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判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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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竞争问题及整改措施

不合理竞争问题及整改措施

不合理竞争问题及整改措施现如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合理竞争问题呈现出严重化的趋势。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暴利,采取各种不道德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

这些行为既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伤害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因此,我们急需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不合理竞争问题。

一级段落:不合理竞争问题的表现1.价格倾销价格倾销是一种常见的不合理竞争手段。

企业通过大幅度降低产品售价,以获取更多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虽然看似受益者是消费者,但实际上却损害了市场均衡和正常的利润率。

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无法承担低价销售所带来的巨大损失,可能会面临生存困境。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以虚假或夸大事实形象推销产品或服务。

这种行为误导消费者,在减少信息透明度的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础。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往往会根据企业的声誉和宣传内容来做出决策。

虚假宣传让消费者难以真实地了解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性能,从而导致市场被歪曲。

3.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一些大型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进行垄断行为。

他们可能通过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垄断供应链、价格操纵等方式来削弱其他企业的竞争力。

这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也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攻击、污名化对方产品及品牌,以获取竞争优势。

企业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抹黑对手来影响消费者认知,并达到提升自身销售额的目的。

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级段落:整改措施1.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并建立有效的检查机制。

对于发现的不合理竞争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给予相应的惩罚。

2.提升企业自律意识企业应当树立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企业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不合理竞争行为,并加强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意识。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界限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界限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界限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和破坏市场秩序的重要问题。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和限制。

本文将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与界限的问题。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道德、不合法的手段,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各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销售、广告宣传中故意夸大产品功能、性能,对产品的品质、价值进行虚假宣传,以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3. 不正当比较广告:不正当比较广告是指在广告宣传中与同类商品进行不公正的比较,歪曲事实,误导消费者,削弱其他企业的市场地位。

4. 商业间谍活动:商业间谍活动是指一个经济主体获取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商业机密、滥用商业机密等。

5. 不正当竞争契约:不正当竞争契约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订立竞争契约,剥夺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竞争权利,从而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在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法律界限,以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和公平性。

以下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的几个方面:1. 遵守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违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准则,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才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评价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法律界限还包括判断行为是否有误导性,即广告、宣传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的内容。

只有在误导消费者、假借他人名义等情况下,才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效果是否严重影响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广告行业中的虚假宣传法律风险心得体会

广告行业中的虚假宣传法律风险心得体会

广告行业中的虚假宣传法律风险心得体会广告作为商业行为中的重要一环,起到了宣传、促销和推动消费的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和广告从业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选择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从而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广告行业中的虚假宣传法律风险,并提出一些心得体会。

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界定广告虚假宣传指的是广告主体在广告宣传中,通过掩盖真相、夸大产品性能、虚构事实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违背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

对于虚假宣传,各国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欺诈广告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的一种,欺诈是指某方主体利用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误导对方主体,导致其错误意愿或行为。

广告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下做出消费决策,导致了经济上的损失,欺诈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2. 不正当竞争广告虚假宣传也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霸权主义、排挤、诋毁他人、虚假宣传等手段,破坏约定、规定的竞争秩序,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虚假宣传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于行业内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 损害消费者权益广告虚假宣传不仅对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影响下做出购买决策,购买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针对这一点,广告主体应当对此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法律风险带来的启示虚假宣传在广告行业中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令人深思,对于广告从业者和企业来说,应该引起足够的警惕。

从法律风险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些启示:1. 诚信经营广告行业应该坚持诚信经营的原则,遵守宣传的真实性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

优质的产品和诚信的宣传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不应该将眼光只放在眼前的利益上。

2. 加强监管针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相关法律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处罚措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一方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律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行政和民事两种方式进行认定和处罚。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和处罚措施,以及相关案例和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虚假宣传:指企业在产品宣传、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获取非法竞争优势的行为。

2. 商业诋毁:指企业恶意诋毁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贬低其声誉,影响其市场地位。

3. 不正当比较广告:指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将自己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比较,使用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4. 侵犯商业秘密: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 恶意串通垄断:指企业通过合谋、串通等手段限制竞争,垄断市场或者分割市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以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全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政府机构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通常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不正当行为等。

2. 民事赔偿: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蒙受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执行。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处罚措施,如刑事处罚、行政警告、暂扣相关证照等。

这些措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值得一提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性: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错误比较等行为,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关于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思考

