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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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招投标弄虚作假失职

政府招投标弄虚作假失职

政府招投标弄虚作假失职一、引言政府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行政职能,其中招投标环节更是关乎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弄虚作假、失职等问题,导致一些不法行为层出不穷,对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将对政府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和失职现象展开深入分析和讨论。

二、政府招投标的重要性政府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是公平、公正、透明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旦招投标过程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导致投标者无法公平竞争,使得财政资金被浪费和挥霍,同时也降低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三、弄虚作假的具体表现在政府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资质有些投标者为了获取项目,会编造虚假的企业资质、项目经验等信息,以欺骗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从而获得中标资格。

2. 刷单行为一些投标者会采用刷单、串通等手段来操纵招标结果,使得竞争环境不公平,最终导致合格的投标者被排挤出局。

3. 资金挪用在中标后,有些中标单位会将中标项目的资金挪用用于他用,或者延误工程进度,导致建设项目无法按时完成。

四、政府失职的原因政府失职在招投标中主要表现为监督不力、审查不严、内部腐败等方面。

造成政府失职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利益驱动一些政府官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导致其对投标者的资质审核、招标结果评定等工作失去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缺乏监督有些政府部门在招投标监督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一些不法行为在监管盲区内猖獗。

3. 内部腐败一些政府官员与商业公司串通作案,权钱交易,利用职权谋私利,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诚信。

五、规范招投标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政府招投标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和法律法规,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 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对政府官员和投标者的监督执法力度,建立违法行为追责机制,对于违法者及时查处,严惩不贷。

招标代理公司_徇私舞弊

招标代理公司_徇私舞弊

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部分招标代理公司中,却存在着徇私舞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现象。

本文将针对招标代理公司徇私舞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招标代理公司徇私舞弊的表现形式1. 串通投标招标代理公司与其他投标单位串通,通过虚假报价、围标、串标等手段,使特定投标单位中标。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2. 虚假招标招标代理公司虚构招标项目、发布虚假招标公告,或者故意压低招标价格,以达到特定投标单位中标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还使其他投标单位失去了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

3. 收受贿赂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投标单位贿赂,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使其中标。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损害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4. 擅自改变招标条件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合同条款等条件,以达到特定投标单位中标的目的。

这种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损害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招标代理公司徇私舞弊的原因1. 利益驱动部分招标代理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惜采取徇私舞弊手段,破坏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虽然日益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为招标代理公司徇私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

3. 监管力度不足部分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其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4. 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招标代理公司缺乏自律意识,不重视自身信誉,导致其徇私舞弊行为屡禁不止。

三、治理招标代理公司徇私舞弊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堵塞漏洞,提高法律威慑力。

2. 加大监管力度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虚假招投标整改措施

虚假招投标整改措施

虚假招投标整改措施虚假招投标是指企业或个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采用欺骗、虚构、扭曲等手段,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加强招投标领域的监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虚假招投标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提出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招投标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企业和个人普及招投标法律法规,增强其对虚假招投标的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同时,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引导和监督,推动行业内部自律,减少虚假招投标行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体系,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力度,确保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涉嫌虚假招投标的项目,应进行专项检查和核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从业资格制度,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建立招投标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结果等信息,使招投标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对社会公众可见可查。

同时,推行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招投标过程的全程电子化,减少人为干预和操控的可能性,提高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培训和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作为招投标过程中的关键角色,其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直接影响着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同时,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和惩罚机制,对失职失责、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抽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虚假招投标行为。

同时,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监督,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监管中的作用。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市民和企业积极参与,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浅议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浅议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浅议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招投标是一种公开、透明、公平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招投标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却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甚至导致了一些严重的后果。

本文将就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浅议,并探讨如何避免和解决这些问题。

一、招标文件的不合理设置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的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是一种常见的不规范行为。

招标文件是招标方向潜在投标者提供的用于竞争的条件和内容,其设置应该是公平、公正、合理的。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一些原因,招标文件的设置可能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明显偏向某一家企业或部门,规定限制条件过多,要求投标者具备过高的资质等。

这些不合理的设置将导致招标过程的不公平和不公正,损害其他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影响最终的采购结果。

二、虚假招标虚假招标是指招标方故意虚构或者故意变相限定竞争范围,违背招标规则进行招标活动的行为。

虚假招标通常会表现为虚假的项目需求、设定过高的门槛条件、限制竞争等。

虚假招标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损害了诚信企业的权益,也会浪费社会资源,影响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虚假招标是极为不规范的行为,也是应该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三、变相限制竞争在招标过程中,变相限制竞争是一种常见的不规范行为。

