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九)对现有刑法总则部分修改
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七点质疑

尊 严 . 众 对法 律 的信 任 度 就会 丧 失 。 法律 过 于 稳定 , 陷入 僵 化 , 公 但 会 同样 不 利 于法 律 的实施 , 所
以 . 律 还 应 当具 有适 应 性 。 律 的适 应 性是 指 法 律 文本 在 颁 布施 行 后 , 法 法 还要 进 行 一 系列 的完 善 化 活动 , 以能 够适 应 社会 发 展 变化 的需 要 。法 律 解 释 和法 律 修 改都 是 为使 法 律 既 保持 稳 定 性 又 具有 适 应 性 而 进行 的法 律 完 善 化 活 动 , 中法 律 解 释 是 对 法 律 条 文 含 义 所作 的 说 明 , 改 变 法 其 不
罚 体 系结 构 不谐 : 区矫 正 “ 尬 入 刑 ”危 驾入 刑 有 违 刑 法谦 抑 性 。 社 尴 :
关键词 : 刑法修正案( ; 八)刑事立法解释 ; 刑法 总则 ; 治安管理 处罚措施 ; 罚结构 ; 区矫 正 ; 刑 社 危
驾入刑 : 质疑
中 图分 类 号 : 6 DF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5 1 2 1 ) 1 0 0 — 8 1 7 — 6 2( 0 2 0 — 0 8 0
内 容 摘 要 :刑 法修 正案( 》 《 八)对刑法改革的推动 意义 自不容否认 , 处缺憾 的存在 却使得 《 但7 刑
法 修 正 案 ( ) 略 显 粗糙 : 八 》 以刑 法 修 正 案 消融 刑 事 立 法 解 释 的 非 法 性 ; 以刑 法修 正 案修 改 刑 法 总则 的合
宪性 质 疑 ; 引入 治安 管 理 处 罚措 施 ; 未成 年 犯 的 过 度 轻刑 化 待 遇 ; 消死 刑 罪名 、 缓 限制 减 刑 导 致刑 对 取 死
第5 的做 法 显 然违 背 了上述 法 理 和立 法 法 的 规定 。 款 20 年4 8 , 九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2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 于 ( 0 2 月2 日 第 7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修正案(八)》立法评论与司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法修正立法——《刑法修正案(八

1 加 强对 交通安 全 和生命 健康 的保 护 . 增加“ 险驾驶 罪” 第 1 3条 之一 )、 组 织 出 危 ( 3 “ 卖人 体 器官罪 ” 第 2 4条 之 一 ) 这 些都 是 对 原 ( 3 ①,
19 9 7年刑 法修 订 以来我 国刑 法体 例 变革 最 大的 一 次, 内容 涉及 刑 法理 念 、 罪体 系和 刑 罚 制度 等 多 犯 个 方 面 。它既是我 国 司法改 革成 果的 总结 , 是 对 也 学界 多年理 性 呼 吁 以及 对社 会 现 实要 求和 民众 诉
修 正 案 在 刑 罚 结 构 调 整 、 罚 执 行 制 度 完善 、 刑 适 用 限制 和 民 生权 益保 障 等 问题 上 , 分 贯 彻 了 宽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 刑 刑 死 充 使
法 规 范 的科 学性 、 理 性 明 显 提 高 , 有 重 要 的 时代 意 义 。鉴 于 此 , 刊 特 邀 请 九 位 刑 法 学 者 对 《 法 修 正 案 ( ) 的 内容 合 具 本 刑 八 》
A ug 2 1 . 01
V o . 6 No 4 13 .
《 法修正 案( ) 立法评论 与司法适用 刑 八 》
编 者 按 :0 1年 2月 2 日, 华人 民 共 和 国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华人 民共 和 国 21 5 中 中 刑法修正案 ( ) , 2 1 八 》 自 0 1年 5月 1日起 实施 。本 次 刑 法 修 正 案 范 围之 广 、 内容 之 多 、 度 之 大 , 是 前 所 未 有 的 , 其 是 力 均 尤
2 1 年 8月 01 第3 6卷 第 4期
河 北大 学学 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J u n l f b i ies y( hls p ya dS c l c n e o r a o e Unv ri P i o h n o i i c ) He t o aS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文章来源:/Content-90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修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文章来源:/Content-90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文章来源:/Content-90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文章来源:/Content-90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的扩张与克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的分析