关于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思考
关键词 : 络 网 虚 假 宣传
根据 中 国互联 网络信 息 中心 ( N I 发 布 的《 C N C) 第
2 9次 中 国互 联 网络 发 展 状 况 统 计 报 告 》 示 . 至 显 截 2 1 年 底 , 国网站 规模 达 到 2 96万 . 0 1 中 2. 中国 网 民规
传 违法行 为 , 其所 耗时 间之 多 、 工作 强 度之 大 、 精确 查
需 要 办案 干 部具 备 众 多行 业 的基础 理 论 知识 及 严 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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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如 下表述 : 近年来 , “ 我公 司积 极参 与上 海市 重点 工 程 、 大 项 目, 与 率 达 到 了 8 % , 直 保 持 着 行 业 重 参 0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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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法》 《 、反不 正 当竞争法 》 。《 告法 》 四条 规定 : 等 广 第
“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 内容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
《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第 九条 第一款 规定 :经 营 者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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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验 交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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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旅 游餐饮 市场秩 序 的实践探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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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简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分则部分又规定了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以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本文着重探讨其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厘清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正文】: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经营者们为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经常会使用各种竞争手段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

在各种正当竞争手段应运而生时,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也悄然滋生。

正确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法律规制的前提。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规定的“其他方法”说明虚假宣传并不局限于广告,众多非广告形式的宣传方式也能构成虚假宣传。

并且虚假宣传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失,只要宣传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就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这里经营者是广义的,包括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和与广告宣传行为有关的其他团体等。

2.行为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

主观是故意或过失。

通常是故意心态,经营者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选购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以实现排挤竞争对手、扩张自己商品市场占有率的目的。

但如果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未对内容作出完整的解释而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此时经营者的心态是过失,那么我们是否认为其也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呢?目前我国法律认定其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认为只要客观上发生了让消费者误解的事实,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认定为虚假宣传。

不当竞争案例:商家通过虚假宣传侵害竞争对手利益的案例分析

不当竞争案例:商家通过虚假宣传侵害竞争对手利益的案例分析

不当竞争案例:商家通过虚假宣传侵害竞争对手利益的案例分析不当竞争案例:商家通过虚假宣传侵害竞争对手利益的案例分析案例概述在本案中,商家A通过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侵害了竞争对手B的利益。

商家A在宣传中发布了一系列虚假信息,试图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竞争对手B的声誉和销售业绩。

竞争对手B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件细节时间: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商家A是一家知名手机品牌的代理商。

在该期间,商家A利用广告渠道发布了一系列虚假信息,试图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代理的产品而不是竞争对手B的产品。

其中,商家A在广告中宣称其代理产品拥有更长的电池续航时间、更高的性能指标,并宣称竞争对手B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商家A还与多家手机销售渠道合作,在它们的店面内设立了专门的展示区,专门用于展示商家A的代理产品。

这些展示区内的广告海报和宣传资料中,商家A故意强调了竞争对手B产品的缺陷,以制造消费者对竞争对手B产品的负面印象,进而促使消费者购买商家A代理的产品。

此外,商家A还采取了一种欺诈性的销售手段,即在商品陈列区设置一个与竞争对手B的产品相对应的展示板,上面写着虚假的比较数据,并将商家A的产品标上超低价格。

这种价格策略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商家A的产品更具性价比,从而优先购买商家A的产品,进而导致竞争对手B的销售额大幅下降。

竞争对手B通过调查和监测商家A的宣传活动,发现了商家A的虚假宣传手段,并且根据监测数据证明了商家A的虚假宣传对竞争对手B的销售额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法律纠纷与争议基于以上事实,竞争对手B认为商家A的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行为已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竞争对手B向法院提起了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商家A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庭审理和判决时间: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该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在法庭上,竞争对手B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广告宣传、展示区和销售数据等,证明商家A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证明了其销售额的大幅下降与商家A的虚假宣传直接相关。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不正当竞争就如同舞台上的“捣蛋鬼”,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公司为了推广其新推出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声称该保健品可以治愈多种顽疾,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毫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他诚实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消费者也可能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

法律适用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案例二:商业诋毁企业 A和企业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企业 A为了打压企业 B,故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企业 B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谣言,导致企业 B的声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甲在从公司 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 D。

员工甲将其在公司 C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等,透露给了公司D,公司 D借此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

这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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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判定的思考关键词: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商业言论自由/市场透明度内容提要: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多发的不当竞争行为。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倡导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应该关注市场竞争中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

因而,判定某一竞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时,在遵循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外,还应该综合考量竞争主体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

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的恩恩怨怨在20XX 年备受我国知识产权界关注,甚至影响了国人的生活,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在商标许可案刚结,但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未了之日,广药集团又在广州起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申请法院判决加多宝的多个宣传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并申请诉中禁令。

一、具体案情【1】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定两被告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不能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二是请求判令两被告无条件撤销、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媒体上含有上述“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和电台、电视广告、通告。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辩称:20XX 年因商标争议,我们将这一产品改名为“加多宝”,但本体并未发生任何变化。

20XX 年12 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信息发布中心举行了 20XX 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研究成果发布会,会上指出加多宝凉茶占据凉茶行业 %的市场份额。

