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粮熏蒸作业备案事项服务
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

粮食仓库化学药剂熏蒸安全操作规程熏蒸是粮食保管工作中的一项杀虫工作,在粮食的害虫感染达到一定程度时,在密封条件下,在粮堆中投埋一定量的磷化物,使其与粮食中的水分产生化学反应,释放磷化氢剧毒气体,达到杀死粮食堆中各种害虫与虫卵的目的。
常规熏蒸作业是指磷化铝常规施药法,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常规施药法包括“粮面施药”与“埋藏施药”。
作业过程大体可分为熏蒸准备、制定熏蒸方案、检查气密性、熏蒸施药、浓度检测、药气与残渣处理等五个步骤。
第一条总则(一)化学药剂及熏蒸剂,对人体具有毒害作用,如果使用不当或者疏忽大意,都可能造成意外事故,危及生命安全。
为了粮食在化学药剂熏蒸作业中做到规范操作,达到安全、经济、有效,避免发生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防治目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熏蒸前准备(二) 思想准备:熏蒸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坚持科学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
(三) 组织准备:单位领导要亲临现扬,组织作业队伍。
检查各项准备工作与安全措施,选择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政治可靠,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指挥。
施药工作,必须由经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与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参加。
并适当安排后备及警戒人员,共同协作搞好熏蒸工作。
(四)现场调查,摸清情况,制订方案:首先要深入现场了解粮食的品种、数量、用途、储藏时间、水分、杂质含量、粮温、粮仓湿度、堆放形式、粮堆高度以及天气形势等情况。
认真检查害虫的种类、虫期、密度与活动部位,摸清仓房建造结构、密闭条件、机械设备与与周围群众住房的距离等情况。
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讨论、研究熏蒸方案,确定药剂种类与用药剂量、施药时间及施药方法。
并把情况填入粮油仓库熏蒸记录表,或者测检记录簿。
(五) 测量体积、计算用药量:测量体积应根据不同仓型 (包括粮堆与空间) 分别计算。
然后按空、实仓体积分别计算用药量,设计施药点及每点施药量。
常用熏蒸剂:磷化铝 (片)含量 58 (%),熏蒸用药量:空间 3-6 (克/立方米)粮堆 6-9 (克/立方米)。
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行为,指导熏蒸作业,防范熏蒸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实施储粮熏蒸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粮熏蒸作业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在储粮熏蒸作业前,制定储粮熏蒸作业方案,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作业方案进行备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作业方案并作出是否备案的过程。
第四条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实行属地备案的原则。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工作。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工作。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实施储粮熏蒸作业,应当制定熏蒸作业方案,填写《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
熏蒸作业方案和《陕西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申请表》(各一式两份)一并于作业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六条储粮熏蒸作业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
包括作业地点、起止时间、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作业仓房情况。
包括仓房编号、类型、建筑结构、密闭通风性能、周围环境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作业仓粮情。
包括储粮种类、数量、水分、杂质、性质、入仓时间、堆存方式、粮温、仓温、仓内湿度情况等。
(四)作业仓虫情。
包括储粮害虫、螨类和有害微生物种类、密度、虫粮等级、发生状态和发生部位情况等。
(五)药剂情况。
包括名称、来源、用药量、施药设备及方式、浓度测定及维持熏蒸浓度的方式、密闭时间等。
(六)参加作业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包括带班领导、现场负责人、熏蒸作业指挥员、操作员、防护员及其身体状况、资质情况、分工情况和熏蒸前培训情况等。
(七)熏蒸效果预测及安全无害化处置药剂残留措施。
(八)熏蒸散气情况。
粮食熏蒸平安操作规程

粮食仓库化学药剂熏蒸平安操作规程熏蒸是粮食保管工作中的一项杀虫工作,在粮食的害虫感染达到必然程度时,在密封条件下,在粮堆中投埋必然量的磷化物,使其与粮食中的水分产生化学反映,释放磷化氢剧毒气体,达到杀死粮食堆中各类害虫与虫卵的目的。
常规熏蒸作业是指磷化铝常规施药法,按《粮油储藏技术标准》规定,常规施药法包括“粮面施药”和“埋藏施药”。
作业进程大体可分为熏蒸预备、制定熏蒸方案、检查气密性、熏蒸施药、浓度检测、药气和残渣处置等五个步骤。
第一条总那么(一)化学药剂及熏蒸剂,对人体具有迫害作用,若是利用不妥或疏忽大意,都可能造成意外事故,危及生命平安。
为了粮食在化学药剂熏蒸作业中做到标准操作,达到平安、经济、有效,幸免发生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防治目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熏蒸前预备(二)思想预备:熏蒸前应付操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坚持科学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
(三)组织预备:单位领导要亲临现扬,组织作业队伍。
检查各项预备工作和平安方法,选择技术熟练,体会丰硕,政治靠得住,有必然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指挥。
施药工作,必需由通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把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利用方式的人员参加。
并适当安排后备及警戒人员,一起协作弄好熏蒸工作。
(四)现场调查,摸清情形,制订方案:第一要深切现场了解粮食的品种、数量、用途、储藏时刻、水分、杂质含量、粮温、粮仓湿度、堆放形式、粮堆高度和天气形势等情形。
认真检查害虫的种类、虫期、密度和活动部位,摸清仓房建筑结构、密闭条件、机械设备和与周围群众住房的距离等情形。
