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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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与富勒之战

“哈特—富勒”论战的回顾与思考庄慧娴(班级:2013级法学研究生学号:20132203135)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和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长达十多年的论战。
两人各自提出核心命题:哈特的命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分离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富勒的命题是法律本身必须包含内在道德,法律是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
而法律与道德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价值判断,法律只不过是表现为法律形式的那部分道德,并且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人们能达成道德共识,道德可以作为法律的基础。
关键词:哈特富勒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分界线在哪里?犹如“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在西方法理学界被长期予以关注和讨论。
20世纪中叶,西方法学界发生了一场影响深远的学术论战,交战的双方分别是哈特与富勒,论战的主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哈特-富勒”论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仅指哈特与富勒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书面交锋。
即二人于1958年发表在该杂志第71卷第4期上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
但在广义上,其时间跨度则长达10余年之久。
①这场论战的硝烟早已褪去,但两位法理学巨擘在西方法学界掀起的涟漪却久久不能平息。
它留给后人这样一个印象: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主张道德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
在他们看来,道德法则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最高法则, 一切其他的法则都应当符合而且必须符合这项原则,否则将不能称其为规则。
而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②本文试图通过解析这场论战所包含的的实质内容探讨其对现代法治实践的意义。
一、哈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哈特在《实证主义及其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中,以重述法学史上被他归入实证主义阵营的一系列法学家,特别是边沁与奥斯丁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立场和态度的方式,进一步重申了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 即“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与应该是这样的法的分离”。
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

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1987年,哈佛法学院一位名叫J·McKelvey的3年级学生发起了《哈佛法律评论》[以下简称:《评论》]——美国第一家由学生编辑和管理的法学刊物。
《评论》创刊号的编辑前言声称:“本刊由哈佛法学院学生在学年内按月出版,其宗旨是推进法律教育,并希望对法律职业有所裨益。
”110年过去了,编辑前言只是变动了几个字:“本刊由哈佛法学院学生每年出版8期。
”到1995年,美国已经有800家左右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每年发表论文总数为5000篇左右;在参加美国法学院联合会[AALS]的153所法学院中,每所法学院至少有一家法律评论,哈佛法学院目前有9种学生编辑的期刊。
如今,“法律评论”或者“评论”已经成为学生编辑的法律刊物的代名词。
区别于法律评论的另一类刊物是“专家法律刊物”——教授、法官、律师主办的专科性刊物,如: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研究杂志》[The Journal ofLegal Studies]、美国法学院联合会主办的《法学教育杂志》[The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这一类刊物共计187家。
然而,代表美国法学最高研究水平的,恰恰不是“专家法律刊物”,而是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
在1991年,只有一家“专家法律刊物”——《法学研究杂志》——列入引用最多的20家美国法学杂志中,其余都是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
一百多年来,无论是兰代尔、安曼斯、庞德这样一批代表哈佛法学院声誉的教授,还是霍尔姆斯、沃伦、波斯纳这样名声显赫的法官,他们发表论文,无一例外要受法学院2年级和3年级学生编辑摆布,他们是否曾经被退稿无从一一查考,但,可以断定:他们都按照学生编辑的要求修改过文稿。
