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税收制度简介
英国税收制度

英国税收制度英国税收制度一、概述英国税收制度是指英国政府对全国人民的所得、财产等方面的征税和管理规定。
它包括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多种形式的税收,是英国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二、个人所得税1. 税率根据个人年收入不同,个人所得税分为以下几档:- 0-12,500英镑:免征个人所得税- 12,501-50,000英镑:20%的个人所得税- 50,001-150,000英镑:40%的个人所得税- 超过150,000英镑:45%的个人所得税2. 免除额和抵扣项每年有5,000英镑的免除额,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此外,还有一些抵扣项,比如捐赠给慈善机构、购买退休金计划等,都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3. 缴纳方式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雇主代扣或者自行缴纳。
如果通过雇主代扣,则会在工资中直接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自行缴纳,则需要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英国税务局缴纳。
三、公司所得税1. 税率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19%,这个税率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利润,不论其规模大小。
2. 抵扣项公司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时抵扣一些支出,比如员工工资、租金、采购成本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抵扣项,比如研发支出、慈善捐赠等。
3. 缴纳方式和个人所得税一样,公司所得税也可以通过雇主代扣或者自行缴纳。
如果通过雇主代扣,则会在每年4月份之前向英国税务局申报并缴纳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如果自行缴纳,则需要在每年9月份之前向英国税务局申报并缴纳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
四、增值税1. 税率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销售额的一种消费型税收。
目前英国增值税标准率为20%,适用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
但是也有一些商品和服务享受较低的增值税率或者免征增值税。
2. 注册如果一个企业的年销售额超过85,000英镑,那么该企业就需要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向英国税务局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3. 抵扣项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抵扣一些支出,比如采购成本、租金、员工工资等。
英国税制

英国的税收体制英国的税收体制一、英国税收的结构与特点(一) 英国的税收由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直接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土地开发税、石油税、遗产税及赠与税。
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关税、消费税和印花税。
直接税中的所得税是英国税收的主体,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
间接税在英国税制中处于辅助地位,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为30%略多。
(二) 英国的税收分配和征税权力英国税收收入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
在政府收入分配上,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
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90%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
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0%左右,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但非主要来源;地方财政的主要财源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与税收收入分配相适应,英国的税收权力也高度集中于中央。
全国的税收立法权由中央掌握,地方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才享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
但这些地方税权也受到中央的限制,如1980年代英国颁布的《地方税收额封顶法》就是显著一例。
二、英国税制的演变历程英国的税收制度经历过相当慢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英国近代税制的第一块奠基石是土地税。
这是一种直接税,是汉诺威王朝从斯图亚特王朝继承下来的。
1692年,英国国会授权征收土地税。
这种简单的直接税在当时是带有“革命”意味的。
因为这表示国王此后不再只“靠自己养活”。
此前,在西欧式的封建体系中,大大小小的贵族就是他们自己领地上的“国王”,英国王室和宫庭的日常开支只能依赖于王室领地的收入,只有战事来临,王室需要额外支出时,才召集国会,商量战争费用的解决办法,临时征收某项特别税收。
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便是由于英王查理一世要求征收对苏格兰作战的费用而与议会发生冲突,最终爆发了英国内战。
1720—30年代“无议会统治时期”,查理一世强行征收的“船税”,也是古代英国为抵御海盗进攻而在东南沿海征收的临时税收。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也在逐渐趋同。
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经验和做法,对于我国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优化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将对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借鉴的具体步骤,以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分析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特点、优势,并探讨其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梳理和分析,探讨其在税收征管、税收政策设计等方面的创新做法,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也将探讨实施借鉴的具体步骤,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提供思路和支持。
通过对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研究和借鉴,旨在为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现代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动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2. 正文2.1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概述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英国政府对个人收入征收的税收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在英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和在英国工作的非居民个人。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率、免税额、扣除项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几个不同档次,高收入者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款。
