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完整版)金融法期末复习资料简答题论述题

金融法概述• 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是调整货币资金的流通、融通和信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如何认识金融法的性质和地位? 金融法的性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原因: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金融法具有经济法律部门的一般特征;金融法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监管金融市场,体现金融法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法性质。
地位: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3、为什么说金融法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法?金融法包括金融法律、金融法规和金融规章。
其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监管金融市场,体现金融法约束政府权力的性质。
• 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构成要素: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1~50人,股份公司股东人数>=2人,发起人2~200人 >=18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18为限制名师行为能力人一般一届董事3年,董事会一人一票,且人数上股份有限5~19人,有限责任3~13人;监事会不少于3人企业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日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选举聘任总经理董事长由董事会选出,独立董事特殊,且董事不能兼任监事法人盈利性法人(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个人独资企业非盈利性法人(科教文卫)特殊法人(国家机关)监事会中至少有1/3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出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可只设一个执行董事一个执行监事董事会转让股票受限,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有的25%,第二年转75%*25%发起人公司成立1年内不可转让•5、试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
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教案资料

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金融法期末复习考点总结:要考的题型:辨析题:(3*10’):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这三道题的题目观点都是错误或片面的,要求辨析+法条理由)案例题:(2*10’):票据法(无因性);保险法(其实案例跟辨析没什么不同的,只是叫法而已)简答题(25’):公司法、证券法(二选一,建议选证券那题,老师说的)论述题(15’):注册制与审核制的比较以及注册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答案的参考资料我在后面做了)一、票据法:1.票据的含义:(1)广义: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文书凭证。
(2 狭义: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理解: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③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2.票据的分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学上对票据的分类:①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
②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③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票据分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
3.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义务,全凭票据这张纸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断定,而不能进行任意的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一切以票据上的文义来执行。
(2)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上的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造成票据无效。
(这个很有可能会考到)(3)票据是无因证券,无因并不是说没有原因,而是讲不问原因,任何票据的签发、取得、流转肯定有原因,如买卖、借贷、赠与、租赁等。
但票据是不问原因的,票据一经签发或流转便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发生了分离。
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金融法复习资料

简答:1、金融法基本原则(1)以货币稳定为前提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
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
而货币币值稳定,是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前提。
(2)适度竞争原则。
银行是经营货币业务的特种企业,它也应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进行商业化经营,这样,才能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各国有专业银行在政策性银行业务分离出去之后,要明晰产权,业务交叉,综合发展,开展适度金融业务竞争,以实现商业化经营的目标。
(3)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原则。
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有重大意义:1、投资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倘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地保护,资金融通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2、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
3、金融工具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
4、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用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各项法律措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及其规范运作的程度。
(4)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而货币资金融通活动是由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完成的。
这些金融机构种类繁多、设立条件不一,经营方式、业务范围、经营风险也有很大的差异,需要实施不同程度的管理。
设置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实施分行业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对金融事业的管理做到有的放矢、落到实处。
2、如何理解狭义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包括那些内容?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法定机构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及制度的总称。
金融监管的内容:1、预防性监管:(1)市场准入的监管,维护起稳健经营。
(2)业务活动范围的监管。
在分业体制下,金融机构只能在监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金融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3)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制定资本与总资产、与存款负债以及与风险资产之间的最低比例,要求金融机构严格遵守,以使其安全营运于风险承受能力之内。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2. 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 行政保护: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 司法保护: 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 金融法律责任: 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责任法定原则: 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 票据关系: 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 ,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 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
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23.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 担保: 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金融法复习重点

金融法考点复习一、名词解释:1、金融:资金的融通。
(货币资金跨时间跨空间的流通)2、直接金融:融资供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进行货币资金有偿借贷或投资。
3、间接金融:存款人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把资金带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4、信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暂时让渡。
5、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以信贷(投资)及其它方式进行的资金交易的总和。
6、金融机构: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业务活动的机构。
7、金融工具:在信用活动中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的记载金融交易期限、价格等金融要素借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8、央行: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并以此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国家机关。
9、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调控货币供应量或者是信用量的方针与措施的总称。
10、洗钱:所谓洗钱就是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11、商业银行的定义:所谓商业银行是在银行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的,以经营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目标的银行。
12、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负债、成为债务人的业务,比如存款负债业务。
13、存款负债:指由于客户将款项存入银行而使商业银行对客户所负有的,按约定条件支付本金与利息的义务。
14、资产业务:指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
它主要包括放款、票据贴现、投资等。
15、中间业务:中间业务又称之为表外业务,它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通过代替客户承办交付的及其他委托事项的业务,由此来获得佣金或收取手续费用的这样一项业务。
16、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近亲属。
17、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指将贷款的推销调查信用分析、贷款的评估审查发放、贷款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收回三个阶段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岗位来完成。
金融法(知识归纳)

