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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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课纲用大量的案例和讨论,讲解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贷款流程、担保风险等融入其中,既剖析了三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又与工作实际结合,比较接地气,实操性也很强。

案例都来自于银行信贷业务实践,让我们感同身受,如同情境再现,深受感触和启发。

我们还学会了老师教授的“以终为始”和“以战止战”的风险防范思维模式与策略,把风险想在前面,找准风险点,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这是以前所不具备的。

还有合同法规定的几个权利,对于我们信贷维权,清收不良等都有很大的帮助。

第一部分《物权法》相关法律的效力及适用一、《担保法》与《物权法》对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物权法》。

二、《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部分《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一、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理顺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在银行原来的贷款担保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因担保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效的情况。

区分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担保物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

二、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

登记机关透明、规范的登记行为有利于合法有效的抵押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预告登记制度防范“多重抵押”。

四、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物权法》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有利于维护正当的交易安全,商业银行不必再对抵押物一一进行实质审查,只要查阅了登记所公示的内容,基于公示所彰示的权利状况而从事交易就是完全安全可靠的。

五、明确了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六、法院裁定以物抵贷的,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取得物权七、物保优于人保的法定规则被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代替《物权法》赋予了贷款人在实现债权时更大的选择权。

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如果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银行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银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存在物的担保而提出抗辨。

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

银行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培训课纲第一部分《赢在合同兵法实战》一、合同商战有策略,兵法之道必掌握1、顺向思考难全面、合同目的先定盘,以终为始逆向推,环环相扣才防患。

2、以战止战争主动,违约赔偿订分明,对方如敢不诚信,付出代价到心痛!分组讨论:工作实务中思维模式应用:你能想到的业务风险有哪些?二、签约意向细考察,邀约承诺学问大,戒贪戒躁防欺诈。

1、知己知彼百战胜,资信调查要先行,条款策略先制定。

2、定订二字义不同,九“金”所指要分清。

案例释法1:说好的定金能实现吗?三、合同签订防陷阱,否则坑你没商量!—签订合同要“滴水不漏”1、张冠不可李戴!——合同主体要分清案例释法2:“子”债不还“父”担责吗?2、合同条款细思量,必备条款全列上,利己防他看攻防1)权利义务列分明,时间地点标注清;数量质量看清楚,验收付款重中重;违约损失怎么办?维权救济不可轻。

案例释法3:约定不明被违约,货款能否要回来?2)书面合同最可取,口头电子行为证;3)本人亲签或盖章,委托他人要授权,异地委托看公证。

案例释法4:四、合同履行风险多,步步为营固证据,三大权利要善用1、己履彼违不可测,中途变更也很多,环环相扣留证据,失诚信者付代价!案例释法5:2、同时不安先履行,三大抗辩怎么用?“察言观色”常关注,不好苗头早防控。

案例释法6:银行未足额放款,是否担责?五、违约损失怎救济?合同约定要清晰;定金违约或赔偿,争取利益最大化。

案例释法7:六、维护权益重证据,撤销代位多措举案例释法8:案例释法9:乾隆和珅讨债七、法律也有保质期,超期权益难支持第二部分:《物权法》一、《物权法》相关法律的效力及适用1、《担保法》与《物权法》对同一事实和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物权法》。

2、《物权法》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利影响1、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理顺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关系。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

第一章物权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1、了解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及立法过程;2、掌握物权的效力、基本原则;3、掌握物权变动的规则,尤其是物权变动的方式。

课时分配:8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一、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动产与不动产变动的具体的规则。

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分类三、物权的效力四、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二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特征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三、物权变动的原因四、不动产物权登记五、动产物权交付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物权?物权有哪些特征?2、试述物权法的原则。

课时分配表3、试述物权的效力。

4、什么是区分原则?当事人未按交易合同的内容交付动产或办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手续,交易合同是否有效?5、如何理解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二章所有权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掌握所有权的种类;3、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4、掌握共有的种类及两种共有的区别;5、了解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掌握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课时分配:11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二、共有的种类及区别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教学内容: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二、所有权的内容三、所有权的限制第二节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三、私人财产所有权四、法人所有权五、社会团体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二、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第四节相邻关系一、概念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三、相邻关系的种类第五节共有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二、按份共有三、共同共有四、共有财产的分割五、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六、准共有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二、拾得遗失物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四、孳息五、先占六、添附七、时效取得八、货币所有权的取得复习思考题: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2、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物权法》教学大纲一、引言《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的法律基础。

作为一门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物权法的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课程目标1. 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熟悉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制度;3. 掌握物权法的实践应用方法;4. 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物权法是研究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范。