人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具有可预测性的刑罚是反对专制的有效方法。
英国学者戴雪将其抽象为罪刑法定主义:“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与财产不受侵害。
”〔1 〕罪刑法定主义旨在通过规范公权以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它是法治国家的应有内涵。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既有扩张的要求,又须时刻保持克制情绪。
“修正案”对《刑法》部分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既有罪名的增设,又有传统犯罪行为方式的拓展,扩张多于克制。
“修正案”虽然总体上彰显了罪刑法定精神,但个中亦有不足,仍须进一步完善。
一、“修正案”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一)“修正案”的明确性相较于原有《刑法》条文,“修正案”对部分《刑法》条文术语进行了更为精准地修改,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
1.“修正案”的明确性有利于提高裁判的权威性“修正案”将《刑法》第53条修改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与原有《刑法》条文相比,“修正案”针对“罚金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的扩张与克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的分析庄乾龙*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废除9个罪名死刑,并细化现有部分刑法条文,彰显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与人道性精神。
“修正案”通过增设罪名与修改现有罪名构成要件方式对现有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扩张,同时“修正案”借助“从宽处理规定”及“较低的法定刑配置”保持刑法的克制。
但总体上,“修正案”克制途径单一,扩张趋势明显。
未来立法有必要在无被害人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强化刑法克制情绪,提高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在刑法发展中的比例。
关键词:罪刑法定刑法修正案九补充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后。
本文系“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保护体系研究”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BLX2014-54 )。
刑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浅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发表时间:2018-03-30T10:50:37.800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上作者:赵亚飞[导读] 基于此,有必要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的性质及完善建议进行分析。
赵亚飞(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具有完善刑法结构、体现我国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重大作用。
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刑法修正案(九)》只是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而非独立的刑种(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基于此,有必要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的性质及完善建议进行分析。
关键词:终身监禁;性质;意义;溯及力1、前言《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正式颁行,此次刑法修正涉及面十分广泛,针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治安,坚持改革创新,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广泛关注。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原正部级高官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使得该案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
终身监禁作为一项新的刑法规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确立终身监禁制度以来,共有4人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刑罚,即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截至目前,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官员中,单是获刑的省部级“老虎”就已有70余名,厅局级及以下“蝇”贪获刑者数量更多。
显然,终身监禁制度凸显了中央的反腐决心,也被广大民众广为陈赞、寄予厚望,但同时也伴随了一定的质疑。
如何更好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适用终身监禁制度,需要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价值进行充分的分析辩证。
2、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及溯及力之争2.1 我国现行的终身监禁制度只是一种刑罚的措施而非独立的刑种。
刑法修正案九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理解与适用关于举办《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次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工作,当前,《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在即。
《刑法修正案(九)》将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强化人权保障以及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为帮助各有关专业人士及时掌握《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完善性条款、新增条款,全面深刻地把握新《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新《刑法修正案(九)》,提升刑事诉讼业务技能,推进刑法的修改和完善,惩罚犯罪,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决定举办“《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讲座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二十学时结业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各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刑事审判庭负责人、法官;各级检察院分管刑事工作的检察长、检察员;各地律师事务所从事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类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从事刑事法律教学及研究的专业人士等。
二、时间、地点第一期2015年9月19日、20日北京市(18日报到)第二期2015年10月17日、18日上海市(16日报到)第三期2015年10月31日、11月1日广州市(30日报到)三、讲座会议费用与参加办法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22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
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犯罪一.现法条: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修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法的种类二.现法条:第三十七条【非刑法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修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管制三.现法条: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修八: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节死刑四.现法条: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修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五.现法条: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修八: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修九: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节罚金六.现法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修九: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四章刑法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七.现法条: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修八: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二节累犯八.现法条: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修八: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九.现法条: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修八: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十.现法条: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修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十一.现法条: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修八: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第四节数罪并罚十二.现法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修八: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修九: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第五节缓刑十三.现法条: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修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四.现法条: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修八: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五.现法条: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修八: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六.现法条: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修八: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