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行政组织与行政职能
清朝各部门职责

清朝各部门职责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不同部门的角度,描述清朝各部门的职责。
一、宣统帝及皇室家庭宣统帝是清朝的最后一位皇帝,他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王朝的统治地位,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繁荣。
宣统帝还需要管理皇室家庭,进行传统的婚姻仪式,维持皇族的血统纯正。
二、内阁内阁是清朝的最高行政机构,其职责是协助皇帝处理国家大事。
内阁成员由宰辅(首辅和次辅)组成,他们负责制定和执行政策,处理对外事务,统筹各部门的工作。
内阁还负责管理各级官员的任免和考核。
三、六部六部是清朝的最高行政机构,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各部分别负责官员任免、财政收支、礼仪制度、军事管理、法律司法和工程建设等事务。
各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级官员,确保政务的顺利进行。
四、八旗八旗是清朝的军事组织,分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和镶蓝八个旗。
每个旗下设有统领和副统领,负责指挥和管理旗兵的训练和作战。
八旗是清朝的主要军事力量,维护国家的安全和边疆稳定。
五、各级官员清朝设有各级官员,包括总督、巡抚、知府等。
他们负责管理地方行政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各级官员需要处理民生问题,促进地方经济繁荣,同时也要执行皇帝和内阁的政策。
六、科举制度科举制度是清朝选拔官员的重要途径,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
乡试是选拔士人的初试,会试是选拔进士的复试,殿试是选拔状元的最终考试。
科举制度旨在选拔人才,保证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以上是清朝各部门的职责,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重要任务,共同维护了清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繁荣。
这些部门的职责切实反映了清朝政府的管理框架和制度。
在这些部门的协作下,清朝得以延续两百多年,留下了宏伟的历史遗产。
清朝地方管理制度的特点范文

清朝地方管理制度的特点范文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阶段。
地方管理制度在清朝时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体系。
本文将从清朝地方管理制度的特点、组织与职能、地方官员和地方自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清朝地方管理制度的特点1. 封建等级制度:清朝地方管理制度以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
根据封建等级制度,地方管理被分为乡、县、州、府等等不同的级别,每个级别都有特定的职责和权限。
这种封建等级制度在清朝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地方行政级别体系。
2. 统一的中央集权:清朝地方管理制度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皇帝享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
地方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有严密的监督和控制。
这种中央集权的体制使得地方管理得到有效的组织和协调,保证了封建王朝稳定的统治。
3. 考绩选拔制度:清朝地方管理制度实行了考绩制度,地方官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选拔才能上任。
这种制度确保了官员的素质和能力,并减少了腐败和不称职的情况。
清朝时期的考绩制度被后来的中国历史所借鉴,并沿用到了近代。
4. 严格的监察机构:清朝地方管理制度设立了严格的监察机构,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些监察机构对于地方官员的任职资格、品德操守、政绩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考核。
