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物权法 民法典 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对照
摘要:
一、物权法与民法典的概述
二、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登记规定
三、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物权规定
四、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预告登记规定
五、总结
正文:
一、物权法与民法典的概述
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等内容。
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民法法典,它整合了原有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民法领域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整合。
二、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登记规定
物权法第十条至第十九条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机构、登记的程序、登记簿的管理等内容。
民法典对这些规定进行了整合和完善,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科学和合理。
三、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物权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对不动产物权进行了规定,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内容。
民法典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继承和完善,明确了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保护。
四、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预告登记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在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民法典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保留和完善,明确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五、总结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整合和完善,使得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合理。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其基本目的是调整人民之间的民
事关系。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建设法治社会、保障人民权利及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民法典规定了很多重要的内容,其中最基础的就是对于人格权的
确立。
人格权是人的生命、身体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是人类最基本
的权利之一。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为
人民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民法典还对于财产权的调整作出了详细规定。
财产权是人民拥有、支配和处置财产的权利和利益,也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民法典
规定了财产权的主体、范围和保护方式,为人民法律意识提供了重要
的法律支撑。
此外,民法典还涉及了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
例如,在合同法中,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要素、成立与效力、履行和违约
等内容。
在担保法中,该法规定了担保的基本形式、担保人的义务、
担保的效力等内容。
在物权法中,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的权利、动产的
权利和保护、合法占有和保护等内容。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中各种规定的实施,需要每个公民都遵守和执行。
同时,作为
普通公民,应该更加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法律观念的自觉性和
主动性,自觉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的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物权对于我们⽇常⽣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那么《物权法》⼜是对物权的直接规定,下⾯我们来看⼀看《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都有哪些呢?《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1、交付⽣效。
第⼆⼗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规定强调⼀个重要原则,即动产物权在没有交付之前,其物权权利属于原权利⼈,只有交付后才发⽣法律效⼒。
由于动产的活动性特点,其灭损的风险⼤于不动产,所以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即使有了动产的买卖或其他转让协议,其物权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原权利⼈承担,⾃交付之时起,风险由新权利⼈承担。
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这⼀规定的同样是强调动产物权⾃交付⽣效。
只是因第三⼈依法占有,权利⼈有权要求第三⼈代替交付,⽽第三⼈实际代替交付时,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才发⽣效⼒。
2、⾃法律⾏为⽣效时发⽣效⼒。
第⼆⼗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为⽣效时发⽣效⼒。
”这⼀条规定与⼆⼗三条是相辅相承的。
因为第⼆⼗三条规定的是“⾃交付时⽣效”,但动产物权设⽴和转让之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动产物权时,应该将交付时间确定在权利⼈实际占有之时。
即⽣效时间以“法律⾏为⽣效时”为准。
如甲买⼄的汽车,在双⽅签订合同之前甲要求先试⽤汽车三天,三天后甲交付汽车款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数⽇之后,交警向⼄下达⼀个交通违章罚款通知,违章的情形是甲试⽤汽车的第⼆天在⼀路⼝处超速⾏驶,被监控录像录制下来。
⼄要求甲承担责任,甲不同意承担责任。
甲认为:此时汽车买卖⾏为没有发⽣。
⼄认为⾃该汽车被甲实际占有时已经发⽣物权变更。
依照汽车物权登记登记⽣效的规定,甲的抗辩有⼀定道理。
但⼄认为“⾃甲实际占有之时物权已经发⽣变更,应该由甲承担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甲应该承担责任。
合同法的体系

合同法的体系合同法体系合同法是一部国家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规则和原则。
合同法体系是指合同法的理论框架和制度安排。
合同法体系包括合同法原则、合同法基本规则、合同法的分支法律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体系是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分别是合同权利义务理论、合同法基本规则、合同法的分支法律。
合同权利义务理论是合同法的核心部分。
合同权利义务理论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理论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原则、契约精神原则、相对原则和平等原则等。
合同权利义务理论是合同法体系的基础,是指导合同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合同法基本规则是合同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基本规则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合同法基本规则是指导合同关系的规则和原则,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
合同法的分支法律是合同法体系的延伸和具体化。
合同法的分支法律包括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
这些分支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对合同关系的制约和规范起到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例如,物权法规定了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和转移的规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间因合同履行不当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担保法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的法律规则等。
合同法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由多个组成部分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规范合同行为的整体框架。
合同法体系的目的是保护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合同关系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合同法体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规范了合同行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合同法体系的有效运行有助于提升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增强市场经济的信用效应,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合同法的体系是规范合同行为的基础和保障。
合同法体系由合同权利义务理论、合同法基本规则和合同法的分支法律组成。
合同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与《担保法》之差异比较

浅析《物权法》与《担保法》之差异比较徐彦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物权法》中第四编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三种担保物权。
由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物权存在较大区别,但《物权法》又未废止《担保法》,而只是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为便于实际运用《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不同规定,现将《物权法》中担保物权与《担保法》存在实质区别的内容简述如下:一、关于抵押权1、抵押物的种类和抵押权的设立关于抵押物的种类即可供抵押和禁止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并无实质区别,只是在表述方式上作了部分改动,同时首次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财产进行抵押。
但在抵押权的设立方面,《物权法》却作出了较大的改变。
由于《物权法》在第二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中,已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规定为“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物权法》只规定以不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将《担保法》规定登记生效的船舶、航空器、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改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外,由于《物权法》已明确区分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因此即使对于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也只是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不再采纳《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将更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
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债权人无权强制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之规定,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行政法,刑法

