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 适用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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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

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
但是,利用广告形式作为手段,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目的是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则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
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处罚涉及广告类法律,法规等汇编 2010-06-18 11:43:39 阅读10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这种行为,既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广告法》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而两项法律的罚则又不尽相同,则具体适用法律时应如何把握两者的区别?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对虚假宣传的界定和表述基本相同。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以广告形式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按《广告法》定性处罚;如以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对上述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则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

虚假宣传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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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怎么赔偿一、虚假宣传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怎么赔偿虚假宣传造成个人经济损失的话是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的。

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哈尔滨律师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二)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商家虚假宣传进行赔偿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同时,当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二、虚假宣传怎么处罚?虚假宣传的处罚是:1、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商家的虚假宣传给个人或者是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的话,是可以向商家进行索要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赔偿的。

如果商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了虚假广告罪的话,还需要承担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

经济法:虚假宣传行为

经济法:虚假宣传行为

经济法: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销手段。

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扰乱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行为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商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这里的“依法”,指依广告法。

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我国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我国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我国对于虚假宣传⾏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商品进⾏⼴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我国对于虚假宣传⾏为也出台了⼀些处罚规定,那这些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介绍我国对于虚假宣传⾏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希望能够帮助⼤家!我国对于虚假宣传⾏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虚假宣传⾏为处罚规定》第⼀条为公正合理实施对虚假宣传⾏为(含“引⼈误解的宣传”⾏为,下同)的⾏政处罚,制订本规定。

第⼆条对虚假宣传⾏为的⾏政处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式、性能、⽤途、⽣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误解的宣传的,罚款1.5万元。

有下列事实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确定罚款的基本标准:(⼀)虚假宣传的内容有2项的,罚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项,增加罚款5000元;(⼆)因虚假宣传⾏为⽽发⽣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罚款1000元;(三)虚假宣传⾏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的,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三个⽉的,每增加1个⽉,增加罚款3000元;(四)利⽤⼴告进⾏虚假宣传的,⼴告费⽤达到5000元的,增加罚款5000元;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罚款2000元。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增加罚款⽐例,从重处罚:(⼀)引⼈误解的虚假宣传⾏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雇佣或者伙同他⼈进⾏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三)作虚假的现场演⽰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四)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罚款额;(五)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六)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员进⼊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暴⼒⼿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暴⼒⼿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七)⽆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不履⾏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九)虚假宣传⾏为造成他⼈严重损害或者引起群体投诉的,增加40%的罚款额;(⼗)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虚假宣传的法律案例(3篇)

虚假宣传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知名保健品企业涉嫌虚假宣传,被消费者投诉至监管部门。

经过调查,该企业在其官方网站、广告宣传册等渠道,对产品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具体表现为:1. 宣称产品具有“抗衰老、抗癌、提高免疫力”等功效;2. 使用患者证言和专家推荐,误导消费者;3. 未提供相关科学依据,无法证实产品功效。

二、法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含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该企业在其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该条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该企业在宣传中未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违反了该条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该企业在其宣传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该条规定。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该企业构成虚假宣传,判决如下:1. 该企业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2. 该企业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 该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四、案例启示1.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2. 广告宣传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3. 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理性消费,对虚假宣传保持警惕;4. 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

五、总结虚假宣传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该案例提醒企业要依法经营,诚信宣传,消费者要提高法律意识,理性消费。

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打击与惩罚

互联网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打击与惩罚

互联网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打击与惩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商家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点击率和销售额,采用了虚假宣传的手段,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对互联网广告虚假宣传进行打击与惩罚。

首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对互联网广告虚假宣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发布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对于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依法可以采取警告、处罚款和公告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理。

对于涉及假药、劣药、虚假临床试验等严重违法行为,则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广告发布者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广告虚假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必要时需要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其次,互联网广告监管机构和平台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机构负责监管互联网广告内容,加强对广告宣传的审核和管理。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的广告会被制止和删除。

此外,各大互联网平台也设立了广告审核和投诉机制,一旦发现虚假宣传的广告,会立即进行下线,对违规商家进行封号处理。

这种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了对互联网广告虚假宣传的制约和惩罚,提高了广告发布者的守法意识。

再者,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也为惩罚互联网广告虚假宣传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广告的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被虚假宣传广告误导的商家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商家公开道歉。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对于虚假广告造成的严重后果,商家将面临更大的赔偿责任,而且相关机构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追究虚假广告的责任。

然而,虚假宣传打击与惩罚的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方面,互联网虚假广告多变、繁杂,打击起来仍有一定难度。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和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尚需进一步加强,打破跨区域、跨平台的虚假广告链条。

虚假宣传 适用何法

虚假宣传 适用何法

虚假宣传适用何法"虚假宣传"适用何法?"虚假宣传"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因其处罚部门不同、处罚标准各异,导致在实务操作中见仁见智,用什么"法"的都有。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法,才是"适用法律正确"?一、"虚假宣传"的界定按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是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通常也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

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

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

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

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

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解后果,仍然是违法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概念包含了虚假宣传的形式、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宣传的法律特征、虚假宣传认定的条件、虚假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卖房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3篇)

卖房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屋买卖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出现了虚假宣传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卖房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详细解读卖房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法律参考。