这种渐进税率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能够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英国个人所得税有一定的免税额,即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收入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
这种免税额的设置可以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压力,保障其基本生活。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立了一些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支出、慈善捐款等。
这些扣除项目能够激励个人进行教育投资和公益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率渐进、免税额设立、扣除项目设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体现了公平和社会责任感。
借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有助于我国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2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特点1. 纳税人分类: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进行分级征税,分为基本税率、高税率和附加税等不同税率等级。
英国税收制度简介

英国税收制度简介所属国家或地区:英国生效日期:2011-1-4英国属于高收入的国家, 2001 年国内生产总值( GDP )为 14240 亿美元,人均 GDP 为 23753 美元。
在高收入国家中,英国属于中等税负水平的国家。
一、英国税制概况英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
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
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90% 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
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10% 左右,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但不是主要来源。
构成地方财政主要财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
与税收收入划分相适应,英国的税收权限也高度集中于中央。
全国的税收立法权由中央掌握,地方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才享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
但这些权限也受到中央的限制。
英国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
早在 1798 年,英国政府为弥补英法战争所需经费,英国首相威廉 . 彼得创办了一种新税,名为“三部联合税”,被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是所得税的鼻祖。
但此时英国是以间接税为主。
1799 年英国政府废除了具有所得税性质的“三部联合税”法案,正式颁布所得税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是英国税制改变的契机,大战前的 1911 年,英国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 20% ,而大战后的 1922 年,就达到了 45.1%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取消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设置的一些临时税种,开征了一些新税。
二、英国 1973 年的税制改革1973 年英国政府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在税收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所得税制,将两种独立的所得税――基本所得税和附加所得税合并,实行统一所得税,并统一使用累进税率。
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英国撒切尔下令采用货币学派理论为刺激经济增长也进行了税制改革,其主要措施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同时提高起征点。
1977 年到 1978 年度的 10 档税率减少为 1980 年到 1985 年度的 6 档,最高税率也相应地从 83% 降为 60% ,起征点则由 1978 年的 6000 英镑提高到 1985 年的 15400 英镑。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所得的税收制度,它在税收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税收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在全球范围内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主要介绍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一些特点和借鉴性。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采用了渐进税率。
渐进税率指的是根据个人所得水平的不同,对不同所得水平征收不同税率的原则。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主要分为基本税率、高级税率和附加税。
基本税率适用于较低的所得水平,高级税率适用于较高的所得水平,附加税适用于最高的所得水平。
渐进税率的采用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和税收公正的要求,对于财富分配的调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注重避免财富逃避和逃税行为。
英国的税法体系相对完善,法律和法规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申报等有明确规定。
英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税务机构,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这种做法能够有效地遏制财富逃避和逃税行为,增加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注重税收优惠和减免。
在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有许多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
英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可以减免的费用和开支,如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这种做法能够降低纳税人的税负,促进民众的积极性和消费能力。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重视税收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英国政府通过税务机关面向公众发布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征收政策等相关信息,将税收征收过程公开透明。
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能够增加纳税人的信任和满意度,减少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不信任。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具有渐进税率、防止财富逃避和逃税、税收优惠和减免以及税收信息的公开透明等特点,这些特点对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其他国家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推动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发展和民众福祉。
