结案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范的案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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