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经过观察,发现某小区居民赵某家门窗较为简陋,且平时居住人较少,于是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11月某日晚,张某趁赵某外出,撬开了赵某家的门锁,盗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于2019年12月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1. 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自己在案发当晚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约8000元。
2. 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人员对张某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
3. 物证:被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
4. 证人证言:张某的朋友证实,案发前张某曾向其借过撬锁工具。
5.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追缴张某盗窃所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发还赵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而故意为之。
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造成了赵某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凌晨时分潜入某便利店,持刀抢劫,抢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凌晨2点。
2. 案发现场:某市A区某便利店。
3.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A区人。
4. 作案工具:一把尖刀。
5. 作案手段:张某潜入便利店,用尖刀威胁店主,抢走现金5000元。
6.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六)持枪抢劫的;(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张某采用了暴力手段,即持刀威胁店主;最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5000元。
2. 犯罪形态: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既遂形态。
由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其抢劫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3. 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抢劫罪的刑罚,应当根据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赵某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赵某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染,遂非法拘禁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
妻子不堪忍受,报警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受到惩罚。
二、案例分析二: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生活所迫,盗取了邻居家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三:王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四: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被告人李某,男,17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被害人张某,男,16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李某与张某因在教室里争抢一本书而发生争执。
2. 犯罪过程: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
3. 犯罪后果: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与处罚。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3)客观方面: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4)客体:本案侵犯的是张某的人身权利。
2.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在处罚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中的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某某(男,25岁)因与邻居王某某(男,30岁)在邻里纠纷中发生争执,导致王某某受伤。
事发后,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15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因房屋修缮问题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王某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主观故意的内容。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犯罪主体:张某某年满25周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张某某持刀刺伤王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身体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刺伤王某某,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要求。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某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王某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张某某的主观故意内容张某某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刺伤王某某,其主观故意内容包括:(1)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某受伤,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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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甲因投资顾问乙提供错误讯息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悲愤之余起了杀机,携带水果刀一把前往乙宅。
甲抵达乙宅门口,见到乙丙两人于停在路边的乙车内谈话,便上前朝乙的颈部与胸部猛刺数刀。
当甲见到乙受伤的痛苦表情后,突然心生悔意,便央请丙帮忙压住乙的伤口止血,打算电召救护车。
丙为乙的债务人,原本正和乙商讨清偿事宜,因此当其见到乙遭刺杀时,心中雀跃不已,心想如此一来即可躲过欠乙的债务,现在听到甲想将乙送医,急忙使尽一切力气劝阻,甲因丙的劝阻,又打消了救乙的念头。
两人见乙陷入昏迷后,便离开现场,乙于两个钟头后被路人发现,但因失血过多,送医后仍告不治。
事后鉴定确认,若于刺伤后立即将乙送医急救,应可捡回一命。
请问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甲、丙的行为?一、甲丙二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
(一)预先审查甲丙二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主体要件。
甲丙二人具备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2)客观要件。
甲实施了刺杀乙的行为,并且在乙被甲刺伤之后,丙唆使甲放弃了对乙的救助行为,甲丙两人见乙昏迷后便离开了现场,甲丙二人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导致乙失血过多死亡,因此具备共同的犯罪行为。
(3)主观要件。
甲丙二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被害人乙死亡的结果,但是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因此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
初步结论:甲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
(二)定罪层面1、甲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的既遂。
(1)构成要件符合性:从客观上看,甲在客观上实施了用刀刺伤乙颈部与胸部的行为,并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离开了犯罪现场,最终造成乙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结果,因此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虽然甲实施刺杀行为后心生悔意,但并未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不构成犯罪中止。
从主观上看,甲因乙提供错误讯息导致其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而产生了杀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重伤甚至死亡,依旧希望并且在丙的劝阻下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没有彻底中止犯罪的意识,因此具备杀人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违法性:本案中并无正当化事由,因此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罪责:甲的行为不具有罪责排除事由,因此具备罪责。
中间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的既遂。