英国个人所得税

税率结构及其变化
(U.K. Personal annual tax rates 2010-2011)
Income Tax band £0 to £2,440 Starting rate for savings
£0 to £37,400 Basic rate
•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将个人年收入分成 4 个部分:
第 1 部分 叫 Personal Allowance,不收税;第 2 部分税率 称为 Starting Rate; 第 3 部分税率称为 Basic Rate;第 4 部分税率称为 High Rate。後三部分 又叫 Taxable Income。
从去年17.5%调到20%,以获130亿英镑额外税收
一般在0.5%-1.5%之间 某些交易如赠与等,按固定税额征收,
通常为50便士 根据不同的物品关税不同,最低可免税。
实行8级累进税率 30% 按应缴住房财产税的住房价值划分为八档。 1991年为3.84%
所得税在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间接税在英国 税制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
英国个人所得税
英国税制概述
• 简述英国税制的特点 • 英国个人所得税简介 •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演变
• 英国个税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
英国税制的特点
• (一)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英国税制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石油税、资本转移税、印花税、 土地开发税,以及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组成。
英国个人所得税简介
征收方法
英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查实征收两种方法。 前者主要适用于对工资、薪金、利息所得的征税。 后者主要适用于对其他各项所得的征税。
英国个税税制及征管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征收管理一、英国经济、财税体制概况(一)英国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简称。
全境面积24.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5800万。
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组成。
该国境内具有较为丰富的煤、铁、石油、天然气资源,在欧共体各国中排名第一。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工业革命的国家,虽然自二次世界大战开始走向衰退,但仍属发达国家之列,国民生产总值总排名为世界第六。
其金融业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传统制造业、新兴航空、电子、化工、电气等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英国经济自1993年起开始复苏,近几年经济增长率为2%左右。
(二)英国是一个实行中央政府高度集权的国家,与此相适应,英国财政体制、税制也充分体现出高度集中的特点。
在财政管理体制上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存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收立法权完全属于中央政府,除房产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外,其它税种均由中央政府征收。
中央税收占绝对比重,地方政府大部分经费由中央政府拨给。
英国将税种按税收负担属性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直接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税、石油税、资本收益税、继承税和印花税等;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税务机构设置与之相配套。
英国财政部下设两个相对独立的税收征管部门,即:国内税务局和关税与货物税管理局。
国内税务局主要征收直接税及代征社会安全保险费。
间接税由关税与货物税管理局征收。
地方税(主要是房产税)由地方政府直接征收。
国内税务局拥有16000多名税务官员,下设10个地区分局作为中间机构,其下设税务征收所和检查所若干,具体负责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
(三)英国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个人所得税占国内税务局收入的65%以上,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5%以上。
与世界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发展趋势相适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1994年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要求组建以来,短短五年时间,个人所得税已由一个小的辅助税种一跃成为全市第二大税种,税收收入由建局初期的1.2亿元增长为98年底的35.3亿元,占本市地方工商税收比例由2.3%迅速增至为17.7%。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借鉴英国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工资、自营收入、租金收入等各种来源所得到的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和政策有其独特之处,并且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对英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探讨其在国际上的借鉴意义。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较为完善,包括税率、免征额、税收优惠等方面。
按照英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的收入按照不同的档次征收不同的税率,税率分为基本税率、高级税率和附加税率。
基本税率为20%,适用于收入在12,571英镑至50,270英镑之间的个人;高级税率为40%,适用于收入在50,271英镑至150,000英镑之间的个人;附加税率为45%,适用于收入超过150,000英镑的个人。
英国设立了一定的免征额,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12,571英镑,即个人的年收入不超过这一数额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还对特定的收入来源进行了税收优惠,如养老金、慈善捐款等。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相对简单,减少了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负担。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相对简单,没有太多的复杂税种和繁琐的税收规定,纳税人只需按照自己的收入水平和税率进行简单的计算,便可确定应纳税额。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还通过在线申报和缴纳税款等方式,大大减少了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纳税人的满意度。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注重公平和公正,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注重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公平和公正,通过设立不同的税率和免征额,保障了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同时也减轻了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生产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还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纳税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对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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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税收制度简介
