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可交换债业务简介(陈昕)-2016年投资银行总部新员工培训
浅谈可交债实务之预备用于交换股票相关问题

可交换债券之“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问题文/严骄梁一秋王珊概述“可交换债券”(以下简称“可交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美国;而国内可交债市场起步于2013年,相比国外发展较晚。
2013年,深交所发布《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已废止),随后国内第一只私募可交债“13福星债”(117001)于2013年10月在深交所挂牌转让。
2014年,上交所、深交所先后发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国内第一只公募可交债“14宝钢EB”(132001)于2014年12月在上交所挂牌转让。
2015年,证监会出台《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上市公司及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即可交债)。
按发行方式划分,可交债可以分为公开发行的可交债(下称“公募可交债”)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债(下称“私募可交债”),二者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区别:11、公募可交债主要适用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等。
2、私募可交债主要适用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可交债因兼具债和股的双重特性,主要特点是以上市公司股票(规则中称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为担保物为债券增信,并内嵌投资者换股的权利。
通过合理设置换股价格项下修正条款、回售条款等不同条款,可交债可以被广泛运用于融资、减持、股权调整、并购换股、市值管理等业务领域。
2015年以来可交债市场发展迅猛,截至2018年6月15日,上交所存续的可交债为72只1深交所《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六: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规则解读》,链接:/pub/liaoning/xxfw/tzzsyd/201610/t20161025_304916.htm2,总计规模约1379亿元;深交所存续的可交债为10只3,总规模约120亿元。
财科所——企业重组与并购——专题四:债权债务证券化与投资银行

思考题: 1.银行债权证券化设计的思路? 2.企业债务证券化设计的思路? 3.投资银行在资本运营中的功能定位?
5.做市商 6.理财顾问 7.并购
(二)投资银行为企业并购融资的金融新产品创新步骤 1.创意阶段 金融工程师、营销人员等参与,寻求可行的点子 2.创意的甄别 通过对创意评估,挑选出可行性较高的创意 3.产品概念的发展和评估 把创意发展为完整的产品概念 4.初步市场营销战略的拟定 5.营销分析 对金融新产品未来一级市场的发行量、发行成本、发行收 益进行评估 6.试销
股本—债务关系正常,绩 效亦好的企业EG1
借贷过多但绩效尚可的企 业EG2 借贷过多且效益差的亏损 企业EG3 借贷过多、资不抵债而面 临破产的企业EG4
质量较差的过度 贷款 无法收回的贷款
个人存款
资本金
2.着手处置过度贷款企业的债权 (二)部分银行债权证券化 1.对EG3、EG2两类企业实施以银行债权证券化为主导的资 产重组 2.设立一组“特殊经理人”制订重组计划及评估资产的价 值 银行代表、企业代表、中介机构代表、国资部门代表 3.债权银行将目标企业的债权按一定折扣率股份化,按 用
(一)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中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交易、 金融产品创新、基金和风险资本的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及 并购方案设计等的中介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主 要是在筹资者(企业与政府)与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个 人投资者)之间搭起桥梁。(见图4—3—1)
4.投资银行购买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后,半年之内不 得转让,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公司改制与重组; 5.投资银行把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社会公众发售; 6.推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场外交易自动报价系统 挂牌交易。股票发行及上柜交易时间必须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时所设定的转换及交易时间相一致,只有这样,所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才有可能转换为股票,从而降低企业负债率的目 的。
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实务简版

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实务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实务1. 引言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导致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困难。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交换私募债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本文将介绍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的实务操作。
2. 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概述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是指中小企业发行的具有可转换性的私募债券。
可交换私募债具有以下特点:- 可转换性: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权。
- 私募性:可交换私募债的发行对象为特定机构和个人,而非公开市场。
- 高风险高回报:由于风险较大,可交换私募债通常具有较高的收益率。
3. 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发行流程3.1 筹备阶段- 确定融资需求:中小企业首先需要明确自身的融资需求和用途,以确定发行可交换私募债的规模和利率。
- 编制融资方案:根据融资需求,中小企业需要编制详细的融资方案,包括债券的具体条款、发行方式等。
- 寻找投资者:中小企业需要寻找符合其需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银行、基金等机构来寻找合适的投资者。
3.2 发行阶段- 债券募集: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通知书、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签署募集协议。
- 审计与排查:中小企业需要经过审计和排查,确保其财务状况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
- 执行合同:中小企业与投资者签署债券发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 债券转换: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可交换私募债转换为中小企业的股权,中小企业需要按照约定转换。
4. 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的风险与应对策略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中小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强化风险管理: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
- 加强财务管理:中小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提高债券投资者信心。
债市小王子讲述:最靠谱的交易员入门手册

