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博士后创新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6]2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2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产学研结合方面的作用,制定《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5月3日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产学研结合方面的作用,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自治区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即指经批准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平台。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因需设立,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基地实行三级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基地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评审设立、考核评估考核、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市(设区市,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直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基地的发展规划、组织申报、配套资金筹措和协调所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的学术水平,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推进学校的学术研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意义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具备博士学位攻读和博士后研究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四条学校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支持他们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性的成果。
第二章博士学位攻读条件第五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具备良好的学术表现和研究能力;(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方向与其现有的工作相符合;(三)具备稳定的工作时间和良好的工作纪录。
第六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年。
如因特殊实验需要或学术研究发展需要,可申请延长时间。
第七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享受与博士研究生相同的学习资源和教学指导。
通过研究项目获得的经费将用于博士学位的攻读。
第八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享受相应的奖学金或津贴待遇。
具体标准由学校设定,并根据研究进展和学术成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条件第九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取得良好的研究成果;(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领域与其现有的工作相符合;(三)研究计划符合学校学术研究的重点方向。
第十条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时间一般为两年,如有特殊需要,可在两年之内延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享受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同的研究经费和科研资源。
第十二条教职工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享受相应的津贴和补贴待遇。
具体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根据研究进展和学术成果进行评估。
第四章申请与评估第十三条教职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需提交个人简历、学术研究计划和相关的学术成果。
第十四条教职工的申请将由学校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个人学术研究能力、研究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
2、《广西大学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柔性引进暂行办法》

广西大学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柔性引进暂行办法西大人字…2012‟30号为适应高水平区域特色研究型大学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渠道,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专家、学者参与我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补充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力量、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人才柔性引进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引进对象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杰出人才达到《广西大学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中“杰出人才”的标准或国(境)外有较高知名度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担任教授及相当职务者。
学术带头人达到《广西大学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中“学术带头人”的标准或国(境)外有较高知名度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所担任副教授及相当职务者。
学术骨干在国(境)外有较高知名度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担任助理教授及相当职务者。
对于在实践应用领域做出过突出成绩,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应用型人才,视其研究领域、研究水平及应用前景等方面情况,需作为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引进的,可适当放宽相应的应聘条件。
二、聘期柔性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聘期一般为五年。
三、工作形式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来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
四、工作职责(一)教学任务1.每年在我校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60学时,其中为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不少于30学时的本学科核心课程、前沿领域课程;2.培养或与本校教师共同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科研任务1.聘期内带领本学科联合申报成功国家级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若干项,其中院士及杰出人才2项以上;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1项以上;2.以广西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本学科领域重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专业教材)每年至少1篇(部),或带领本学科团队获得1次以上省部级科技奖励。
(三)学科建设及学术队伍建设任务帮助和指导我校重点学科、博士点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对本学科的中青年教师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学术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
1.广西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一广西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一、教师岗位定义与设置原则(一)教师岗位定义教师岗位指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二)教师岗位设置原则在自治区编委、人事厅核定的教师编制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范围内,以学科建设为龙头,教学科研任务为依据,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目标进行岗位设置。
坚持以学科建设为主线,向高水平学科倾斜,向教学科研任务重的单位倾斜为原则。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学院(教学部))的教师岗位数量及等级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岗位与等级进行聘用。
二、教师岗位设置总量与结构比例全校教师岗位设置2600个,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岗位比例结构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
三、教师岗位类别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岗位任务,分设教学为主型岗位和教学科研型岗位。
教学为主型岗位,是指年度所承担的本科课程教学工作量达到280标准学时以上,同时从事部分教学研究或科研任务的岗位。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指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基本并重的岗位。
四、岗位设置要求与岗位基本职责(一)教师岗位设置要求原则上以二级学院(教学部)学科(二级学科)、专业、课程为基础,结合学院(教学部)的专业基础,以及学科、专业在国际、国内的发展趋势,确定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根据建设与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
(二)教师岗位基本职责完成岗位基本工作任务,服从学校或学院教学、科研和相关工作安排。
1.教授二级(专业技术二级)(1)掌握本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领导或参与本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团结带领本学科学术骨干进行学科建设,在所在学科的硕士学位点、博士学位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及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相关研究(教育)基地的申报和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创建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创新团队或国家级教学团队。
关于转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社科〔2002〕人字10号院属各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2002年1月15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2001年12月26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第四幸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第六章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第七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第八章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招收支持类合作导师申请表

