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太平福利健康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

太平福利健康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本计划中主险为增额分红保险产品,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其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实现,期末还可领取终了红利。
并已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 录(本目录仅供查阅之用,并非产品说明书组成部分)产品说明书文稿 (2)产品特色: (2)您享有的主要权益: (2)责任免除: (4)投保示例及保单利益测算:...................................................................................................5产品说明书文稿产品特色:50种重疾全面覆盖覆盖50种重大疾病,更为细致、全面的保障责任,时刻守护您的健康家园。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特别提供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障金可达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您及时提供资金援助。
终身保障年年增长一份投入,呵护一生,并随着主险红利的分配,使保额逐年递增且无需核保体检,让您拥有的保障越来越多。
健康养老随需而变年金转换,支配自由,一份投入两种选择,让您健康、养老两无忧。
投保须知:本计划由主险《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险《太平附加福利健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构成投保年龄:28天—65周岁交费期限:趸交、10年、15年、20年、至55岁、至60岁保障期限:至终身您享有的主要权益:1、重大疾病保险金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疾,我们给付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时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主附险同时终止。
90天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疾,我们返还主附险已交保险费,主附险同时终止。
2、原位癌特别保险金90天等待期后不幸罹患原位癌,我们按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原位癌特别保险金。
仅给付一次,最高10万元,同时本项责任终止,但其他责任继续有效。
90天等待期内罹患原位癌,我们返还主附险已交保险费,主附险同时终止;3、身故保险金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18周岁保单周年日前,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主附险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费之和×实际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附险同时终止;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后或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附险同时终止。
太平洋保险银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上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投保人根据本产品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 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保障责任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的 50%及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之和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 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 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71130draft

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7年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第1页,共8页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红利分配 (3)第六条责任免除 (4)第七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4)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4)第八条保险费的交纳 (4)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4)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5)第十二条申请时效 (5)第十三条申请所需的材料 (5)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给付 (6)第十五条司法鉴定 (6)第十六条失踪处理 (6)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6)第十七条保单贷款 (6)第十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6)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6)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7)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7)第二十一条如实告知 (7)第二十二条年龄或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7)第二十三条未还款项 (7)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7)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8)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理 (8)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第2页,共8页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006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条款停售

第十五条 吸烟及非吸烟的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就投保单上提出的有关被保险人吸烟及非吸烟的问题如实书面告知,若被保险人故意不履
行或因过失未履行本项告知义务,本公司将按照本条款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447 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内的重大疾病时未满四周岁,
本公司按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
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生效。
(方案1) 福利健康1岁男50万 金色5万(1)

寿险顾问: 联系方式: 业务员代码:太平福利健康分红保障方案一份给自己终身珍贵礼物计划特色重大疾病覆盖广 特定疾病额外享投保年龄跨度宽 从小获保更心安增额分红年年涨 快乐成长乐开怀年金转换自由选 看病养老随心变 您的保险计划1岁 女 投保方案为: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给付主险保额对应的年交保费×实际交费年度数+附加险已交保费 (即附加险保额对应的年交保费×实际交费年度数)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如果被险人因前述第1、2款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年末退保金年末退保金请参见年末退保金表。
累计红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太平附加福利健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给付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太平无忧长期健康保险(分红型)条款

发生上述第五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 告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投保人已交足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投保人未 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首次罹患重大疾病或身故时年龄
给付比例(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 1 周岁
20%
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40%
满 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
60%
满 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
80%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
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四周岁,
本公司按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祝寿金,同 时本公司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
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内的重大疾病时未满四周岁,
本公司按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太平一诺千金终身寿险(分红型)
太平一诺千金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二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投保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太平洋保险《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太平洋保险《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2011-06-30 18:54 浏览:80分类:默认分类"享"你所想,"金"生无忧!太平洋寿险《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主险和附加险合同除保险责任外完全一致)交费方式:限期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保险金额:(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若发生减保或你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地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和全残:a.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b.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你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附加险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地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线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6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凡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障:(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下同),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在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7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内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下同)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的,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复效前)已患有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且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告知的;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九、先天性疾病;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幸福一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太平幸福一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二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太平人寿[2015]年金保险037号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四条保险期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3)第六条保险责任 (3)第七条红利分配 (4)第八条责任免除 (4)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5)第九条保险费的支付 (5)第十条宽限期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第十一条受益人 (5)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6)第十三条诉讼时效 (6)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6)第十五条保险金给付 (7)第十六条司法鉴定 (7)第十七条失踪处理 (7)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第十八条保单贷款 (7)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第二十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8)第二十一条犹豫期 (8)第二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8)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第二十四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第二十五条年龄错误 (9)第二十六条性别错误 (9)第二十七条未还款项 (9)第二十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9)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10)第三十条争议处理 (10)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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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2013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六条⏹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九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并关..注注释内容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四条保险期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3)第六条等待期 (3)第七条保险责任 (3)第八条红利分配 (4)第九条责任免除 (5)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5)第十条保险费的支付 (5)第十一条宽限期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6)第十二条受益人 (6)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6)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6)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 (6)第十六条保险金给付 (7)第十七条司法鉴定 (7)第十八条失踪处理 (7)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第十九条保单贷款 (7)第二十条年金转换权 (8)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8)第二十三条犹豫期 (8)第二十四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9)第二十五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第二十六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第二十七条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9)第二十八条年龄错误 (9)第二十九条性别错误 (10)第三十条未还款项 (10)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10)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10)第三十三条争议处理 (10)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2。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4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红利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第六条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
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6(不含当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7年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身保险。
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标准体: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保交保险费+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8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9或交费年期数10(以较小者为准)。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若为趸交11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若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
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两者之和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
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八条“红利分配”。
第八条红利分配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
终了红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放:1. 体恤金红利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特别红利申请的被保险人。
8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利健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9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
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1。
例如,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保单年度数为1,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保单年度数为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
(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10交费年期数:指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
如果交费方式为趸交,则交费年期数为1。
11趸交: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九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2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3;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6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18,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13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6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