哈佛法学院的兰代尔图书馆至今还保留着1942年10月15日庞德带着几分愠怒给《评论》主席的信:“为了将文章限制在你要求的篇幅之内,我已经按照建议进行了删除;对于你提出的改变文章风格的要求,我部分采纳,部分抗议。
法律的道路

法律的道路(The Path of the Law)1897年1月8日在波士顿大学的演讲霍姆斯著,刘思达译选自《哈佛法律评论》第10辑,1897年,第457页起。
我们研究法律并不是在研究一样神秘的东西,而是在研究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
我们是在研究我们将需要什么才能够在法官面前辩论,或者能够为人们提供意见以使他们不被卷入诉讼。
为什么这是一个职业,为什么人们会付给律师报酬来使他们为其辩论或者提供意见,原因在于,在像我们这样的社会里,在某些情况下公共力量的支配权是被赋予法官的,而如果有必要的话,整个国家权力都将被用来执行他们的判决和裁定。
人们想知道在怎样的情况下和在多大的程度上他们可以冒风险去对抗比其自身强大得多的东西,因此搞清楚什么时候这种危险将会大得使人畏惧就成了一项事业。
于是,我们研究的目标就是预测,是对于通过法院而实现的公共力量的影响范围的预测。
研究的方式是大量的判例报告、论文和法规,在这个国家和在英国,这些材料可以回溯六百年之久,而且现在每年都以数以百计的速度增加。
在这些神秘的书页里所收集的是过去那些关于法律界限的案例的散乱预言。
这就是被恰当地称为法律的神谕(oracles of the law)的东西。
法律思想的每个新成就的最为重要的和几乎全部的意义就是使这些预言变得更加精确,并把它们归纳成一个充分联系的体系。
这个过程是统一的,从一个律师对于案件的陈述,排除掉当事人的故事中所有覆盖着的戏剧化成分,而只留下具有法律重要性的事实,直到最后的分析和法学理论的抽象原则。
一个律师不会提到他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戴着一顶白帽子,而多嘴夫人(Mrs. Quickly)肯定会详细提到这一点,另外还有镀金高脚杯(parcel gilt goblet)和海煤火(sea-coal fire),其原因在于律师预见到公共力量的行使都是一样的,无论他的当事人头上戴的是什么。
过去的判决被转化成一般命题收入教科书里,或者法规被以一种普遍形式传递,这些教学方式的目的是让预言变得更容易记忆和理解。
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

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界永恒不变的辩题。
其中,上世纪中叶针对告密者案件的判决,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与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展开的多次论战在西方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两人的多次论战中,关于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争论促成了新自然法学和新分析法学的形成。
1964 年,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著作中,系统的阐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创新性地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律程序规则自身的内在要求,重新确认了法律的道德性,并借助两种道德的区分,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本文以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为研究文本,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确立进行了脉络分析以加深对该理论的理解,并提出法律内在道德观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确立( 一) 理论提出背景1. 告密者案件告密者案件是哈富论战的导火线。
1984 年二战期间,一位德国军官在家里向他的妻子表达了对希特勒及纳粹政府的不满,但他的妻子在这位军官服役期间有了外遇,因此,妻子为了遮掩出轨的事实向当地纳粹政府告发,导致这位军官被纳粹政府判为死刑。
但是,死刑还未执行前这位军官被送往战争前线作战,直到二战结束后,军官回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他的妻子意图谋害他,要求追究她的法律责任。
但妻子在审判过程中坚决认为她根据当年纳粹德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向政府告发丈夫的不法言论不过是尽到公民的法定义务,应是无罪的。
最终法院引用法律之外的道德观念,认为纳粹政府制定的法律违背人的健全良知和道德观念,是无效的法律,判定妻子因谋害丈夫使其入狱的行为有罪。
2. 哈富论战告密者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处妻子为有罪可以视为自然法在二战后复兴的起点。
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围绕恶法非法恶法亦法,出现了以哈特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和以富勒为代表的自然法学之间的争论。
哈特在1957 年《哈佛法律评论》发表《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的论文中认为法律与道德应该是分离的关系,即要区分法律实际是怎样和法律应该是怎样。
《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隐私权》起止页码

《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隐私权》起止页码
摘要:
一、引言
二、隐私权的定义和重要性
