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表示与虚假宣传行为的理解
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虚假宣传”分辨及认定

在执法实践中,该如何分辨和认定上述两种行为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两种行为的共性和个性入手,予以分辨和判定。
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是以虚假为基础的商业欺诈行为
从虚假的基础看,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具有一些共同点。
在主观上,两种行为均违背了商品或服务的客观真实属性以及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并且与其非法牟利的动机一致。
不正当竞争] 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虚假宣传”分辨及认定
虚假表示, 虚假宣传, 误解
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与“虚假宣传”同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从适用法律看。
从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看,应当适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实施行政处罚。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看,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有3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其一,对商品作片面宣传或对比;其二,将科学研究中未予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做定论用于商品宣传;其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但是,上述解释也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此类推,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应当是“引人误解”行为的构成要件,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均须具备这一构成要件
虚假宣传罚款标准

虚假宣传罚款标准
(实用版)
目录
1.虚假宣传的定义
2.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
3.虚假宣传的罚款标准
4.虚假宣传的案例
5.虚假宣传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正文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不符的夸大、虚假表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国法律对虚假宣传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是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等处罚。
具体的罚款标准取决于虚假宣传的情节和影响,如果虚假宣传行为严重,罚款可能会更高。
近年来,我国对于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许多虚假宣传案件得到了查处。
比如,某知名保健品企业因为虚假宣传,被罚款超过亿元。
这个案例就提醒我们,虚假宣传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何预防和应对虚假宣传呢?首先,消费者要增强自身的消费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经营者的宣传要保持警惕。
其次,消费者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如果发现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总的来说,虚假宣传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和处罚。
消费者要增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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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案:讨论虚假宣传的危害

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案:讨论虚假宣传的危害一、引言虚假宣传作为一种不道德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愈发频繁和猖獗。
虚假宣传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还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危害。
针对这一问题,对初中生开展道德与法治教育十分重要。
本文将从虚假宣传的定义、危害及应对措施三个方面展开探讨,帮助学生深入理解虚假宣传的危害,学会辨别和拒绝虚假宣传。
二、虚假宣传的定义虚假宣传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商业活动中,利用不真实、夸大、误导等手段宣传产品或服务的优点,以蒙骗消费者的行为。
虚假宣传常常通过以假乱真的广告、虚构的推荐、虚假的口碑等手段来欺骗消费者,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
三、虚假宣传的危害1. 欺骗消费者虚假宣传常常以夸大、不真实的方式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好处,消费者往往因此产生错觉,产生误导和盲目消费的情绪。
一旦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就会感到被欺骗和不满,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购买者和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
2. 扰乱市场秩序虚假宣传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当企业通过虚假宣传获得了不应有的竞争优势时,其他企业可能会为了跟进而不得不采取同样的方式,这种行为会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损害了诚信企业的利益。
3. 损害社会形象和信任虚假宣传不仅仅对消费者和企业有害,还对整个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虚假宣传所呈现的社会形象是虚假的、不真实的,会给人们带来疑虑和不满。
而丧失了人们对广告、推销和政府等机构的信任,也会损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四、针对虚假宣传的应对措施1. 增强法律意识学生们首先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宣传的法律定义和在商业活动中的严禁行为。
了解法律将使学生知道什么是合法的广告和宣传手段,避免被误导和欺骗。
2. 增强辨识能力学生需要从小就培养敏锐的观察力和辨别能力,学习辨别真假广告和宣传手段。
了解常见的虚假宣传手段,例如过度夸大、虚构口碑等,能够帮助学生警惕虚假宣传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有什么不同

一、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区别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欺骗、误导方式进行的含有虚假内容的商品或服务宣传活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而虚假宣传则是指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解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宣传活动。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二者同属意思表示的范畴,并且均属于虚假的、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意思表示。
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1)调整的范围不同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虚假宣传包含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必然是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不一定都是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属于种概念,虚假宣传属于属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指对"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而《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很显然,虚假广告只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
(2)调整的主体不同虚假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宣传的主体通常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我国这些年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各个行业都接近饱和,这就导致竞争非常激烈。
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竞争性,竞争性的加剧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为了规范市场,我国《公司法》对一些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
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
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
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
