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最详尽分析
优先股权重计算公式

优先股权重计算公式
优先股是在公司股权结构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比普通股更高的权益和优先分配权。
在计算优先股权重时,需要考虑优先股的发行总额及其所占的比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两个关键概念,即优先股的发行总额和普通股的发行总额。
优先股的发行总额是指公司发行的所有优先股的市值总额,而普通股的发行总额则是指公司发行的所有普通股的市值总额。
在计算优先股权重时,可以使用以下公式:
下面我们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如何计算优先股权重。
假设公司A发行了3000万元的优先股,并且公司A的普通股的市值总额为5000万元。
那么,我们可以使用上述公式来计算优先股权重。
首先,计算优先股的发行总额和普通股的发行总额的总和:
优先股的发行总额+普通股的发行总额=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
然后,将优先股的发行总额除以总额的结果,再乘以100%,就可以得到优先股的权重:
所以,公司A的优先股权重为37.5%。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股权重的计算只考虑了发行总额,而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如优先股的分红率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等。
在实际应用中,应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优先股权重做出更准确的评估。
另外,如果一个公司同时发行了多种类型的优先股,我们可以将每种类型的优先股发行总额计算出来,然后将其加总,再计算权重。
计算公式如下:
综上所述,优先股权重的计算公式是根据优先股的发行总额与发行总额之和的比例来确定的。
通过计算优先股权重,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和分配情况。
优先股估值

优先股估值优先股股息率一般采用固定股息率和浮动股息率,所以优先股的价格可以通过股利贴现模型算出.V = 优先股价格D= 股息r = 必要收益率/贴现率如果股息保持不变,则公式可以简化为:如果预期在未来股息会增长或者发行公司稳定成长,那么在计算优先股的价格中,成长率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g = 股息增长率优先股的股息在企业盈利不佳时极有可能被削减。
在估值过程中此风险也需要考虑。
股息支付率越高,风险越高.如果优先股是可赎回的,其价格相比于不可赎回优先股应便宜些,因为可赎回权赋予了发行公司可以用已经决定的价格从市场上回购优先股.在现实中使用股利贴现模型去计算优先股价值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必要收益率和股息增长率是十分难预计的。
普通股估值一、绝对估值法:1.现金流折现估值法(DCF):任何资产的价值等于其预期未来全部现金流的现值总和,这是现金流贴现估值方法的估值原理。
即通过选取适当的贴现率,折算出预期在公司生命周期内可能产生全部的现金流之和,从而得出公司的价值。
现金流会因所估资产的不同而有差异.对股票来说,现金流是红利;对债券而言,现金流是利息和本金;对实际项目而言,现金流是税后净现金流。
贴现率取决于所预测现金流的风险程度,资产风险越高,贴现率就越高;反之,资产风险越低,贴现率越低。
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V==第t年的FCFF在实际中,经常会碰到n年后达到稳定增长状态的公其中:FCFFt司,该类公司的价值可表示如下:V=FCFF(公司自由现金流)= EBIT(1—税率)+折旧—资本性支出-营运资本追加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权益占总价值的比重x权益资本成本+债权占总价值的比重x债务资本成本即借款利率x(1—债务资本成本即借款利率)g = 稳定增长状态的FCFF增长率.现金流贴现估值法是最严谨的对企业和股票估值的方法,能够较为准确地揭示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
但估值结果取决于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以及对与未来现金流的风险特性相匹配的折现率估计,如何正确的选择参数比较困难,当实际情况与假设的前提条件有差距时,就会影响估价结果的可信度。
优先股名词解释

优先股名词解释
优先股是指在公司分配收益、分配资产或公司清算时,有优先权获得分配的股票。
优先股通常享有以下特权:
1. 优先分配股息:优先股持有人在公司分配股息时享有优先权,即优先股持有人可以优先获得分配的股息。
优先股持有人通常有固定的股息支付日期和金额,与普通股持有人相比,他们能够更早获得股息分配。
2. 优先分配资产: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持有人也享有优先权获得分配的公司资产。
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解散或被清算,优先股持有人会在普通股持有人之前先获得分配资产。
3. 无投票权:与普通股持有人相比,优先股持有人通常没有或只有有限的投票权。
这意味着他们在公司事务决策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较小。
4. 固定利率:有些优先股具有固定利率,即股息支付是按照固定利率计算的。
这种类型的优先股通常被称为“固定收益优先股”。
5. 可转换为普通股:有些优先股具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优先股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其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从而享有普通股的权益。
6. 无限期限:与债券不同,优先股没有到期日。
它们通常没有固定的期限,持有人可以一直持有,直到公司解散或被清算。
7. 固定价值:优先股的市值通常与债券的市值类似,受到预期收益和利率变动的影响。
由于优先股具有较低的风险和回报,其市值通常比普通股低,但比债券高。
优先股因其具有较低的风险和较高的收益,对于一些投资者来说是一种比较有吸引力的投资选择。
对于公司来说,发行优先股可以帮助筹集资金,而无需增加债务负担。
然而,由于优先股在公司决策中的影响力较小,很多投资者仍然更倾向于购买普通股。
从一个案例剖析优先股的性质——是股还是债?