同时,监察机构还负责对地方政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地方管理的公正和效果。
二、清朝地方管理制度的组织与职能1. 乡级行政组织:在清朝的地方管理制度中,乡级行政组织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负责管理乡村事务。
乡级行政组织由乡长和乡民代表组成,负责领导和管理乡村的经济、军事、司法等方面的事务,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和执行政策。
2. 县级行政组织:在清朝地方管理制度中,县级行政组织是乡、州、府等级别的管理单位。
县级行政组织由县令(或知县)和县民代表组成,负责领导和管理县级的公共事务,包括土地管理、税收征收、治安维护等方面的事务。
县级行政组织是地方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级单位,承担着传达中央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责。
清朝机构设置及职能

清朝机构设置及职能一、清朝的机构设置1、政府机构(1)朝廷:清朝的朝廷也称皇庭、国府、国台,是最高权力机关,下辖大学、司法院、兵部等。
(2)廷院:是清朝朝廷临时闭朝商议大事及审议文书的机构,由皇帝主持,定期召开讨论事务或发布文书新政。
(3)政府机构:清朝有八个主要机构,分别为监察署、衙门、六部、赏罚司、太常司、六司、户部、工部。
二、清朝的职能1、衙门(1)衙门是清朝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司法事务,包括检查违反法令的行为,裁定刑罚等。
(2)衙门设有“钦犯处”,负责审理案件;“御史台”,负责统计人口及收缴财物;“左右司”,主要负责宫廷供职人员领官及赏罚等事。
2、六部(1)六部是清朝的行政机构,负责掌管全国的文化、内政、国防、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事务。
主要部门有教育司、兵部、户部、刑部、礼部、工部。
(2)六部设有“内务府”,负责全国的宗法管理,如巡抚、判官等;“太子公署”,负责皇太子的教育及官员任免管理;“内advice司”,负责审理百官及涉及皇室成员案件等。
3、赏罚司(1)赏罚司负责审查各级官官及部门的荣誉赏罚事项,比如奖赏、贬谪,以及官府appointment官员。
(2)赏罚司设有“后台”,负责审核上妃和御前供职人员,及其它宫廷过节庆祝、活动、财产管理等事务。
4、太常司(1)太常司负责参与朝廷大政决策,绝对听从皇帝的旨意,决定闹市的事项。
(2)太常司设有“竹简司”,负责皇室内部的经费,审批、保管文书和档案,以及管理官宦及太师等职位,及审定重大文书政策及工作计划。
5、工部(1)工部负责向朝廷提建议,协调各部门,管理全国各类经济及商业活动。
工部设有“商利司”,负责对全国商业活动进行调控和监督;“典籍司”,负责管理细则、政令及拍卖、租借等各类文书;“进梁司”,负责整理全国的金银、货物、工程的相关资料。
清朝的政府机构

清朝的政府机构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由满洲族建立,历时近300年。
清朝的政府机构经过多次调整和改革,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行政体制。
本文将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介绍清朝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能。
一、中央政府机构1. 六部六部是清朝中央政府的核心机构,分别是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六部负责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分工明确,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政府运作机制。
吏部主管官员的选拔和管理,户部管理财政收支,礼部负责国家礼仪和文教事务,兵部掌管军事组织和兵员编制,刑部负责司法和刑狱事宜,工部管理工程和农田水利。
六部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成为清朝政府的中枢。
2. 军机处军机处是清朝的军事机构,由皇帝亲自领导。
军机处主要负责军事指挥和军队编制,掌握重要军事机密,与六部相互配合,实施中央集权。
军机处的设置体现了清朝政府在军事领域的高度集权和皇权至上的原则。
3. 内阁清朝的内阁起源于明朝的东厂,是清朝的最高行政机构。
内阁由内阁大学士和两位侍郎组成,辅佐皇帝处理政务。
