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1号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2、开盘与开盘价
基准价格
如果有成交,则 产生开盘价格
9:15
9:25
如果集合竞价 没有成交
9:15
连续竞价的第一笔成 交,价格为开盘价格
9:25 9:3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1、开放式集合竞价
交易信息
不可以撤销订单
9:15
9:20
9:25
全程接收订单并且 即时公布虚拟价格和量
价格约定的 限制范围
该证券是否有 涨跌幅限制 有 否
当日涨跌幅
前收盘价上下30 %,或当上日 海证已券交成易交 所《交易规则》解读 的最高价、最低价
大宗交易
3)真实性确定原则(3.7.5)
意向申报是否被接受 是 否
继续等待
是否被多家对手接受 是 至少与一家对手成交

与唯一的对手成交
提交成交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3)
价格(元) 买量(手)
卖量(手)
10.00
2
0
10.01
1
0
10.02
1
1
10.03
1
1
10.04
4
1
10.05
0
4
10.06
0
5
10.07
0
1
10.08
0
1
(4)
累积买量
9 7 6 5 4 0 0 0 0
(5)
累积卖量
0 0 1 2 3 7 12 13 14
(6)
可能的成交量
0 0 1 2 3 0 0 0 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市价订单

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三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7.2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固定价格申报;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3.7.4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3.7.5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证券账号;三买卖方向;四成交价格;五成交数量;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3.7.8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大宗交易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3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二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3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20万元港币;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20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六多只 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 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10 万股;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60 万份;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2 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 至 15:30;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 30%之间确定;3.6.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定价申报;四其他申报;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0 至 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一证券当日收盘价;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的一个重要股票交易所,也是中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为了规范和促进大宗交易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大宗交易规则,下面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分析。

首先,大宗交易是指交易量较大的股票交易,双方交易主体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而非通过交易所的公开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的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程序、交易限制等方面。

交易对象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股票可以是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的A股,也可以是以外币为交易货币的B股或H股。

同时,要求买入方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向证券公司提出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并满足相关的交易准入条件。

交易程序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程序分为询价和成交两个步骤。

首先,交易对价方案需由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向证券公司询价并由证券公司报上交易所。

交易所根据所报价格和其它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成交,以及具体成交价格。

若成交,则由交易所发布成交公告。

其次,成交后,买方需出具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书,申请书需提交给核算机构。

交易限制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宗交易进行了一些限制,旨在防范操纵市场等风险。

首先,买方需支付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项,卖方需提供一定数量的交易股票作为质押,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买卖双方需按照一定的交易比例和时间段来完成交易,以避免对交易股票市场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大宗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纪律的要求,禁止违法操纵市场等行为。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大宗交易进行了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证券公司作为交易系统的使用者和大宗交易的参与者,需确保交易的规范和交易风险的有效控制。

其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随时对大宗交易进行监控和风险防控,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

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二)撤销当日有申报的;(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以及指定交易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2007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同时废止。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大宗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交易。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大宗交易规则适用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品种。

2. 申报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指定的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上交所制定的价格范围。

3.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可以采用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交易的方式。

集中竞价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上交所公布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

4. 交易价格:大宗交易价格应当在涨跌幅限制范围内。

上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交易价格范围。

5. 交易量:大宗交易成交量应当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最低交易量。

如果未达到最低交易量,交易将被撤销。

6. 结算方式:大宗交易的结算方式与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一致。

交易款项通过上交所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7. 信息披露: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大宗交易前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手、交易价格等。

同时,上交所也会公布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
市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st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st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st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SSE交易规则:
一、可交易证券
1、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票;
2、SSE转股报价;
3、SSE指定债券;
4、SSE指定权证。

二、交易规则
1、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现股票的大宗交易。

2、大宗交易申请报价双方参与的量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50万股或者价值500万元。

3、大宗交易中只有两方之间才能进行交易,不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调解买卖双方
关系。

4、买卖双方全部经手费由申报方支付,但是出具“经手证明”的专业投资机构不需
要交付经手费。

5、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需要同步到市场成交价格水平,除非双方就成交价格达成
协议,否则价格必须和市场价格差不多。

6、大宗交易分为实时交易和非实时交易。

7、股票大宗交易中,卖家可以要求在每股价格的基础上增加最高不超过5‰的佣金。

8、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双方不能指定为某一名特定市场交易者或其他持有者报价
价格。

9、在大宗交易完成后,卖方和买方在17点之前需要将成交告知沪深两市。

10、大宗交易后卖方和买方还需要进行账户准备操作,交易费用由受益方交纳。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4.19•【文号】上证法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法字〔2007〕2号)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本所业务与技术管理,按照本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的总体部署,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切换安排1、《细则》实施后,原席位具有的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将一次性切换给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将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

2、本次切换将按照分步实施、平稳切换、方便会员的原则实施,力求系统和业务的平滑对接。

会员只需按照原有的业务模式操作即可完成交易单元的上线,无需进行业务流程及操作等方面的调整。

3、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为2007年5月8日。

本所将会员现有的5位编码的席位与交易单元一一对应整体切换。

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与其对应的席位编码及交易状态保持不变。

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

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同时引入交易单元的流速配置功能。

交易单元的业务办理详情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

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2007年5月8日前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年5月8日后交易单元业务按《细则》及《指引》办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上证所今日公布修改后的《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明确了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申报方法和交易时间等内容。

该细则自明日起施行。

根据细则,在上证所采用大宗交易的证券单笔买卖需达到如下最低限额: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到15:30,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收盘价,但成交量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交易经手费比日常交易为低,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要参与大宗交易,应通过本所网站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取得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颁发的有效数字证书,方能成为本所大宗交易用户。

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的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 //61.152.172.80 ;备用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 //61.129.103.80。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 30-15 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 30-16 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六、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后,原人工办理方式停止。

七、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在交易日前一天16 45之前办理完成注销大宗交易用户相关流程,则该交易日大宗交易系统将取消其大宗交易交易资格。

八、大宗交易有关业务要求、技术资料详见本所网站(www.sse.com.cn)“会员专区->业务支持->大宗交易->”。

九、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 00-15 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 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

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

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者帐户(包括会员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

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七条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

第十九条对于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交易规则或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7月2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