来源:东海债券通主讲嘉宾:张喆(CFETS 请求报价小王子、2015优秀做市交易员、微信公众号蕉易猿生像作者)债券投资实务(基础入门)■ ■ ■今天的主题是债券投资的基础与实务,针对债券投资市场初级入门的市场参与者,以初入市场的角度来看整个债券市场。
黄奇帆说过,把金融搞很复杂的那些人都是骗子——这是我最喜欢的一句话。
今天的主题也希望以一种尽可能简单直白的方式来展现债券及实际投资领域,如何参与债券市场的一些要素,以及初期要掌握的一些东西,所以希望今天的分享内容尽可能简单直白,尽可能少的涉及到公式,少的涉及到一些晦涩的东西,让金融知识变得简单直接,这就是我们今天分享内容的主旨。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债券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债券一二级市场;第三部分,债券定价原理及应用。
主要线索,由什么是债券开始,以及从哪能买到债券(债券市场),债券如何交易及在交易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债券定价)。
■ ■ ■第一部分——债券的基本概念债券定义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照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
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通俗来讲,债券其实就是我们日常最常见的借条。
好比我借了隔壁老王一百块钱,他约定一年以后还我一百一。
其实从某种程度来讲这就是一个债券,但金融把这种资产关系变成一种标准化的押金券,然后进行打包出售,其实说白了,这是一个借条,我借给老王,老王是发行人,是这样一个逻辑。
但实际进行了法律的合规性,打包托管,进行了一系列标准化的证券的,变成了一种合规化的债券,我们可以进行交易。
债券的基本要素在上面这个例子中,老王就是债券的发行人。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16年国债第一期(160001),一年期的债券,在这里,国家就是发行人,发行主体是财政部。
私募可交换债深度分析

私募可交换债深度分析
可交换私募债是指通过抵押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可以在约定条件下将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
与可转债相似,可交换私募债也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
二)可交换私募债的特点
1)发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为___筹集资金提供了有效手段。
2)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使股东无需抛售股
票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3)可交换私募债锁定了未来的换股价格,持有者多为长
期看好公司、对换股价格认同、有价值判断能力的投资机构,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4)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有利
于加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连通。
三)可交换私募债的发展历程
2012年5月___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2013年5月___
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可交换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公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推出了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和私募/非公开三种发行方式,并约定可以在公司债附加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的条款,从规定上来说,可交换私募债已经突破了此前___中小企业私募债中“中小企业”的约束。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并上市试卷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并上市试卷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
A.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B.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6年C.最短期限为2年,最长期限为6年D.最短期限为2年,最长期限为5年2、至2010年年底,其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分别为( )亿元和( )亿元。
A.208.74,846.07B.317.99,1073.42C.789.05,950.65D.249.66,943.57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
A.最近2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B.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C.最近2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D.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 )。
A.公司债券半年的利息B.公司债券的发行额C.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公司债券的一半5、( )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转换时按转换成普通股的市场价格计算的理论价值。
A.转股价格B.票面价值C.转换价值D.行权价格6、上市公司应当在( ),办理完毕偿还债余额本息的事项。
A.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4个工作日内B.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C.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D.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7、债券到期( ),发行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及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A.后一周B.后两周C.前一周D.前两周8、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自( )起方可行权。
A.发行结束至少已满1年B.发行结束至少已满1个月C.发行结束至少6个月D.发行结束至少已满3个月9、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 )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布。
中金所杯全国大学生金融知识大赛题库及答案(单选题第1201-1300题)