内阁的职能包括起草诏令、拟定政策、策划军事行动等,对于清朝政府的运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地方政府机构1. 省清朝的行政区划主要以省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18个省。
省是清朝的最高地方行政单位,下辖州、县等地方政府机构,负责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
省级官员由中央政府委派,具有较高的行政权力。
2. 州州是省的下属地方行政区划单位,主要负责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
州设有知州,由中央政府委派,负责治理州内的政务和秩序。
3. 县县是州的下属地方行政区划单位,是地方政府的基层单位。
县里设有知县,由中央政府委派,负责治理县内的政务和秩序。
除了以上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清朝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机构,如都察院、都御使等,用于监督和管理地方政府的运作。
综上所述,清朝的政府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中央政府设有六部、军机处和内阁等核心机构,负责具体的行政事务和政策决策。
清朝的地方行政体制

清朝的地方行政体制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地方行政体制在中国历史上有着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对清朝地方行政体制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总体概述清朝的地方行政体制主要分为行省、直隶、府州、县四个层级。
行省下设直隶,直隶下设府州,府州下设县。
每个层级都设有官员,以负责地方行政事务。
二、行省行省是清朝的最高行政单位,总共设有十三个行省。
行省的地位仅次于皇帝,由三旗官员担任巡抚。
行省的职责是监察地方政务、负责税收和兵役征集、处置重大事务等。
行省下属直隶,是地方行政的核心。
三、直隶直隶是行省下辖的行政单位,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省级行政单位。
直隶可以直接向皇帝汇报,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直隶由总督负责管理,总督是皇帝亲任的官员。
直隶下设府州。
四、府州府州是直隶下的行政单位,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市级行政单位。
府州的地位较为低微,由知府管理。
知府一般由乡绅或读书人选拔,担任地方行政的主要负责人。
府州下设一到多个县。
五、县县是清朝地方行政体系中的最基层单位,由县令负责管理。
县令是皇帝任命的官员,主要负责治安、税收、农田水利、教育等事务。
县下设若干乡,实行乡约制,由乡绅和知县共同管理。
六、地方自治除了以上四个层级的行政机构,清朝还鼓励地方自治。
地方官员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进行灵活的行政管理。
地方官员与地方社会精英相互合作,共同参与地方事务的决策。
七、评价清朝的地方行政体制相对完善,分层明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然而,由于地方官员的贪污和腐败,行政效率不高,给人民带来了很多困扰。
此外,地方自治虽然鼓励,但由于官员任命制度的限制,地方自治的实施并不彻底。
总结:清朝的地方行政体制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封建制度,分层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这一行政体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为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然而,也正是由于行政效率低下和贪污现象的存在,加之地方自治的不完善,给人民带来了不少的不便和困扰。
清代地方行政组织

清代地方行政组织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地方行政组织也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制度。
清代地方行政组织主要包括省、府、州、县四个级别,下设州、县两级。
本文将从这四个级别分别介绍清代地方行政组织的特点和功能。
一、省级行政组织清代省级行政组织是地方行政的最高级别,主要由总督、巡抚、布政使等官员组成。
