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家庭中的夫妻关系
盛唐时期女子地位.

盛唐时期女子地位在中国的历史中,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峰,是封建社会最为繁盛和开放的朝代。
唐代的女性在我国封建社会女性发展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封建社会其他朝代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唐代女性地位的提高是当时封建社会宗法制对女性束缚的减弱及其统治者一些政策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究唐代女性的地位。
在家庭地位上,为人女的家庭地位与为人妻、为人母的家庭地位又有很大的不同;在社会地位上,从女性参政、受教育的状况、社会交往、婚姻自主、体育运动、服饰服装几个方面来研究。
最后比较一下唐代女性在唐朝前后期地位的变化。
唐代女性处在封建时代,虽然没有摆脱男尊女卑的束缚,但是她们在宗法制影响极深的时代仍然努力地为自己的权利而抗争,从而也造就了唐代女性独特的人格魅力。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社会有较高的开放性与自由度。
生活在这种背景下的唐代女性的地位不同于以往中国古代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女性。
她们有着自己独特的个性特征。
“从生活上是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来看,女性只出现了三个划时代的阶段,它们是妇女主持社会的母系时代,女陷入家庭的奴隶时代和男女共同主持事务的解放时代。
”[1]封建时代女性无疑是沦为家庭的奴隶的时代。
唐代的女性虽然仍在男尊女卑的封建时代承受着各种歧视和压迫,但是她们并不屈服于他们的束缚之下与之进行抗争。
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前代女性地位的提高,这也是她们自己抗争的结果。
因此唐代妇女被认为是“中国妇女中比较幸运的一群”[2]她们的社会地位不是那样的低下,所受到的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也较少,有了较多的自由,也形成了唐代女性旷达、奔放、勇敢活泼的精神面貌,以及独特的行为风格、思想观念。
一、唐代女性的社会风貌唐代的女性不再受古代以来“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束缚,她们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地参与政治,还以天下为己任,在国家有危难时她们挺身而出,为国家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这些在社会上层妇女中表现尤为突出。
唐代女性地位探究文献综述

1关于唐代女性地位探究这一选题,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来进行研究,即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与其社会地位。
相关史料主要分布在《旧唐书》《新唐书》《太平广记》,比较集中.关于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细分来看,又分为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阶段,史料主要集中在新旧唐书的各传中。
如《旧唐书·李光进传》载:“光颜先娶妻,其母委以家事,母卒,光进娶妻,光颜使其妻管钥家籍财物归于其女也。
”又如《新唐书·徐岱传》中有:“岱吝啬,自持家管钥,世所讥云.”可见当时社会风气是主妇在家庭中担当财物的管理人。
此外,《旧唐书·列女传》《新唐书·公主传》等都可作为史料依据,反映唐朝一代女性特别是贵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所受到的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较少。
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体现在女性参政,社会交往,受教育情况这几个方面。
女性权利达到顶峰是在女皇武则天时期,主要史料参考新旧唐书的《则天本纪》,其余女性参政资料分散于各传中,如《资治通鉴》卷194,卷209,《旧唐书》卷51,《旧唐书》上官昭。
关于女性社交,《太平广记》卷31,卷386分别记载了一些节度使夫人和都督夫人设宴招待下属夫人的事例,这对她们协助丈夫处理公务,协调人际关系有很大的好处。