通过对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到物权法的核心理念是保护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2.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制度物权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关系。

学生需要了解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关系。

同时,学生还需要学习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物权的取得、转让、限制和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3. 物权法的实践应用方法物权法不仅仅是理论知识,更是实践应用的法律工具。

在教学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实践等教学方法,学生可以学习如何运用物权法解决实际问题,如合同纠纷、房地产交易等。

四、教学方法和手段1. 理论讲授通过课堂讲授,向学生传授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等理论知识。

教师可以采用讲解、讨论、演示等多种方式,使学生能够深入理解物权法的内涵和外延。

2.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引导学生运用物权法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分析案例中涉及的物权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3. 模拟实践通过模拟实践,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辩论、角色扮演等活动,让学生在模拟情境中运用物权法解决问题。

五、评价方式1. 期中考试通过期中考试,考察学生对物权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的理解程度。

考试形式可以采用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等。

2. 课堂表现评价学生的课堂表现,包括积极参与讨论、提出问题和解答问题等。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物权法课程类别:法学专业基础课课程学分:_____课程总学时:_____授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培养学生运用物权法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进一步学习其他法律课程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具体目标包括:1、知识目标了解物权法的历史发展、体系结构和基本原则。

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效力。

熟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类物权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

2、能力目标能够运用物权法律规则分析和判断各种物权关系。

具备处理物权纠纷案件的基本能力。

提高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

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尊重和遵守。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价值观念。

三、课程内容(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定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物权的种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内涵和意义平等保护的体现2、物权法定原则含义和内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的要求和方法公信原则的作用和效力(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的权能2、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各类所有权的范围和特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共有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四)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3、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期限4、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流转5、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五)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的种类2、抵押权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特殊抵押权3、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和效力权利质权的范围和设立4、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效力和实现(六)占有1、占有的概念和分类占有的定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2、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保护方法四、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使学生建立系统的知识框架。

《物权法》讲课提纲(专升本)14

《物权法》讲课提纲(专升本)14

***物权法******第十四次课***第十九章非典型担保第一节让与担保一、让与担保的概念(一)让与担保的定义●让与担保是以担保标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发生转移的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物上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用授受目的的担保制度,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让与式担保,即债务人将标的财产权转移与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取渡;二是买卖式担保,即以买卖形式进行信用授受,授信者(债权人)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受信者(债务人)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的权利。

狭义的让与担保又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的让与担保两种。

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可以依民法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定其效力,没有特别说明的必要。

信托的让与担保,应依特殊理论的构成以定其效力,以于担保物权中说明为宜。

(二)让与担保的特征1.让与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

即让与担保设定后,担保标的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即归属于让与担保权人;而在典型担保则属于不转移标的财产权的担保,担保设定后,担保标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仍属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只取得担保物权。

2.让与担保的设定以不转移标的的占有为常见,因此,担保设定后,担保设定人对担保标的仍可加以使用、收益,但当事人也可约定移转标的的占有;这与典型担保物权不同: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的占有,质权、留置权则以移转标的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3.让与担保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及尚在形成中的财产权等,但一般以所有权为常见;这与不同于典型担保物权:传统抵押权局限于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以动产为主。

4.让与担保往往由判例法、习惯法予以确认,一般不受成文法的规制,所以其设定、公示、实行等都较典型担保简便。

例如,在德国法上设定让与担保不以订立书面契约为必要,无需登记,也不具公示方法。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1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1

物权法***第十一次课***授课内容:第十六章抵押权。

学习要求:掌握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设立、效力、实行和消灭以及特殊抵押权的种类。

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抵押权概说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对抵押权的理解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有其自己的特殊作用。

担保债的履行而与债权紧密结合,抵押权在性质上为一种价值权,目的在于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因而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只有在债务届期不履行时,才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实现债权的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9条所规定的抵押权,并不限于不动产抵押权,动产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担保法》第三章关于抵押的规定同样没有固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关于抵押权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观念,规定抵押权可以成立于不动产和动产之上。

3.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抵押物,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标的物多系不动产,对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应当进行登记,抵押权的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能够确保抵押权人的权利,并有助于防止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3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3

物权法***第十三次课***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一节留置权概说一、留置权的概念(一)留置权的定义●《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其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

(二)对留置权的理解1.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受清偿为目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自然具有担保债权受偿的目的: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则得变价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使得债权获得事实上的清偿。

2.留置权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标的●同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和质权均既可以成立于债务人的财产上,也可以成立于第三人的财产上,但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上。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限。

3.留置权是对留置物的支配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债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效力,债权在受清偿前,债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占有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并享有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的权利。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可以处分留置物,以其变价金优先清偿其债权。