总督是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统领全省的政务;巡抚则是总督的副手,负责巡视各地的情况;布政使则是总督和巡抚的助手,负责处理具体的政务。
总督、巡抚、布政使共同组成省级行政机构,协调各地行政工作,维护地方的稳定和秩序。
二、府级行政组织清代府级行政组织是省级行政组织下设的第二级别,主要由知府、知州等官员组成。
知府是府级行政组织的长官,负责管理府治的政务;知州则是知府的副手,负责管理州治的政务。
府级行政组织是连接省级和县级的桥梁,负责协调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之间的工作,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州级行政组织清代州级行政组织是府级行政组织下设的第三级别,主要由知州、知县等官员组成。
知州是州级行政组织的长官,负责管理州治的政务;知县则是知州的副手,负责管理县治的政务。
州级行政组织是贯穿上下级政府的纽带,负责传达上级政府的政策,并监督下级政府的执行情况。
四、县级行政组织清代县级行政组织是地方行政的最底层,也是最基层的行政组织,主要由知县、县丞等官员组成。
知县是县级行政组织的长官,负责管理县治的政务;县丞则是知县的副手,负责协助知县处理政务。
县级行政组织是直接面对民众的行政机构,负责维护地方的治安和秩序,解决民众的问题和困难。
总结清代地方行政组织是一个完整的层级体系,从省级到府级再到州级和县级,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行政体制。
这些行政组织负责统筹协调各级政府的工作,保障政策的顺利实施,维护地方的稳定和秩序。
清代地方行政组织的建立和运行,为清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清朝的行政制度

清朝的行政制度一、基本规定1.清朝行政制度以皇帝为中心,实行封建君主专制,国家行政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2.中央行政机构主要有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和内阁。
3.地方行政机构主要分为省、道、府、州、县五级。
二、中央行政制度1.六部职责:(1)吏部:负责官员的选拔、考核、晋升和退休;管理官吏档案和人事档案。
(2)户部:负责国家财政收支;管理户籍、田赋、税收和盐铁等。
(3)礼部:负责礼仪、教育、科举、宗教等事项;管理宫廷事务。
(4)兵部:负责军队建设、军政、国防;管理兵员、武器、军费等。
(5)刑部:负责司法、审判、刑罚;管理监狱、刑场等。
(6)工部:负责工程、农业、商业、手工业等事项;管理皇家园林、宫殿、水利工程等。
2.内阁职责:(1)协助皇帝处理政务;(2)起草和修订皇帝诏书;(3)监督各部门工作;(4)处理皇帝交办的特殊事项。
三、地方行政制度1.省:省级政府负责本省政务,下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等机构。
2.道:道级政府负责本道政务,下设知府、同知、通判等机构。
3.府、州、县:府、州、县级政府负责本地区政务,下设知府、知州、知县等机构。
四、制度应用1.官员选拔:清朝实行科举制度,通过乡试、会试、殿试选拔官员。
2.官员考核:定期对官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品德、才能、政绩等。
3.刑罚:实行封建刑罚,包括死刑、流放、杖责等。
4.财政管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支平衡。
5.国防建设:加强军队建设,保卫国家安全。
五、重点事项约定1.官员选拔要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
2.官员考核要严格,对不合格官员要及时予以免职。
3.刑罚要适度,不得滥用刑罚。
4.财政收支要公开透明,严禁贪污腐败。
5.国防建设要持续加强,确保国家安全。
清朝的政权组织形式

清朝的政权组织形式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皇帝、内、外两庙、六部、军机处等。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组织形式的特点和职能。
一、皇帝清朝皇帝是政权的最高统治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皇帝继承自祖宗,属于奴婢身份,却统治整个国家。
皇帝是国家和政权的象征,被普遍奉为王朝的核心。
皇帝的权威地位以及家族血统的重要性是清朝政权组织形式的主要特点。
二、内、外两庙三、六部清朝的六部是中央政府的部门,也是皇帝行使权力的重要机构。
六部分别是:1.吏部:负责选官、考试、管理人员等。
2.礼部:负责宴请外国使节、授予勋章、处理婚丧等礼仪事务。
