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湘政办发[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0日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我省是全国首批进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省之一。
为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制订本试点方案。
一、深入认识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自2004年起,国家陆续出台了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我省为鼓励双季稻生产2011年出台了双季稻补贴政策,其资金来源于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这些政策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发挥了巨大的政策效应,成效显著。
但随着"三农"形势的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逐步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改革完善。
(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接轨国际农业补贴规则的需要。
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农业补贴受到国际规则约束。
在农业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环境下,必须遵循通行的国际规则,调整改进"黄箱政策",更多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不受限制的耕地地力保护、技术补助等"绿箱政策"扶持农业发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劳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湘劳社工字[2006]7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09.13【实施日期】2006.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8日)废止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7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的要求,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二○○六年九月十三日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劳动
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9.07.20
【实施日期】1999.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农村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农业劳动模范是农业战线的优秀代表,是农村各个时期建设和改革的骨干,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应该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没有明确的农业劳动模范待遇规定,部分农业劳动模范生活困难。
为在全社会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倡导学赶先进的社会风气,充分发挥农业劳动模范在农村改革和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业劳动模范的管理。
我省各个时期的农业劳动模范,是各个时期农村先进生产力的骨干力量。
他们为改变农村落
后面貌,推进农业科技技术进步,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夺取农业丰收,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充分肯定他们在不同历史时期做出的历史功绩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农业劳动模范的管理,做到政治上关心,生产上扶持,生活上帮助。
每年春节或“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要走访、慰问农业劳动模范,召开农业劳动模范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向他们介绍本地区农业、农村工作形势和任务,鼓励他们。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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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湘政办函[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12号文件职责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118号)省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精神,切实落实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经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单位贯彻落实湘政发[2005]12号文件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重要举措及职责分工(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1、做好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清理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参加)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落实下述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1)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机场、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电力公司按职能分别牵头)。
(2)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运营以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联等参加)(3)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按职能分别牵头,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参加)(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875f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da.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省农办、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七日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卫生厅、省农办、省计委、省财政厅2002年3月6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加快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与健康保障制度,使广大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巩固和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初级卫生保健第二个十年规划目标(2001-2010年),制定分阶段实施计划,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农村小康县(市、区)、乡(镇)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要深入贯彻《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工作方针,完善周期考核评价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努力改善基本医疗、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服务,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普及农村改水改厕,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不断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卫生质量和整体健康水平。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村综合改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湘财综改[2009]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9.08.31【实施日期】2009.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3号)各市(州)、县(区)财政局、农办(农民负担监管办)、农村综合改革办: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 2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9]3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湖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农改[2009]7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基本原则:一是农民自愿,量力而行。
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处理好农民筹资筹劳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新增乡村债务。
二是民主决策,村民受益。
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统计核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等关于切实做好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统计核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切实做好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统计核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农作物良种推广补贴项目是国家提升粮棉油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
这项政策已实施6年,对稳定我省农作物种植面积、增加产量、推广良种、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核定补贴面积是准确发放补贴的基础,各地在补贴面积统计核实和资金发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有效工作。
但是,少数地方也存在虚报、重报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截留挪用良种补贴资金和补贴不到位的问题。
为切实解决当前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统计核定和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的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发布制度。
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
按照实际种植面积核定补贴,补贴资金发放给在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户。
中央财政根据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审核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拨付补贴资金。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0.06.11•【字号】湘办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0〕20号)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当前,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在采取措施引导农民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减负就是增收的观念,下大气力,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
为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农民合理负担“一定三年不变”的规定。
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审批要严格按照中发〔2000〕3号文件的要求执行,今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不仅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且不能超过1997年的绝对额,并实行“一定三年”不变。
农村教育费附加是乡统筹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实行“一定三年”不变,有困难的市县不得再要求乡村按每年农民纯收入2%的比例提取。
各县(市、区)减负办在今年预算方案审批中,要重点审查预算方案是否突破1997年的绝对额,对突破了的,要坚决核减下来。
除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于教育外,其它乡统筹一律不得平调、上解到县。
共同生产费严禁挤塞一切不合理负担。
今年,除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农民上交按试点方案实行外,其他县(市、区)一律执行中央规定的农民负担“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
二、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把全面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作为当前落实“一定三年不变”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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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
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湘政办发[2003]14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3-05-01
【实施时间】2003-05-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农办、省财政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农业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农业劳模)是农村各个时期建设和改革的骨干,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
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的良好风气,鼓励农业劳模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改善和提高农业劳模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照省职工劳模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
(一)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增加困难补贴600元;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适当增加困难补贴;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二)全国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解决;省部级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和所在市、州财政各负责一半;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分别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负担的部分,每年由各市、州农办向省农办申报,经省农办核准对象和标准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拨到各市、州财政。
各市、州财政补足本级财政所负担的部分后,由市、州农办和财政部门联合下拨到县(市、区)。
由各县(市、区)农办负责发放到农业劳模。
二、各级政府和医疗部门要尽可能地对农业劳模的看病就医给予优先照顾。
享受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的年满60周岁的农业劳模看病时可免交挂号费。
身患疾病,且家庭特别困难的农业劳模看病就医,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90号)精神,根据各市、州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财政和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由该县(市、区)、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条件允许的县(市、区)、乡(镇)可组织农业劳模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三、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年满60周岁的农业劳模凭劳模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到医疗机构就诊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三)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参观浏览;
(四)出行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五)免费使用城市收费的公共厕所;
(六)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七)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确有困难的农业劳模,应当进行司法救助。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指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四、农业劳模从事经济作物规模化生产和农村第三产业,有还贷保障的消费信用需求,在符合当地信贷部门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当地金融信贷机构应当按照贷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予以支持;国家向贫困地区提供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应视情况优先向农业劳模提供。
五、各级农办是农业劳模的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检查、督促农业劳模待遇等政策的落实。
没有设立农办的县(市、区)要明确农口系统有关部门负责农业劳模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劳模政策,确保农业劳模的各项待遇按标准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