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论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论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脑白金”虚假宣传案评析姓名拓鲜鲜学号20084100214专业法学指导教师2012年5月5日摘要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难以明确界定,隐蔽性强,存在诸多法律规制的盲区,故成为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界研究的焦点。
论文用一个案例作为分析这一问题的切入口,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在虚假宣传行为认定过程中所存在的难点找出来,进而找出这些难题的症结所在,以案说法,摆脱单纯就理论而谈理论的机械模式。
论文紧紧围绕着虚假宣传行为本身的相关理论加以展开,依次介绍了虚假宣传的定义、构成要件、虚假宣传的界定标准,其中主要就虚假宣传的两个界定因素标准加以详细阐述,最后得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标准体系。
在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总结了在实践中的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判定的方法。
最后结合相关界定标准和判定方法,对文中案例及相关判决进行了相应的评析,进而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作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理论介绍和相关探讨,为我国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方面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引人误解;界定AbstractThe false propaganda is the act of propaganda of the operators in the publicity for goods or services, which made it not accord with the actual condition. Becaus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remained in the identified and remedied issues about the behavior in actual life, which becomes a hot spot that often discussed in the circle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f our economic law.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false propaganda behavior through one case, at the same time, to sum up the way to define the false propaganda behavior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elative theory about the false propaganda, including the definition, the elements, especially the define rules. At last, the author gives a relative reasonable define rule system. Besides, the author creates a new way to judge the false propaganda on the base of the former relative theory, and takes this way to judge the case of this article and give the opinions about the case. The author hope to provide the useful help for our theory research and law practice through the article’s theory introduction and investigation.Keywords:false propaganda; the act of unfair competition; operator; misleading; definition目录引言 (5)一、案情介绍 (5)(一)本案事实 (5)(二)本案争论的焦点 (7)二、虚假宣传相关理论介绍 (7)(一)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 (7)(二)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9)(三)虚假宣传行为的界定标准 (9)1.“引人误解”与“虚假信息”的关系 (9)2、什么是虚假信息? (10)3、“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 (11)三、本案中被告行为定性及法院判决评析 (14)(一)本案中被告行为的定性 (14)(二)法院判决评析 (15)小结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引言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虚假宣传与误导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虚假宣传与误导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宣传与误导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小的损害。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探讨虚假宣传与误导行为的特点、危害以及相关法律措施。
一、虚假宣传的特点及危害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的销售过程中,生产者或经营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进行判断,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
虚假宣传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夸大产品优势:企业为了促使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倾向于夸大产品的性能、品质等方面的优势,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具有超乎寻常的效果。
2.虚假广告:通过广告手段传播虚假信息,以吸引消费者主动选择购买。
虚假广告可能通过演示、科学论证等方式进行,从而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情况产生误判。
3.伪劣产品销售: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故意制造和销售伪劣产品,虚构产品的性能、材料等信息,欺骗消费者。
虚假宣传与误导行为对消费者的危害不可小觑。
首先,虚假宣传会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期待的商品或服务。
其次,虚假宣传不仅浪费了消费者的金钱和时间,还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最后,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正常经营者的利益,阻碍了公平竞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虚假宣传与误导行为的禁止,并给予了消费者一定的维权途径与补偿机制。
1.禁止虚假宣传与误导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的宣传广告,不得采用虚假、夸大、欺骗性的手段引诱、误导消费者。
违反规定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消费者权益维护机制:当消费者发现被虚假宣传与误导行为欺骗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广告法中的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广告法中的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近年来,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在广告领域中愈发猖獗,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广告法规,明确了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的定义和处罚。
然而,虽然有相关法律的约束,但这些行为仍然存在,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首先,虚假宣传是指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种行为往往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和购买欲望,从而增加销售量。
例如,在电视广告中,某品牌的洗发水声称能够让头发变得更加浓密,但实际使用后却发现效果不佳。
这种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的判断,让他们花费了冤枉钱。
其次,误导行为是指广告中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
这种行为常见于食品和保健品广告中。
例如,某保健品广告声称能够治愈各种疾病,但实际上并没有科学依据支持这一说法。
这样的误导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了奇效的产品,结果却白白花费了金钱。
为了应对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我国广告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将受到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此外,广告主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消费者的损失赔偿等。
这些处罚措施的出台为打击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实际执行中,广告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不轻易相信广告中的夸大宣传。