这就说明了当时的贵族妇女还没有完全沦为养尊处优的家庭奴隶,其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而《开元天宝遗事》载“长安士女,游春野出,遇名花则设席祭草,以红裙相插挂,以为宴幄”.反映了唐代女性能够自由出入及旅游。
除了以上史籍,还有很多史料可以借鉴参考.如《礼记》《全唐诗》《唐会要》等。
以上是关于这一选题的史料搜集情况,下面介绍当代相关的学术研究概况。
近年来有关女性地位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特别是在古代女性地位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著作,所以搜集材料相对便利.现当代的学者这要侧重从经济、法律、婚姻家庭等各个不同的角度来探究唐代女性的地位。
段塔丽于2001年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从夫妻关系看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一文,她说到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开放的时期,其“开放性”不仅表现在皇朝内政外交等方面,而且还生动而具体地反映在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等方面。
古代结婚之后称呼

古代结婚之后称呼古代夫妻之间的称谓,通常有“面称”和”背称“两种。
“面称”是夫妻当面称呼对方的,”背称“就是背后称呼的。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古代结婚之后称呼,希望能帮到你。
古代结婚之后称呼1、丈夫对妻子的称呼面称:娘子,婆娘,老婆,妻,媳妇等背称:贱内、糟糠、内子、荆人、荆室、荆妇、拙荆、山荆、贱荆、内助、屋里人、执帚、媳妇,太太等2、妻子对丈夫的称呼面称:相公、郎君、官人、老爷、老公等背称;外子、夫君等地方称谓:衰佬”、“衰公”、“死鬼”、“衰婆” 、“婆姨”、“婆娘” 、“孩儿他爹”、“孩儿他娘”、“俺媳妇”、“俺那口子”、“堂客”等等,均属于地方称呼,无法行走全国。
中国人对丈夫的称呼大全良人】古时管丈夫“良人”,这称呼好听啊,估计那时的丈夫都不泡妞,家里一杆旗帜永远飘扬,所以叫“良人”。
在当时,妻子称自己的丈夫为“良人”,但丈夫管老婆也叫“良人”,相比必当时男女比较平等的。
【郎】在“良”字旁边加个“阝”,就是“郎””;在“良”字左边加“女”,就成“娘”。
“郎”为夫君。
李白就有“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的诗句。
“郎”多亲切的称呼阿!【郎君】但单音节词似乎太甜腻了,大约除了个别那时的“小甜甜”,如郑袖,钩弋之流,众多良家妇女们在人前还是羞于叫出口。
于是就在前头或尾后加一个字变双音词,即“郎”字后面加上一个“君”字;在“娘”字后面加上一个“子”字,成了表示亲昵的“郎君”,“娘子”。
(注:起先,“娘子”一词仅用青春妙龄的少女。
大约到了唐代就成了妻子的称呼。
)妻子称丈夫为“郎君”,是对丈夫的雅称;丈夫称妻子为“娘子”,是对妻子的爱称。
【官人】官人,宋代,是南北文化交流的时代。
在夫妻间的称呼上,也是称谓较多的朝代。
宫延中,出现了“官家”一词;平民百姓中,有了“官人”这一称谓。
有的妻子称自己的丈夫为“官人”。
至今,民间仍对新婚夫妻戏称为“新郎官”、“新娘子”。
最知名的代表人物就是:西门大官人。
从这个称呼也可看出随着宋代理学的兴盛,男人的家庭地位也上了一个新台阶啊。
唐代家庭结构述论

唐代家庭结构述论摘要: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家庭结构,学术界一般采用西方社会学的理论,把它区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
家庭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家庭结构问题具有明显的阶层性特征.探讨家庭结构问题,不仅是人类学、社会学的课题,也是历史学,特别是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主干家庭;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动态家庭结构;家庭型态Family structure of the Tang DynastyAbstract: China on the history of the family structure, the general Western academic sociology theory, it divided into nuclear families, trunk family, the joint family. Family development is a dynamic process. The family structure