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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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监审报告书(出租车)

成本监审报告书(出租车)

成本监审报告书本监字[2012]号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德成本监字[2011]18号成本监审(受理)通知书,我们于2011年11月10日至2012年元月10日对上饶汽运集团德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运价成本进行了监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出租车有限公司隶属于上饶市汽运集团,2011年赢得德兴市出租车经营权,目前公司拥有出租车100辆,驾驶员200余人。

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和发展改革委42号令);(三)《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四)《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赣发改价调字[2006]1033号);(五)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六)《江西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赣发改成本字[2008]715号);(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八)其他监审相关资料。

三、成本监审的程序1、制定了监审方案,明确了项目名称和监审对象: 汽运集团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运营成本。

确定了项目监审负责人和监审人员。

2、听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介绍,并对德兴市出租车市场进行了实地监审。

3、对被监审单位填报的成本资料,依据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原则实施了现场审核,并进行了调查取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监审单位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了审核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对有关成本数据进行了调整。

5、根据审核情况,起草了成本监审报告,经集体讨论审核后,与被监审单位交换了意见。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1、营运的出租汽车按5年折旧,扣除5%的净残值每辆车年折旧=[ =1 .6元;出租汽车每百公里油耗8L,汽油价格25元/L;财政燃油补贴费每辆每年12000元,燃料费元。

关于公交车实行成本归规的议案

关于公交车实行成本归规的议案

关于公交车实行成本归规的议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交车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公交车的运营成本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公交车的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我们提出了实行成本归规的议案。

首先,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公交车运营成本的统一标准。

目前,各地的公交车运营成本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还使得公交车运营商面临着较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成本计算方法和标准,明确各项成本的计算方式和范围,确保公交车运营成本的公平和透明。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对公交车运营成本的监管和管理。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公交车运营商的成本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公交车运营商的管理,提高其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

第三,我们应该鼓励公交车运营商采取节能环保的措施。

公交车的燃油消耗是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公交车运营商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设备,减少燃油消耗,降低运营成本。

政府可以通过给予补贴或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公交车运营商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推动公交车行业的绿色发展。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公交车运营成本的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

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其运营成本应该是公众所关心的事项。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公交车运营成本的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公交车的运营成本和费用构成。

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公交车运营成本的监督中,通过举报和投诉等方式,监督公交车运营商的成本行为,推动公交车运营成本的规范和合理化。

总之,实行成本归规是提高公交车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统一的成本标准、加强监管和管理、鼓励节能环保措施以及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我们可以推动公交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加便捷和经济的出行方式。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陕价成发[2009]10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陕价成发[2009]10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陕价成发〔2009〕103号)各有关客运企业: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精神,为核算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合理地制定我省客运汽车车型运价,经与省交通厅研究决定自2009年9月中旬至10月上旬,对我省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进行监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1、组织实施。

公路客运汽车车型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和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抽调有关方面专业人员参与成本核算审核工作。

2、调查监审对象和内容。

采取抽样调查监审的办法,从关中、陕北、陕南选择陕西平安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具有代表性的客运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进行成本调查监审。

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是核算客运企业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营运成本。

3、时间安排。

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企业填报成本监审资料,时间为9月10日至15日;实地审核,时间为9月16日至25日;论证结论,时间为9月26日至10月10日。

4、调查监审方法(1)分类分线路核算。

依据车辆类别、等级和车型,按不同线路和车型分别核算。

选择调查线路,要坚持城市与乡村结合,长途与短途结合,大中小型车结合的原则,所选择的调查线路要占总线路的20%以上。

车辆具体分类如下:座席客车分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卧铺客车分为:普通、中级、高级(2)分级核算监审。

公共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4)

公共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4)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代拟稿)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企业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

各项费用及影响费用的相关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城市公共汽车营运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必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组成。

第七条城市公共汽车直接营运成本,指公共汽车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能耗费、轮胎消耗费、折旧费、修理费、养路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和其他营运经费等。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粤发改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第三章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本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各级定价机关在调查、测算、审核公共汽(电)车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各级定价机关核定的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是定价机关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的基本依据。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乐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0日新乐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完善公共交通运营补偿、补贴管理机制,根据《石家庄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公共交通行业运营成本范围以及科学制定运营成本标准,测算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同时通过合理界定公共交通行业运营收入范围,审核明确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收入,为合理测算和安排补偿、补贴提供依据。

此办法实际受益对象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

根据实际客运情况,对通过本办法核定的运营成本与乘客实际支付票价等收入之间的差额予以补偿、补贴。

补偿、补贴款按程序拨付至公交企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所有建成并载客运营的公共交通线路、场站等。