2、丙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既遂。
(1)构成要件符合性:从客观上,丙虽并未直接实行杀人行为,但在甲犯罪后不采取措施救助乙,却主动教唆甲放弃救助的念头,造成乙最终因失血过多而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从主观上,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对甲刺杀乙的行为幸灾乐祸乐见其成,明知不救助乙会使乙丧失生命,依旧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2)违法性:本案中并无正当化事由,因此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罪责:丙的行为不具有罪责排除事由,因此具备罪责。
中间结论: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既遂。
3、定罪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的既遂,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既遂。
(三)量刑层面1. 甲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主犯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是甲最先实施了刺杀乙的实行行为,虽然之后出于悔意曾愿意救助乙,并央求丙参与到抢救活动中来,但是却在丙的唆使下打消了救助念头。
甲最开始的刺杀行为是乙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这并非是在乙的教唆下进行的,因此甲在犯罪中处于主要地位,甲是主犯。
2.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本案中,事后鉴定确认,若于刺伤后立即将乙送医急救,应可捡回一命。
丙的教唆行为阻碍了甲的救助行为,促进了乙的最终死亡,其教唆行为在整个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因此丙是从犯。
3.量刑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主犯,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从犯。
(四)最终结论甲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的共同犯罪,其中丙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从犯;甲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主犯。
甲的行为实际上既包含了丙介入之前的单独犯罪,也包含了丙介入之后与丙的共同犯罪,但总的来看,甲实际上是实行了“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对此应该综合考虑,最终应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对甲处以刑罚,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对甲应该按照刑法第232条,刑法第26条第4款,第29条规定进行处罚。
对丙应当依据刑法第232条,刑法第27条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二:甲男欲杀其妻乙女,然恐乙女发觉,甲男乃找丁男为杀手。
甲男告诉丁男,乙女身上随时藏有巨款,只要丁男杀乙女,非但有该巨款可拿,并且甲男也会再给重赏。
甲男并交付丁男现金三十万元。
为此,丁男观察乙女的生活作息,常尾随乙女身后。
在一个偶然机会,乙女听到甲男与丁男之对话,得知甲丁之计谋。
乙女不动声色,乃欲利用此机会获利,乃找乙女之孪生姊妹丙女作为替死鬼,如此乙女则可以领取丙女之保险金。
在预定的黄昏时间,丙女出现在丁男预为谋刺之地。
丁男并不知乙、丙系孪生姊妹,而误丙女为乙女,以土制枪枝射击,但丙女并未立刻死亡,只是重伤倒地。
丁男趋前审视,发觉丙女未死,而出于同情,就不再射击,丁男翻丙女之手提袋,只有小钞,丁男乃愤而离去。
丙女后因流血过多身亡,丁男乃向甲男领取赏金。
乙女领取丙女之死亡保险给付。
试问本案甲男、乙女、丁男的刑责各如何?一、甲男、丁男两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
(一)预先审查甲丁两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主体要件。
甲丁两人具备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2)客观要件。
甲男寻找杀手丁实行杀害行为,丁受甲的指使同意并实行了杀害行为,并且最终丙女因被射杀流血过多死亡,因此具备共同的犯罪行为。
(3)主观要件。
甲丁两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因此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
初步结论:甲丁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
(二)定罪层面1、甲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既遂。
(1)构成要件符合性:从客观上看,甲找到杀手丁要求丁替其杀害乙,以钱财诱使的方式实行了教唆行为,导致丙女最终因此而死亡,并且在丁男完成任务后给予了丁男赏金。
从主观上看,甲具有杀害乙女的故意,希望并且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
虽然丁男最后并未杀死乙女,而是杀死了丙女,与甲所预想的打击对象不一致。
但杀手作为甲行凶的一种“工具”,甲使用“工具”的目标打击错误对行为的性质评价并没有影响。
以上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2)违法性:本案中并无正当化事由,因此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罪责:甲的行为不具有罪责排除事由,因此具备罪责。
中间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既遂。
2、丁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的既遂。
(1)构成要件符合性:从客观上,丁直接实行了射杀丙的行为,虽然丁男发觉丙女未死之时出于同情不再射击,但并未采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产生的措施,最终导致丙女因流血过多身亡,不构成犯罪中止。
从主观上,丁虽是因贪财接受甲的委托,但甲明确要求丁杀死乙女,且丁也同意了,说明丁确实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实行了射杀丙的行为,并且在明知不救助丙会使丙丧失生命,依旧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此外,虽然丁将丙女误认为是乙女进行射杀,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丁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不影响定罪量刑。
以上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违法性:本案中并无正当化事由,因此丁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罪责:丁的行为不具有罪责排除事由,因此具备罪责。
中间结论: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的既遂。
(三)量刑层面1. 甲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主犯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是甲最先提出刺杀乙女的计划,并寻找杀手积极促使结果的发生,其教唆行为在整个犯罪中处于主要地位,因此甲是主犯。
2.丁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本案中,甲因为贪财在甲的授意下,实施了刺杀丙女的行为,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因此甲是从犯。
3.量刑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主犯,丁、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从犯。
(四)最终结论甲乙丁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的共同犯罪,其中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依据刑法第232条,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第29条规定进行处罚。
乙丁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依据刑法第232条,刑法第27条规定进行处罚。
3、乙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的既遂。
(1)构成要件符合性:从客观上,乙女找到丙女作为替死鬼,并引导丙女出现在丁男预为谋刺的地方,帮助了犯罪行为的实现,导致丙女被丁男射杀最终死亡。
从主观上,乙女为了得到丙女死后的保险金,主动引导丙女前往犯罪地点,明知甲丁的杀人计谋以及丙女前往一定会遭遇危险,却并未主动告知或者加以阻止,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以上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2)违法性:本案中并无正当化事由,因此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必须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而乙却让丙替其承担风险,使丙生命权遭到了侵害。
乙的行为也不属于紧急避险,乙的行为将自己所要遭到的风险损害转移给了丙,但是超过了紧急避险的正当限度。
因此,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罪责:甲的行为不具有罪责排除事由,因此具备罪责。
中间结论: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的既遂。
4、定罪结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的既遂,丁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的既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的既遂。
3.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从犯在本案中,乙得知甲丁计谋,本可以避免危害的发生,却出于贪财引诱丙女前往犯罪现场,帮助了犯罪行为的最终实现,在整个犯罪中出于次要地位,因此乙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