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一起讨论、研究熏蒸方案,确信药剂种类和用药剂量、施药时刻及施药方式。
并把情形填入粮油仓库熏蒸记录表,或测检记录簿。
(五)测量体积、计算用药量:测量体积应依照不同仓型(包括粮堆和空间)别离计算。
然后按空、实仓体积别离计算用药量,设计施药点及每点施药量。
经常使用熏蒸剂:磷化铝(片)含量58(%),熏蒸用药量:空间3-6(克/立方米)粮堆6-9(克/立方米)。
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doc

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HNPR—9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指导储粮熏蒸作业,确保熏蒸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制定储粮熏蒸方案,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150吨以上(含150吨),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
第四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管理按在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特殊情况的安排如下:(一)粮油仓储单位地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其所在地无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的,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二)粮油仓储单位拥有多个库区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其归属本行政区域内的库区的储粮熏蒸方案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进行储粮熏蒸作业的,应当制定熏蒸方案,并于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在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储粮熏蒸方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储粮熏蒸作业方案。
以上材料用A4纸印制,加盖公章,按一式二份报送。
粮油仓储单位对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方案备案申请表》可在湘粮政务网站()下载或到备案管理部门索取。
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储粮熏蒸方案应当遵循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符合《磷化氢熏蒸技术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通用5篇)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通用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1一、原理我库采用磷化铝片剂自然潮解产生磷化氢气体,然后通过环流熏蒸设备,强制气流循环,促使磷化氢气体在粮堆内均匀分布,达到有效杀虫的目的。
二、磷化氢环流熏蒸作业流程熏蒸准备→施药→磷化氢浓度检测→补药→磷化氢浓度检测→散气→熏蒸效果检查。
三、熏蒸准备熏蒸准备包括:人员组织、粮情检查、制定方案、设置气体取样点、施药装置及药剂检查、环流装置检查、磷化氢浓度检测与报警装置检查和安全防护器具检查等。
(一)熏蒸人员:熏蒸负责人及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储粮害虫防治专业技能,掌握磷化氢熏蒸的基础理论知识,受过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同时要配备2名以上安全防护人员,负责安全防护和各项服务工作。
(二)粮情检查:在熏蒸前,保管员对粮情进行检查,并根据粮情检查结果,向仓储科长提出合理的熏蒸申请及建议。
(三)制定方案根据粮情检查分析报告,仓储组长进行综合分析,本着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确定熏蒸方式、浓度、密闭时间等方案。
熏蒸方案经仓储科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1、投药方式:(1)从粮面分设多个投药点,可利用盘碟或铺一块塑料薄膜盛放磷化铝片剂。
根据施药点数平均分配药剂用量。
(2)从通风口内投药,根据用药量、通风口数量,平均分配,平摊均匀。
2、熏蒸方式:连续熏蒸方式:根据仓温、粮温、虫种及虫种抗性,连续或断续施药,使粮堆内磷化氢浓度始终保持在有效熏蒸浓度范围,密闭熏蒸14天至21天或28天。
间歇熏蒸方式:根据仓温、粮温、虫种及虫种抗性和害虫卵、蛹的孵化、羽化周期等条件,先施药维持粮堆内磷化氢的有效熏蒸浓度7天至10天后,停止施药5~7天,然后再施药维持粮堆内磷化氢的有效熏蒸浓度7天至10天。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14•【文号】国粮展[2011]204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2011年9月13日,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发生一起熏蒸作业致4人死亡事故(以下简称“9.13事故”),我局在《关于近期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发生3起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国粮电[2011]18号)中通报了事故情况。
最近,我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专家对“9.13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见附件)。
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要督促粮油仓储企业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熏蒸作业,不得使用没有登记注册的药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剂。
要严格控制每处投放点药剂数量,防止出现磷化氢燃爆事故。
熏蒸作业期间,要做好熏蒸气体浓度、粮温和氧气浓度的监测工作。
采取环流熏蒸方式熏蒸作业的,只能采用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施药、磷化氢钢瓶施药或磷化铝粮面施药3种方法。
在有关技术规范修订以前,禁止直接在通风道投放药剂。
二、加强对磷化氢熏蒸作业的管理各省(区、市)粮食局要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出台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企业开展熏蒸作业前,必须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实施熏蒸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熏蒸作业负责人应由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环流熏蒸设备应由中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操作。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储粮 熏 蒸 作 业 行 为