三、隐私权在法律中的体现
四、隐私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界限
五、隐私权的保护与挑战
六、结论
正文:
《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作者对隐私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文章首先介绍了隐私权的定义,即个人享有的不受干扰、不被公开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私密行为和思想等方面。
隐私权对于维护人格尊严、保护个人自由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接着,文章分析了隐私权在法律中的体现。
在美国,隐私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源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
此外,美国各州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在欧洲,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的保护。
我国《宪法》和《民法典》也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为公民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文章还讨论了隐私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界限,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权等。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犯了隐私权,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公共利益、言论的性质和目的等。
在隐私权的保护与挑战方面,作者指出,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隐私泄露的风险不断加大。
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不当行为都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隐私权,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
总之,《隐私权》一文对隐私权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为我们理解隐私权的内涵、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法学类外文核心期刊(中英文)
法学类外文核心期刊这里总共列有31种期刊简介(主要包括英文和日文期刊),供参考。
刊名:Law and Society Review中图刊号:336B0152 ISSN:0023-9216 期数:4 出版状态:正常出版出版者: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 出版地:美国译名简介:《法律与社会评论》刊载研究社会与法律的关系,包括法律、法律制度在社会、心理、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应用的文章、评论和札记。
刊名: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中图刊号:340B0001 ISSN:0002-9300 期数:4 出版状态:正常出版出版者: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出版地:美国译名简介:《美国国际法杂志》刊载有关国际法、国际间的条约和协定及案例裁决等方面的文章、评论、资料、书评和札记。
刊名:Harvard Law Review.中图刊号:340B0003 ISSN:0017-811X 期数:8 出版状态:正常出版出版者: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 出版地:美国译名简介:《哈佛法律评论》刊载法律研究论文、札记、案例分析和书刊名:Yale Law Journal.中图刊号:340B0004 ISSN:0044-0094 期数:8 出版状态:正常出版出版者:Yale Journal Co. Inc., 出版地:美国译名简介:《耶鲁法律杂志》刊载法学研究论文、评论和札记。
刊名:Business Lawyer.中图刊号:340B0008 ISSN:0007-6899 期数:4 出版状态:正常出版出版者: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出版地:美国译名简介:《商业律师》刊载商业法和金融法,包括会计、仲裁、合同、雇佣、税务、专利、股票和投资等法律问题的论文、评论和文摘。
美国各大学法律评论
奥克隆法律评论
Akron Law Review
奥克隆大学主办 全文
阿拉巴马法律评论
Alabama Law Review
阿拉巴马大学主办 全文
阿拉斯加法律评论
Alaska Law Review
杜克大学主办 全文
阿尔巴尼法律评论
Albany Law Review
佐治亚大学主办 全文
佐治亚州立大学法律评论
Georgia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
佐治亚州立大学主办
贡扎加法律评论
Gonzaga Law Review
贡扎加学院主办
哈姆莱因法律评论
Hamline Law Review
哈姆莱因大学法学院主办 摘要
Capital University Law Review
首都大学主办
卡多佐法律评论
Cardozo Law Review
卡多佐法学院主办 摘要
凯斯西瑞热福法律评论
Case Western Reserve Law Review
凯斯西瑞热福大学主办
芝加哥肯特法律评论
东北大学主办
