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物权法 民法典 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对照
摘要:
一、物权法与民法典的概述
二、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登记规定
三、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物权规定
四、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预告登记规定
五、总结
正文:
一、物权法与民法典的概述
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等内容。
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民法法典,它整合了原有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民法领域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整合。
二、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登记规定
物权法第十条至第十九条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机构、登记的程序、登记簿的管理等内容。
民法典对这些规定进行了整合和完善,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科学和合理。
三、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物权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对不动产物权进行了规定,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内容。
民法典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继承和完善,明确了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保护。
四、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预告登记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在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民法典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保留和完善,明确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五、总结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整合和完善,使得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合理。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其基本目的是调整人民之间的民
事关系。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建设法治社会、保障人民权利及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民法典规定了很多重要的内容,其中最基础的就是对于人格权的
确立。
人格权是人的生命、身体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是人类最基本
的权利之一。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为
人民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民法典还对于财产权的调整作出了详细规定。
财产权是人民拥有、支配和处置财产的权利和利益,也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民法典
规定了财产权的主体、范围和保护方式,为人民法律意识提供了重要
的法律支撑。
此外,民法典还涉及了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
例如,在合同法中,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要素、成立与效力、履行和违约
等内容。
在担保法中,该法规定了担保的基本形式、担保人的义务、
担保的效力等内容。
在物权法中,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的权利、动产的
权利和保护、合法占有和保护等内容。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中各种规定的实施,需要每个公民都遵守和执行。
同时,作为
普通公民,应该更加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法律观念的自觉性和
主动性,自觉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的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担保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担保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概述自1996年算起,每年律考中直接中间接考担保法律制度的分值在15——20分之间,由此可见《担保法》在律考中的分量并不轻。
本法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
其中单独考察《担保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多见,往往更常见的是一道案例分析题兼考《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内容。
的确,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担保法》扮演了我国最重要的物权立法角色,故在律考中的地位显得十分突出。
概括地讲,《担保法》的考试重点与非重点区别并不明显。
因为同《合同法》、《民法通则》一亲,作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基本法律之一,《担保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
降去第七?quot;附则“的第5个条文及第一章”总则“的第11条上,余正气91个条文均具可考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在这下面的分解评述中提到的法条仅是相对重要,未提到的法条也不是没有被考察的可能性。
所以说,本法的”重点条文“具有更大的提示和指引作用。
《担保法》的理论性很强,部分考生理解起来有些吃力。
我闪在分解评述中会尽量多介绍一些相关民商法基本理论。
另外,该法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等其他民商事立法关联密切,我们在分解讲述中也会尽量联系到它们之间的相关法条,一并分析讲解。
值行特别注意的是,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将于2001年首次列入律考,并将在今后的律考中占据重要地位。
故在《担保法》在复习中,一定要重视《担保法解释》的复习。
一、重点法条:第4条。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2条。
意思分解:反映担保是指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依本条规定,反担保只能也只会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发生。
至于反担保的提供人,则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与担保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而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侵权。
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新变化

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新变化作者:***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0年第08期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内容涵盖了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
与原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相比,民法典“物权编”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新增了1条全新的内容,对5个条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于其他條文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新增了公共收益的规定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问题,原物权法并未做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是规定: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践中,小区一般都会或多或少有一些公共收入,主要的收入来源包括小区地面公共道路的停车收入、小区公共部位的广告收入、快递箱的租金收入、屋顶的通讯基站租金收入等等。
