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沪应急函〔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的答复农工党上海市委:农工党上海市委提出的《关于加强上海市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
经与市委编办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加强上海市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应急管理政策和制度保障的建议,对进一步提升本市基层应急管理水平、提高灾害风险应对能力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针对提案重点关注的意见建议,我们已经或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一)强化街镇应急管理相关职能。
2020年7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整合街道乡镇管理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0〕28号),明确要求强化街镇应急管理职能。
2021年9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1〕22号),明确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统筹,依法赋予街镇应急处置权,进一步强化了街镇应急管理相关职能,夯实应急管理基层基础。
(二)优化基层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结合街镇机构改革,我们推动各区完善街镇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各区均在街镇相关党政内设机构加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部分区在街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加挂应急管理中心牌子, 进一步加强了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
(三)充实街镇应急管理工作力量。
积极推进市、区两级编制资源下沉街镇,各区均充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力量配备,明确了街镇承担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力量,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处置水平。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一)建立基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体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沪府〔2015〕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沪府〔2015〕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2004〕5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日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城市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整合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源和力量,提高处置效率,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应急联动处置,是指在应对突发事件时,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各种必要的应急措施,使危险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
第三条(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应急联动处置原则)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配合、高效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应急联动中心工作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沪教委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09号委属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委所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我委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委属高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升财政教育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确保委属高校房屋建筑、设施安全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责任,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的定义范围详见附件1,并增设:1、包含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工程;2、改扩建工程中承重结构拆除工程。
其中,基坑工程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范围内的本市危大工程的相关监管执法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招标、施工许可审批环节的危大工程管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负责本市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区和特定区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职责范围内危大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制度)本市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强化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制、施工条件验收制度、作业人员登记制度和巡查巡视制度。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风险管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勘察设计风险)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和风险管控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文件编号沪公发[2011]384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特别是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火灾易发、高发季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或未遵守相应管理规定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监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部)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沪房管修[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沪房管修[2009]113号)各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局属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上海市房地资源系统应急预案》(沪房地资修[2006]212号)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00九年四月)上海市房管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上海市房管系统的实际,做好本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社会性事故能力,做到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上海房管行业,编制本专项预案。
二、组织机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设上海市房管系统应急指挥小组,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修缮改造处、物业处、物业行政事务管理中心、房屋安全监察所组成,日常事务由修缮改造处负责处理。
三、保障措施(一)为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畅通,各区、县房管局、分管领导、分管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办公地点值班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及各专业抢险队伍(拆房、物业、应急)通讯方法须报市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沪府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0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本市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期间,上海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把防范化解城市重大安全风险和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放在突出位置。
安全生产治理能力、自然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和应急抢险救援能力明显提高,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总体保持下降态势,城市安全运行总体平稳、基本受控、趋势向好,为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新的基础。
1.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得到优化。
通过深化改革,全方位推动应急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完善,初步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协调联动”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监测、综合会商研判、预报预警等防灾减灾工作机制,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搭建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提升应急指挥能力,构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应急管理合作机制。
2.灾害事故防范能效得到提升。
推进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的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坚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隐患治理,坚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坚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是为了提高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个千字左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具体如下:一、总则为了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效率,规范救灾行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推进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组织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组织应根据自然灾害类型、程度、范围及其应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应急救灾工程的组织应建立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
3.应急救灾指挥部应当指定具有管理能力的人员牵头领导,协调监督全体参与人员开展灾后抢险救灾工作。
4.灾后救护要及时进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5.应对中长期灾后工作,及时启动企业相关的补偿机制,帮助定期进行后续工作和意外伤害赔偿。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监管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需要经过严格的安全监管和施工监督,同时,安全防护措施也必须得到落实以及及时整改,才能进一步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
2.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严重的施工违规行为及存在某些不匹配的建构要求,可暂停工程施工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3.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随时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执法,并记录好关键信息和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违规和陋习。
4.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标准采取技术措施或安全防护手段,以防止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5.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因个人的原因或随意行为造成不必要的工程损失或危害。
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验收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施工完成后,需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后,该工程才可投入使用。
2.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技术规范进行,确保项目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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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本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工程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 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 防汛、排涝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 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四)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
(五) 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
(七)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认定条件)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的;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六条(管理原则)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职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安监、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审批程序,细化认定标准,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认定分工)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分工认定:
(一)按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应急抢险预案,成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的,由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认定;
(二)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者跨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备案;
(三)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工程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
第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区域实际情况,牵头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建,聘请本行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负责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论证、评估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集,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安监、审计、应急等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推进过程中相关问题。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认定程序)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不同类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对于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
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
(二)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建设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于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具有可预见性、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工程合并实施)
正常建设工程不得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但不合并实施将增加财政投入或者严重影响工程效率和质量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十二条(简化审批流程)
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本市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直接发包)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负责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或者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意见书面报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立队伍储备库)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
储备库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应少于3家,通过比选认定或者预选招标方式确定。
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确定应急抢险队伍)
政府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以外通过比选确定承包单位。
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从储备库中或者储备库外自行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类别,编制相应的咨询服务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严格认定管理)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管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
对违规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所需资金纳入市、区预算或者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项目审价审计制度。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确定项目审价审计单位。
政府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工程款支付超过估算价的,财政部门根据审价部门出具的结算报告予以支付超额部分。
第十九条(参建各方责任)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依法追责)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