国 有 粮 油 仓 储企 业
,
,
。
《
粮 油 仓 储 管 理 办法
号令
)
国家发
,
特 别 是 获 得 省 级规 范
,
年第
有 关 规定
《
结合
化 管 理示 范库 称 号 的 企 业 率作 用
,
要 积 极 发 挥表
,
省 局 制定 了
》
,
山 东 省 储粮 熏 蒸
,
带 头 履 行 备 案 义务
、
省级
仪器 设 备 运 行情 况 和 财 务 账
。
等
,
建
以 上 高 新 区 设 立 扶持 本 地 区 小 微 企业 共 享
立 三 方 信用 档 案
不 良 信用 记 录将 影 响 其
。
科学 仪 器设备 的 补助资金
业 提供 服 务 支 持
第 十 八条
。
,
积极 为 小 微 企
科技 计划项 目
第十 六条
、
市
、
县级 粮 食行
气呼 吸 器 或 长 管 面 具
指 导 熏 蒸 作 业人 员
政管 理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开 展辖 区 内 熏 蒸 备案
山 东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按 照 安 全生 产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使
年第
期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
加 强对 辖 区
)
内 粮 油 仓储 单位
含非 国 有 企 业
的 业务
,
山 东 省 粮
食 局
日
指导
,
宣 传 国 家 和 省有 关 政策 规定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熏蒸作业的目的和范围2、熏蒸作业的责任人员及职责3、熏蒸药剂的选择和管理4、熏蒸作业的前期准备工作5、熏蒸作业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6、熏蒸作业后的处理和效果评估7、熏蒸作业的记录和档案管理11 目的和范围1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储粮熏蒸作业,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减少粮食损失,防止病虫害的滋生和传播。
112 适用于各类粮食储存场所的熏蒸作业,包括粮仓、粮库等。
12 责任人员及职责121 设立熏蒸作业负责人,全面负责熏蒸作业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122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熏蒸药剂的特性、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23 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熏蒸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13 熏蒸药剂的选择和管理131 根据储粮的种类、病虫害的类型和程度,选择合适的熏蒸药剂,并确保药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132 熏蒸药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
133 定期对熏蒸药剂进行检查,确保药剂的质量和有效性。
14 熏蒸作业的前期准备工作141 对储粮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密封性良好,无明显的漏洞和缝隙。
142 清理储粮场所内的杂物、垃圾等,保持环境整洁。
143 准备好熏蒸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如熏蒸剂投放装置、检测仪器、防护用品等。
144 张贴警示标识,告知周边人员熏蒸作业的时间、范围和注意事项。
15 熏蒸作业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151 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方法准确投放熏蒸药剂,确保药剂均匀分布。
152 在熏蒸作业过程中,定时对熏蒸场所内的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确保达到有效熏蒸浓度。
153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服、手套等。
154 设立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域。
16 熏蒸作业后的处理和效果评估161 熏蒸作业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通风散气,确保场所内的熏蒸气体浓度降至安全标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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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熏蒸作业备案事项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日照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油仓储单位
二、受理机构
日照市粮食局
三、办理方式
通过“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进行网上备案审查
四、办理依据
《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五、申请材料
《山东省储粮熏蒸作业备案表》;《储粮熏蒸作业方案》;实施熏蒸作业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的粮油保管员资格证书;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用品的购置发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证明。
聘用人员、租借设备的单位,要提供聘用租借协议或委托熏蒸协议,聘用人员要提供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字。
六、办理流程
1、市直国有粮油仓储单位在实施储粮熏蒸作业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至“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并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市粮食局。
2、市粮食局对备案材料审查,可以对熏蒸作业现场实地核查。
3、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相关表格予以签注。
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并给予规范指导,粮油仓储单位可在整改后重新备案。
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咨询途径
单位咨询:日照市粮食局调控储备科(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98号),办理电话:0633-8775519。
附录: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办理流程图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