从一个案例剖析优先股的性质——是股还是债?一、案情介绍及特点案件名称:原告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白鹿原公司”、张平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陕0111民初150号。
主要事实:被告于2010年11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原告以现金出资向乙方投入1350000元,设置为优先股,年息2.4%,按年支付优先股股息,被告收到出资款后向原告出具出资款收款凭证。
2010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原告不参与被告方经营,所享有的股权无权参与被告方股东会表决,但有权监督被告方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被告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原告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优先股设立期限为3年,到期由被告方按股本原值回购,被告方逾期向原告返还以上投资款时,每日应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承担违约金。
到期被告没有按时支付相应的回购款和违约金,被告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
审判理由: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可按照全体股东约定分取红利。
原告因与被告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经股东会表决而成为被告股东,按约定原告的出资设定为优先股,设定优先股的期限现已届满,被告有义务按股本原值回购优先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返还全部出资款构成违约,按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类似案例:案号:(2015)灞民初字第01322号。
原告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巾帼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此类案件特点是公司先召开股东会,就增加注册资本纳入某一位投资人作为公司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作出决议,然后公司与该投资人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明确持有优先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此类案件中,原告主张按照优先股投资协议的内容支付相应股息或者回购款时,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因为优先股的取得经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要的程序,股东决议同意优先股的加入,并在股权投资协议中明确了优先股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以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决。
浅析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浅析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作者:吴睿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在西方国家公司运用优先股融资具有十分成熟的运作体制,但是在我国仍然处于立法空白,在此着重探讨优先股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适用问题。
【关键词】优先股股权;法律困境;制度建立随着19世纪初期,优先股在英国和美国的相继在铁路建设融资方面的出现,其产生和发展很好地调和了融资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解决公司在发行新股扩大资本的同时所带来的控制权被稀释和扩散的问题。
在公司法中建立优先股制度,有利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工具,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为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以及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的现状,因此,如何建设和健全我国的优先股制度应当成为当下公司法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优先股的概念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
”由此可见,优先股最突出的优先权体现在公司盈余优先分配权和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并且其优先性是相对于普通股股权而言,而非债权。
从权利性质上说,优先股是具有一定债权特点的股权,其股息固定一般在百分之七左右。
因此在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上被视为资产而非像债券被视为债务。
西方国家公司法普遍允许公司根据自身融资需要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来设计、发行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股票。
这些股票可以在盈余分配权、转换权、表决权、回赎权等方面设定单独和多重的权利,附属多重权利的优先股一般都被称为高级优先股。
公司存续期间,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要求公司返还股本,只能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对股东支付的股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计入成本,不能进行税前扣减。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优先股都没有表决权,可以将其理解为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但在一定条件下优先股股东有权主张恢复其表决权,通常是在优先股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的法律救济中所体现。
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

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导语: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
下面店铺给大家提供的是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优先股考点精析,大家可以参考阅读,更多详情请关注店铺。
1.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
1.优先股的内涵相对于普通股票而言,优先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上附加了一些特殊条件,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个品种。
优先股票的内涵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认识:(1)优先股票作为一种股权证书,代表着对公司的所有权。
这一点与普通股票一样,但优先股票股东又不具备普通股票股东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它的有些权利是优先的,有些权利又受到限制。
(2)优先股票也兼有债券的若干特点,它在发行时事先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像债券的利息率事先固定一样。
2.优先股的意义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虽然它不是股票的主要品种,但是它的存在对股份公司和投资者来说仍有一定的意义。
(1)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票的作用在于可以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利润的分派负担。
(2)优先股票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
(3)对投资者而言,由于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稳定可靠,而且在财产清偿时也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因而风险相对较小,不失为一种较安全的投资对象。
(4)持有优先股票并不总是有利的,比如,在公司经营有方、营利丰厚的情况下,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可能会大大低于普通股票。
3.优先股票的具体优先条件优先股票的具体优先条件由各公司的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一般包括:(1)优先股票分配股息的顺序和定额;(2)优先股票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顺序和定额;(3)优先股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条件、顺序和限制;(4)优先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5)优先股票股东转让股份的条件等。
优先股和普通股哪个好