招标方可能通过设计不合理的招标条件、设置难以满足的投标要求、提高投标门槛等手段,来限制竞争者的参与。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损害了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了采购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四、违规操纵在一些招投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规操纵的情况。

招标方或者相关人员可能会利用职权之便,通过收受贿赂、串通投标者、故意泄露招标信息等手段,来操纵投标结果,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其他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五、解决措施针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措施,以保障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需要加强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建设,制定严格的招投标规则和标准,明确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监督。

投标伪造的法律后果(3篇)

投标伪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机制,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伪造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针对投标伪造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投标伪造的法律定义投标伪造,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故意虚构、隐瞒、篡改投标文件、证明材料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以达到中标目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投标伪造属于违法行为。

二、投标伪造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投标伪造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伪造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2)禁止参与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伪造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3. 刑事责任(1)诈骗罪: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中标,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2)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三、投标伪造的法律后果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虚构了企业的资质证书,骗取了招标人的信任,最终中标。

后经调查,该施工单位被认定为投标伪造,被处以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案例二:某招标项目,两家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经调查,两家施工单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防投标伪造的法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投标伪造的立法,明确投标伪造的法律后果,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监管: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假招标约谈的具体内容范本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假招标约谈的具体内容范本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假招标约谈的具体内容范本摘要:一、约谈背景二、约谈目的三、约谈内容四、约谈成果五、约谈的启示正文: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然而,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着虚假招标的现象。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虚假招标行为进行了约谈。

以下是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假招标约谈的具体内容范本。

一、约谈背景1.当前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我国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着虚假招标的现象,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2.虚假招标现象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虚假招标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降低了行业整体水平,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政府对虚假招标行为采取的措施:政府加大了对虚假招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以规范市场秩序。

二、约谈目的1.规范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投标行为:通过约谈,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2.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消除虚假招标现象,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3.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约谈内容1.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要求招标文件内容完整、准确,审核程序严格,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2.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招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

3.防止虚假招标、恶意竞争的措施:房地产开发公司应采取措施,如设立举报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防止虚假招标和恶意竞争。

4.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遵守: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

5.对今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期许:希望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够从约谈中吸取教训,切实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四、约谈成果1.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虚假招标行为的认识:经过约谈,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虚假招标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表示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质疑招标造假(3篇)

公司质疑招标造假(3篇)

第1篇正文:近日,我国某知名企业A公司发现,在参与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某项招标项目中,存在严重造假行为。

为此,A公司特发表严正声明,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对造假行为予以揭露和谴责。

一、事件背景据悉,该招标项目由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旨在选拔一家具有实力和信誉的企业承接该项目。

A公司作为业内知名企业,对该项目充满信心,积极参与了投标。

然而,在投标过程中,A公司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诸多疑点,经深入调查,发现招标过程中存在严重造假行为。

二、造假行为具体表现1. 招标文件涉嫌抄袭:经过对比分析,A公司发现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与另一家企业的投标文件高度相似,涉嫌抄袭。

2. 投标人资质造假:在招标文件中,部分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书存在虚假信息,如伪造公章、篡改业绩等。

3. 评标专家存在利益输送:在评标过程中,部分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益输送,对投标文件进行恶意评分,干扰评标结果。

4. 评标过程不透明:评标过程中,部分评标专家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存在徇私舞弊行为。

三、A公司维权行动1. 收集证据:A公司收集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专家名单等相关证据,为维权行动提供有力支持。

2. 举报投诉:A公司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要求彻查此事,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标环境。

3. 法律途径:A公司已委托律师团队,就此事展开法律维权行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严正声明1. A公司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招标造假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2. A公司呼吁有关部门严查此事,还招标环境一个公平公正。

3. A公司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4. A公司坚信,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必将走向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结语此次招标造假事件,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

A公司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自身实力,提升企业竞争力,为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物业招标上弄虚作假

物业招标上弄虚作假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日益成为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招标作为物业管理市场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然而,近年来,物业招标中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深入剖析物业招标中弄虚作假的现象,揭示其危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物业招标中弄虚作假的现象1.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部分物业公司为了在招标中获取优势,故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公平的条款,如提高投标门槛、限制投标企业资质等,使得其他有实力的企业无法参与投标。

2. 招标过程不规范一些物业公司为了确保自己的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过程,如与评委串通、暗箱操作等,导致招标结果失去公正性。

3. 投标文件作假部分投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业绩、夸大实力,甚至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以获取评委的好感,提高中标几率。