民法,行政法,刑法这是三大法律体系。
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诉讼法1. 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包括下面具体的法规:我国法律界通说认为我国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商法的一些重要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等,反之亦然。
实际上,民法和商法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规范市场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而且他们的理论基础、原则和覆盖的范围也彼此交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一、总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重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重要)二、合同与担保:(一)合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重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担保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重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1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3、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三、物权及知识产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刚刚通过的呵呵)(重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四、人身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3、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10、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婚姻家庭: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重要)2、婚姻登记条例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4、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重要)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重要)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5、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事诉讼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见明天的—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一、这个体系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由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②民法商法、③行政法、④经济法、⑤社会法、⑥刑法、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组成。
①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任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就会被修改或废止。
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②民商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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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物:(1)非人格(réngé)性;(2)有体物;(3)可支配性;(4)独立(dúlì)物。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zhǔyì)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土地(tǔdì)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zhuǎnràng)——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129】注意:两种特殊情况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登记非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行政管理手段)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 24】绝对无需公示事项:××√相对无需公示事项:×√√(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 9】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A、因人民法院(rénmínfǎyuàn)、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huòzhě)人民政府的征收(zh ēngshōu)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 28】B、因继承(jìchéng)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 29】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 30】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 17】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对比可知,国家机关没有收益权)占有改定:达成物权变动合意时物权变动。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指示交付:通知到达占有人时物权变动。
动产质权设定——禁止“占有改定”【担保法解释 87】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第三人和登记机关不真正连带责任。
(选择+追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 200】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视为业主。
丧失了业主身份,即不能使用公共停车位。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wúcháng)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wéixiū)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fùshǔ)设施;注意:专有(zhuān yǒu)面积+人数规则——表决通过比例:决定(juédìng)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的全部转委托合同,无效。
【物业服务合同意见 2】物业使用人与业主承担连带缴费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意见7】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非业主团体)主张物业费请求。
【物业服务合同意见 8】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解除。
继受取得:继承和合同原始取得:如善意取得已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A、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房屋租赁合同意见 9】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B、合同有效时:(期满、解约)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时:【房屋租赁合同意见 1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合同期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méi yǒu)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办理(bànlǐ)合法(héfǎ)建设手续(shǒuxù)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fùdān);(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房屋租赁合同意见13】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婚姻、家庭生活、共同继承、合伙共同共有,也可约定——约定不明,无共同关系的,推定为按份共有【物权法103】按份共有:处分、重大修缮——2/3——约定除外原则上,随时请求分割——有不得分割约定的,除外——重大理由,不受约定限制共同共有:全体同意【物权法 97】按约定——共同关系消失;其他重大原因,不受约定限制先有地役权,后有其他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承担地役权;先有用益物权,未经同意,不得设地役权。
供役地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需)——丙,乙(供)——丁,丙可找甲或乙赔偿。
有偿使用地役权,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两次未支付的,可行使解除权。
善意(shànyì)取得的交付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
间接(jiàn jiē)占有人往往是所有权人;直接占有人往往是他主占有,但若侵占占有物后,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
无权(wú quán)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要点:无权占有既定,立足于心态(知否)善意(shànyì)占有——可以要求(yāoqiú)费用的返还恶意占有(捡牛养)——不可以要求费用的返还,可用无因管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1年(侵占发生之日起)甲借牛给乙,被丙盗走,又被丁抢走。
丁侵犯的是丙的占有,乙对丁无权要求。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 107】失主请求受让人返还,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
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可以取回。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头牛,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
半个月后,因陈某向李某借钱1000元,李某不知牛系陈某所捡,遂要求陈某用牛作为质押担保其按时还款。
陈某即将该牛质押给李某。
因陈某到期无力还款,李某将牛卖给邻村王某,用所得价款偿还借款。
原来牛是邻村张某的,张某在王某家见到该牛,认为是自己的牛,要求王某返还,因此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陈某拾到牛并饲养的行为为无因管理B.李某能够取得该牛的质权,理由为善意取得C.王某能够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理由为善意取得D.王某应将该牛返还给张某A、农作物抵押(dǐyā)——不及(bùjí)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司解 52】B、乡镇(xiāngzhèn)、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zhàn yòn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yībìng)抵押。
【物权法183】禁止抵押的财产: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股票、应收账款不能抵押,只能质押。
抵押期间,抵押人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扣押期间,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浮动抵押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的确定:(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2、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物权法 205】3、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204】4、实际发生债权高于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无论是否经同意,均有效。
擅自转质的,只要物毁损于转质权人手中,质权人都要承担责任。
转质权人只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不承担风险。
质物交付又返还的,质权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物未随同主物移交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证券债权质:合同+交付=质权设立+背书=对抗股权质、知识产权质、应收账款质:合同+登记=质权设立留置权要求(yāoqiú)债务到期(dào qī),要求(yāoqiú)具有关联性,但企业间的留置(liú zhì)除外。
留置权的实现(shíxiàn):宽限期约定——不少于2个月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不动产:支付全部、大部房款的购房人——法定工程优先权——抵押权合同法承诺达到而合同不成立:要式合同、实践合同(不包括定金和自然人借贷)合同成立而不生效:附条件、附期限、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定金、自然人借贷。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甲不追认,丙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甲丙——要求返还,甲乙——违约,乙丙——解除合同或者违约。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必须是善意的;无除斥期间;无须向法院请求合同(hé tong)无效事由:欺诈胁迫手段,危害国家利益;恶意(è yì)串通;合法形式掩盖(yǎngài)非法目的;违反(wéifǎn)效力(xiào lì)性强制规定的无效;违反取缔性强制规定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