3.兵部:管理军队、军事人事、战争征调等。
4.户部:负责财务、征收税款、管理国家财产等。
5.刑部:处理刑事案件、审判犯罪等。
6.工部:负责水利工程、农业耕种工具、工程建设、工艺等。
四、军机处军机处是清朝政权组织形式中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军事和政治决策。
在早期,军机处主要由内廷大臣组成,负责领导军事作战。
后来,清朝将军机处改为军机大臣,成为决策最高的机构。
五、尚书省尚书省是清朝政权组织形式中的中央政府机构,类似于现代的内阁。
尚书省下设六部,负责执行六部的职责。
尚书省具有立法、行政、司法和财务管理等权力。
在清朝末年,尚书省被废除,改为全面引进西方法律和政府机构。
六、地方行政组织清朝的地方行政组织分为直辖区和地方政府两个层次。
直辖区由六部设立的省、直隶州、巡抚府等组织管理,并直接向皇帝负责。
地方政府则是由地方豪强或官员组成,负责地方的日常行政事务。
总结起来,清朝的政权组织形式主要体现在皇帝、内、外两庙、六部、军机处、尚书省和地方行政组织中。
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拥有绝对权力。
内、外两庙是维护皇权神圣的场所。
六部是中央政府的部门,负责执行各自的职责。
军机处是重要的决策机构,尚书省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构。
地方行政组织负责地方的日常行政事务。
这些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清朝政权的组织形式,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清朝政治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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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行政组织与行政职能(二)清代的中央行政体制1.内阁和军机处内阁和军机处是清代直接辅佐皇帝治国理民的最重要的中枢机构或决策机构。
它们是皇帝权力的组成部分,又不是皇权本身。
在体制上,它们属于官僚体系。
大体上说,乾隆以前,内阁起主要作用;乾隆以后,军机处则在辅佐皇权方面出内阁而代之。
一般认为,清代内阁制度沿自明代。
以大学士分兼殿阁,或者说,大学士俱加殿阁,有“中和殿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学渊阁大学士”和“东阁大学士”,被称之为四殿二阁之制。
清代乾隆十三年(1748),省中和殿,增体仁阁,而以三殿三阁为定制。
同时针对以前内阁大学士未有定员的情况,规定大学士满、汉各二员,协办大学士满、汉或一员,或二员,因人酌派。
内阁“掌议天下之政”,内阁大学士因办理本章而“赞理机务”,因参与大礼而“表率百僚”,是以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然而,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之后,内阁大学士“必充军机,始得预政事”,其地位每况愈下。
内阁大学士辅佐机务的地位和作用,不再是因为其身为阁臣,而是因为其职兼部务。
于是,内阁作为辅佐皇帝的机构,其地位与作用也渐渐为军机处所取代。
军机处本内阁之分局。
赵翼《军机处述》云:“雍正年间,用兵西、北两路,以内阁在太和门外,儤直者多,虑漏泄事机,始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选内阁中书之谨密者入直缮写。
后名军机处。
地近宫廷,便于宣召。
”由此可见,从军机处设立的本意来看,军机处最初仅是中枢机构的一个值班制度。
在乾隆中叶以前,军机处尚不是全面辅佐皇帝治国理民的机构。
乾隆初年,军机处一度撤而复设,原因是西、北两路的“军务尚未全竣”。
然而,从乾隆十九年用兵准噶尔部开始,到乾隆五十四年撤兵安南,其间军事不断,军国大计在皇帝的“万机”中压倒一切。
军机处也就从参与军机,而渐渐成为全面辅佐皇帝治国理民的中枢机构。
军机处设军机大臣,有“大臣”、“大臣上行走”和“大臣上学习行走”之别,由内阁大学士、六部尚书、侍郎特简。
其属曰“章京”,满、汉各十六人,分为二班,每班满、汉各八人,额外汉章京无定员。
2.清朝的六部及其职能六部是中央主要的行政机构。
清朝承明代旧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管理人事、财政、礼仪、军政、工程。
从清代制度看,六部之中,以吏、户、兵三部为重。
因为此三部各以大学士人一人领之,合满汉尚书、侍郎,有所谓“七堂”之名。
但此三部之中,吏部虽位于六部之首,但设立军机处之后,重要官职的任免皆由军机处秉承皇帝的意旨直接发表,吏部的事务只限于稽考中级以下官员的资历,根据例案予以准驳。