has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lass. Explore the structure of the family issue, not only anthropology, sociology issues, but also history, especially the social history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Key words: backbone of the family, nuclear family, the joint family, dynamic family structure, family style家庭是我们人人熟悉的私人生活空间,但是,家庭究竟是什么?似乎很难说清楚。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不仅仅是说家庭中的是非外人说不清,而且也是说家庭生活的复杂也往往是道不明的!从历史记录看,“家庭”是一个很陌生的字眼,“十三经”、“二十四史”、“十通”之类典册就很少使用“家庭”这个词汇。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至亲至疏夫妻全诗]至亲至疏夫妻
![[至亲至疏夫妻全诗]至亲至疏夫妻](https://img.taocdn.com/s3/m/f8806c90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f7.png)
[至亲至疏夫妻全诗]至亲至疏夫妻篇一: 至亲至疏夫妻至近至远东西,至深至浅清溪。
至高至明日月,至亲至疏夫妻。
---唐:李治一直喜欢唐代才女李治的那首《八至》,特别是最后一句:“至亲至疏夫妻”!六个字道尽了婚姻个中的滋味!这么多年的风雨人生,看多了身边的分分合合,听惯了许多的恩恩怨怨,回头细细品味那句话,真有沧海桑田的感觉。
夫妻,曾经有过海誓山盟的坚定,曾经经历唇齿相依的亲密,曾经拥有同床共枕的缠绵,而一但有了种种离开的理由,一但婚姻那根纽带不堪重负要离断的时候,无论以前有过多少的甜蜜幸福都在刹那间灰飞湮灭了!爱情不再在,恩情不再有,亲时可以同生共死,到淡时竟然可以形同陌路,而反目时更是不共戴天。
“夫妻本是同林鸟,灾难来时各自飞”,原来,夫妻竟然可以浅薄到如此地步!每次看到不和谐的婚姻听到夫妻当面相残的话总是有心寒的感觉。
夫妻不是天作之成的,不同于父母兄弟姐妹,除却那份亲情,还有血缘可以相牵。
那份血浓于水的感情,是怎样也无法割断的。
而夫妻呢?除了最初的那份感情和责任,真的再无其他可以牵扯了!所以一但感情没有了,就真的只能成陌路了!虽说分手后还可以成朋友,只是现实中的两个人因为种种原因,能心平气和地分手已是很不错了,又有几对夫妻离婚后还成朋友的?若真能成朋友,当初亦不至于走到最后一步。
感慨于一个朋友的婚姻。
依然记得当初,他们结婚时的场面曾是如此的热闹宏大,当初的婚约也曾如此的坚定无可转移,当初我们众多的祝福也曾希望他们白首偕老。
只是在日后柴米油盐的平淡日子里,在众多的风风雨雨里,他们的感情还是渐渐磨灭在一次次的争吵里。
父母的规劝朋友的祝愿依然无法挽留他们的婚姻。
当激情与爱不再存在,当感情日益磨灭,婚姻这座围城已围不住他们出逃的脚步。
当彼此感觉心累想结束婚姻的时候,却为离婚后相互的利益而大动干戈。
婚姻不过几年,离婚却离了两年。
两个人彼此都为财产和其他用尽心机,直至恶语相向,对薄公堂。
至亲的时候曾是如此温柔的男子婉约的女子,当感情不再时竟然疏远到互成仇人。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探析

1672021年第4期(2021年4月)No.4 2021一、唐代婚姻的成立婚姻是维系人类生产的纽带,是形成家庭的基础,也是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婚姻的缔结往往受到社会文化、生活环境、风俗人情的影响。
唐代婚姻的成立以符合法定条件为前提,包括必要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一)唐代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制”是古代婚姻法律中重要的原则,是指一名男子只允许娶一位妻子,这个妻子也就是所谓的正妻。
法律只承认妻子的地位,这是为了防止宗法制的混乱,维护嫡长子继承权位的原则,同时也保证宗室的纯正。
《唐律》中提到“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这也是在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破坏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现。
在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和妾的身份地位是有尊卑之分的,但法律对男子纳妾没有数量的规定。