北伊利诺斯大学法律评论
Nor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Law Review
北伊利诺斯大学主办
北肯德基法律评论
Northern Kentucky Law Review
北肯德基大学西蒙P切斯法学院主办
Occasional Papers
佩斯法律评论
Pace Law Review
佩斯大学主办
帕伯丁法律评论
【美】罗斯科庞德《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中的名言名句
【美】罗斯科庞德《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中的名言名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是美国法社会学家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于1908年在《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的一篇重要文章。
这篇文章对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深刻意义的观点和见解。
下面是该文章中的一些名言名句,以及对其深入剖析和解读。
1. “The law is social in its nature and objects.”这句话表明了法律领域的社会性质和目的。
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和运作都与社会的需求和目标密切相关。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促进社会稳定、公正和公平为目标。
2. “Social science and social philosophy are the necessary foundation of legal science and legal philosophy.”庞德在这句话中强调了社会科学和社会哲学对法学的重要性。
他认为,研究法律的学科需要建立在对社会的科学研究和哲学思考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正确应用。
3. “But scientific study of the law is neglected because of a traditional confusion of natural law, positive law, and ideal law.”这句话指出了对法律科学的研究存在的一种误区。
人们常常将自然法、正式法和理想法混为一谈,导致对法律科学的研究受到忽视。
庞德呼吁学者们要澄清这种混淆,从而为法律科学的研究提供更加清晰和准确的理论基础。
4. “La w is social control through the systematic application of the force of politically organized society.”这句话强调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
告密—根本性的疑难案件
ZWM根据互联网资料编制2011.1点击鼠标翻页•公元前43年,罗马执政官西塞罗被他的仇人安东尼发布法令宣布为公敌。
•被宣告为公敌的人不再受到法律的任何保护,窝藏或者隐瞒他们的人与他们同罪,杀死他们的人可以凭头颅领取巨额奖金,奴隶还可以得到自由和公民权,告密者得到同样的奖金。
西塞罗•西塞罗准备逃亡到马其顿,一个奴隶向追捕的军队告密了,追兵很快找到了他。
一个曾经在诉讼中被他搭救的百夫长砍下了他的头颅和双手,献给安东尼请赏。
他的头和手被悬挂在他曾经抨击独裁者的讲坛边,悬挂了很长时间,跑来看这些示众之物的人,比以前跑来听他演讲的人还要多些。
安东尼•从此,罗马城中人人自危,陷入一片恐惧,人们最害怕的恰恰是从前自己亲爱和熟悉的人。
•奴隶出卖主人,儿子出卖父亲,债务人出卖债权人,农夫出卖地产肥美的邻居,妻子出卖丈夫,丈夫被杀的当天,她就举行她的新婚典礼……。
•西塞罗生前曾抨击苏拉那部残酷的公敌法令,他说这样的法律“就不应再视为正义。
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
”•然而他最终却惨烈地殉身于此。
•随着守护罗马共和法律的国父西塞罗死去,共和制已经沦陷,帝国就要来临。
在暴君频出的苏拉罗马帝国,只要独裁者愿意,他们都可以变成苏拉和安东尼。
安东尼•法律在独裁者手中就变成酷虐的杀人利器,搅动起平常人心中最黑暗的贪欲和恶念。
•那些堕入黑暗的人们,强横尚武的可以选择做独裁者军中的百夫长;•孱弱无力的可以选择叛卖和告密。
古罗马第18军团的百夫长马库期-塞留斯•两千年后,罗马帝国古老的统治技艺经由秘而不宣的心灵默契,降临到阿道夫•希特勒治下的第三帝国土地。
•在第三帝国的议会里,法律变成了更为酷虐的杀人利器,被宣布为公敌的,不仅仅包括所有反对独裁者的人,还有一个人数众多的无辜族群。
•在第三帝国阴郁的生存斗争中,酷虐的法律同样搅动平常人心中最黑暗的贪欲和恶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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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
考察(上)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
心 [ 08-08-22 14:12:00 ] 作者:佚名编辑:Studa_hasgo122
1987年,哈佛法学院一位名叫J·McKelvey的3年级学生发起了《哈佛法律评论》[以下简称:《评论》]——美国第一家由学生编辑和管理的法学刊物。
《评论》创刊号的编辑前言声称:“本刊由哈佛法学院学生在学年内按月出版,其宗旨是推进法律教育,并希望对法律职业有所裨益。
”[1]110年过去了,编辑前言只是变
动了几个字:“本刊由哈佛法学院学生每年出版8期。
”
到1995年,美国已经有800家左右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每年发表论文总数为5000篇左右;在参加美国法学院联合会[AALS]的153所法学院中,每所法学院至少有一家法律评论,哈佛法学院目前有9种学生编辑的期刊。