4. 低价中标个别物业公司为了获取市场份额,采取低价中标策略,中标后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增加额外收费等手段获取利润,损害业主利益。

5. 转包和分包中标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承接的物业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导致项目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下降。

二、物业招标中弄虚作假现象的危害1. 损害业主利益物业招标中弄虚作假现象,使得业主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服务,生活品质受到影响。

同时,低价中标、转包分包等行为,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业主权益受损。

2. 破坏市场秩序物业招标中弄虚作假现象,使得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受到破坏,优质企业难以进入市场,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3. 影响政府公信力物业招标中弄虚作假现象,使得政府在监管、管理等方面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损害政府形象。

4. 加剧社会矛盾物业招标中弄虚作假现象,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加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三、对策与建议1. 完善招标法规加强对物业招标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招标程序、评审标准等,为物业招标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物业招标的监管力度,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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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讨论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投标人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他人指使或者为谋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串通评标行为: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投标人在投标中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的;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在操作上,具体界定的规定各有不同,有些地方要求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指有人投诉时,投标人能够提交相应的报告,证明项目经理已经完成了前一个工程的建设)。

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防止不同资质相互挂靠的行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方法:一是严格投标人资格身份审查,要求“八一致”: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投标保证金银行出票单位、人民银行基本户许可证、投标文件印章、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和购买招标文件人员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甲方单位、养老保险手册缴款单位,达不到要求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二是严格投标保证金结算管理,明确保证金结算和工程款转帐一律通过中标人银行基本户结算;三是执行中标公示期实地考察制度,主要考察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属实,项目班子成员有无在建工程等;四是建立不出借资质承诺金制度,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成不出借资质承诺金,如在对招标人现场检查和进行常规考勤时,发现进场人员与中标项目部人员不符,其承诺金一律不予退还,同时按规定处理;五是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对施工单位入场检查的责任,招标人对进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身份核查是堵住借资质挂靠的实质性关口;六是对项目部的人员实行签到制度,在合同中明确缺勤的扣罚标准。

防止工程招标中“挂靠”现象的解决办法2014年09月19日16:28法帮网法律咨询我要评论防止工程招标中“挂靠”现象的解决办法建设工程招标中的“挂靠”现象,即包工头以某建筑公司的某个项目经理的名义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不到位,施工完全由包工头控制。

有的包工头甚至同时有几个工程项目分别挂靠几个公司;更有甚者,一个包工头同时以几个公司的名义参加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从而进行围标、串标。

最为恶劣的是,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采取恐吓等手段强行要求施工单位给予挂靠。

这种“挂靠”现象是破坏建筑市场秩序、导致工程质量差、工期和投资得不到有效控制的严重问题。

对此,国家已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严令禁止。

但这种情况还是时有发生。

这种挂靠现象产生的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本身的原因。

一些施工单位一味追求业务量多,同时管理能力又不够,负责人便贪图省事,把工程让人承包了事,而一些具有项目经理资格的人又没有足够的资金、设备、周转材料,无法对工程项目实行承包管理,于是施工单位负责人就把工程让给他人承包。

还有一些施工单位负责人则是出于另外的利益原因而利用职权剥夺项目经理的职权,让他人行使。

此外,参加工程投标往往需要投入一定的费用,但中标的机会又不大,如果没中标则浪费了这笔费用,一些施工单位便让一些资金雄厚的承包人去参加投标,条件是中标后让其承包施工。

二是法律法规还不够细化、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三是由于招标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完善。

由于对这种现象打击不力,导致这种现象越演越烈。

作为实际承包者,由于有利可图,当然是求之不得、想尽办法来搞挂靠承包。

而作为被挂名的项目经理,则大都抱着这样的心理:只要工程不出什么大问题,自己就一点损失都没有,还可以算作自己的一个业绩;即使出了大问题,首先也是公司负责人和实际承包人的责任大,自己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反正自己没有真正管那项工程,还可以说自己是被迫让人挂靠的,至于经济赔偿,按惯例都是由实际承包人来承担,所以被挂名的项目经理就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听之任之。

“挂靠”行为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并不容易发现,但到了施工时就基本上暴露无遗,其最根本的特征就是:挂名的项目经理不是真正的施工管理者,没有施工决策权,通常都不在该项目施工中工作,项目部的其他管理人员也大都不到位。