在对“一夫一妻制”作出严格限制的同时,男子也可以依其社会地位、身份等级的不同来确定纳妾的数量以确保家族的延续。
2.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古代婚姻以家族利益为目的,不涉及个人的感情状况。
子女没有婚姻决定权,子女的婚姻问题由父母决定。
唐代法律中,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必须有媒人。
《唐律疏议》载“为婚之法,必有行媒”[1]。
可见,媒人在婚姻缔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撮合婚姻的当事人,在婚姻中是必不可少的。
3.严格遵守“许婚”制度婚书、私约和聘财是“许婚”制度的三种表现形式。
这三种表现形式只要具备其一,就表明男女双方已有婚姻关系。
首先,婚书是双方订立婚约的书面形式,包括姓名、年龄、家庭情况等。
一旦订立婚书,是不可以任意变更的。
如果女方悔婚,会受到杖刑六十的处罚,并且之前的婚约仍具有法律效力。
但法律对男方在婚姻中的限制规定较为宽松,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不用返还聘财,在这里男方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其次,所谓私约,是指男女双方两情相悦,私定终身时订立的契约。
私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2]。
最后,聘财是指男方对女方家下的聘礼,女方家收受聘财就表明婚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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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卷第6期济南大学学报V ol.16N o.6 2006年JOURNA L OF JINAN UNIVERSIT Y2006唐代家庭中的夫妻关系耿元骊(辽宁大学唐宋史研究所,沈阳110136)摘 要:在唐代家族向家庭转化的过程中,夫妻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人身上,唐代一般认为妻是夫的附属品,是没有自己独立的人身权利的;在财产上,妻子是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的,只有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才能继承或者处分财产;在感情上,唐代夫妻感情淡漠化。
而亲子关系与夫妻关系的矛盾更是唐代特有的现象。
关键词:唐代;夫妻;关系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842(2006)06-0065-04 在家庭史研究中,唐代是一个非常特别的时代,钱穆指出:“‘家族’是中国社会组织中一最要的核心。
但唐以前,族之重要性尤过于家。
宋以下,则家之重要性转胜于族。
”[1](P49)任爽也指出:“家庭取代家族,在唐代已经是不可逆转的事实。
”[2](P181)夫妻关系的变化正是这个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不过,长期以来对家庭关系特别是夫妻关系的研究并不充分。
最近若干年,才出现了较多的相关研究①,段塔丽[3](P55)认为在不否认“男尊女卑”主导意识的同时,唐代的夫妻关系是比较平等的。
姚平[4](P108)用墓志分析了唐代夫妻的年龄差异、婚龄、离婚等,认为唐代社会普遍认同的夫妻关系是“和同琴瑟”。
这些论述对于探讨唐代夫妻关系,提出了多方面的启发意见。
但论者多从唐代妇女地位的角度来看待夫妻关系,很多只是罗列了一些具体现象。
本文以唐代夫妻的人身、财产、感情状况为考察的中心,试图从夫妻双方的角度来对家族向家庭转化期间的唐代夫妻关系进行初步论述。
一、人身关系《春秋谷梁传・隐公二年》:“(妇人)既嫁,制于夫……妇人不专行,必有从也。
”[5](P11)《礼记・郊特牲》:“男帅女,女从男。
夫妇之义,由此始也。
”[6](P815)唐代正式的官方文书中对夫妻关系的认识,仍然恪守这种经典的看法。
《唐律疏议》:“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
”[7](P1014)甲即东,庚即西。
出自《礼记・礼器》:“大明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位,夫妇之位 收稿日期:2005-09-07 作者简介:耿元骊(1972-),男,吉林龙井人,讲师,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唐宋史研究。
①关于唐代家庭的论述,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大约有40余篇(部)。