至于兵部,军政军令也因为军机处的“廷寄”制度而不能过问,实际上兵部已沦为收发军事命令与奏报的事务机构;常务工作,无非武职的任免,却由于重文轻武之价值观,而已经不为人所重视,与吏部不能相提并论。
清朝六部中,最重要的是户部,这不仅是与其余部相比而言的,而且是因为它是当时惟一的财政机构,这一点与唐、宋时代有很大的不同。
相比之下,刑部是政务较为繁重的政务机构,而且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部门。
因此,以政务论,户、刑二部是六部之中最重要的机构。
这可以从六部的内部设置可以看出,吏、礼、兵、工四部所属皆四司,独户、刑两部十四司(刑部后增至十八司)掌分省之事;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务例分钱谷与刑名两大部分,这两大部分虽然包含吏、户、礼、兵、刑、工,但实质是财政和司法,因此从中央到地方或地方到中央的行政运作看,户部和刑部是最重要的政务机构。
六部设官分职,较为划一,例设尚书,左、右侍郎,俱满、汉各一人。
这就是所谓“堂官”。
相对于尚书,侍郎有“副贰”之称,但与今天正职之下分管某项政务的副职不同,它“与尚书皆为敌体,题奏之草,有一不画,例不得上,奖贳罚过,皆所与同”。
所以它属于一种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体制。
当然,这是就正、副之间而言的。
在满、汉官之间,由于满官的特殊地位,其权力往往在汉官之上,赏罚之间自也不同。
尚书、侍郎之下,则分司而理事,各司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等官,通称“司员”。
所谓六部堂司官,即指上述官员。
3.理藩院理藩院是专门管理内外蒙古、青海、西藏、新疆及西南地区土司等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
其建置与部基本相同。
内设尚书,左、右侍郎各一人,只是惟以满州人为官(间亦有蒙古人为之),汉人不与。
另外,又设额外侍郎一人,以蒙古人为之。
《大清会典》记载:理藩院“掌外藩之政令,制其爵禄,定其朝会,正其刑罚。
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布国之威德”。
理藩院下设六司。
与中央废中书省和宰相相一致,明代在地方对省级制度进行了改造。
明代将沿袭元代的行中书省一分为三,以弱化地方权力。
在实际政务运作中,三司体制事权不一、遇事牵制的弊病逐渐暴露,于是又从中央派出巡抚、总督加以统率和协调。
在省以下,明代在继承元代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沟通省级机构与府州县的桥梁机构——道,初步解决了行省制度省区过大、下辖单位过于分散的问题,为后代甚至近代以来的地方行政管理开创了一条新路。
(二)清代地方行政体制1.行政分级清代国家在地方政治上,主要就是为了实现三大任务:一是维持社会治安;二是向社会征收赋税;三是从社会选拔官僚人才。
清代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清代地方行政与前代一样,实行分级而治的制度。
《大清会典》记载:“总督、巡抚分其治于布政司,按察司,于分守、分巡道。
司道分其治于府,于直隶州。
府分其治于厅、州、县;直隶厅、直隶州复分其治于县。
而治其吏、户、礼、兵、刑、工之事。
佐贰而下皆任其弹压。
”[79]这就是说,地方的最高行政当局是总督和巡抚,其次是布政司和按察司以及分守、分巡道,再下面是府、直隶厅和直隶州,基层政权是散厅、散州和县。
清代地方行政体制是对明朝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省一级的行政机构是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
这两个机构的设置沿自明代。
但清代与明代不同的是,省级机构由三司变成两司,只保留布、按二司,裁革了都指挥使司。
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治中不具备军政的内容。
清代在各省置八旗兵和绿营兵等驻守军队,这两支军队分别由驻防将军、副都统、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和提督、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两个各自独立的系统的将领分级统领,而总领于驻直省的督抚。
其职责相当于明代的卫所兵。
清代将自明代以来由朝廷派出、责在监察地方行政或特殊军事任务的督抚,置为地方行政的常设官员。
在一定意义上,清代督抚制度是明代都司制度的一种变相存在。
清代初年,各省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司各一人,这是沿袭明制。
康熙六年(1667)定制:各省只设布政使一人;其属有经历、理问、都事、库大使、仓大使等,额员一般是每职一人。