此外,媒体也应承担起监督广告内容的责任,不仅仅是为了广告收入,更应关注消费者的权益。
除了法律的约束和监管,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也是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该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不仅仅是为了长远的发展,更是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只有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坚持真实、准确的原则,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口碑。
总而言之,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广告法规,明确了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的定义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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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表示与虚假宣传行为的理解
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为是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二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而且可能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不正当地争取了交易机会,排挤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和第9条分别对这两种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大家普遍感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两者的法律后果有着不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对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比较困难。
为此,本期我们将作出分析,以帮助大家加深理解。
一、商品的三种宣传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本项规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本条显然是禁止采取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与第9条的逻辑关系看,该法规定了虚假宣传商品的三种方法,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的“在商品上”与第9条的“广告”和“其他方法”,三种方法应当是相互不同的。
从实际情况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广告”所涵盖不了的方法。
换一个角度说,我国《广告法》对于广告已有明确的界定,“在商品上”与“其他方法”只能是广告以外的方法,而这些方法尚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
二、广告的内涵与外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对于“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作出界定,但《广告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广告进行了具体的界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广告是同义的。
(一)广告的一般含义
广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广义的广告是指向社会公众或有关的人员发布的告示,如在国外包括政令宣告广告(宣扬政策、命令、法律等)、社会服务广告(有关文化、道德、家庭服务等的宣传)、竞选广告(宣传竞选人员及竞选情况的广告)、悬赏广告及商业广告等,其内容涉及政治的、社会的、商业的等广告。
狭义的广告则是指为推销商品而发布的广告。
在我国,习惯上将广告区分为政府公告、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广义的广告包括三者,有人还将分类广告(寻人、征婚、挂失、婚庆、丧唁、招聘、求购、个人告示、权属声明等广告)纳入进去;狭义的广告仅指商业广告。
(二)广告的法律含义
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对于广告的含义未作界定,但从管理范围角度例举了广告的媒体和形式,即其第2条规定:“凡通过报刊、
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
1988年1月9日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对广告的管理范围作出了下列规定:“《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广告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
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告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款规定是对广告的内涵的规定。
与对应起来,《广告管理条例》是有关广告外延的规定。
从《广告法》的上述界定及其立法本意来看,该法所调整的广告是一种商业性广告,具有以下要件或者法律特征:
(1)广告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2)广告主必须承担费用。
(3)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
(4)其内容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
广告是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的,本质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政府公告、公益广告和分类广告。
广告法虽然颁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但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广告的内涵和外延可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界定。
三、“在商品上”的含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所规定的虚假表示,是一种“在商品上”所作的虚假表示。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在商品上”的含义呢?
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于商品进行表示,当然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就是说,在商品上直接进行文字、图形标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贴于商品上),或者,在商品的包装上用文字、图形对商品信息进行标注(包括将标签直接粘贴于商品包装上),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规定的“在商品上”。
有争议的是,经营者有时未将标签粘贴于商品或其包装上,而随商品附带,或者,随商品附带商品说明书等,此时是否将其认定为“在商品上”?标签是商品附带的特殊的标示,与商品本身不可分,即使未粘贴于商品或其包装之上,也应视为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属于“在商品上”的范围。
其他随商品所附带的不属于广告的说明书等商品的介绍宣传品,并非商品的必要附带品,以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其他方法”为宜。
四、“其他方法”的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显然是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而且,联系到第5条第4项的规定,“其他方法”是“广告”、“在商品上”以外的其他方法。
至于“其他方法”究竟包括哪些方法,该法未作进一步的界定。
针对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广告以外的宣传方法,我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主要类型。
(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
这就是俗话中所说的“托儿”,即销售者雇佣他人,或者销售者的合伙人扮成购买者,对商品进行宣传。
(二)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或者其他文字标注
这种说明、解释或者文字标注是广告以外的说明、解释和标注,是宣传商品的重要形式。
在标签上伪造产地就是一种以文字标注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典型事例。
(三)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报道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是以非商业广告的方式对商品进行宣传报道,如通过播放新闻、采访、发表文章等形式,尤其是,当前有新闻往往如此。
经营者通过支付钱物让他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报道的,经营者与其买通的宣传报道人都应当承担虚假宣传的责任。
利用这种宣传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时,其欺骗性甚于广告宣传,因为这种宣传披上了客观性的没有商业气息的外衣,要易于引人误解,危害性更大。
总之,“其他方法”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上面的列举不可能穷尽所有其他方法。
只要是符合“其他方法”的性质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纳入“其他方法”中来。
在实践中,在商品上以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在性质上也是相同的,法律有必要将其作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