(三)留置权制度的沿革●《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采纳了这样的观点,认留置权为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并无物权的效力。

●主张物权留置权的国家,认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且在由该物产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可以留置该物,以之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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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物:(1)非人格性;(2)有体物;(3)可支配性;(4)独立物。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129】注意:两种特殊情况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登记非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行政管理手段)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24】绝对无需公示事项:××√相对无需公示事项:×√√(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9】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28】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29】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30】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17】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对比可知,国家机关没有收益权)占有改定:达成物权变动合意时物权变动。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指示交付:通知到达占有人时物权变动。

动产质权设定——禁止“占有改定”【担保法解释87】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第三人和登记机关不真正连带责任。

(选择+追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200】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视为业主。

丧失了业主身份,即不能使用公共停车位。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注意:专有面积+人数规则——表决通过比例: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的全部转委托合同,无效。

【物业服务合同意见2】物业使用人与业主承担连带缴费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意见7】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非业主团体)主张物业费请求。

【物业服务合同意见8】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解除。

继受取得:继承和合同原始取得:如善意取得已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A、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房屋租赁合同意见9】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B、合同有效时:(期满、解约)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时:【房屋租赁合同意见1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合同期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房屋租赁合同意见13】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婚姻、家庭生活、共同继承、合伙共同共有,也可约定——约定不明,无共同关系的,推定为按份共有【物权法103】按份共有:处分、重大修缮——2/3——约定除外原则上,随时请求分割——有不得分割约定的,除外——重大理由,不受约定限制共同共有:全体同意【物权法97】按约定——共同关系消失;其他重大原因,不受约定限制先有地役权,后有其他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承担地役权;先有用益物权,未经同意,不得设地役权。

供役地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需)——丙,乙(供)——丁,丙可找甲或乙赔偿。

有偿使用地役权,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两次未支付的,可行使解除权。

善意取得的交付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

间接占有人往往是所有权人;直接占有人往往是他主占有,但若侵占占有物后,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

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要点:无权占有既定,立足于心态(知否)善意占有——可以要求费用的返还恶意占有(捡牛养)——不可以要求费用的返还,可用无因管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1年(侵占发生之日起)甲借牛给乙,被丙盗走,又被丁抢走。

丁侵犯的是丙的占有,乙对丁无权要求。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107】失主请求受让人返还,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

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可以取回。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头牛,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

半个月后,因陈某向李某借钱1000元,李某不知牛系陈某所捡,遂要求陈某用牛作为质押担保其按时还款。

陈某即将该牛质押给李某。

因陈某到期无力还款,李某将牛卖给邻村王某,用所得价款偿还借款。

原来牛是邻村张某的,张某在王某家见到该牛,认为是自己的牛,要求王某返还,因此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陈某拾到牛并饲养的行为为无因管理B.李某能够取得该牛的质权,理由为善意取得C.王某能够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理由为善意取得D.王某应将该牛返还给张某A、农作物抵押——不及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司解52】B、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183】禁止抵押的财产: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股票、应收账款不能抵押,只能质押。

抵押期间,抵押人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扣押期间,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浮动抵押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1、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的确定:(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2、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物权法205】3、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204】4、实际发生债权高于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无论是否经同意,均有效。

擅自转质的,只要物毁损于转质权人手中,质权人都要承担责任。

转质权人只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不承担风险。

质物交付又返还的,质权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物未随同主物移交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证券债权质:合同+交付=质权设立+背书=对抗股权质、知识产权质、应收账款质:合同+登记=质权设立留置权要求债务到期,要求具有关联性,但企业间的留置除外。

留置权的实现:宽限期约定——不少于2个月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不动产:支付全部、大部房款的购房人——法定工程优先权——抵押权合同法承诺达到而合同不成立:要式合同、实践合同(不包括定金和自然人借贷)合同成立而不生效:附条件、附期限、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定金、自然人借贷。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甲不追认,丙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甲丙——要求返还,甲乙——违约,乙丙——解除合同或者违约。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必须是善意的;无除斥期间;无须向法院请求合同无效事由:欺诈胁迫手段,危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无效;违反取缔性强制规定的有效。

实践性合同——标的交付时合同成立(借用保管民间借贷定金)要式合同(约定书面合同、确认书;法定书面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合同书、确认书的订立之日,合同生效【合同法32、33】。

——异时签字盖章,最后完成的时间——合意后,实际履行、受领的,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法36、37】【2005-11.】甲公司于 6 月 5 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 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于6月5 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款中,违背说明、提示义务的后果:可撤销(不是无效)提示说:我免责,这种情况有效。

履行地点:卖方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未通知,向债权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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