补偿、补贴自2023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共交通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

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甘发改规范〔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23〕5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规定,我委制定了《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10日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调)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经营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为。

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服务设施,是指道路路内停车位,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2018)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2018)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2018)为加强对我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管,规范我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原《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一)贯彻落实8号令的客观要求。

原《办法》是2015年在前期试行两年多的基础上,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2号)制定的。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8号令在成本监审定位、履行主体责任、成本监审程序等作了相应调整,修订原《办法》势在必行。

(二)适应现行定价目录的规范表述。

原《办法》是在2010版福建省定价目录基础上制定的,为与现行定价目录表述一致,此次修订将原《办法》标题修改为《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三)成本监审工作的实际需要。

原《办法》已执行多年,随着形势发生变化,相关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需要,亟需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主要情况(一)明确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实施主体。

根据8号令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的规定,明确组织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的主体为“定价机关”。

(二)新增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定义表述。

原《办法》未就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的内涵作出解释。

为准确定义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根据8号令第三条规定,《办法》明确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提供客运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同时明确出租汽车运价定价成本是政府制定出租汽车运价的基本依据。

(三)重新界定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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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代拟稿)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企业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

各项费用及影响费用的相关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城市公共汽车营运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必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组成。

第七条城市公共汽车直接营运成本,指公共汽车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能耗费、轮胎消耗费、折旧费、修理费、养路费、通行费、
保险费、租赁费和其他营运经费等。

(一)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指企业支付给营运环节中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的从业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以及按规定比例计提的福利费。

(二)社会保障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能耗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消耗的汽油费、柴油费、天然气费、机油费等支出,不包括车辆保修作业和修车试用的燃料以及其他非营运所耗用的燃料。

(四)轮胎消耗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更新轮胎支付的费用。

(五)折旧费,指企业用于生产营运过程的公共汽车、停车场、修理厂、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营运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

(六)修理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公共汽车修理等费用。

(七)养路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支付的养路费用。

(八)通行费,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支付的车辆通行费用。

(九)保险费,指企业为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员支付的各种商业保险等费用。

(十)租赁费,指企业以经营租赁形式租入营运车辆以及其它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等时,按期确认的租赁费用。

(十一)其他营运经费,指企业营运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八条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办公费和其它管理费用等。

第九条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营运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一条人员数量,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行业定员标准,低于标准的据实核定。

各项人员数量指标,均按年平均人数核定。

第十二条人员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
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定。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运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运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超过部分应予扣除。

第十五条租赁费,以租赁期为期间,按年限平均法确认各期的租赁费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按照《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年限中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

闲置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折旧,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作为原值,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审核后直接营运成本的15%。

第十八条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能耗费和轮胎费据实列入直接营运费用,但其平均百公里能耗量和轮胎消耗量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百公里能耗量和轮胎消耗量,超过部分应予扣减。

第二十条企业应根据空调公交车和非空调公交车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原则上按客运量的一定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单位营运成本按以下口径分别计算。

(一)单位车辆营运成本,指企业每营运车辆行驶一年所消耗的平均费用,其计算公式:
单位车辆营运成本=总客运定价成本÷总营运车辆数
(二)百公里营运成本,指企业营运车辆每行驶百公里所消耗的平均费用,其计算公式:
百公里营运成本=总客运定价成本÷总营运里程(百公里)。

其中:总营运里程,指营运车辆为营运而出车行驶的全部里程,包括载客里程和空驶里程。

(三)单位人次营运成本,指企业营运车辆每次运送一位乘客消
耗的费用,其计算公式:
单位人次营运成本=总客运定价成本÷总客运量
(四)单位人公里营运成本,指企业营运车辆每行驶单位公里运送一位乘客消耗的平均费用,计算公式为:
单位人公里营运成本=总客运定价成本÷客运周转量
(五)单位月票营运成本,指单位月票实际使用次数所需消耗的企业营运车辆运送乘客的平均费用,计算公式为:
单位月票营运成本=单位人次营运成本×单位月票使用次数
第二十二条客运周转量,指乘客乘坐里程的总和,计算公式为:客运周转量=客运量×平均运距
其中:平均运距,指乘客每次乘车的平均距离,按近期客流调查资料确定。

第二十三条总营运车辆数,指企业用于营运业务的全部公共汽车车辆数,以企业固定资产台帐中已投入营运的车辆数为准,并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入的车辆数。

新购和调入的营运车辆,自投入之日起开始计算;报废和调出他用的营运车辆,自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入,并按同期使用月份加权平均计算报告期平均车辆数,计算公式为:总营运车辆数=年初车辆数+新增车辆数×报告期使用月份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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