英国税制简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税制体系以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间接税及其他税收。
英国税制沿革17世纪前,英国税制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和其他税收。
17~18世纪盛行消费税,开始建立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1799年首创所得税后,税制结构发生变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接税收入已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0%左右,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开始征收增值税,间接税比重上升,但仍以直接税为主要税收来源。
1975年颁布石油税收法令,对石油公司征收石油收入税等。
1976年8月对开发土地资源取得的收益或在土地所有权转移中取得的收益课征土地开发税。
到1990年设置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石油收入税、土地开发税、印花税、资产转让税和关税等。
其中,中央税收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30.21%,公司税占12.09%,社会保险税占20.63%,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占34.14%,财产税占2.75%。
英国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以分类所得为基础采用对综合所得计税的办法。
应税所得分为六类,即①经营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所取得的租赁费、租赁佣金及类似支付的所得;②森林土地所得;③在英国境内支付的英国与外国公债利息所得;④工薪所得;⑤英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⑥经营及专业开业所得、外国的经营与财产所得,未经源泉扣缴的利息、养老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国有价证券利息以及其他类型所得。
纳税人分为常住居民、非常住居民、非居民三种。
居民指:①在英国征税年度内停留6个月以上;②连续5年中每年有3个月以上居住在英国;③在英国有住所,并在英国居住,不论其停留时间长短。
但自己全部时间在国外从事经营、其他职业或受雇佣者等除外。
④居民一般要按其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居民如果具有英国国籍法规定的英国人资格,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享受基本生活扣除待遇。
非居民则仅就其在英国的源泉所得征税,一般不享有基本生活扣除待遇。
但是有英国人资格者可按其英国所得占其在世界所得的比例给予基本生活扣除。
纳税人应税所得的计算是将各类所得分别扣除其法定扣除项目(如经营所得的合格经营费用),求得各类所得(包括已从源泉征税的所得)的综合所得,再扣除生计费用后,即为实际应税所得。
各类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时,允许依法冲抵盈亏(如经营亏损可用总所得冲抵),然后依分级差额累进税率计征。
从源预扣的已缴税款,可抵免应付税款。
个人所得税采取自行申报办法纳税,同居夫妇可联合申报或分开申报。
公司税即公司所得税,1947年开征。
1970年颁发的所得与公司税法和1979年的资本收益税法是征税的主要法规。
公司税纳税人是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
公司包括按公司法及其他法令注册的实体(无论是有限的或无限的),也包括商业部批准的除单位信托公司及合伙企业以外的非公司组织。
合伙企业成员在合伙企业利润的份额也应作为相应会计期应税利润总额一部分缴纳公司税。
居民公司指其中心控制与管理在英国的公司。
董事会议所在地是确定居所的基本标准,不管公司注册地与企业进行实际活动地点在何处,居所在英国就是居民公司。
居民公司要就其在全世界范围所得纳税。
不属居民公司的公司(包括外国公司)为非居民公司。
非居民公司仅就英国源泉所得纳税,常应参考双方有关双重征税条约确定。
公司税的应税所得范围与个人所得税的6类应税所得相似。
应税所得额是将公司在每一会计期的应税利润总额(包括按不同类目计算的该期所得)加上资本收益,扣除允许减除的损失、费用和
投资等计算得出。
国外来源所得不论是否汇回英国均应包括在总利润中,但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需待利润实际分配以后,才能归属英国母公司。
对求得的总利润净额,采用比例税率计征单一的公司税。
税率每年公布。
对居民公司的国外源泉所得,无论是按双重征税条约,或是通过单方面减免,均免于双重征税。
对非居民公司通过分公司或代理商在英国进行营业取得的利润,应征公司税。
来源于英国的其他所得,除受双重征税条约保护外,按基本税率纳税。
公司税还规定加速折旧,以及当纳税人将某些营业资产的销售收入再投资于另一资产时,对其资本利得延迟征税的鼓励措施,以实现政府鼓励资本投资和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的政策。
社会保险税目的在于为医疗保障、退休、失业提供基金,纳税人为雇主与雇员双方。
对于雇员,在低于规定下限及超过规定上限的收入均不征税,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收入,采用分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雇主则按其付给雇员薪金工资总额计征,只设下限,不设上限,也采用分级超额累进税率。
雇员与雇主分为在国家退休金计划内与计划外两种情况,其适用税率互不相同。
在同一种情况下,雇主与雇员税率也不相同。
增值税1973年4月1日开始实行。
1983年的增值税法及由关税与货物税专员发布的法令是增值税的法律基础。
增值税对在英国进行或促其进行经营活动提供的全部货物及劳务征收,并对进口货物及特定的进入英国的劳务(不包括属于免税的和非应税的货物、劳务)征收。
对出口商品、食品、书籍、建筑、运输、医药等货物和劳务采用零税率,其他货物和劳务实行统一标准税率。
税基是提供货物(或劳务)的价值,该价值通常即是货物(劳务)提供者就所提供的货物(劳务)收取的全部现金报偿(如报偿为实物则以其公开市场价计算)。
关税及货物税关税只对由欧共体以外国家进口的货物征收。
货物税对特定类目(石油、酒精饮料、烟草为主)的国产或进口货物征收。
各类货物税率不同。
印花税对涉及资产转让、财产租赁、股份资本发行与增加的凭证课征。
税率不一。
税收管理体制英国实行中央与地方(郡、区)分税制,地方只对财产征税。
中央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社会保险税、增值税、关税等大部分税种。
税收立法权在议会,财政部负责起草税法草案。
每年一次提出税收政策措施,经议会批准,列入当年财政法令,作为当年征税的法律依据。
中央税由国内收入局、海关与消费税局(只负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分别负责征收管理。
女王任命的税务委员会领导国内收入局。
税务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主评价员、主席助理各1人、总监2人。
在委员会领导下,国内收入局内设税政司、技术司、管理司、法律办公室、评价办公室、综合处、统计处等分管各项业务。
在国内收入局下,全国各地分设15个地区税务局。
在地区税务局领导下,按职能在全国分设约800个计税局,负责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另设约250个稽征局,负责税收缴款入库工作。
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另设机构征收,组织上与国内收入局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