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二节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程序说明
报案与立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 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查勘与定损
保险公司将派出专业人员 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并 根据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 额。
理赔与结案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保险 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并结束理赔程序。
完善我国民用航空器保险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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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民用航空器保险与赔偿法律制 度
Chapter
保险种类、范围及投保方式介绍
01
02
03
保险种类
民用航空器保险主要包括 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保 险、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等 。
保险范围
涵盖航空器本身、机上人 员、第三者责任及战争、 劫持等特殊风险。
投保方式
航空公司可选择向保险公 司直接投保,或通过保险 经纪人进行投保。
维修与保养工作重要性及意义阐述
01 02
确保航空器适航性
维修与保养工作是保障航空器适航性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航空器进行定 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从而保障飞行 安全。
延长航空器使用寿命
通过合理的维修与保养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航空器存在的问题和 隐患,避免问题扩大和恶化,从而延长航空器的使用寿命。
民用航空器是现代社会快速、安 全、便捷的交通工具之一,对于 促进人员流动和物资流通具有重 要作用。
民用航空器制造业及相关产业链 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创 造了显著贡献。
02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与使用权
Chapter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归属及登记制度
所有权归属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归属于购买 者或制造者,具体归属情况需根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S-92直升
机
阿帕奇直升
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7)旋翼机
美国v-22“鱼鹰”倾转旋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8)扑翼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二、民用飞机的分类
民用飞机分为:用于商业飞行的航线飞机和用于通用
航空的通用航空飞机两类
1.航线飞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
(一)登记与所有权原则 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 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 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 登记。 国际上采用登记制度决定航空器的国籍,即航空 器在哪个国家登记,其国籍就是这个国家。《芝加 哥公约》也沿用这一办法。
苏30
苏2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F-22猛禽战斗
机
幻影2000
F-117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军用飞机
•我国的歼10战斗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5)飞机-民用飞机
民用飞机分为客机、货机、公务机、农业飞机、运动飞机等
民用客机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民用航空器在进行登记以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并依法取得国籍登记证;且必 须按照规定在该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
我国航空器的登记机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
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拉丁字母
“B”
航空法第三章

二、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一)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 凡是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航空人员,民航总局 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可据此颁发其执照。也 就是说,领取执照的同时就具有了资格。如《民用航空 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定》规定: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 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 颁发与管理工作。 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 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 发与管理工作。”(第5条)
2006年10月24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播出“飞 行员培养遭遇体制之困, 航空公司招外国飞行员”, 以下为节目内容实录:
今天我们来关注一个特殊的群体:飞行员。 这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但这两年也闹起了饥荒, 我国每年飞行员缺口在1000人左右,到2010年国内民航 业至少需要补充7000多名飞行员,这两天,国航、东航、 海航正面向全国招收650名飞行员,有些航空公司干脆 从国外直接招来现成的飞行员。
这件事现在已经诉诸法律,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受 理并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这7名飞行员需要给公司 交纳总额近千万的赔偿金。
中国民航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现在我们希望的, 或者说我们要求的,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协商,用协商的 办法,不要用打官司这种办法,但是我想飞行员流动总 是趋势,政府只能慢慢地把它规范起来,在初段规范起 来让它流动更有序一些,这样就会对安全对各方面都会 有好处。”
国家民航总局鼓励各个航空公司到国外去招飞,而 不要互相挖墙角,杨元元局长认为,争夺飞行员除了紧 缺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现有飞行员的培养体制的问题, 目前这种培养体制一定程度制约了飞行员的增长和流动。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初始适航
设计
制造
使用
维修
持续适航
10/4/2020
初始适航管理是——指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 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 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部件的设计、 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也就是在航空器交付使 用前,适航部门根据各类适航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 进行的管理。
10/4/2020
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10/4/2020
✓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 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
10/4/2020
✓ 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 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它检查,遵守关 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 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 免不合理的延误。 ✓ 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 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 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10/4/2020
无特殊情况的航空器 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 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 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 用航空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 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致的事故。
加强航空安全管理
完善航空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 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
全隐患。
提高飞行员素质
加强飞行员培训和考核,提高飞行员 的技能和素质,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 的事故。
推广先进技术
积极推广和应用航空安全领域的先进 技术,提高航空器的安全性能和可靠 性,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03
事故处理
对事故进行分类、分级处 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防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赔偿方式
包括直接赔偿和代为赔偿 两种方式,具体赔偿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
加强航空器维护和检修
监管内容
监管机构对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活动进行定期检查、 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民用航空器维修和保养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将 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以维护 公共安全和航空秩序。
05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制度
事故调查目的
争议解决机制
指在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问题中,当 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的合 法手段来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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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
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 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
航空器。
轻型民用航空器
主要用于航空体育、航 空摄影等消费类航空活
动。
小型民用航空器
大型民用航空器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民用航空器概述一、航空器的含义1.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2.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一)分类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1.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2.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特征P59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使用,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即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它们执行的任务却是民用的,因此不属于国家航空器。
课外拓展:法人(英语译名:Legal Person)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
法人能够以政府、法定机构、公司、法团等形式出现。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航空法中没有对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规定,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星的内容,所以只能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加以判断,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豁免权;凡是国家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应享有管稍豁免权,故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
但在国际习惯中,有以下具体的规定:(1)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享有管辖豁免权。
国务院令第2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588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航空法1-3章

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行活动。
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各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你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的。
狭义的航空法谨致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
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空航行和你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民用航空法主要是有关对航空器航空人员等的规定,以及规范和调整国际国内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其所产生的行政管理和农商法律关系。
民用航空法的特点: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平时法。
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的历史发展1784年法国巴黎颁布了相关治安法令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空,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