因此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客观事实。

根本不存在广药所称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或确定“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系加多宝公司投放或使用。

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

而在此之前,红色罐身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已畅销全国多年,且处于凉茶饮料市场的领先地位。

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

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

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遂作出上述诉中禁令。

本案诉讼双方的是非对错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本文关心的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如何从学理上认识判定该案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

二、虚假宣传的界定虚假宣传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概念。

虚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跟实际不相符合”的意思。

【2】可见,它既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也包括根本不存在的情况。

宣传,《辞海》给出了两种解释,一是宣布传达;二是个人或团体借助于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观念或主张,以影响受众的态度和思想的社会活动。

【3】由此,虚假宣传的含义可以解释为,个人或者等以跟实际不相符的内容借助各种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观念或者主张,以影响市场参与者心里和行为的活动。

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上的概念,有关专家降其解释为“以捏造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

【4】我们现有立法对虚假宣传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探知一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虚假宣传的规定主要有第 5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9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包含了几个关键词汇:引人误解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考虑到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意思基本相同,这里不做分析。

虚假宣传的中心含义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般来说,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调整的虚假宣传的范围之内。

引人误解和虚假宣传共同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必要内容,二者缺一不可。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的成立,既要有宣传者的虚假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心里,又要有相关市场参与者确实受到误导。

例如本案中,被告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符合虚假宣传内涵的本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判断宣传的内容是否虚假,还要判断其宣传是否误导相关主体。

三、虚假宣传行为判定要素的剖析虚假宣传行为的科学判定从来就不是亘古不变的,我们应该根据理论和实践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概念、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工具进行科学分析。

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最佳描述,概念分析是日常语言哲学的常用方法。

【5】对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概念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方法之一。

但是概念毕竟是抽象的,有时难以化入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例当中。

因而,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根据立法的规定来判定,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

再次,考虑到概念的抽象性和上位及立法的滞后,我们有时还参考反映活生生实践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和提炼,可以说,每一项司法解释都是该领域最新司法实践的结晶。

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司法解释的参考,也是重要的方法之一。

为了指导法官更加准确地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第 3 款规定了一般性的考量因素,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这说明判断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是相关经济生活领域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宣传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相关公众中的一般主体是否产生误解进行判断。

这种判断标准虽然具有自由裁量性,但不能脱离一般的社会基础,具有一定的客观约束性。

【6】《解释》第 8 条第 1 款就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结合上述学理上的概念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属性是“引人误解”,通常要具有引人误解的目的或者后果,其构成要件一般应该包括四个要素,一一剖析如下。

(一)竞争关系的存在竞争关系就是经营者因为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而受到竞争上的损害所形成的关系。

【7】本文认为,这里的竞争关系,不仅仅指狭义上的竞争关系,还包括广义上的竞争关系。

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要求不正当竞争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理念则认为,受害的诚实竞争者的范围不受此限。

【8】《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1 条第 6 款指出:本示范规定亦适用于从事某种行为的当事人与因该行为而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的情况。

可见,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要求竞争者从事相同的业务,即使竞争者从事不同的业务,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加多宝和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的都是凉茶,属于相同业务,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二)实施了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误导的本质是使他人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或产生不真实的印象,进而左右消费者的信息判断和决策。

【9】《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误导性商业行为包括法定情况下的不真实的或者其他的足以导致欺骗的宣传的商业行为。

【10】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 4 条第 2 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即误导的概念并不局限于本身即为虚假的言论,或者局限于使消费者已实际产生虚假印象的言论,只要有关言论易于产生误导作用便已足够。

可见,在这个因素里,是否产生了误导更为关键。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国目前流行一种突出的误导方式,即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活动。

这些中介组织违反其宗旨,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索取高额费用,而参评借此在各主流媒体加大宣传,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

针对这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含有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对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

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11】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采取类似做法。

如在四平制药厂诉华康制药厂不正当竞争一般中,法院认为华康制药厂在其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用语,属于虚假宣传,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行为损害了同行业其他厂家的利益,属于不当竞争行为。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两种特殊的情况:其一,真实的宣传可能构成误导。

如法律禁止在饮料中添加多菌灵,若行为人在其广告中强调他生产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这是真实的宣传,但可能欺骗相对人,因为这样的宣传会导致相对人可能以为只有他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暗射其他竞争者饮料中含有多菌灵。

这对其他诚实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宣传者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其二,过分夸张的宣传可能不构成误导。

因为竞争者过分夸张的宣传,虽然与真实不符合,但消费者一般难以相信,因而不会给相对人造成与事实不符的理解。

(三)对诚实竞争者造成了损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可见,该法不仅保护诚实经营者,也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虚假宣传往往可能损及多方利益,一方面,虚假宣传行为可能导致对相关消费者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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