优先股和普通股哪个好优先股和普通股哪个好?优先股和普通股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不能绝对地说哪个更好,投资者可以考虑以下方面进行选择:1、考虑收益增长潜力。
优先股的股息通常比普通股的股息高,且较为稳定,但优先股不便于流通,其总体投资回报可能相对更低。
而普通股虽然股息不确定,但收益增长潜力高,其投资回报主要靠赚取股价涨跌的差价,在股价行情好的时候收益上限更高。
2、考虑风险性和稳定性。
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而言风险较低,因为其具有剩余资产优先分配权和稳定的股息。
普通股在公司破产时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且股息不稳定,其收益会随着公司盈利情况而波动。
3、考虑流动性和灵活性。
优先股在市场上的流动性较差,其成交量相对较小。
此外优先股通常不能被转换为普通股,当投资者需要短期卖出股票获利时,优先股不是最佳选择。
而普通股在市场上的流动性较高,二级市场成交活跃,且普通股通常可转换为其他类型的股票,如优先股或特殊股票等,这让投资普通股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区别?普通股和优先股的主要区别如下:1、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普通股持有人可以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而优先股持有人一般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参与股东大会投票,但某些特殊情况除外。
例如,公司决定发行新的优先股,此时优先股持有人享有投票权。
2、股息收益不同。
普通股持有人的股息收益不固定,这既取决于公司盈利情况,也要看公司的分配政策,公司是可以选择不分配普通股股息的。
而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特别是对于具有强制分红条款的优先股,只要公司有利润能分配,就应按约定数额向优先股持有人付款。
3、投资退出方式不同。
优先股持有人不能退股,但可通过赎回条款将优先股回售给公司。
而普通股持有人不能要求退股,要想退出投资只能在二级市场转手卖出。
股票基本面主要看什么?股票基本面主要看一些宏观的经济政策、行业和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经营理念策略、公司报表等。
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