1910年5月18日至6月2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著名的巴黎会议。
1919年10月13日各国在巴黎签订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该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一系列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成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规范的国际公约。
其在航空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有:首先它是国际航空法上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其次这一公约中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线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根据公约规定建立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一战和二战期间的国际公约还有1928年的泛美航空公约和1929年的华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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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条 规 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 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 我国各航空公司租赁的航空器,除少数外, 绝大多数已在我国登记,但此种登记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 • 首先:经营人必须是中国法人; • 其次:航空器基地在中国境内; • 第三:经营人应向中国民航总局提交按规 定格式和方式填写的申请及产权证明; • 最后:租赁的新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 需进行型号认可审查,取得中国民航总局 颁发的型号认证(含发动机),租赁使用 过的航空器,须经中国适航管理部门进行 适航检查,符合规定的要求。
登记制度的缺陷: 造成国籍和所有权分离的可能性。
• (二)只许有一个国籍 • 公约的航空器国籍原则的一个重要特征是: 一架航空器只许有一个国籍,但其登记可 以从一个转移至另一国。 • 一个国籍的规则虽然杜绝了双重或者多国 籍的混乱,但也带来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组机(干 租)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国与经营人所 属国分离,由此引起一些列复杂法律问题。
• 航空器的国籍不有自然人的国籍的类似的 法律效力,也不能因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 的国籍,就认定或抑制航空器是登记国领 土的一部分。航空器国籍的重要意义在于: 航空器的国籍,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国籍 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 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施行管理。
• 1919年《巴黎公约》在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中曾作如下规定: • (1)除非有相反的规定,军用航空器原则上享有 “治外法权”(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 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 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 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 行审判)。 • (2)警察和海关航空器,可由有关国家通过特别 协议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准许飞越边境,但这类航 空器不享有上述特权。 • 此外,对于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 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在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出发,享受上述特权是应不存在问题的。
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 律地位
• 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 “国家航空器”,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地 位。 • 1919年《巴黎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如下: “下列航空器应被视为国家航空器:①军 用航空器。②专门用于国家部门的,如邮 政、海关、警察的航空器。除军用、海关 和警察航空器之外,所有的国家航空器均 作为私用航空器对待,并由此受本公约的 约束。”
• (二)、变更登记程序 •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 民航总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①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②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③民航总局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它情 形。 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填写民 用航空器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民航总局自收 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 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器国籍登记簿上进行变更登记,并颁发变更后 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条明 确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 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一)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一缔约国 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 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 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第三条第3款)。
• 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程序分为一般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和临时登记。 • (一)、一般登记的程序 • 《条例》第七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 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格 式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 航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一)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 (二)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 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和交 接文书; • (三)未在外国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外国国籍的证明; •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 文件。 • 第八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 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 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申请 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登记与所有权 • 英代表在1919年巴黎会议上提出建议:用 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决定航空器的国籍。 • 用登记制度决定航空器国籍。 • 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 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 值重大的动产(如轮船、汽车、飞机等) 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概述
• 一、航空器的含义 • 首次表述在1919年《巴黎公约》的附件A中, 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力作 支撑的任何器械”。它包括重于空气的飞 机、飞船、滑翔机、直升机,也包含轻于 空气的氢气球,其关键在于该器械有无升 力。
• 上诉含义很宽的定义后来被《芝加哥公约》 原文引录于它的附件中。芝加哥公约附件 中,还对“飞机”定义如下:“有动力装 置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升力主要来自 空气动力在翼面上的反作用,其翼面在特 定条件下固定不变。”这个定义一般排除 了火箭。火箭在大气层中并不是靠空气反 作用作支撑,通常是一种靠气态发射物产 生的冲力装置,其冲力来自该装置本身所 携带的燃料。
•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三条“民用航空 器和国家航空器”中规定:“一、本公约 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 器。二、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 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 显然这里采用的是排除法,即国家航空器 之外的都是民用航空器。但本公约没有对 “国家航空器”做出明确定义。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第五条规定下列民用航空 器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 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 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 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 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 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 用航空器; (五)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 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 国籍登记。
• 民用航空器同国家航空器相比有如下比较明显的 特征: • ①民用航空器一般是在一国民用航空当局注册登 记; • ②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等公共航空 运输; • ③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 的航空作业,如工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的作 业飞行; • ④从事医疗卫生和采取保健措施; • ⑤进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活动; • ⑥从事教育训练、文化教育等飞行活动; • ⑦进行救灾抢险等活动。
美青蛙献身航空被火箭气浪吹上天
• 这只青蛙,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假定,比它所有的同伴都离月 球更近。这是青蛙的一小步,也是全部无尾目的一大步。
• 1967年11月8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改了 这一定义,把空气对地球表面反作用力的 情况排除在外,将航空器定义如下:“航 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 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 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
• 依据这一定义,凡利用空气对地(水)面 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器械,如气垫车、气 垫船之类,不属于航空器;凡不依靠空气 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的器械,如火箭、 导弹之类,亦不属于航空器。
• 航空器在技术上分成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前者包括气球、飞艇 等,后者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等。
• (三)、注销登记的程序 • 《规定》第十五条: •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依法转移境外并已办理出口 适航证的; (二)民用航空器退出使用或者报废的; (三)民用航空器失事或者失踪并停止搜寻的; (四)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租 赁合同终止的; (五)民航总局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航空器 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交回原民用航空 器国籍登记证书,但本条前款第(三)项的情况除外。民 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 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注销该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民用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的,该 航空器上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当二)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的义务 1、发证义务 2、管辖义务 3、保证义务 4、提供资料义务 5、禁止义务
四、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民用航空 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 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 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 法规的规定; •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 航空器。 •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 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 籍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 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 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 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 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