1.金融法的理论体系:金融法总论、金融组织法、金融工具法、金融合同法2.最早:证券---美国,票据---法国,信托---英国,保险---日本3.最早的国际金融立法---布雷顿森林体系4.《巴塞尔协议》是调整商业银行的协议,是将民间跨国货币同纳入国际的开端5.各国金融立法的发张趋势:鼓励竞争、加强调控、保障安全6.货币政策的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7.国际货币政策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政策8.我国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政策、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政策、再贴现政策、再贷款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其他货币政策9.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决策执行机构10.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制:单元制、分支行制、集团制和连锁制。
11.商业银行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总额的60%12.订立合同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13.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履行完毕、解除、债的抵消、提存、免除、混同、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14.政策性银行: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
15.三大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6.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单位)储蓄的机构:公检法、税务机关和海关17.有权查询的机关还有: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管理机关、国家监察机关18.抵押合同登记生效,质押合同以质物的交付生效19.质押的权利有:债权(汇、本、支、存款单仓单、提单、债券)、股权(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其他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20.结算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21.结算的八种方式:汇、本、支、信用证、信用卡、托收承付、汇兑、委托收款22.结算原则:1、恪守应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有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23.同行拆借: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活动。
金融法期末复习

基础知识部分复习1.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金融宏观调控关系金融监督管理关系金融业务经营关系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2.金融法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市场主体法:关于市场主体组织形态和地位的法律规范。
市场行为法:关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以中央银行法为龙头、以商业银行法为主体,包括其他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金融市场主体法系和以货币法、外汇法、证券法、票据法、信贷法、储蓄法结算法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市场行为法系。
3.金融法与公司法的关系公司法: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与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
金融法与公司法的关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公司法是一般法,而金融法中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及其他规范公司形式的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则是公司法的特别法。
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不能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抵触,在不违背公司法的前提下可作特别规定。
平行和交叉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金融法中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交叉:两者都有对公司的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的规定。
平行:角度不同;保护方式不同;所属范畴不同。
4.第一部中央银行法是1844年英国的《英格兰银行特许条例》,又称《皮尔条例》。
5.中国第一部银行法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
6.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组成。
金融法主体,即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金融法律关系中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金融法律关系保护的机构(1)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既是金融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事金融法制关系的保护机构。
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2)审计机构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金融法期末复习资料

金融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票据法律关系:抵押2.共同保证人汇票:再贴现:同业拆借:内幕交易:集资诈骗罪公示催告:内幕信息市场禁入:3.票据行为:票据抗辩:质押:商业银行的接管:二、单项选择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任命A 国务院总理B国家主席C委员长D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A发行的银行B银行的银行C企业的银行D政府的银行下列不属于银行业金融工具的是()A定期和活期存款单B国债C汇票D本票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证券B、金银C、财产D、货币我国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为()A固定汇率制B多重汇率制C自由浮动汇率制D管理浮动汇率制利用涂改、粘贴、拼接等手段无中生有或者以小变大的非法改变货币的外形或面额的犯罪行为定为()A 变造票据罪B伪造票据罪C变造货币罪D伪造货币罪保险诈骗罪的特点是行为者在主观上是()A过失B故意C过错D欺诈中国银监会的法律地位是()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C行政监管部门D行业协会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A、8%B、5%C、10%D、13%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A、30%B、25%C、20%D、35%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指的是()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A稳定物价B充分就业C平衡国际收支D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A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B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C货币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D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例不得超过()A、65%B、70%C、75%D、80%下列可以充当贷款合同保证人的是()A、法人的分支机构B、国家机关C、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D、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优先支付()A、税金B、存款利息C、单位存款D、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自出票日起()日内提示付款A.15 B.10 C.20 D.30下列关于汇票贴现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A.汇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B.汇票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C.汇票贴现也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D.汇票贴现无须持票人以背书方式进行具有以人的信用为履行合同之保障的特征的担保方式是:()A、抵押B、保证C、质押D、留置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A、10%B、15%C、20%D、30%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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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涵盖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金融法基本概念和原则
1.金融法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2.金融法的特点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系
二、金融机构法律规制
1.金融机构的分类、性质和法律地位
2.商业银行法律规制
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
4.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制
5.金融机构的国有化、私有化和监管
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法律规制
1.金融产品的分类和法律规制
2.金融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
3.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
4.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的法律问题
四、金融市场法律规制
1.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
2.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制
3.外汇市场的法律规制
4.保险市场的法律规制
5.信托市场的法律规制
五、金融监管法律规制
1.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和职能
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3.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监管
六、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危机应对
1.金融风险的类型和规避措施
2.金融危机的特征和预防措施
3.金融危机应对的法律机制和程序
七、金融犯罪和金融责任
1.金融犯罪的类型和法律规制
2.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和金融侵权责任
3.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
以上只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教材和课堂笔记来进行深入学习。
除了理论知识,还需要关注最新的金融法动态和案例,了解金融法的应用和实践情况。
最后,通过做题、讨论和模拟考试等形式进行综合复习,提高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