除了段塔丽、姚平的著作以外,以“妇女地位”为出发点来对夫妻关系进行论述的还有高世瑜《唐代妇女》(三秦出版社1988);梁瑞敏《唐代妇女的家庭地位》(《河北师大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3期);段塔丽《从夫妻关系看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6期)、《唐代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春之卷);王翠改《唐宋时期妇女的家庭经济地位》(河北师大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家庭・家族・宗族研究系列”丛书,有张国刚《唐代家庭与社会》,似应有关于夫妻关系的讨论,未见出版。
另外,不可忽视的还有邓小南主编的《唐宋女性与社会》(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其中收入高世瑜、山崎纯一、黄嫣梨、赵和平等关于女性书写的讨论,也从不同的角度对于夫妻关系研究有所助力。
港台和海外学者也有相关论述,惜未见。
56也。
”[6](P754)这说明,夫妻的关系就如日月的关系。
又如卢履冰在上奏中就认为:“乾尊坤卑,天一地二,阴阳之位分矣,夫妇之道配焉”[8](P1023),“夫妇之道,人伦之始。
尊卑法于天地,动静合于阴阳,阴阳和而天地生成,夫妇正而人伦式序。
”[8](P1027)韦彤、裴堪也认为:“夫妇之义,人伦大端,所以关雎冠于诗首者,王化所先也。
”[8](P3860)卢履冰奏在开元五年,韦彤、裴堪奏在贞元三年,可见贯穿整个唐代官方观念中的夫妻关系一直如此。
在一般的下层民间,也认为女子是男子的附属品。
如宋若莘于入宫前居于乡村时写作的女教作品《女论语》[9](P143),其中关于夫妻关系就规定得特别详细,“将夫比天,其义匪轻”[10],而且只有妻对夫的义务,却无夫对妻的责任,对妻的要求几乎到了琐碎的地步。
这说明,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对于夫妻关系的定位是一致的,体现在服制和法律地位上,就是妻的地位卑下,是在人身上从属于夫的。
在服制上,妻的地位卑下。
《开元礼》中就规定,在夫妻一方去世的时候,妻为夫要服斩纟衰三年[11](P3436),这是因为“夫尊而亲”。
而反过来,夫为妻则是齐衰杖周[11](P3439),两者之间相差甚大。
又如当父母去世的时候,夫对妻之父母为缌麻三月[11](P3448),而妻对舅姑则为齐衰不仗周[11](P3441),中间差别又甚大,且全是妻对夫家要加重服制,夫对妻家则多取最低等级的服制。
而唐代母族、妻族地位的提高[2](P187),却只是提高了“母亲”的地位,“妻子”的地位并没有任何提高。
夫为妻的服制并没有变化,只是子女对“母亲”的变化,这因为“母亲”是从属于父亲的,尊父则必尊母。
这就进一步说明当妇女作为“妻”的时候,地位并没有提高,仍然是从属于夫的。
在法律地位上,妻与夫的地位截然不同,没有完全独立的人身权的“妻子”反而承担了更大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妻的地位低下,在法律即规定了对同等罪行的不同处理方式,导致了本无独立人格的妻反而承担了更大的责任,陈顾远认为:“妻妾在刑法上所负之责任能力,则又超过于夫,斯皆夫妇不平等地位之所致也。
”[12](P120)瞿同祖也指出:“夫殴妻则采减刑主义,唐宋律殴伤者减凡人二年。
”[13](P118)唐律中就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
”其疏议曰:“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与幼,故得减凡人二等。
”[7](P1543)反过来,“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至重者加凡斗伤三等”[7](P1547)。
再如:“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
”疏议曰:“……妇人以夫为天,哀类父母。
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时待日。
”[7](P799)但并无规定如果夫匿妻丧如何惩处,“其妻既非尊长,又殊卑幼,在礼及诗比为兄弟,即是妻同于幼”[7](P800)。
准此,则无处罚,因其同于幼。
还有:“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
”[7](P1565)而唐律中对夫殴詈妻之父母无任何相关规定。
但是也应当注意到,在妻从属于夫的人身关系下,妻也有一定的自主权,而且唐代前后期还有不同的变化。
唐代笔记小说中记载了不少关于妻的主动要求离婚的事例,如呼延冀妻[14](P2726)、卢佩妻[14](P2425)等,段塔丽也从尊重妻的意见、夫妻间的“不相禁忌”、夫妻平等相待[3](P49)等方面指出了唐代夫妻关系的相对平等性,这也说明了唐代的法典和舆论与现实生活并不完全一致。
