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9]63号)
青岛市区燃气费标准

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天然气最新价格。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高新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88元。
此次调整,增加了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现行0-216(含)立方米调整为0-22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2.90元调整为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28-348(含)立方米,气价由每立方米3.48元调整为3.83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348立方米以上,气价由每立方米4.35元调整为4.70元。
对市内三区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适当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取消第三阶梯。
第一阶梯年用气量由0-1016(含)立方米调整为0-1200(含)立方米,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25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气价调整为每立方米3.83元。
通知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对市内三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气继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现行每年108元调整为158.40元;二是对市内三区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价格,调整后为每立方米3.54元,不允许上浮,下浮不限;三是一户多人口政策。
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关于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和一户多人口家庭的认定程序等事宜,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简化手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本通知实施前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出台。
官方解读:市区天然气价格上涨依据是什么青岛市发改委公布市区最新天然气价格,三大阶梯均有上涨。
用气价格为何上升?依据是什么?日前,青岛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下发《关于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气价格》,出台了青岛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改革政策,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一、为什么要核定独立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如何核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鲁价格一发[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19号)各市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东中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山东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的具体安排(一)明确部分输气管线管道运输价格1.平泰线管道运输价格暂按冀宁线价格水平执行,已收取的管输费多退少补。
2.淄博联络线沣水站、莱钢支线、日照支线与泰青威线上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管输价格。
3.沧淄线气源流向发生变化,考虑价格稳定因素,管道运输价格暂不调整。
其他输气管线管道运输价格及山东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天然气购销差价仍按鲁价格一发〔2013〕75号规定执行。
(二)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40元。
调整后各类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不超过省界门站价格每立方米2.64元加省内管输价格安排。
各类存量气、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件1、2。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
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三)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
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四)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
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管道运输价格按规定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的补充通知-青价格[2008]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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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的补充通
知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的补充通知
(青价格〔2008〕249号2008年11月12日)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最近,我市对市内四区集中供热居民采暖用热热源结算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整,为便于操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政府对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的补贴,若补贴到最终供热环节的,热源厂与热力公司的结算价格按青价格[2008]242号文件规定执行;若补贴到热源厂的,热源厂与热力公司的结算价格按50.42元/吉焦执行。
具体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2023年)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2023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1.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
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3-2024年采暖季上游天然气企业供应我市天然气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启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调整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4.50元/立方米,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6日起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
动三区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17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青价费[2007]25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青价费[2007]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2cb06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03.png)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
知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青价费[2007]25号2007年2月6日)
各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近期汽油价格变动情况,决定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的通知》(青价费[2006]129号)中“若油价(90号汽油)回落至每升4.52元以下且稳定一个月以上,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的规定(目前每升为4.45元),决定如2007年2月14日之前未接到新的油价调整通知,则从2007年2月15日零时起取消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的每车次一元的燃油附加费。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清除营运出租车辆内张贴的交费提示,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费。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和市场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擅自收取燃油附加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适用于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
其他实行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办法的市、区,应当按照各自的联动办法适时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并报青岛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结束——。
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

合价商〔2010〕90号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 [2010]211号)精神和省政府贯彻意见(皖政明电 [2010]2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理顺油气比价关系,缓解全市天然气供求矛盾,合理平衡天然气资源,保障市场供应,经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暂按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5.97元/升)0.6:1的比价关系,将现行的车用天然气(CNG)价格2.86元/立方米调整为3.58元/立方米。
二、经省物价局同意,省天然气公司和安徽中石油昆仑合燃压缩气有限公司对我市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企业的车用天然气(CNG)批发价格(含税)暂定2.55元/立方米。
三、省天然气公司、安徽中石油昆仑合燃压缩气有限公司和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企业要认真做好工作,保障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各级价格监测部门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五、以上价格自2010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
各车用天然气(CNG)经营企业接文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用户监督。
六、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车用压缩天然气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县区物价局。
合肥市物价局 2010年6月30日印发共印100份。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1]99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1]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a137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46.png)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青价格[2011]99号2011年12月16日)各区、市物价局,青岛交运集团公司及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202号)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好道路班车运价政策,明确2012年班车旅客春运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客运价格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和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委《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青价格〔2011〕64号)的相关规定,已经报批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要认真自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并报我局。
各区、市物价部门应督促未报批上限票价的所辖地道路运输经营者尽快报批,对未报批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允许执行道路班车客运新的运价政策。
二、已经报批上限票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要重新审核上限票价,并做好各市间对开班线上限票价的衔接工作,保持上限票价基本一致。
对春运前仍不能衔接的,春运期间一律按较低一方上限票价标准执行。
三、认真执行备案公示制度。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上限票价的范围内变动执行票价的,应按备案表所列内容提前两周备案公示,要长期保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利用不同形式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做好新的运价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群众和消费者全面了解和知悉相关政策;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新的运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青价费[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青价费[2009]153号2009年7月30日)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通过调整收费标准缓解停车紧张状况的请示》(青岛机场〔2009〕30号)收悉。
根据机场停车场运行情况和车辆周转停放实际需要,并参照外地机场停车场收费办法,经研究,同意调整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车辆停放第一天(按24小时计)仍按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本通知附件1。
二、为加快车辆周转,提高车位利用率,对同一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从第二天起,机动车停放服务按天(按24小时计,下同)为单位计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累进计费办法。
(一)从第二天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如下:1、大型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40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200元。
2、中型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30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150元。
3、小型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20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100元。
4、三轮摩托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8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40元。
5、两轮摩托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4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20元。
(二)同一车辆连续多天停放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每天收费额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