D.深圳证券交易所 正确答案:D 1242.假设目前某个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有3只可交割券I、11、III,其对应的久期分别为7.5、8、8.5,而当前该期 货合约所对应的CTD券为11券,那么投资者如果此时进行买入基差交易,类似于买入标的为国债收益率的()。 A.看涨期权 B.看跌期权 C.跨式期权 D.蝶式期权 正确答案:B 1243.投资者持有市场价值为2.5亿的国债组合,修正久期为5。 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为98.500,对应的最便宜可交割国债的修正久期为5.6,对应的转换因子为1.030o投资者 对其国债组合进行套期保值,应该卖出约。手国债期货合约。
D.禁售股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 正确答案:C 1212.某公司按溢价110元发行优先股,筹资费用率为5%,该优先股的面值为100元,每年按10%支付股利,则对 于该公司而言,优先股的成本是()。 9.09% 10.53%
9行外汇牌价$1=RMB6.7740-60,某国内进口商当日需要购买美元支付货款,应使用的汇率是( )。 6.7740 6.7750
A.买方定期支付现金流,违约时卖方支付现金流 B.卖方定期支付现金流,违约时买方支付现金流 C.买方定期支付现金流,违约时共同支付现金流 D.买方定期支付现金流,违约时不发生现金流 正确答案:A 1204.一份完全本金保护型的股指联结票据面值为100。元,期限为2年,发行时两年的无风险利率为5%,若不考 虑交易成本等因素,则该票据可用于建立金融衍生工具头寸的资金有()。 92.97 907.03
10800元 13310元 正确答案:A .在收益率曲线呈下降形状的情况下,如果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上升得比5年期国债收益率快,那么国债收益率曲 线会();反之,如果5年期国债收益率上升得比10年期国债收益率快,则国债收益率曲线会()。 A.变陡,变陡 B.变平,变平 C变平,变陡 D.变陡,变平 正确答案:C .现有以下4个国债,其价格和其他条款如下表所示,试问从国债价格计算的即期利率曲线的形状是()。 A.斜向上的曲线 B.斜向下的曲线 C.先上涨后下降的曲线 D.先下降后上涨的曲线
银行间债券市场介绍ieca.pptx