二、财产关系女子既无人身之权利,当然财产也无权处置。
《礼记・内则》曰:“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6](P840)所以唐律也甚少言及妻的财产问题,特别是当夫在世的时候,根本不存在夫妻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因为人身已属男性所有,财产自不待言也是从属于夫的,哪怕是从娘家带来的奁产。
唐律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7](P936)不许别籍异财,自然也包含妻的财产。
在唐代法律的规定中,纵向的亲子关系重于横向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中尚且不许别籍异财,那么夫妻关系就更不允许有财产的分离。
“其妻既非尊长,又殊卑幼,在礼及诗比为兄弟,即是妻同于幼”[7](P800)。
准此,如果妻有财产,那么也是属于卑幼的,因唐律中又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7](P960)如此则妻擅自动用财物,处理应亦同卑幼,也就是说,在夫的允许之外,妻本身是没有财产的处分权的。
夫与妻的财产关系问题,只有在分家或者妻子去世才能浮现出来。
如果妻去世,所有的财产理所当然由夫全权处理,还是不存在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当舅姑去世,兄弟分家时,妇女出嫁所带作为嫁妆的奁产,据《宋刑统・户婚》引唐《户令》有关条文:“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15](P197)则在舅姑去世与兄弟分家时,妻尚有一定的权利。
不过这个权利仍然是从属于丈夫的,因为她的嫁妆虽不是舅姑之财产,可不分给丈夫的兄弟,但是仍然属于丈夫。
但宋后至明清,奁产又有回归夫系66的倾向,“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以前搬取随身”[16](P295)。
所谓“前夫之家”,仍是以舅姑为中心的“丈夫”自己的“家”,而不是夫妻二人的核心“家”。
当一个核心家庭中的“夫”去世,妻如何处理夫家财产就成为焦点问题,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在这里才得到了明显的体现。
从唐代的法律原则和礼制精神来说,一般不给予女子实质性的财产全权处分权,只有部分的继承权,且特别是限制在没有儿子的条件下,如果有儿子,则财产的继承权自动丧失。
学者一般认为:“(女子)并无财产所有权,一般也不参与夫族财产的分割。
”[17](P251)唐《户令》称:“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寡妻无男者,承夫分。
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
有男者,不别得分。
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
”[18](P156)这说明妻只在无子的情况下,才有权继承夫的财产。
《宋刑统・户婚》又引唐大和八年八月敕:“死商客及外界人身死,应有资财货物等,检勘从前敕旨,内有父母、嫡妻、男、亲侄男、在室女、并合给付。
”[15](P198)表明,只有在夫死的情况下,妻子才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滋贺秀三也指出,唐代的寡妇与儿子一起同居共财,“以母亲为顶点,一个或数个儿子过同居共财的生活的一个家庭就会成立”[19](P344)。
也说明了妻子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权的,不仅在丈夫生前,在丈夫的身后,也必须为丈夫保存财产,维持家庭的一种“稳定”。
三、感情关系夫妇之义,既定位于所谓人伦大端,那么基本不考虑当事人的想法。
敦煌出土文书P3502张敖撰《新集诸家九族尊卑书仪》中收有夫妻书信样本两封,其中夫对妻的要求是“伏惟娘子动止康和,儿女佳健”,而妻子的回答要表示出自己的关心,同时希望丈夫“动止万福,事了早归”[20](P29)。
另外,根据放妻书,也可以从反面了解唐人理想中的夫妻关系是什么样的。
如S6537《乡百姓某专甲放妻书一道》说夫妻应该是“伉俪情深,夫妇义重”[21](P443),S343《某甲谨立放妻手书》也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22](P203),落脚点都在“义”上,这大约反映了唐人对于夫妻感情关系的要求。
在这种“义”的要求下,逐渐形成了唐代人夫妻感情淡漠化,夫妾感情加强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