博士后招收支持类合作导师申请表尊敬的合作导师:感谢您对我们招收博士后的支持,我们诚挚邀请您作为我校博士后培养计划支持类合作导师,为我们的博士后培养计划的顺利开展贡献您的力量。
我校博士后培养计划旨在为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提供更多的学术交流和实践机会,促进其学术研究能力和专业水平的提高,提升其在相关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
作为我校博士后培养计划支持类合作导师,您将为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提供工作指导和学术交流机会,并提供一定的财务资助和实验室、场地等资源支持。
在博士后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您将与我们博士后管理团队密切合作,为博士后提供高质量的学术交流和学术研究机会,让博士后学员在专业领域取得更好的成果。
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展博士后培养计划,我们需要您提供如下信息:1. 您的基本信息:- 姓名:- 职称:- 研究领域:- 单位:- 联系方式:2. 您将提供的资源和支持:- 实验室、场地、设备等专业资源:- 协助完成科学研究课题:-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工作指导和学术交流机会:3. 您希望博士后学员达到的学术研究成果:- 研究方向:- 研究内容:- 研究成果:4. 具体招收博士后的计划:- 招生领域:- 招收人数:- 招收方式:- 招生要求:我们欢迎有志于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人才创新的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各类型创新创业导师加入我们的博士后培养计划支持类合作导师行列中来!博士后管理团队期待您的加入,诚挚期望与您共同合作,为博士后学员提供更好的学术和实践交流机会,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不断升级和发展,创造更美好的未来!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博士后培养计划的支持和关注,也希望我们的合作能够带来共同的成果和价值。
敬祈合作共赢!此致敬礼!博士后管理团队日期:注:请将本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发至我校博士后管理团队邮箱,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
广西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大学博士后住房的管理,提高博士后住房使用效率,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发〔2006〕149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博士后住房由后勤中心房产管理科(简称房管科)和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下同)共同管理。
第三条博士后住房由学校统一装修,并配备基本家具。
住房内所有设施由居住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博士后住房专供我校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博士后本人使用,对于在南宁已有住房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住房。
本区南宁以外地区来我校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在原单位已有住房的,原则上安排两人一套住房。
第二章博士后住房入住手续第四条经我校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在领取录取通知书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进站批文后,博士后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有效报到期限内到学校博后办报到时,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由博后办开具《博士后住房通知单》,博士后本人与博后办签订《广西大学博士后住房租住协议》并办理住房入住手续。
第五条博士后办理住房入住手续时,须向学校博后办缴纳住房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博士后按时出站退房时,经博后办验收,住房设施及其他情况保持良好,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三章博士后住房的使用和维护第六条住房基本设施的损坏和报修。
博士后应该爱惜使用住房及基本设施,住房窗户、房间内灯具、家具、墙壁、上下水道或电路等损坏时,可向后勤管理中心房管、水、电等管理部门登记维修。
家具正常破损的,可报房管科登记维修。
博士后退房时住房内设施如有损坏,且三个月内无报修记录的,须照价赔偿或者自行按照不低于原来设施质量的标准更换,并由博后办验收。
其它情况酌情处理。
第七条住房的使用主体。
住房只能由分配住房的博士后本人使用,承租的博士后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房屋,违者一经发现,除取消其住房资格外,并按住房押金的5倍处以罚款;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承租方不得在学校博士后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其住房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师资队伍学历学位层次,规范教师学历学位培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组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整体鼓励与重点支持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牵头,对外合作交流处、科技处、教务处、各学院(部、中心)配合实施。
第二章培养类别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培养类别:1、国家计划内博士研究生。
2、国家计划外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3、以公派或自费形式出国(境)攻读博士研究生。
4、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章报考条件第四条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历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报考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或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同时鼓励传统专业毕业人员积极就近攻读新办紧缺专业博士学位。
第四章报名程序第六条报名程序:1、每年底各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教师培养计划。
2、教师本人填写《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进修、访学)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整体培养计划报学院审批,办理相关报名手续。
第五章培养费用第七条攻读国内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培养费可先由教师本人向学院预借,取得博士学位后,培养费、住宿费(限学生公寓)、差旅费(每学期往返一次火车硬卧)按以下标准报销:在“规定学制”(一般为3年或4年,下同)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全额报销;在“规定学制+1年”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报销90%;在“规定学制+2年”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报销70%;超过“规定学制+2年”的报销50%。
第八条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费主要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国(境)外高校或其他机构获得资助。
第九条教师报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考前复习以及复试所发生的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条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不能毕业者,教师必须退还学院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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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暂行办法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做好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工作,确保博士后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所有已经获国家博管委比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教授(含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需招收博士后的,必须经个人申请、学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取得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项目博士后合作导师以国家博管委正式所批准项目招收博士后的项目主持人为合作导师。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基本条件:1、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2、原则上于当年申报博士后合作了导师当年年龄于不超过67周岁(以1月1日不限);3、从申请合作导师之日起(后二年计算)主持有至少1项国家课题,自然科学课题总经费不少于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总经费不少于5万元。
二、申报程序: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已经取得外校(单位)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外校(单位)人员,申请挂靠我校相关学科专业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的,必须办理兼职教师手续。
并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以上所称的相关学科专业,是指研究方向符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项目博士后点设站学科,所从事的研究领域为博士后
科研流动站的学科专业,具体由申请者所申请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科专业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从事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的有关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核。
五、上述所说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为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认定为每2年一次,每年3月份受理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认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申请相关学科专业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审核表
广西大学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申请
相关学科专业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审核表
单位博士生导师的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