一、卖房虚假宣传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此条款明确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即真实、全面,不得虚假宣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的科学性、真实性、权威性、客观性等表述。

”此条款针对广告行为,明确规定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条款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对于卖房虚假宣传行为,若构成合同违约,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公平、诚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此规定针对房地产广告,明确了广告发布的基本原则,对房地产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制。

二、卖房虚假宣传的主要类型1. 虚假宣传房屋面积部分开发商在宣传时,夸大房屋面积,甚至虚构房屋面积,误导消费者。

2. 虚假宣传房屋配套设施开发商在宣传时,夸大房屋配套设施,如夸大绿化面积、停车位数量等,实际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

3. 虚假宣传房屋品质开发商在宣传时,夸大房屋品质,如夸大建筑质量、装修标准等,实际房屋品质与宣传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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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适用何法"虚假宣传"适用何法?"虚假宣传"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但因其处罚部门不同、处罚标准各异,导致在实务操作中见仁见智,用什么"法"的都有。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法,才是"适用法律正确"?一、"虚假宣传"的界定按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虚假宣传"是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通常也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

如将非获奖产品宣传为获奖产品。

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

如某家具店的广告称"本店销售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一般理解为销售的是意大利家具,而实际上是使用了意大利聚酯漆的家具。

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是以客观事实为认定标准,其宣传内容必定是假的、不实的。

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使宣传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却产生了引人误解后果,仍然是违法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概念包含了虚假宣传的形式、虚假宣传的内容、虚假宣传的法律特征、虚假宣传认定的条件、虚假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该司法解释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有三条: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均可认定为虚假宣传。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区分1、虚假宣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我国1994年公布的《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所称其他方法包括下列行为:1、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2、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3、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4、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5、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2、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广告的宣传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特点主要是利用了宣传媒介,既包括大众传播媒介,如报纸、电视、杂志、广播等,也包括委托他人代办的媒介,如广告牌、霓虹灯、票证、宣传册等等。

虚假广告的判断标准,应根据接受广告的人的理解,而不是根据广告制作者或发布者的理解,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仔细分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故应当以一般购买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

一般购买人又为什么样的人,不同的人,因其所受教育程度不同、职业不同、社会经验不同等,对同一项事物的理解不可能完全相同,只要会使消费者中的少部分人产生误解,就应当判定其广告为虚假广告。

3、二者关系。

虚假宣传行为涵盖了包括广告行为在内的所有的宣传行为。

也就是说,虚假宣传行为不只是广告,也包括其他形式,如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散发产品说明书等广告形式和商品包装、标签以外的宣传形式。

另外,还有"虚假表示"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虚假表示行为,是指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对商品标识作虚假标注。

"虚假标注"问题。

虚假标注是《产品质量法》中的一个概念。

是指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虚假表示"、"虚假标注",其外延小于虚假广告,更小于虚假宣传。

三、虚假宣传的法律适用先看个案例:2005年11月16日,创业公司在某报上发布的食品广告中使用了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用语,广告费1400元。

某市工商局立案调查,以创业公司发布的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由,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创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观点认为,前者制定时间晚于后者,应适用前者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系法条竞合,行政机关有选择适用的权力,适用后者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适用《广告法》。

理由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该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关广告活动的特别规定。

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对违反该款规定的罚则。

同时,《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该条则是对广告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别规定。

而该法第三十七条中的"本法规定"显然包括了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广告法》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制定了罚则,但处罚的标准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一致。

从性质上看,这两部法律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分别属于各自调整范围内的特别规定,难以"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来选择适用。

同时,由于这两部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同,也难以"新规定优于旧规定"来选择适用。

相对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讲,1995年的《广告法》属新法。

立法者在制定广告法时就已经对新旧规定不一致应如何适用表明了态度。

《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可见,《广告法》立法时已作出凡与《广告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广告法内容为准的强制性规定。

而没有授予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

这种规定是关于《广告法》本身适用的特别规定,具有优先于其他任何旧法规定适用的效力;同时,对该条中的"法律"应理解为所有涉及广告内容的法律条款,而非广告单行法律。

否则,这一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

因为《广告法》施行前国家并未制定过任何有关广告的单行法律。

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且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广告法》。

笔者认为,适用《广告法》还有另外两个理由。

其一,虚假宣传无论是通过虚假广告还是通过虚假标注等方式来实现,在性质上都是一样的,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其加以区分,是由于立法造成的。

因为不同的法律,其调整范围不一样,立法的角度不一样。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所有的经营行为予以调整,其范围最宽,被称为经济宪法。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有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

其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过罚相当"原则)对虚假宣传行为如果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至少要处以1万元的罚款,显然有些离谱,甚至荒谬。

比如,有人通过虚假宣传售出了几箱酒,货值也不过三百五百元,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公正吗?另外,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解释,可以作为佐证。

《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规定"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四、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形通过以上分析,查处"虚假宣传"应该适用何法,已有明确结论,但是,也有例外。

(一)行政处罚的转致适用1、《反法》第21条第1款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

"2、《反法》第21条第1款,"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3、《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转致适用的限制1、转致适用《质量法》的局限性。

转致适用《质量法》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反法》中的商品包括服务,而且商品不但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而且还包括未经加工的商品(如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而《质量法》中的产品仅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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