2014年32期总第771期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马骁孙健云辽宁大学商学院摘要: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票,在利润分红与财产的分配权上具有优先性。
优先股的发行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既有促进之处,也有不良影响。
本文试对我国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利弊做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优先股;股票发行;企业发展;利弊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主要是公有制经济,股份制尚未萌芽。
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也不断发生着改变,传统的缺乏发展活力的公有制主体的经济体制逐渐被非公有制比重增加的新经济体制所代替。
改革开放以来,股份制经济不断壮大发展使得股票市场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势。
为了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开始发行优先股。
一、何为优先股1.概念。
优先股的本质类似于举债集资,区别于普通股而存在,又依托于普通股的可分配股利来保证。
其股息在发行前通常已经预先定好,不会因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而发生改变,不涉及公司的剩余利润分红,也不享有额外权益。
由于股息比较固定,对公司利润分配不会造成影响,因此,购买优先股的股东无法退股,只能由股份公司按照条款进行赎回。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优先股都有赎回条款。
若公司倒闭后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债权人具有最高的索偿权,优先股股东次之,普通股股东再次之。
2.特征。
(1)股东权利小。
优先股的股东除非特殊情况,通常是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对重大经营也没有投票权,只在财务管理和一般股东大会等方面具有有限的表决权,且仍受到严格的限制。
只有在与其利益相关时,才会具有表决权。
(2)索偿权,优先股的索偿权以债权人为最优先,优先股股东次之,普通股再次之。
(3)收益率已预定。
与普通股那种无上限、无下限、完全受公司盈利情况影响的股息模式相比,优先股的股息具有预先性和固定性,不受公司经营情况影响,不参与公司分红于利润分配,但获得股息比普通股快。
(4)种类众多。
一些投资者进行参股主要是为了获得某些优先的好处,为了满足这类投资者的需求,优先股分类出了各种各样的方式以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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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优先股的概念、特征及种类1.什么是优先股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当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利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
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2.优先股有哪些特点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
具体而言:一是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
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规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
当然,公司经营情况复杂多变,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的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二是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也就是说,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先分给优先股东,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东。
三是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
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
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3.一般来说,优先股与普通股有哪些区别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如下:(1)普通股股东可以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参与股东大会投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决定发行新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
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2)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3)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既取决于公司当年赢利状况,还要看当年具体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决定当年不分配。
而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对于具有强制分红条款的优先股而言,只要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4)普通股股东除了获取股息收益外,收益来源二级市场价格上涨也是重要的;而优先股的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相对较小,依靠买卖价差获利的空间也较小。
(5)普通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退出;如有约定,优先股股东可依约将股票回售给公司。
4.优先股通常被认为是“介于股债之间的产品”,那么优先股与其他股债混合产品有什么区别股债混合型证券(Hybrid securities)是具有股权和债务不同特点组合的证券形式。
市场中的股债混合产品目前主要有可转债、永续债券等产品。
可转债(Convertible bond)是在一定期限内依据一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转股权是可转债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
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如果持有人看好可转债发行人股票增值潜力,则在转换股期内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
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永续债券(Perpetual bond)是没有到期日的债券,一般由主权国家、大型企业发行,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是偏好超长期高回报的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工具。
永续债特点体现在高票息、长久期、附加赎回条款并伴随利率调整条款。
与可转债相比,优先股没有固定期限,且未必含有转股条款。
可转债一般期限不超过六年,其投资者转股前作为债券持有人、转股后作为普通股股东在股东表决权、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上均不同于优先股投资者。
与永续债相比,优先股投资者具有在一定条件下恢复表决权的权利,而永续债一般不具有这一特点;从破产清算时剩余财产的清偿顺序来看,永续债券的偿还顺序先于优先股;从发行人角度,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而优先股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优先股在附有转股条款时,类似于含可预期股息(固定或浮动)的可转债,在没有转股条款并股息可预期时,又类似于永续债。
但由于优先股介于永续债和可转债之间,赋予了发行人根据具体情况设计条款的权利,因此更加灵活。
5.优先股和债券存在哪些相似和不同(1)优先股和债券的相似之处首先,从获得收益的角度来看,由于投资者每期收益获得现金流相对固定,优先股与债券同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市场价格会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属于利率敏感性的产品。
一般来说,利率下行,优先股价格上涨;利率上行,优先股价格下跌。
其次,类似于债券,境外市场的优先股也有评级机构来进行评级。
(2)优先股与债券的不同之处首先,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法律属性不同,优先股的法律属性还属于股票。
当然,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国际做法,发行人优先股作为权益或者负债入账需要由公司和会计师视优先股的不同条款,对是否符合负债或权益的本质进行判断。
这种灵活性也为满足不同发行人的需求提供了空间,发行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条款设计实现公司优先股在权益或负债认定方面的不同需求。
其次,优先股没有到期的概念,发行人没有偿还本金的压力;而除了永续债券这种特殊的混合证券外,对于绝大多数债券需要到期还本付息。
第三,在公司出现亏损或者利润不足支付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相应的保障机制包括:如有约定,可将所欠股息累积到下一年度;恢复表决权直至公司支付所欠股息。
而对于债券持有人而言,定期还本付息属于公司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如果公司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会构成违约事件,公司有破产风险。
因此从风险角度来说,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不确定性大于债券。
第四,优先股的股息一般来自于可分配税后利润,而债券的利息来自于税前利润。
6.优先股如何优先分配股息优先股有哪些种类《办法》规定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根据不同的股息分配方式,优先股可以分为多个种类。
(1)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股息率优先股存续期内不作调整的,称为固定股息率优先股,而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的,称为浮动股息率优先股。
(2)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的,是强制分红优先股,否则即为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3)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
非累积优先股则是指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
(4)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股东按照确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可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持有人只能获取一定股息但不能参加公司额外分红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
持有人除可按规定的股息率优先获得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
(5)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根据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成普通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
否则是不可转换优先股。
(6)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根据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是否享有要求公司回购优先股的权利,可分为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
可回购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公司按发行价加上一定比例的补偿收益回购优先股。
公司通常在认为可以用较低股息率发行新的优先股时,就可用此方法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股票。
而不附有回购条款的优先股则被称为不可回购优先股。
7.优先股股东到底有没有表决权虽然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表决权受到限制,但并不代表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优先股股东在两种情况下具有表决权。
一种情况是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而且与普通股分类表决,这类表决可以称为优先股股东“固有的表决权”。
《指导意见》规定以下五种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普通股一同参加投票,这类表决权可以称为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
《指导意见》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需要注意的是,“恢复的表决权”并不是一直存在的,当公司全额支付所欠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将不再享有这类表决权。
二、关于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8.哪些公司可以公开发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