过去由于立法没有对公共收益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侵吞小区公共收益的情况比比皆是。
有些规模比较大的小区,每年的地面停车收入高达数百万元,都被物业公司获取,业主投诉无门,维权无路,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
这次民法典在立法上对公共收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无权侵占。
其次,立法也允许管理单位扣除合理的成本。
因为公共收入的取得必然伴随着相应的管理服务及成本支出,而这些服务内容一般并不包含在常规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内,要求管理单位在无权获得收入的情况下额外支出管理成本,显然不具有公平性。
《物权法》与《担保法》有关抵押权内容比较

第1 7期 内 蒙 古 科 技 与 经 济
I n r Mo g l ce c c n lg & E o o y n e n oi S in e Te h o o y a cnm
No. 7,t e 1 t S U2 1 h 47 h iS f Se 2 07 p. 0
1. 抵 押 权 内 容 设 计 更 加 合 理 1
权 法 》 样 的 “ 金 ” 法 中详 细 规 定 。 这 寸 之
1. 2 抵 押 物 范 围 更 加 宽 广
1 2 1 增 加 了 抵 押 物 的 种 类 。 《 权 法 》 要 增 加 .. 物 主 了 以 下 三 类 : 以 招 标 、 卖 、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取 得 ① 拍 公 的荒地 等 土地承 包 经 营 权 ; 生 产 设 备 、 材 料 、 ② 原 半 成 品 、 品 ; 正 在 建 造 的建筑 物 、 舶 、 空 器 等 。 产 ③ 船 航 除 了 上 述 ① 为 了 解 决 承 包 开 发 荒 地 的 资 金 短 缺 问 题 , 励 承 包 开 发 “ 荒 地 ” 外 , ② 、 项 在 经 济 鼓 四 之 第 ③ 活 动 中的应 用更 为广 阔 , 别 是类 似② 的浮 动抵 押 , 特 为企业 融 资提供 了更 为广 阔的空 间 。 1 2. . 2 深入 贯 彻 了“ 不 禁 止 即为 允 许 ” 理念 。 法 的 《 权 法 》 1 0条 规 定 了 只 要 法 律 、 政 法 规 未 禁 物 第 8 行 止 的 ,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有 权 处 分 的 财 产 均 可 以 抵 债 押 。 这 同 《 保 法 》 3 条 中 规 定 的 “ 法 可 以 抵 押 担 第 4 依 的 其 他 财 产 ” 比 , 然 仅 是 “ 止 ” “ 许 ” 个 不 相 虽 禁 和 允 两 同的说 法 , 是 含义却 大不 同。《 权法 》 定 的“ 但 物 规 法 律 、 政 法 规 未 禁 止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 ”, 现 了 “ 不 行 体 法 禁 止 即 为 允 许 ” 一 朴 素 的 法 学 理 念 , 且 将 禁 止 性 这 并 规 定 限 于 “ 律 、 政 法 规 ” 范 畴 , 效 避 免 了 对 法 行 的 有 “ 法 ” “ ” 扩大解 释 。 依 中 法 做 1. 抵 押 权 内 容 更 加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合 意 3 1 3. 将 “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情 形 ” 为 抵 押 权 实 . 1 发 作 现 的 条 件 之 一 。《 权 法 》 1 7 条 规 定 : 为 担 保 债 物 第 9 “ 务 的履行 , 务人 或者 第三人 不 转移 财产 的 占有 , 债 将 该 财 产 抵 押 给 债 权 人 的 ,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债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即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石。
而“宪法相关法”是指那些由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而由法律具体化的法律,其相关法有:宪法修正案、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
民商法: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
我国民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
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系列法律。
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
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DOC)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考点】民事法律关系【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 是错误的,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错误,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是正确的,为本题答案。
【答案】C(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二)客体: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物权:物、权利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三)内容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单选】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考点】物权请求权【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见明天的—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一、这个体系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由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②民法商法、③行政法、④经济法、⑤社会法、⑥刑法、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组成。
①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任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就会被修改或废止。
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②民商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物:(1)非人格性;(2)有体物;(3)可支配性;(4)独立物。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一一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物权法129】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
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一一登记非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行政管理
手段)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24】
绝对无需公示事项:xx/ 相对无需公示事项:x V V
(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9】
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
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
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28】
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29】
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30】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17】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收益、处分的权利。
(对比可知,国家机关没有收益权)
占有改定:达成物权变动合意时物权变动。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指示交付:通知到达占有人时物权变动。
动产质权设定一一禁止“占有改定”【担保法解释87】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第三人和登记机关不真正连带责任。
(选择+追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200】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视为业主。
丧失了业主身份,即不能使用公共停车位。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注意:专有面积+人数规则一一表决通过比例: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