经历掌出纳文书;理问掌勘核刑名;都事掌受发文移;照磨掌照刷卷宗;库大使掌司库藏之出入;仓大使掌检稽仓庾。
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
其属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
经历、照磨的职掌与布政使司属同;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掌管理狱囚。
清代由布、按二司掌理一省之民政(与军政相对而言)。
具体地说,布政使司掌一省之政,司钱谷之出纳。
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布,以达于有司;阖省僚属,以时颁其禄俸,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报督抚以达于吏部;十年会户版,均税役,登民数、田数,以达于户部。
凡有大兴革及诸政务,会议,经画定,报于督抚而行之。
按察使司则掌全省刑名、按劾之事。
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大者与藩司会议,以听于部院;理合省之驿传;三年大比,为监试官;大计,为考察官;秋审,为主稿官。
[80]由此可见,两司在职掌上的分合是很明确的。
以分者言,布政使司为理财衙门,按察使司为司法衙门,即所谓一省之钱谷和刑名之总汇。
以合者言,省内凡有大兴革及重大事件的处理,必须两司会议。
但布、按二司也体现出一主一分的色彩,即布政使司掌一省之政,可以无所不管;按察使司偏重于刑狱范围。
在官品上,布政使为从二品,按察使为正三品,也在布政使之下。
总之,清代布政使在品位上高于按察使,在职掌上比按察使更全面,在行政上处于主导地位。
清代沿明之制,以府为地方行政的二级分区;同时也以直隶州作为一种变通。
大抵在原来府中分出若干州县作为一个独立的分区,实行以州领县,直隶于省的制度。
府与直隶州都直隶于省,也都有属县,他们是介于省与县之间的中间层级。
清代定制:每府设知府一人,其佐贰官有同知、通判。
其中同知分掌督粮、捕盗、海防、江防、清军、理事、抚苗、水利诸务;通判分掌粮运、督捕、水利、理事诸务,以佐知府之治。
直隶州每州设知州一人,掌直隶州一州之政令;佐贰官有州同、州判。
其职同府之同、通,额因事繁简而设,无定员。
其属有吏目、巡检、驿丞和税课使等。
吏目掌禁戢奸宄,防护狱囚,典司簿籍;巡检、驿丞等各因所属分地而掌其职。
[81]县和散州是基本的行政分区。
清代散州与直隶州制是不同的,但二者机构设置与属吏基本相同。
县设知县一人,掌一县之政令;以县丞、主簿为佐贰官,分掌粮马、征税、户籍、巡捕之事。
其属:典史:掌监察狱囚,如无丞、簿,则兼领之;巡检与驿丞:职与州同。
综上所述,清代地方政权的官僚可分为下四个层次:(一)正印官,即省为布、按二使;府为知府;州县为知州和知县。
(二)佐贰官,布政使司为参政、参议,按察使司为副使、佥事;府为同知、通判;直隶州和散州为州同、州判;县为县丞、主簿。
(三)首领官,布政使司为经历、理问、都事、照磨;按察使司为经历、知事、照磨;府为经历、知事、照磨;州为吏目;县为典史。
(四)杂职,布政使司的库大使、仓大使,按察使司和府的司狱,州、县的巡检、驿丞等在清代称之为“杂职”。
这四大层级构成了清代地方行政系统官僚体系的内在结构。
2.督抚制度“总督、巡抚分其治于布政司,于按察司”,二者不仅是地方行政的最高长官,也是地方行政的最高层级。
从根本上说,督抚之制的确立是国家加强对社会的政治控制的产物。
清代督抚这一行政层级是介于中央和省之间的一种新的行政分区,督抚之间的关系存在三种类型:一是总督兼巡抚,即只设总督不设巡抚;二是只设巡抚,不设总督;三是总督与巡抚分开。
前两种类型不存在分权、分治的问题,第三种类型中,则有一个分权、分治的问题。
但巡抚“例受总督节度”,“军政民事皆听总督主裁”,[82]所谓督抚分其治于司道,实际上是总督分其治于巡抚,巡抚再分其治于司道。
总督“掌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83]显然,总督掌有军、民两政的大权。
督抚虽然已成为地方常设职官,但他们也有“兼衔”的性质,即督抚在治理地方政务的同时,他们还有朝廷特派大员的头衔。
清代督府未设本衙门的属官,也无佐贰官,其既为朝臣又系地方官的双重属性,正是作为封疆大吏的特征。
清代这种在原有行政系统中增加更高的行政层级,侧重于政府内部的行政控制,这种做法在当时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3.“道”的体制与运作《清朝通典》“各道”条记载:“……分守、分巡及粮储、盐法各道,或兼兵备,或兼河务,或兼水利,或兼学政,或兼茶马、屯田;或以粮、盐兼分巡之事,皆掌佐藩臬、核官吏、课农桑、兴贤能、历风俗、简军实、固封守,以倡所属而廉察其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