也正是因为这样才导致工程质量差、工期、投资得不到有效控制等问题。

因此,往往只能在施工阶段对挂靠行为进行认定。

要打击这种挂靠行为,就要能够掌握充足的证据准确地认定之。

这一点并不难做到。

我们可以在工程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作这样的规定:以下情况视为项目经理不到位(即挂靠施工):1,项目经理不参加第一次工程会议或监理方强调必须参加的重要会议;2,连续两次不参加工程例会;一个月内两次不参加工程例会的情况发生两次;3,累计五次缺席工程例会;4,三次离开工地前未向监理方提交书面报告;5,一个月内在工地时间不足五分之二;6,累计不在工地时间达到总工期的三分之一。

这样就能够方便地掌握挂靠施工的证据、准确地进行认定。

认定了挂靠行为,就可以予以处罚。

有的监理单位或业主方对挂靠行为采取经济处罚手段,扣除一定数量的工程款,这种做法没有什么效果,有时甚至适得其反。

那些挂靠者往往都是经济实力雄厚的,扣罚一点钱对他来说算不了什么,反正总不至于罚到亏本,否则他就会中途停工,结果损失最大的还是业主。

罚他一点钱,他无非是少赚点而已,总比没得做、没得赚要好,何况他还可以通过偷工减料来弥补。

那些挂靠者采取围标、串标等手法攫取工程,承包价往往偏低,所以从一开始就打定主意要偷工减料。

加之他们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甚至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因此当其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被监理人员发现受到阻碍时,就对监理人员进行收买、恐吓乃至伤害。

要真正严厉打击挂靠施工行为,就必须采取法律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五章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法律上有了依据,就要充分利用。

当然,这条法律条款阐述得还不够详细、具体,因此还要善于运用。

怎样才叫做“构成犯罪”?犯罪程度根据什么来认定?各种犯罪程度的处罚尺度是怎样的?第五十四条没有阐述清楚。

如果不能有效地界定,也就不能给予恰当的处罚。

这固然是现今法律中的一个不足之处,但也并不等于它根本无法运用。

招标投标是一种经济活动行为,经济活动行为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而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规定,投标人愿意参加投标,即表示同意这种规定,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条款,这样招标单位就有了明细具体的处罚依据。

这是一种利用合同约定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的做法。

例如,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投标人同意接受以下条款:投标人如在工程施工中……则视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投标中的欺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五章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视为构成犯罪,招标人有权勒令中标单位退场且不予结算,同时可按工程造价(或其一定比例)作为涉案金额追究投标人的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还可以进一步将条款内容细化,例如投标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实际投标人这三个挂靠实施主体的责任分摊等。

)有了这样的合同法律约定,投标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实际投标人就会有所顾忌。

只有把这种挂靠施工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次,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才能对实施者产生威慑作用。

法律法规本身就是属于意识形态方面的东西,因此在法律法规中,什么样的事情是属于什么样的性质,都是人为来规定的,而不是客观的。

当法律法规规定得不够详细时,就需要合同等辅助手段来作补充规定。

事物的特征包括“质”和“量”两方面,因此,一个事物在被定性前,其所谓“什么样”,乃是指其量化特征。

也就是说,对事物进行定性,必须建立量化标准,以量定性,通过确定合理的量来确定事情的性质,从而对具备这种性质的事情进行处理。

上述“……视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投标中的欺骗行为……按工程造价作为涉案金额”的合同约定做法,就是这样一种通过把行为量化来确定其性质的做法。

综上所述,可以在招标工作中采取以下具体做法来防止挂靠施工:1,在招标公告中声明本项工程严禁挂靠施工,招标中将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挂靠现象,请投标单位务必注意。

报名投标单位必须由公司负责人亲自前来报名。

2,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关于项目经理不到位、挂靠施工的定义规定,同时规定,两名(或三名)以上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亦视为挂靠施工。

对挂靠施工作出处罚规定(如上所述)。

3,在招标文件中声明:本工程将实行对施工员、质量安全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的失职、违规行为进行记过处理的制度,一次重大失职、违规或三次一般性失职、违规,将要求予以撤换,同时算项目经理失职一次。

项目经理两次重大失职、违规或四次一般性失职、违规,将要求予以撤换,撤换后施工单位必须派两名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业绩的项目经理来主持工作。

如施工单位无法派出两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来主持工作,则视为没有能力继续承担本项目施工,业主方可勒令施工单位中途退场,且不予结算。

对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的处理情况将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招标管理部门。

4,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项目经理的证书、经公正处公正了的签名样式、私章样式。

要彻底杜绝挂靠施工问题,还是需要政府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修改完善法律,建设主管部门、招标管理部门建立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安全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失职违规记过公告栏,建立切实可行的举报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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