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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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2019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2019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2019年修订)各市场参与主体: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本公司对2014年7月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受托管理人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户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要求,现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业务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担保及信托合同,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为担保及信托财产,用以担保投资者完成换股或得到清偿,由受托管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担保及信托财产,以购买该债券的投资者为担保权人及信托受益人,并在本公司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四条本公司按照本细则办理或解除可交换公司债券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未尽事宜适用本公司质押登记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及信托登记第五条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第六条可交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向本公司北京、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专户),发行人予以配合。

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标的股票及其孳息。

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向本公司承诺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设定担保及信托,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登记及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7.09.08
•【文号】上证发〔2017〕54号
•【施行日期】2017.09.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
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7〕5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按照《实施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本所此前发布的涉及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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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拟题库及答案下载单选题(共40题)1、甲公司于2016年1月1日以10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万元,甲乙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

乙公司2016年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实现的净利润为500万元,2017年上半年实现利润500万元。

2017年7月1日,甲公司对外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取得1000万元价款,出售时乙公司自甲公司取得100%股权之日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额为2400万元。

则股权出售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Ⅱ、Ⅳ、ⅤB.Ⅰ、Ⅲ、ⅣC.Ⅰ、Ⅱ、Ⅲ、Ⅳ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A2、黄河股份有限公司打算在美国上市,根据规定,上市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签署。

A.董事长B.总经理C.全体董事D.2/3以上股东【答案】 A3、甲公司系乙公司母公司,2009年8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甲公司确认收入5万元,成本为3万元,期末甲公司未收到乙公司5万元货款。

截至期末该批货物乙公司已向外销售了60%,取得销售收入为8万元,结转成本3万元,已收到款项。

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ⅢB.Ⅰ、ⅣC.Ⅱ、ⅢD.Ⅱ、ⅣE.Ⅰ、Ⅲ、Ⅳ【答案】 A4、投资者李强被某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为该公司的董事,根据规定,李强应当从被选举之日起()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报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A.15日B.20日C.1个月D.3个月【答案】 C5、A公司作为科创板上市公司,A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会导致上交所决定A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的有()。

A.Ⅰ、Ⅱ、ⅤB.Ⅱ、Ⅳ、ⅤC.Ⅱ、Ⅲ、ⅤD.Ⅱ、Ⅲ、ⅣE.Ⅲ、Ⅳ、Ⅴ【答案】 B6、下列关于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正确的是()。

A.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其他资产认购股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B.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众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公众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2个月C.对拟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D.甲为公众公司,购买乙公司100%股权,最近一年乙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占甲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60%,乙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占甲公司资产总额的25%,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答案】 D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负有先行赔偿义务的主体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上证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7〕24号各上市公司:近期,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根据该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公司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本所对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请以书面形式咨询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B.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如因不可抗力外,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的,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以及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C.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如因不可抗力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九十的,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以及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D.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五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E.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答案】B2、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符合的规定有()。

[2015年9月真题]A.Ⅰ、ⅡB.Ⅱ、Ⅲ、ⅤC.Ⅰ、Ⅲ、ⅣD.Ⅲ、Ⅳ、Ⅴ【答案】D3、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B4、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A.Ⅰ、Ⅱ、ⅢB.Ⅰ、Ⅱ、Ⅳ、ⅤC.Ⅱ、Ⅲ、Ⅳ、ⅤD.Ⅰ、Ⅱ、Ⅲ、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B5、以下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障碍的有()。

A.Ⅰ、ⅡB.Ⅱ、ⅢC.Ⅰ、Ⅱ、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C6、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的表述正确的是()。

A.Ⅰ、ⅢB.Ⅰ、ⅤC.Ⅱ、ⅣD.Ⅳ、ⅤE.Ⅰ、Ⅳ、Ⅴ【答案】B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创新创业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三、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束后应当对本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中涉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四、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五、各市场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可依据相关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结束——。

【可交换债02】可交换债券相关规定

【可交换债02】可交换债券相关规定
转股限制
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符合国资委对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应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相关规定
期限
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转股期限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
转股/交换股票价格
1、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2、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省级或以上国资委审核
3、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资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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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须履行审核手续的,相关申请材料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20个工作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至财政部门。
2、国有金融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
可以;
如少,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修正方案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出席股东需2/3以上同意);
2、国有股东: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换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日前1个交易日可交换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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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
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
(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
(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
(五)发行人章程;
(六)发行人营业执照;
(七)募集说明书;
(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九)上市公告书;
(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
(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3 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4 可交换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2.5 可交换债券作为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券的标准等相关事项,由登记结算机构另行规定。

2.6 可交换债券上市交易的分类管理标准,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信用级别发生变化或者发行人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其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三章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3.1 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联络人,负责管理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

3.2 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证券法》规定的期间内披露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报告内容除需满足本所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包括:(一)换股价格历次调整或修正情况,经调整或修正后的最新换股价格;
(二)可交换债券发行后累计换股情况;
(三)期末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与可交换债券余额的比例;
(四)可交换债券赎回及回售情况(如有);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3 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行人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换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修正原则修正换股价格;
(二)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被风险警示、暂停、终止上市等;
(三)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
(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影响可交换债券增信效果;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4 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发行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3.5 可交换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发行人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6 受托管理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并对外披露。

出现对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受托管理人应当自其知悉该等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换股、赎回、回售与本息兑付
4.1 自可交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债券持有人方可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选择是否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4.2 发行人应当在可交换债券开始换股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实施换股相关事项,包括换股起止日期、当前换股价格、换股程序等。

4.3 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后,当日买入的可交换债券,投资者当日可申报换股。

4.4 可交换债券持有人申请在本所换股的,应当向本所发出换股指令,换股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

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最小单位为一张、标的股票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换股交收完成后,换得的股票可在下一交易日进行交易。

4.5 发行人在可交换债券换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进行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交换债券停止换股相关事项。

4.6 发行人由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等原因,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应当在换股价格调整日之前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同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而发行人又无法补足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回售的权利,或者由发行人作出其他补救安排。

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换股,发行人未及时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提供换股服务。

4.8 发行人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其他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事项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可交换债券换股。

4.9 由于发行人未及时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换股失败的,由发行人承担所有责任。

4.10 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相关事项。

若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登记日前至少进行3次赎回提示性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载明赎回程序、赎回登记日、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赎回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赎回情况及其影响。

4.11 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债券回售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回售相关事项,并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前至少进行3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回售程序、回售申报期、回售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回售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4.12 发行人应当在可交换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相关事项,在可交换债券期满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相关事项。

第五章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5.1 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停复牌的,本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停复牌。

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可交换债券停牌。

发行人未及时申请的,本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进行停牌。

发行人明确上述事项已经消除或者不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后,向本所申请可交换债券复牌。

5.3 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出现本所公司债券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列示情形的,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六章附则
6.1 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费用按照本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准执行,换股按照股票交易收取相关费用。

6.2 本所对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6.4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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