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背景
3000
市场参与者
4600
4000
5000
发债规模的增长
03年
01年
99年
97年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97年 发债规模 0
98年 99年 00年 01年 02年 03年 04年 410 3667.6 3904.5 4713.53 6170 17647.2 27295.7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概况
发展历程:
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
2002年4月26日准入备案制 2004年5月20日买断式回购
审批制
现券交易和 质押式回购
16家商业银行
2004年6月投资者通过柜台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 2005年6月15日债券远期交易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状
从1997年发展至2005年5月末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存量:55,657.65亿元 市场机构投资者数量达到4,600多家
内容纲要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背景 二、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概况介绍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介绍 四、债券期货介绍及上市条件分析 五、债券期货推出后期货经纪公司机遇
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背景
• 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过热,大量银行资 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股票市场,其中交易所 的债券回购成为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 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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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可交换公司债内涵及业务背景
(二)可交换债出台的背景和最新动态(续)
5、2015年修订 • 据了解,为推动可交换债的快速发展,并作为推动债券市场创新的内容之一,证监会公司债券 管理部计划加大向市场推广可交换债的力度。债券部正组织力量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目 前已经完成会内机关和各证监局的征求意见工作。预计新修订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 法》将很快对外正式公布。
(二)发行规模
《试行规定》对发行规模的主要要求如下: • “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 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 市场普遍认为,在债券存续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一方面为债券持有人提供了换股标的, 另一方面则是债券的担保物。作为换股标的,确保在整个存续期间数量足额,一般情况下就能 保证换股成功。作为担保物,应该和普通公司债一样,只是一种增信措施。因此本次修订将参 照普通公司债对担保物价值的要求,允许以市场化方式由发行人自行确定相关质押机制,只要 确保换股成功即可。预计监管机构将修订上述“超额质押”相关规定,取消7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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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可交换债的主要法律规范
(一)证监会法规
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41号)
(二)交易所规则(以深交所为例)
2014年8月,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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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可交换公司债业务背景
1.1 可交换公司债业务背景 1.2 可交换债的主要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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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可交换公司债内涵及业务背景
(一)可交换公司债定义
根据证监会2008年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41号)(以 下简称“试行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s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或“EB”) 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3、首单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 • 由于当时市场环境太差,出于对流动性的担忧,监管层已经停止新股发行,公司债和可转债都 暂停审批,可交换债试行规定出台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一家公司推出公开发行可交换债 的预案。直到2014年4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股东宝钢集 团拟以所持有的部分新华保险A股股票为标的,发行至多40亿元人民币可交换公司债。公告显 示,宝钢集团的可交换债券拟发行期限不超过三年,拟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40亿元。在满足换 股条件下,该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发行12个月以后将其所持有的债券交换为新华保险 A股股票。宝钢集团是新华保险的发起人股东,目前持有其4亿7,121.22万股A股股份,约占新 华保险总股本的15.11%,这部分股份的最新市值约95亿元。宝钢集团拟将所持股份中的50%, 也就是2.36亿股将作为本次可交换债券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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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可交换公司债试行规定简介
(六)关于质押标的
《试行规定》规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 等),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 供担保。
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股东较为依赖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如果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现金股利被纳 入质押标的,将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股东的现金流,进而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的意愿。 据分析,本次修订将会对该条款进行较大幅度的改动,质押股票的现金分红有较大可能不再纳入 质押担保物的范畴,从而减少对上市公司股东日常经营的影响,增加其发行可交换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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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可交换公司债试行规定简介
(四)保荐制度
《试行规定》明确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经保荐人保荐,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
(五)换股限制期和换股价格
《试行规定》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 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 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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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私募可交换公司债与公募可交换公司债对比
私募可交换债同公募可交换债相比,发行程序简单,只要交易所出具无异议函,发行完成后在证 券业协会备案即可,发行时间短。同时私募可转债条款设计非常灵活,可以通过赎回,回售,向 下修正等条款的设置满足发行人或投资人的不同需求,发行成功的关键在于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 的协商定价。
(一)发行条件
《试行规定》要求的主要发行条件如下: • 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 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 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 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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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可交换公司债试行规定简介
(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条件
1、《试行规定》对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约定条件如下: • 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 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 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 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 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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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可交换公司债内涵及业务背景
(二)可交换债出台的背景和最新动态(续)
4、私募可交换公司债 • 2008年的《试行规定》并未区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私募)。但是据了解,当时监管机构 内部认定《试行规定》主要针对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暂不在考虑范围内。 • 2015年1月,证监会对交易所系统债券发行进行重大改革,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及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 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下称“可交换 债”)。作为股债结合的创新品种,可交换债按发行方式划分,可以分为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 (下称“公募可交换债”)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下称“私募可交换债”),公募可交换 债又可以按发行对象的不同细分为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下 称“大公募可交换债”)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下称“小公募可交换 债”)。 • 随着新公司债办法的出台,私募可交换债获得了明确的法律地位,正式突破了此前深交所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中小企业”的约束,可交换债在法律基础上得到了统一。
公募可交换公司债与私募可交换公司债主要差异详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项目 适用规则 审核程序 发行主体 标的股票 质押率
公募可交换债
私募可交换债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试行规 定》及《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等
《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 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大公募可交换债仍需证监会审核,小公募 由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条件确认
企业LOGO
上市公司可交换债业务简介
研究拓展部 2016年 1 月
目录 第一章 可交换公司债业务背景 第二章 可交换公司债试行规定简介及最新政策动向 第三章 可交换债和可转换债差异分析 第四章 私募可交换司债发行概况 第七章 投行业务机会
2、最新政策动向 • 预计将完全取消上述针对标的股票的财务指标限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截至2015年12月 初,上交所共有上市公司1062家,经测算,满足上述条件的上市公司共有865家,家数占比已 经达到81.4%。监管部门考虑到通过降低上述指标对放宽主题范围的作用有限,为尽量减少对 “绝对财务指标”的依赖,预计将彻底取消上述财务指标要求。据了解,为防范资质较差、风 险较大的上市公司纳入标的股票可能带来的风险,本次修订降低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 条件的可能性较小。
据了解,为提高可交换债券的吸引力,缩短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的期限限制,并参照国际市场惯 例,本次修订中有较大可能大幅缩短换股限制期限。目前可转债规定的转股期限为6个月,预计 可交换债的转股期限有较大可能与之保持一致。
考虑到在进入换股期前,债券持有人不能选择换股,即在非换股期间标的股票处于“限售”状态, 不影响可交换债换股;其次目前“股票质押回购”的实践中,以“限售股”作为质押标的也不存 在障碍。因此本次修订将放开换股标的发行时的限售限制,从“申请时”放宽至“换股时”。
12
第三章
可交换债和可转换债比较分析
3.1可交换债和可转换债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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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可交换债和可转换债比较分析
可交换债(EB)是基于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Bonds, “CB”)的一种创新产品。可交换 债与可转换公司债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不同点,简要分析如下: • 共同特点 面值均为100元,期限均为一至六年 通过询价确定票面利率,该利率低于普通公司债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都约定了转股时间、转股价格及其调整和修正方式。 通常都有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 • 差异分析
(二)可交换债出台的背景和最新动态
1、出台 • 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公告[2008]41号,《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正式向市场推出可交换债。2008年A股大跌,正式步入漫长的熊市,监管层推出可交换债的主 要目的是为了缓解上市公司大小非减持股份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 2008年A股大跌,监管层推出可交换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上市公司大小非减持股份对股票 市场的冲击。2007年开启的漫长熊市导致《试行规定》出台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一家公 司推出可交换公司债发行预案。股东不会选择在市场底部减持手中的股票,也不会愿意以当时 的价格作为换股价来发行可交换债。