[2]如今,“法律评论”或者“评论”已经成为
学生编辑的法律刊物的代名词。
区别于法律评论的另一类刊物是“专家法律刊物”——教授、法官、律师主办的专科性刊物,如: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研究杂志》[The Journal ofLegal Studies]、美国法学院联合会主办的《法学教育杂志》[The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这一类刊物共计187家。
然而,代表美国
法学最高研究水平的,恰恰不是“专家法律刊物”,而是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
在1991年,只有一家“专家法律刊物”——《法学研究杂志》——列入引用最多的20家美国法学杂志中,其余都是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
[3] 一百多年来,无论是兰代尔、安曼斯、庞德这样一批代表哈佛法学院声誉的
教授,还是霍尔姆斯、沃伦、
波斯纳这样名声显赫的法官,他们发表论文,无一例外要受法学院2年级和3年级学生编辑摆布,他们是否曾经被退稿无从一一查考,但,可以断定:他们都按照学生编辑的要求修改过文稿。
哈佛法学院的兰代尔图书馆至今还保留着1942年10月15日庞德带着几分愠怒给《评论》主席的信:“为了将文章限制在你要求的
篇幅之内,我已经按照建议进行了删除;对于你提出的改变文章风格的要求,我部分采纳,部分抗议。
但是,我按照原稿,恢复了被你们修改的某些句子,我必须坚持:应按我最后改定的文本付印。
”[4]
《评论》编辑对美国法学的影响,远远不止是他们对作者来稿的生杀予夺大权。
几十年来,他们制定的
“蓝皮书”——法律文献引用规则——一直是统治美国法律界的基本学术规范,无论教授、法官、律师,只要想发表论文,就不能不遵守学生制定的这部文献引用法典。
[5]美国法官常常引用法律评论文章论证判决的正当性。
1986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19811983年,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551个判决,引用法律评论
文章多达760次;平均每100个判决引评论论文138次。
[6]1990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联邦最高法院引用的论文,25%来自5个所“精英评论”。
[7]除了论文质量之外,“精英评论”论文引用频率较高的一个原因是:联邦最高法法官的助手大多具有担任法律评论编辑的经历。
[8]1991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联邦巡回法
引用法律评论论文大大少于联邦最高法院,11个联邦巡回法院的1200份判决仅仅引用法律评论文221次,平均每100个判决引用评论论文18次。
[9]但是,所有研究评论引用率的报告一致明,“精英评论”论文的被引用率大大超过一般评论。
对于绝大多数美国法学教授来说,法律评论是他们发表论文的唯一园地,取
得终身教授资格通取决于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
尽管这不是明文规定,也有个别教授在获得终身资格之前没有表过任何论文,但,法学院的终身教授委员会通常将论文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因此,学生编辑在定程度左右教授晋升。
法律评论在美国法律界引起的争辩不亚于堕胎、种族平等、惩罚性民事损害
赔偿等热门话题边是激烈的批判:从学生编辑法律评论的传统制度、稿件选用程序,到法律评论的文体、文风,无受到尖锐抨击。
这些批判文章充满嬉笑怒骂,落笔淋漓酣畅,与一本正经的法律评论文体成为鲜对比。
[10]另一边是辩护和反批评:法律评论代表了敢于开拓和创新的美国文化,其对法律教育律职业功不可没。
[11]自从Rodell教授在1936年首次发表批判法律评论的文章以来,法律评论直在非议中发展。
如今,法律评论人数比Rodell时代增加了5倍。
批评法律评论的专家承认一事实: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法律评论已经深入美国法律制度,法律评论的缺陷是美国法律制度本的缺陷,因此,只要整个法律制度没有实质变化,改革法
律评论几乎是没有希望的。
[12]
1991年,斯坦福大学的4名学生就法律界如何评价法律评论进行书面问卷调查。
“本次调查的一个有趣发现是:尽管对法律评论的批评不断,接受本次调查的人认为:法律评论在多方面建树卓著。
在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中,主张维持现有体制[学生编辑、学生定稿]
的意见占压倒优势。
大多数担任过评论编辑的人,从两方面高度评价他们的这一经历,一是提高了技能,二是增强了就业的资力。
雇主录用雇员的时候,相当重视担任过评论编辑的求职人,雇主不只是看重评论编辑表彰的精英身份,更看重它蕴涵的教育价值。
”[13]
在纪念《评论》诞生100周年的一篇回顾报告中,曾
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GRISWOLD教授写道:“对于让学生主持、编辑这样一份重要的美国法学杂志,有人至今感到担心。
这确实是不同寻常,但是,它就是这么开始的,它的茁壮成长来自它自身的力量,它对我们的法律和法学教育的贡献大大超过了发起人最初的期待和希望………既然东西
还没有损坏,何必操心如何修理?‟”[14]
学生发起、管理和编辑号称世界一流的法律刊物,学生修改和决定是否刊登教授、专家的论文,这不仅使外国人感到困惑,连美国其他专业的教授也感到不可思议。
法律评论如何成为一种制度化事实?学生如何编辑和定稿?学生参与法律评论的动因是什么?
法律评论对美国法律教育产生哪些影响?1996年访问哈佛法学院期间,我和教授、学生、律师讨论了这些问题,阅读了40多篇关于法律评论的报告。
本文目的是向读者提供一个包含真实信息的、能够从一个侧面折射中美两国法律教育和法律文化差异报告,让读者通过比较,发现和思考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